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ull经济法经济法
工商管理学院
工商管理专业
张智利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法律基础理论
一、法律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的种类
1、按表现形式划分:成文法、不成文法
2、按内容划分:实体法、程序法
3、按效力范围划分:国内法、国际法null三、法律规范的效力
1、时间上的效力: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法律规
范的溯及力
2、空间上的效力:在整个领域内生效
在某一领域内生效
具有域外效力
3、对人的效力: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折衷主义原则
null四、法律规范的解释
1、立法解释:由立法机关依据权限对法律所作的
解释。
2、司法解释: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法律条
文的适用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理论工作者依据法理对法律所作的
解释。
4、任意解释:人们对法律的内涵所作的解释。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产生
1755年法国学者摩莱里在《自然法典》中提出来的,
1842年法国另一位学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再一次提出。
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上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
1920年前后,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null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关系
2、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调控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null复习思考题
1、法律
2、经济法
3、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由法律规定并负责调整的,人们在社会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是指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null2、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行为能力:法律关系主体以自己的行为去行使权利,
承担义务的资格。 完全的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精神状态正常的
成年人。
限制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
年人。
无行为能力的人:不满10周岁的儿童及智能低下
或精神状态不正常的成年人。null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的经济来源,则视为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与公民的有所不同,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
始于成立,终于消亡。
且与该组织的业务范围是一致的。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权利与义务null 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义务:
法律关系主体依法负有的某种责任。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一方,必须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行为 (3)非物质财富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和社会组织在经济活动中依法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1、概念:
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社会组织的内部机构(4)公民(5)国家null社会组织中涉及到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法人
法人:指依照法律程序成立的,有独立支配的财产,能
以自己名义享有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法人的条件(1)依法成立;(2)有独立支配的财产;
(3)能以自己名义参加诉讼。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行使。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概念: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
向的对象。
2、客体的种类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所包括的也是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null在经济法中对物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有其特定的意义。
下面给同学们介绍几种分类方法
(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流通物:可以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品。
限制流通物:不能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或流转能
力受到限制的物品。
意义:确定在一般民事主体之间流转哪些物品是合法的。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具有某种独特的属性,一般不能用其他物品
来替代的物。
种类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可以互相替代的物。null意义: a.买卖时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不同。
b.物品在交付之前毁灭,当事人的责任不同。
(3)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可以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的物品。
不动产: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品。
意义:a.所有权转移时法律上要求不同。
b.发生争议时,诉讼管辖不同。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损害其价值的物。
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一经分割就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意义:共有关系解体时,要根据情况分割财产。null(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概念: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关系。
2、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有:
经济职权: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对经济活动的管理权。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财产享有的独立支配的权利。
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经营管理权:国有企业对国家赋予其管理的财产所享有的权
利。他是一种部分所有权的形式。
请求权: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和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经济义务:第三节 法律事实第三节 法律事实一、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实际情况。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事件:指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的客观情况。
2、行为: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三、法律事实能够引起的法律后果
1、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
2、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
全 3、引起法律关系的消灭null复习思考题
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法人 法律事实 权利 义务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什么不同?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法律事实能够引起哪些法律后果?null案例分析:
女青年周某17周岁步入社会后,见到很多人带着漂亮的首饰,便用其母亲所给的一张银行卡,透支购买了首饰,共计花费1万8千元。其母看到后不同意周某佩带,而周某执意不肯,后来其母强行带领周某到商店退货,商店不同意退货。
问题:周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1、周某没有工作,无自己的经济来源。
2、周某偶尔在外打短工,收入无法保障。
3、周某有固定工作,以自己的工资收入作为主要 经济来源。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的概念和种类
一、企业的概念: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
二、特征
1、经营性 2、独立性 3、盈利性
三、企业的种类
按性质: 1、工业企业 2、农业企业 3、商业企业
按所有制:1、全 民 2、集 体 3、私 营
4、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
企业规模 按法律地位:1、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按规模:大型和中小型1、独资企业: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有一个人投资,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企业规模合伙企业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全体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财产份额转让、出质、
事务执行(共同、 数人、一人)
以下事务须全体同意(1)改变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3)处分企业不动产(4)处分企业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5)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
