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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null 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即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

公司解散
null 公司清算的一般流程 (一)成立清算组(一)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的第一步就是成立清算组,根据清算的种类不同,清算组的成立也不相同,一般情况下,自行清算时,清算组的成立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进行,即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而指定清算的,是指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时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法院来指定,可以由股东和中介机构共同进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选举出清算组组长,然后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和会议制度,编制 工作计划 幼儿园家访工作计划关于小学学校工作计划班级工作计划中职财务部门工作计划下载关于学校后勤工作计划 ,接下来就是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具体步骤和方法。(二)接管公司(二)接管公司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应当全面向清算组移交公司管理权,需要移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公章,公司进入清算以后应当严格控制公司公章的使用和保管;2、无遗漏的债权债务清册;3、资产清册,应当按照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分类登记造册;4、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书、协议书等各种法律文件应当编制成册;5、账务账册、传票、凭证、空白支票等;6、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详细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8、企业的历史档案和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三)清理公司财产(三)清理公司财产 首先,清算组应当确定公司的财产范围,这种财产范围一般包括: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公司享有的债权;公司解散时享有的股权;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 其次,清算组应当接管公司财产。将公司的实物和债权进行清查登记;同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进行确认;调查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公司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最后还要对公司的非金钱财产进行财产估价。 最后,清算组应当要求占有清算公司财物的持有人交还其财物,如果相应的财物无法交回,则可以要求相应的持有人作价清偿;如果清算公司向外进行了投资,则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回收对外投资;责成相关股东交足尚未缴纳或者抽回的出资。(四)接管公司债务 (四)接管公司债务 公司的债务一般包括银行借款、应付货款、应付工资、未缴纳税金、专项应付款、其他合同义务。接管公司的债务分为债务的确认和登记,对债务的确认是接管债务的最重要的工作,通常情况下应当审查债务产生的原因和依据,对相应的债务产生的合同进行审查,看看有无违规合同或者是非应当公司承担的债务,完成公司债务的确认后,将得到清算组确认的债务登记造册。(五)设立清算账户(五)设立清算账户清算账户应当在清算组接管公司的同时设立,因为清算组一开始工作便会发生清算费用,公司原有的账户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条件的,不能满足清算业务的需要,因此应当及时设立清算费用账户和清算损益账户。(六)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六)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一环节,清算组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对申报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申报登记结束后,清算组应当编制债权、债务清查报告表,以利于及时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解决纠纷。(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七)处理与清算相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业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清算组在此环节中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有业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因为不同的债权有着不同的情况,所以应当指定不同的策略方针来实现债权的回收工作。(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八)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公司清理活动中,无可避免的会和其他相关主体发生纠纷,这时候清算组应当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诉讼,通过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聘请律师代表公司进行诉讼。  (九)处理公司财产 (九)处理公司财产因为公司在清算中的清偿大部分都是金钱清偿,因此清算组有必要对公司的相应资产进行变价处理,转为货币形式。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相关报表完成以后,如果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可能不足以清偿的,及时通知债权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当停止清算活动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十一)制定清算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清算公司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或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清算方案修改建议和意见,由清算组进行修改,直至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偿顺序一般为(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十三)提交清算报告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2)清算组的组成;(3)清算的形式;(4)清算的步骤与安排;(5)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6)清算方案;(7)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8)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9)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十四)办理注销登记(十四)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账务账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案例1:债务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手续,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案例1:债务公司未清算即办理注销手续,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B有限公司已经于2009年7月17日注销公司已经注销,A公司享有对B有限公司的债权,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即不能作为被告应诉。A公司应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案例2 原告简某起诉郑某、周某,要求解散某建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183条,10%以上股东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审理中,法院追加公司为第三人。