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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null盗窃罪 盗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二、认定 三、处罚 一、概念及其构成一、概念及其构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的特征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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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盗窃罪 盗窃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二、认定 三、处罚 一、概念及其构成一、概念及其构成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的特征 盗窃罪侵犯的公私财物的特征 (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3)能够被移动 (4)他人的财物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 被告人李某,花3500元人民币购买了一辆三轮摩托车。其友孙某提出借用。当晚,李某将车开到孙某楼下,锁好车后将车钥匙交给孙某。当晚12时许,李某又到孙某楼下,用备用钥匙打开车锁,将车骑走。次日,孙把丢车的情况告诉李某,并表示用3000元予以赔偿。李某接受了孙某的赔偿,并在次日又将摩托车以2000元价格卖掉。 本人财物在他人控制之下,他人就产生了对财物的保管责任,在保管期间财物丢失,属于保管不当,应负赔偿责任。因此,财物所有人秘密盗窃他人保管下的本人财物后又进行索赔,实际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 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物品不能成为盗窃罪对象的物品1 刑法特别规定的物品(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尸体,武器装备、军用物资。) 2 不具有财产价值的物品(如国家秘密、情报,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国有档案等) 3 其他物品(指不动产、遗弃物、遗忘物、埋藏物)(二)客观要件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其具有以下特征:秘密窃取的特征秘密窃取的特征(1)秘密窃取是指在取得财物的过程中没有被发现,是在暗中进行的 (2)秘密窃取是针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而言的 (3)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没有被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经手人发觉 秘密窃取的方式秘密窃取的方式1 单纯窃取型 2 入室盗取型 3 破坏窃取型 4 杀生窃取型 5 电信窃取型 6 电脑窃取型 7 扒窃窃取型null秘密窃取的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虽然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实行了多次盗窃的,才能认定为犯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实际窃取了数额较大的财物。行为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即盗窃未遂,一般情况下不应以犯罪处理。但如果以盗窃巨款、珍费文物等贵重物品为目标,潜入银行、博物馆等盗窃未遂的,仍应认为构成本罪未遂而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之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即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三)主体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02年7月8日)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二、认定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 (三)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四)盗窃数额的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陈兴良主张控制说 2008司法考试试题 2008司法考试试题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 (三)本罪与他罪的界限(三)本罪与他罪的界限盗窃罪的想像竞合(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 盗窃罪的法条竞合(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公文、证件、印章 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盗窃罪的牵连犯或吸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四)盗窃数额的认定(四)盗窃数额的认定一般物品的数额计算 财产凭证的数额计算 收藏品、纪念品的数额计算 大宗物品的数额计算 无实物与实物毁坏的数额计算 购进价低于零售价物品的数额计算 销赃数额高于物品价格的物品的数额计算 违禁品的数额计算 价格不明物品的数额计算 陈旧、残损或使用过物品的数额计算 残次品、废品的数额计算 盗窃数额的累计计算 损失数额问题一般物品的数额计算一般物品的数额计算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财产凭证的数额计算财产凭证的数额计算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即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孽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己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末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尚未兑现的,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不能即时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能即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被销毁、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票面数额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 购进价低于零售价物品的数额计算 购进价低于零售价物品的数额计算 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当按一般盗窃物品的核价方法计算。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物品价格的物品的数额计算销赃数额高于物品价格的物品的数额计算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违禁品的数额计算 违禁品的数额计算 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数额的累计计算 盗窃数额的累计计算 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 三、处罚三、处罚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 null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null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null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同上)null4、犯本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盗窃金融机构,是指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 。 “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后造成损毁、流失,无法追回;盗窃国家二级文物3件以上或者盗窃国家一级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该解释第6条第3项第1、3、4、8目规定情形之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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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上传时间: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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