合伙人异议:对其他合伙人执行事务提出异议,该事务暂停执行。合伙企业null普通合伙企业的分配(利润或亏损)
(1)按合伙协议约定比例
(2)约定不明的: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3)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或承担。
债务承担:先以企业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退伙:
(1)自愿退伙:
未约定经营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约定经营期限的: (1)退伙事由出现;(2)全体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null(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的义务。
当然退伙:基于法定事由,而使原合伙人丧失合伙人资格。
(1)合伙人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消亡;(4)合伙人丧失法定或约定的资格;(5)被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分额。
除名退伙: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承担特别责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承担责任。null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合伙人设立的合伙企业。
但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出质
事务执行:由普通合伙人执行。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竞争的业务。 合伙企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合伙企业应如何分配剩余财产
甲、乙、丙、丁合伙开办汽车修理部,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四人出资的形式为:甲以汽车修理技术出资,占出资总额的10%;乙以100平方米的房屋使用权出资占出资总额的40%;丙、丁分别出资4万元和6万元,用于购买相应设备,分别占出资总额的20%和30%。四人按1:4:2:3分配收益和承担债务。汽车修理部头两年盈利颇丰,四人各自按比例分得收益。第三年由于竞争激烈,加之经营不利亏损2万元,甲、乙按合伙协议的规定提出退伙。
清理合伙企业剩余财产时,现金及设备估价约6万元。甲认为最公平的分配方案是:丙分得2.4万元,丁分得3.6万元,乙只收回房屋,自己分文不取。但丙、丁认为该分配方案不公平,也不符合合伙企业协议的规定,为此,四人发生纠纷。
问:应如何处理合伙人之间的纠纷合伙企业案例分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可以把公司分为:
(1)无限责任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3)两和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公司法把公司分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现代公司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产业革命后确立的。在西方国家商品经济早期,并没有专门的企业制度,无论是经营性组织还是非经营性组织都是这样。
公司公司的法律特征 最早的企业都是自然人企业,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是不可分割的,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导致经营者经营风险很大。
随着社会的进步,企业财产逐渐脱离个人,企业与投资者成为不同的法律主体,彼此财产独立,公司制度得以确立。
公司的法律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a、公司资产不分成等额股份,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
权利、承担责任。
b、公司不发行股票,只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作为出资的凭证和转让出资时的依据)
c、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公司的法律特征公司设立条件 d、股东人数有最低和最高限制。
e、公司财务不必向外界公开。
(2)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a、公司资产平均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享有权
利、承担责任。
b、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c、股东人数只有最低限额,没有最高限额。
d、财务状况必须按法律规定,向外界公开。
公司设立制度: 公司设立条件null b、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限额
方式: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c、公司章程
d、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e、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发行和筹办事项要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分为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公司用以从事经营、开展业务的全部财产。包括
公司自有资本和借贷资本两部分。
狭义:指公司自有资本。
公司法中主要指自有资本 。
(1)注册资本,也称法定资本、核准资本、授权资本,
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确认的股东认缴或实际交纳的资本总额。
内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实缴资本总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资本总额。
注册资本未经法定程序变更,不得随便增加和减少。 公司资本制度null(2)发行资本:指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时,在注册资本限
额内已经发行的股份数额。
(3)实缴资本:指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际收到的资本。
在实行法定资本制的情况下,实缴资本等于注册资本。
在实行授权资本和认可资本的情况下,实缴资本低于
发行资本,更低于注册资本。
(4)实有资本:指公司资产减去负债后,实际可支配的
财产,也称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
包括:股东的投入、资本公积金、赢余公积金和未分配
利润。
公司的实有资本与公司股票发行及公司的经营状况密
切相关。 公司资本的三项原则公司资本的三项原则
由于公司是法人,股东不再对债权人直接负责,只有公司财产是债权人的唯一保证,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法中都确立了资本的三项原则:即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以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
(1)资本确定原则
指公司的必须有自己的资本,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确认,资本总额不得低于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否则,公司不得设立。
各国对如何实现资本确定原则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目前有三种制度。
第一,法定资本制
指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发起人或认股人认购完毕并一次交足,否则,不得公司资本的三项原则null 成立公司。
优点:公司资本充实稳定,使公司的债权人有可靠的保证。
缺点:交纳资本的时间缺乏弹性,对公司资本的合理使用不
利;当公司规模巨大时,巨额资本一次到位会使公司
设立出现困难。
我国的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
第二,授权资本制
指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在公司设立时不必由股东全部认足,更不必一次交清,即发起人或股东只认购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
其余部分,待公司成立后,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随时发行。null优点:便于公司设立;有利于公司调整公司资金结构。
缺点:一段时间内公司资本名不符实,可能对债权人造成
伤害。
第三,认可资本制
指公司设立时,股东虽然不必一次缴清公司章程中确定的资本总额,但是必须将公司股份认购完毕或按法律规定的数额和期限缴清首次发行的股份数额。
我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行的就是认可资本制。
一次缴清的: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80天内一次缴清。
分期缴清的:在90天内第一期出资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
(2)资本维持原则
指公司必须拥有与其所确定的资本额相当的实收资本,以维持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 null a、设立时,其出资必须全部交付。
b、经营过程中,通过折旧补充。
c、限制不合理处置资产。如折价发行股票、资本分红
d、规定公积金和股息分配制度
(3)资本不变原则
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就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即增、减注册资本必须经过股东会按法定程序讨论通过。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第二节 企业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设立
公民和经济组织不能随意以经营者的身份自由进入市场。
要进入市场必须具备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经过核准注册程序,
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
对企业设立要审查其资金、技术、生产条件和经营范围,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登记的基本程序为:
1、提出登记申请
(1)组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登记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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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企业组织章程;企业设立、变更、终止null (4)资信证明、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
2、工商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查登记事项
登记事项有:
