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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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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2007年 12月 04日 14:38    盐田网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 2007年 12月 04日 14:38    盐田网       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145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生态保护,防止城市建设无序蔓延危及城市生态系统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基本生态控制线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保护范围界线。     第三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调整以及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调整方案。     规划、土地、环保、发展改革、水务、农林渔业、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生态保护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划定和调整     第六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划定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     (二)坡度大于25%的山地、林地以及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     (三)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     (四)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     (五)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     (六)其他需要进行基本生态控制的区域。     第七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和公布: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     (二)划定方案批准前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     (三)划定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公布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必须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地理座标及相应界址地形图。     第八条 因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需要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批准文件,依法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基本生态控制线调整方案;     (二)调整方案应征求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区政府意见;     (三)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将调整方案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并通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四)调整方案根据有关意见论证修改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五)调整方案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调整方案应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第九条 市政府统一设立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擅自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一)重大道路交通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     (三)旅游设施;     (四)公园。     前款所列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     上述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已批建设项目,要优先考虑环境保护,加强各项配套环保及绿化工程建设,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准许建设的项目应严格控制开发强度与用地功能;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用地并给予补偿。     第十二条 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已建合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建和扩建。     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原农村居民点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建设的,属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行为。     市规划主管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依照各自职权,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巡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 资料 新概念英语资料下载李居明饿命改运学pdf成本会计期末资料社会工作导论资料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 ,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调整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擅自审批建设项目或批准建设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毁坏或擅自改变基本生态控制线保护标志的,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进行各类违法活动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依本规定划定的基本生态控制线及其范围图为本规定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2005年11月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划定基本生态控制线并颁布实施《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年多来,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管理规定》,广大市民高度关注和积极参与保护基本生态控制线的活动。为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解决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理解基本生态控制线作为保护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和“高压线”的深远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认真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以环境保护、生态安全为核心,认真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控制基本生态线范围内(以下简称线内)的开发建设项目,除《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外,不得安排任何新建建设项目;   (二)本着有利于生态保护、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   (三)依法查处线内各类违法建筑。   三、我市各级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守土有责,对保护本辖区范围内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的完整负责,并负责组织、协调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对线内的建设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向市政府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和向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通报,每半年一次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依法对线内新建和改造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的程序对基本生态控制线进行局部调整。   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对线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进行监管,依法收回线内使用年期已届满的土地,依法收购年期届满前转让使用权的土地,并依法将收回、收购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加强对线内政府储备土地的管理;监督、指导、配合对线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线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坚决杜绝线内出现任何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   农林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线内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线内环境监测,并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制定线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并监督执行,逐步提高环保要求,削减线内污染负荷。   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相关责任人恢复线内生态原貌。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相应的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职责。   四、规划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配合,对线内建设用地和建筑物、构筑物的现状进行清查,查清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空间位置、用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和用途、权属等情况。   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现状清查的结果以市、区、街道为单位制成图表和名册,并报市政府审查后,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图表和名册应详细记载线内已建成的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相关情况。   经市政府审查并公告的线内建设现状图表和名册,可作为各相关主管部门履行基本生态线管理职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一)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主管部门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本实施意见所称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是指科技研发、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资源、环境消耗低的用途。   六、在土地使用权使用年期届满之前,线内已建成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维护、使用,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旧建新。   七、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在使用年期届满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主管部门应依法收购其土地使用权,并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在处理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建筑物的权属纠纷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商配合。   