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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讲义-李菲知识产权法讲义 知识产权法讲义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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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讲义 知识产权法讲义 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 2.专有性,即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知识产权和物权都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从而有别于债权。 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1.著作权和邻接权。 2.专利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实施权。 3.商标权,即商标注册人或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4.商业秘密权,即民事主体对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5.植物新品种权,即完成育种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授权的品种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享有的专有权。 7.商号权,即商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权。 对于科技成果奖励权、地理标志权、域名权、反不正当竞争权、数据库特别权利、商品化权等能否成为独立的知识产权,在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总称。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二、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一)知识产权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 (二)我国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三、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透明度原则 (四)独立保护原则 (五)自动保护原则 (六)优先权原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 2.具有独创性。 3.可复制性。即作品必须可以通过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从而被他人所感知。 二、作品的种类 1.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 论文 政研论文下载论文大学下载论文大学下载关于长拳的论文浙大论文封面下载 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如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 三、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即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2.官方文件,即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3.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时事新闻虽从总体上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4.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二节 著作权的主体 一、一般意义上的著作权主体 (一)作者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创作,是指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继受人 继受人,是指因发生继承、赠与、遗赠或受让等法律事实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人。继受著作权人包括继承人、受赠人、受遗赠人、受让人、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和国家。继受著作权人只能成为著作财产权的继受主体,而不能成为著作人身权的继受主体,因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三)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即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1.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2.其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30日内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3.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元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 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演绎作品的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作品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者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的着作权人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 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其构成要件是: 1.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作者之间有共同创作的主观合意。 3.有共同创作作品的行为,即各方都为作品的完成作出了直接的、实质性的贡献。 (二)合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果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如共同创作的小说、绘画等,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人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如歌曲,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汇编作品的概念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称为汇编作品。 (二)汇编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影视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六、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 (一)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二)职务作品的种类及著作权归属 1.单位作品。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人 委托作品,是指作者接受他人委托而创作的作品。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须注意的是,以下两种作品不同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有自己特定的规则: 一是除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外,由他人执笔,本人审阅定稿并以本人名义发表的报告、讲话等作品。其著作权归报告人或讲话人享有。著作权人可以支付执笔人适当的报酬。——————体力劳动者无权,脑力劳动者有权 二是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权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该特定人物享有,执笔人或整理人对作品完成付出劳动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其支付适当的报酬。——————体力劳动者无权,脑力劳动者有权(有约定者除外)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购买人可以对美术作品欣赏、展览或再出售,但不得从事修改、复制等侵犯作品版权的行为。 除美术作品外,对载体所有权可能转移的其他作品,都要注意载体所有权变动并不必然引起著作权的变动。合同法第137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是指从通常途径不能了解作者身份的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三节 著作权的内容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它与作者的人身不可分离,一般不能继承、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成为强制执行中的执行标的。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 (二)署名权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控制作品的使用并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 (一)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放映、广播、网络传播、摄制、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二)许可使用权 许可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三)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转让使用权中一项或多项权利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的标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权,只能是著作财产权中的使用权,可以转让使用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权利。 (四)获得报酬权 获得报酬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转让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四节 著作权的限制 一、合理使用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 合理使用是指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而无偿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一般只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2.必须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3.不必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 4.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二)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二、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的行为。 它与合理使用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都只能针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都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都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两者的区别在于:第一,法定许可主要是作品传播者的使用行为,而合理使用不受此限;第二,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一般不适用法定许可制度,但合理使用一般不受此限;第三,法定许可是有偿使用,使用人必须按规定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法定许可使用包括以下情形: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2.作品被报社、期刊社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可以转载、摘编;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 三、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一)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 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可以获得永久性保护。但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二)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者,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 单位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不再保护。 (四)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使用权的保护期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使用权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21条的规定,按不同作品类型分别确定保护期。 第五节 邻接权 一、邻接权的概念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在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作品传播者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 二、出版者的权利 (一)出版者的权利内容 1.版式设计专有权。版式设计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面和外观装饰所作的设计。 2.专有出版权。 报纸、杂志社对著作权人的投稿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先载权。但著作权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版者的主要义务 1.按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3.重版、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5.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三、表演者的权利 (一)表演者权的主体 表演者权的主体是指表演者,包括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二)表演者的权利内容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三)表演者的主要义务 表演者使用他人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演出,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录制者的权利 (一)录制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录制者权的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录制者权的客体是录制品,包括录音制品和录像制品。 (二)录制者的权利和义务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五、播放者的权利 (一)播放者权的主体 播放者权的主体是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二)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播放者有权禁止未经许可的下列行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播放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已发表的作品或已出版的录音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第六节 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概念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二、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版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行为。 三、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邻接权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邻接权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七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一)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二)软件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归属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及行使原则与一般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原则一样,但职务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归属有一定的特殊性。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2)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3)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二、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一)软件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二)软件著作财产权 1.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 3.转让权。 三、软件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的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二)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为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障软件的正常使用,促进软件开发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1.合理使用。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四、软件登记 软件登记文件是证明登记主体享有软件著作权以及订立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的重要书面证据,但软件登记不是软件著作权产生的依据,未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软件许可合同、转让合同仍受法律保护。 五、侵犯软件著作权行为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有如下类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3.未经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其软件作品。