法院判决请求成立。    对本案诉讼主体,有以下几种意见,你同意哪种意见,并说明理由。 1、公司为被告。 2、其他股东为被告。 3、其他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4、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共同被告。 5、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   你同意哪一种观点?为什么? 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案例三 2004年4月24日,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出资50万元开办顺德市乐从镇宏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公司),委托黄永康、陈炎辉作为股东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约定宏超公司成立后的一切收益和债务均属房产公司。2002年6月11日,房产公司因未办理工商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房产公司的张礼、张五仔、肖良哲、陈智敏、邓振强五名董事于2003年6月27日根据部分股东的提议,决定于2003年7月1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003年7月16日,房产公司的23名股东中有21名股东出席了会议,股东岑翠扬、黄永康缺席,会议记录注明“除岑翠扬拒收外,其他股东已签收开会通知”,该次股东会选举张毅坚、张五仔为股东代表与乐从镇政府协商原房产公司赎买资产的处理问题,其权限包括:1、有权委托律师;有权直接参与商谈;3、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应提前三日发出。 2003年8月21日,张毅坚、张五仔签发了内容为“决定2003年8月27日上午9时召开”会议通知,同年8月27日,房产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岑翠扬、黄永康两名股东缺席,会议未注明二人缺席的原因。该次股东会决定成立清算组对房产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由张毅坚、张五仔、叶向尧、肖良哲、张礼、陈智敏六名股东以及律师关仕平共7人组成,股东祝翠容对会议召集方式及清算组成员含有律师持有异议,并在决议上作了记录。 清算组成立后,多次要求对宏超公司进行清算,但黄永康、陈炎辉不予配合。清算组遂向法院起诉黄永康、陈炎辉,请求法院确认房产公司清算组拥有宏超公司的全部财产和股份;黄永康、陈炎辉将宏超公司资产、帐册、公章交还给房产公司清算组;黄永康、陈炎辉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 黄永康、陈炎辉在原审答辩称:(1)房产公司清算组没有合法的地位,不能向其主张权利。《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股东会议召开前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股东,而股东会议在2003年8月23日通知,8月27日召开,且没有通知岑翠扬、黄永康,故股东会议程序违法无效。《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这次会议只占52.86%,故成立清算组的决议是无效的。(2)黄永康、陈炎辉对宏超公司的财产有合法的管理权和经营权。(3)本案应中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2003年6月27日、8月27日两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和决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产生的清算组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3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驳回顺德市乐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房产公司清算组承担。 上诉人房产公司清算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股东会会议决定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应当对全体股东都具有约束力。(2)2003年7月16日、8月27日房产公司的股东会均已通过挂号邮寄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3)房产公司清算组成员的组成是合法的。关仕平律师的身份在股东会记录中明确记录,他是房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毅坚的代理人,代理张毅坚行使权利,不是以个人名义加入清算组的。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房产公司清算组拥有宏超公司的全部财产和股份;黄永康、陈炎辉将宏超公司资产、帐册、公章交还给房产公司清算组;由黄永康、陈炎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黄永康、陈炎辉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确认之诉,房产公司清算组只要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就可以成为适格的当事人。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房产公司清算组的起诉不当,应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房产公司清算组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3)顺法民二初字第2747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黄永康、陈炎辉承担。 【争议焦点】 房产公司的清算组组成是否合法? 【法理评析】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织公司清算组织是指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和处理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取代了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织的成立和成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清算组的成立和成员等相关问题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否则无效。本案中,不论房产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是否合法,都不影响对房产公司清算组织法律地位的认定。因为有关房产公司清算组成员构成的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了《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该决议内容无效,房产公司清算组织不合法。本案一审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对原审原告房产公司的诉讼主体地位进行了认定,以房产公司清算组对本案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为由,认可房产公司清算组的原告资格,撤消了一审裁定。从程序上看,二审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见,程序法与实体法对某一问题的认定并不完全一致,本案中房产公司清算组是否合法与其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是不一致的,一审法院从实体法的角度认定房产公司清算组织不合法,二审法院从程序法的角度认定房产公司清算组为适格当事人,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都是正确,只是在判定当事人起诉资格时采取了不同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前者采实质标准,后者采形式标准。 根据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原则,一审法院应该作出实体判决,即在认定原告房产公司清算组不合法的基础上,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公司清算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公司法》公司清算组织的成立及成员构成作出了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原则上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清算组必须由股东组成,不得包括股东以外其他人。 【法条链接】<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四十四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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