八、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年期届满的,原则上不予以续期,由土地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九、对在《管理规定》实施前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开工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时,应征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建设单位不接受转型的,由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   十、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各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的,不得超过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时已建成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   十一、各区政府和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引导政策,鼓励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异地统建,将线内原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逐步置换成生态保护用地。   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在线内建成区的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宅基地但尚未建设的原村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可在线内建设住宅,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居民小组的户均水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现状平均高度,并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对线内各类违法建筑,根据发生的时间,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一)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决定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2007年底之前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上述(一)、(二)项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其入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符合贸易工业、环境保护和水务等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本实施意见关于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上述(一)、(二)项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在线内保留使用的,补签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严格执行《管理规定》第十条关于禁止在线内任意建设的规定,该条第(二)项“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河道生态恢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和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在线内建设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由农林渔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报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十四、加强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工作的监察和考核。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水务、农林渔业、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况,导致生态遭到破坏的,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线内发生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的,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均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实施意见》解读   一、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的土地是否严格控制各项建设?   答:除了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和公园绿地以外,禁止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其中“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河道生态恢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和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可以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应作为环境影响重大项目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选址论证,在规划选址批准之前应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   在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前已取得合法手续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会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审核,并报市政府审定。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时,应征询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建设单位不接受转型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并给予补偿。   二、目前我市为什么要出台《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   答:基本生态控制线实施一年多以来,全社会对基本生态控制线的认识逐渐趋向一致,其重要性也更加清楚。但由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划定过程中,为保证生态系统完整性与连续性,少量已建成区不可避免地被划入基本生态控制线,线内存在一些建筑物和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其中绝大部分与生态保护相冲突。《管理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待于细化、深化。其问题的核心即在于如何协调好生态保护与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内做更精细的文章,结合目前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市出台了《关于执行<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三、出台《管理规定实施意见》期望达到什么目标?   答:《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就是期望达到:守住生态保护的底线;协调生态保护、控制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保护好线内合法存在的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把好事办好;缓冲线内各类建设用地、建筑物与生态保护的冲突,强化基本生态控制区的生态保障功能的目标。   按照此目标要求,在制定《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过程中确定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控总量、分类处理;疏堵结合、逐步实施的处理原则。   四、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合法建筑怎么处理?   答:对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住宅及其配套设   施、生产经营性建筑等,根据对生态影响的程度,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方法:   (一)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的住宅及其配套设施,以及污染物排放达标、对生态保护无不利影响的生产经营性建筑,可按现状、现用途保留使用;   (二)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对生态保护有不利影响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协同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引导相关权利人进行改造。其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应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产业转型,转为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   (三)线内各类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不符合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河道堤防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并由工商主管部门依法查封该经营场所,土地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给予补偿。   实施意见所称与生态保护不抵触的适宜用途,是指科技研发、生态农业、文化旅游、创意产业等资源、环境消耗低的用途。   五、基本生态控制线内原农村居民点怎么管理?   答: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原则上不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各区政府应依据有关规划制定搬迁方案,逐步实施。确需在原址改造的,应制定改造专项规划,经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公示后,报市政府批准。   在原址实施旧村改造的,不得超过2005年11月1日《管理规定》实施时已建成的用地范围和建筑面积。   各区政府和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依法制定引导政策,鼓励线内原农村居民点异地统建,将线内原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逐步置换成生态保护用地。   线内已划定原农村宅基地或者在城市化过程中确定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但至今尚未建设住宅的原村民,原则上应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之外集中建设公寓式多层建筑。在线内建成区的零星地块内已划给宅基地但尚未建设的原村民,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经批准的,可在线内建设住宅,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地居民小组的户均水平,建筑高度不得高于现状平均高度,并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基本生态控制线内违法建筑怎么处理?   答:对线内各类违法建筑,根据发生的时间,分别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一)对1999年3月5日之前发生的违法建筑,按历史遗留问题,严格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1999年3月5日之后发生的违法建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决定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位于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在2007年底之前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上述(一)、(二)项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的,其入驻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应符合贸易工业、环境保护和水务等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准入的相关要求,并按照本实施意见关于线内已建成的合法生产经营性建筑的相应规定进行管理。   上述(一)、(二)项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依法处理后,经确权可作为生产经营性用途在线内保留使用,补签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过2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供电设施,供水、排水、排污、防洪排涝、河道生态恢复、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管理设施,供气和供热设施,通信设施,环卫环保设施,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保障设施,社区服务设施,直接为农、林、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类设施,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特殊用途设施等。 社区服务设施:以当地老年人、残疾人和优抚对象为主,并向本地区居民提供便民服务的社区服务中心、敬老院、伤残儿童寄托所等社会保障设施、文化娱乐活动服务设施和便民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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