企业名称 住 所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期限 经营方式
注册资金 从业人数 分支机构
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3、工商机关核准登记
工商机关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30日内作出决定。null二、企业变更
(一)企业变更的形式 企业合并
企业分立
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 主管部门决定撤销;
被责令解散;
被宣告破产;
其他原因。(二)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时,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企业终止企业破产第三节 企业破产法
一、破产的概念
企业法人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而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并免除其不能清偿的债务的法律事件。
理解: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不抵债
3、缺乏清偿能力
二、破产法
是调整因企业法人破产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破产法的核心是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企业破产破产界限三、破产界限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但是,达到了破产界限并不一定宣告破产。
1、公用事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给予资助或采取措施帮助其清偿债务的。
2、能够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3、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进行整顿的。
四、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破产界限破产的提出和受理申请的提出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
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债权发生的事实;债权的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
(1)企业财产状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
(3)职工安置预案/
(4)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情况/
五、破产案件的受理
(一)受理: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的提出和受理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和公告(二)通知和公告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25日内发出通知和公告。并确定申报期限,期限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超过3个月。(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法院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六、破产管理人
1、概念: 是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根据法院指定而负责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拟订和执行破产方案的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2、资格: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有关机构
(3)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通知和公告null3、破产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null七、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召开
1、组成:无财产担保的、有财产担保的和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
2、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3、会议召开:
第一次会议应在申报期届满后,15天内由法院主持召开。
以后的会议:法院认为必要时
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
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
主席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职权 占无担保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
(二)债权人会议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其费用和报酬;
3、监督企业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
7、通过和解协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职权null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
一般决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半数以上通过,且他们所
代表的债权占无担保债权的半数以上。
通过和解协议:须半数以上的债权人通过,且他们所代表
的债权占无担保债权的2/3以上。
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才可以。和解与整顿七、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
在法院的主持下有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继续经营其业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的制度。
重整的提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但需要法院审查符合规定条件。
(二)重整终结
1、整顿终结:
正常终结:
经过重整能够达到重整目标的;
重整期满不能达到重整目标的。和解与整顿整顿终结非正常终结: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
2、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3、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
不利于债权人行为的;
4、由于债务人的行为使破产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
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1、企业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债权的。整顿终结null (三)和解制度
1、和解的概念
指债务人为避免破产,经过与债权人会议协商一致,达成的以让步方式了结债务的协议,以解决债务危机,谋求复苏的一种制度。
2、申请的提出
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时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3、和解协议的内容
(1)债务人和债权人的自然情况;(2)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说明;(3)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和保障;(4)清偿债务的办法;(4)清偿债务的期限;(5)请求减免债务的减免额度。
和解协议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4、和解程序的终结:正常终结:执行和解协议;非正常终结:不执行或不能执行和解协议
八、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前提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不具备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条件。
2、进入重整但出现了严重危害债权人的行为。
3、进入重整,但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重整方案,或者重整计划未或通过、批准。
4、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
5、提出和解但和解协议草案未经批准或通过。
6、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的。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null(二)破产清算
1、破产财产: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2)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企业中设立抵押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的所有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部分;
(4)因清算组解除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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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损失;
(5)保证人代位清偿后的追偿权;破产财产的分配(6)票据的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3、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 1)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和其他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企业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当破产财产不能满足同一顺序清偿要求时,按债权比例分配
其中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破产财产的分配复习思考体复习思考体1、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公司、破产、
破产管理人
2、公司资本的三项原则是什么?
3、公司设立的条件
4、破产界限和不予宣告破产的规定
5、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那些?
6、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
7、和解与重整的规定
8、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各包括哪些?