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公众提供其软件复制品。     8.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人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9.未经许可,将软件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     10.未经许可,将计算机软件进行出租,但是软件不是作为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第三章 专利权 第一节 专利权主体 专利权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全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三种情况: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在第(3)种情况中,只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构成职务发明创造:第一,该发明创造必须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从原单位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第二,该发明创造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联系。 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取得的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 三、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或继承而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单位或个人。 继受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之后,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 四、外国人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入和法人。 第二节 专利权客体 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一、发明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方法发明和改进发明三种。 二、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产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四、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第三节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以前日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了新颖性:(1)构成现有技术。现有技术,即在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2)抵触申请。有抵触申请的即丧失了新颖性。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抵触申请会破坏新颖性,防止专利重复授权。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情形。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一)新颖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二)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工业应用。 (三)富有美感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 (四)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里的在先权利包括了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使用权等。“在先取得”是指在外观设计的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取得。 第四节 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一、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2.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二)专利申请文件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三)专利申请日 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为申请日。专利法规定了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是指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二、专利申请的审批 (一)发明专利的审批 1.初步审查。专利主管机关查明该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关于申请形式要求的规定。 2.早期公开。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 3.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专利局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4.授权登记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觋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无效宣告申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授予专利权之条件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宣告无效的程序     1.审查并作出决定。     2.将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3.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置程序)     (三)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具有溯及力。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2溯及力的例外:(1)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2)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上述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第五节 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1.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占实施权。     即只有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以如下方式实施其专利,未经许可,任何人均不得为生产经营的目的以这些方式实施该专利,否则即构成侵权: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外观设计的独占实施权。     即只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可以以下述方式实施其专利权: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外观设计产品。未经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外观设计产品的,构成侵权行为。      (许诺销售——新专利法增加的) (二)实施许可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专利使用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三)转让权 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四)标示权 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的义务主要是缴纳专利年费。 此外,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单位,在授予专利权后,应当按照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进行奖励;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应按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合理的报酬。 三、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而专利权的取得时间是专利局授权公告之日。由此可见,作为专利权的实际期限少于20年和10年。 四、专利权的限制    (一)强制许可(外观设计不适用强制许可)     1.强制许可的概念。     2.强制许可的类型。     (1)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①必须是申请人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②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反垄断性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4)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新专利法增加的内容)     (5)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获得此种强制许可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     ②一项专利的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     注意:在后一专利权人获得强制许可的前提下,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申请对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3.关于强制许可的注意事项。     (1)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构成垄断情形。     (2)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但是针对药品的强制许可和基于垄断的强制许可除外。     (3)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和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4)由强制许可获得实施专利权利的,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的,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5)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6)强制许可不适用于外观设计。 (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三)侵权但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1.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合法来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销售者通过合法的进货渠道、正常的买卖合同和合理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的。     2.但是仍然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善意销售专利侵权产品的人,在获知其销售的产品属于侵权产品之时起,不得再行销售,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第六节 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其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进行判定,应当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等同原则。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当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等同原则进行侵权判定。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禁止反悔原则。     所谓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2)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以被告提出请求为前提,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应证据。     4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     (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判定     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将两者进行比较:(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2)如果构成要素中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大小、材质、内部构造及性能,不得作为判定两者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征: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二)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1.直接侵权行为     (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间接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间接侵权人在主观上应当有诱导、怂恿、教唆他人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故意。行为人明知别人准备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仍为其提供侵权条件的,构成间接侵权。间接侵权一般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在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不存在间接侵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销售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专门用于实施专利产品的模具或者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械设备。    (2)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行为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3.假冒专利的行为     (1)构成。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使用其专利标记的行为。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a.必须有假冒行为,即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以某种方式表明其产品为他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产品,或者以某种方式表明其技术为他人获得法律保护的专利技术,从而产生误导公众的结果。B.被假冒的必须是他人已经取得的、实际存在的专利。C.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应为故意行为。     (2)假冒专利的具体类型主要有:     a.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非专利权人在自己为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的非专利产品上擅自标注上他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 b.未经许可,在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 c.未经许可,在合同中擅自使用他人专利号,误导他人的。 d.伪造或者变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第四章 商标权 第一节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俗称牌子,是指经营者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商业识别标志。 二、商标的种类 根据不同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可将商标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一)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 平面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色彩的组合,或前述要素的相互组合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是由产品的容器、包装、外形以及其他具有立体外观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 (二)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各种商品上,用来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标。服务商标是指使用于服务项目,用来区别服务提供者的商标。 (三)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第二节 商标权的取得 一、取得商标权的途径 商标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应按照商标注册程序办理。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继受取得应按合同转让和继承注册商标的程序办理。 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一)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申请在先的商标,其申请人可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如果是同一天申请,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申请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申请人抽签决定。 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在先申请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商标的标志必须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若不符合商标的构成要件则不能获得注册;如果获得了注册,那么,若侵害到他人在先权利的,则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若没有侵害到在先权利,商标局可以依据职权而撤销注册。     (一)商标的构成要件     1.应当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     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2.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的标志必须能够将此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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