9、破产财产如何分配合同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及劳动、行政方面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
二、合同的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
(三)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四)合同是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法合同的种类三、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合同双方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的合同。
单务合同:合同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指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就能使合同关系
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外,还必须交付标的,
才能使合同关系成立的合同。
3、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可以单独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而成立的合同。合同的种类合同法的原则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需要在订立合同时采取特定方式签订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不需要采取特定方式签定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把合同分为16种。
四、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
指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法的原则null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3、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5、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包括:当事人合法;
内容合法;
形式合法。合同的订立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程序
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
(一)要约
1、概念: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的建议。
2、有效条件
(1)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3)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人的;
(4)表明经过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自己意思表示的
约束。
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合同的订立要约的生效 3、要约的生效
我国采用到达主义的原则。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就生效。
(1)对话要约,对方听到即生效。
(2)书面要约,到达收件人住所即生效。
(3)通过传真发出要约,在传真件完整发出后即生效。
(4)采用数据电文发出要约,到达对方系统即生效。
4、要约的修改和撤回
可以通过通知的形式予以修改和撤回。但修改或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
也要发出通知,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对方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生效不得撤销的要约 不得撤销的要约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承诺
1、概念:受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2、有效条件:
(1)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必须完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条件;
(3)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不得撤销的要约合同的内容一般把承诺分为;到达承诺与迟到承诺
明示承诺和默示承诺
3、承诺的撤回
应发出通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
二、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
2、标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4、质量
质量规定不明的,按国家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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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执行。合同的内容null 5、价款或报酬
(1)价款或报酬规定不明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2)合同标的是执行国家牌价的,遇到价格调整时如何计价?
按期履行合同的,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货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计价;
遇到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计价。
逾期提货或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计价;
遇到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计价。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履行期限null 它是判定当事人是否按期履行是否违约的时间标准。
它可以是一个时点,也可以是一个时间段。
履行期限不明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2)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不明的:
建设工程的,在建筑物所在地;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
其他标的的,在义务方所在地。
(3)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不明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的格式条款 7、违约责任
是指当事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所应当承担的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约定仲裁和约定诉讼管辖。
三、合同的格式条款(格式合同)
(一)概念
是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的,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多见于两个方面;
一是消费合同中,如商店里的标签;
二是商业合同中,如保险合同。合同的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限制(二)常见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1、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责任。
2、赋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受法律约束任意解释合同的
权利。
3、限制或要求对方放弃主要权利,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
4、限制对方寻求法律救助手段的条款。
5、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对方的权利的条款。
(三)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1、格式条款提供者的义务
(1)格式条款提供者应当以公平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2)提供者应以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限制格式条款的解释 (3)提供者必须按照对方的要求说明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2、格式条款的无效
(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2)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3、格式条款的解释
当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不同解释时,应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解释。
四、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
五、合同的格式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的效力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成立: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一致意见。
2、合同的生效:指国家承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3、合同的生效情况
(1)以合同成立时间为准;
(2)以登记或批准时间为准;
(3)以条件成就或期限到来为准;
(4)违反法律不能生效。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缺少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合同能否生效尚不能确定,一般需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才能生效。合同的效力效力待定的合同(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订立
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无权代理的情况
(1)没有代理权从事的代理活动;
(2)超越代理权从事代理活动;
(3)代理权丧失后,从事的代理活动。
3、单位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三、无效的合同
(一)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国家不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四、可撤销的合同
(一)概念;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二)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
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
己的行为放弃行使撤销权的。
(四)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无效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
一、合同履行原则
二、合同履行抗辩权
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有依法对抗对方要求或者否认对方要求的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顺序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合同的履行和担保null 3、不安履行抗辩权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3)丧失商业信誉的;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其他情形的。
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恢复履行。
对方在合理的期限内没有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没有提供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如没有确切证据,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担保三、合同的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指合同双方为了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而共同协商采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措施。
(二)担保的形式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1)保证合同:应包括主合同债权的种类、数额;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等。
(2)保证人资格:具有独立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3)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的担保null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认为是连带责任的保证。
(4)保证责任
①担保的范围:可以是全部债务,也可以是部分债务。对保证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认为对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②多人保证的保证责任:可以是按份的,也可以是连带的。未约定保证份额的,视为承担连带责任。
③保证期间: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5)主合同变更时的保证责任
①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②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null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③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之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7)保证人的抗辩权
抗辩权:指债权人行使权利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可免除义务的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享有抗辩权。
2、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抵押物,从中优先得到受偿。 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③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使用权;
④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抵押权人来说,抵押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收取抵押物的孳息权。自法院扣押抵押物起。
②保全抵押物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足以减少抵押物价值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该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时,要求其恢复抵押物价值。
③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
④优先受偿权抵押null (2)不得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抵押物登记
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null ①仅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②以城市房地产或乡镇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③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管理部门;
④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⑤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公证部门)
未办理抵押物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质押 3、质押
(1)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该财产从中优先得到受偿。
动产质押与抵押相似。所涉及的是保管和返还。
(2)权利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该财产从中优先得到受偿。
可以作为质押的财产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留置 4、留置: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财产,经过一定期限可以变卖抵偿债务。
(1)适用范围: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2)留置期限: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少于2个月。
无约定的,应确定不少于2个月以上的留置期。
5、定金:合同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合同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