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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讲义GB4785(0828)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4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宣 贯 讲 义 第一部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标准说明 GB4785 是关于灯具在整车上安装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内容包括对灯具的安装数量、具体位 置(高度位置、横向位置和纵向位置)、光色、几何可见度角、电路连接、指示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本次对 GB4785-1998 标准的修订项目是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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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4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宣 贯 讲 义 第一部分《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说明 GB4785 是关于灯具在整车上安装要求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其内容包括对灯具的安装数量、具体位 置(高度位置、横向位置和纵向位置)、光色、几何可见度角、电路连接、指示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本次对 GB4785-1998 标准的修订项目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 2002 年下达。项目编号 20020759-Q-545。 新版标准对应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 ECE R48《关于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方面对机动车辆进 行认证的统一规定》的 2001 版,与 ECE R48 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除管理条款外,其主要技术要求 如:一般规定;特殊规定;灯具表面、基准轴线、基准中心和几何可见度角;前视红光和后视白光的不 可见度;确定近光光束在垂直方向上变化的各种装载状况;近光光束倾斜度随装载变化的测量;初始调 整的指示;前照灯调光装置控制器和生产一致性控制都与 ECE R48 一致。同时,考虑到标准修订过程中 汽车灯具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对汽车灯具的新要求,新版标准还参照 ECE R48 的 2003 版,修改了有关 倒车灯的相关内容;参照 ECE R48 的 2004 版,增加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弯道照明等内容。 本标准代替 GB4785-1998《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本标准与前版相比较主 要变化如下: ——将前版第二章“引用标准”,更名为“规范性引用文件”,并增加了对于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等新国标的引用; ——将前版第三章“定义”更名为“术语和定义”,增加昼间行驶灯、弯道照明灯新内容,并对原 有的“光源”定义进行了扩充和修改; ——修改了第四章技术要求中的有关条款,包括: “一般规定”中增加了侧标志灯的闪烁和后位灯的替代等规定,并修改了红色和琥珀色的色度限值 范围,增加了昼间行驶灯色度为白色的规定。 “特殊规定”中,对前位灯电路连接、非三角形回复反射器垂直方向角、前雾灯指示器和倒车灯安 装配备及数量等规定作了修改。 “特殊规定”中,新增了弯道照明、前照灯调光、N3G 类(越野车)、选装灯安装位置、侧标志灯補 充前后位灯几何可见度等新规定,此外还对一些灯具的安装位置按照各车辆类型进行了细分; ——修改了前版第五章“试验方法”和第六章“检验规定”中的部分条款; ——增加了规定前照灯调光装置控制器的附录 F 。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5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附录 E和附录 F都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4785-1998 废止。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产品必须符合本标准。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要求: 对于新申请型式检验的汽车产品,本标准 4.3.2.6.2 中涉及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的技术内容和 规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24 个月后实施。 对于现生产车型或通过现生产车型上改型而形成的新车型(不涉及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规定的改 变),给予 60 个月的过渡期;有关前照灯手动或自动调光装置的安装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第二部分 标准条文说明 1 第 2 章“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以下内容 “2 ⋯⋯ GB/T 3977 颜色的表示方法 GB/T 3978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T 7922 照明光源颜色的测量方法 GB 21259 汽车用气体放电光源前照灯 GB 21260 汽车用前照灯清洗器 ” [说明]增加若干规范性引用文件,并将所有引用文件去除日期,表示其最新版本均适用于本标准。 2 第 3 章“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将“3.1 车辆认证”改为“3.1 一种车辆的型式试验” [说明]内容无变化 增加 3.5.22 一节 “3.5.22 昼间行驶灯 daytime running lamp 昼间行驶时,使得车辆更为易见的一种面向前方的灯具。” [说明]昼间行驶灯为本次标准修订中新增加的灯具类型 改 3.26节中内容 “3.26 光源 light source “光源”指一个或几个发光体,其可由一个或几个灯罩以及一用于机械和电路连接的灯座 组成。 光源还可以是光导元件的出光口,它可以是一个分布式照明装置的一部分或是不带内嵌式 外配光镜的光信号系统的一部分。 3.26.1 可更换光源 replaceable light source 不用工具就能插入灯座和从灯座上取出的光源。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6 3.26.2 不可更换光源 non-replaceable light source 只能进行整体更换的光源。 3.26.3 光源模块 light source module 一个装置的专用光学部件,包含一个或几个不可更换光源,且只有使用工具才能从装置上 卸掉。 3.26.4 灯丝光源(灯丝灯泡) filament light source(filament lamp) 通过灯丝本身发热发光的光源。 3.26.5 气体放电光源 gas-discharge light source 通过电弧放电发光的光源。 3.26.6 发光二极管 light-emitting diode(LED) 一种由半导体材料制成的固体光源。 [说明] 新版标准中光源的概念已不局限于灯丝灯泡 改 3.27节中内容 “3.27 电光源控制器 electronic light source control gear 在电源和光源之间控制光源电压和/或电流的一个或几个部件。 3.27.1 镇流器 ballast 在电源和光源之间稳定气体放电光源电流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3.27.2 点火装置 ignitor 用于点燃气体放电光源电弧的一种电子光源控制装置。” [说明] 增加了与气体放电光源相关的术语和定义 原标准“3.27 单功能灯”变为“3.28 单功能灯”,具体内容不变。 增加 3.29 一节 “ 3.28 弯道照明 bend lighting 一种在弯道提供增强照明的照明设备。” [说明] 弯道照明为本次标准修订中新内容。 3 第 4 章“技术要求”的 4.1 节一般规定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4.1.9一节改为 “4.1.9 如无专门说明,只有转向信号灯,危险警告信号和符合下述 4.3.18.7规定的侧标志灯是闪 烁的。” 增加 4.1.22一节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7 “4.1.22 当后位灯发生暂时故障时,允许使用光色,发光强度和位置与其相近的灯代替,同时替 代灯保持原有的功能。此时,面板上的指示器(见 3.16)应表明,发生暂时替代,需要检修。” [说明]新板标准中允许满足条件的侧标志灯闪烁;后位灯发生故障时,允许用性能相似的灯暂时替代。 4 第 4 章“技术要求”的 4.2 节光色和色度特性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4.2.3的表 1中,增加昼间行驶灯为白色的规定。 [说明] 昼间行驶灯色度为白色 4.2.4的表 2中,将红色的色度特性改为: 趋黄极限 y≤0.335 趋紫极限 y≥0.980-x 将琥珀色的色度特性改为: 趋绿极限 y≤x-0.120 趋红极限 y≥0.390 趋白极限 y≥0.790-0.670x [说明] 扩大了红色和琥珀色的色度范围 5 第 4 章“技术要求”的 4.3 节特殊规定中增加以下内容 5.1 在 4.3.1节“远光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1.6节中内容 “4.3.1.6 方向:朝前。车辆单侧不得安装超过一只具有弯道照明功能而转动的远光灯。” 增加 4.3.1.7.1节中内容 “4.3.1.7.1 远光灯可以同时或成对打开,当按照 4.3.1.2多安装两只远光灯时,N3类车辆最多只能 同时打开两对。从近光变远光时,⋯⋯。” [说明]增加了远光灯的弯道照明功能和选装要求 5.2 在 4.3.2节“近光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2.4.1节中内容 “4.3.2.4.1 ⋯⋯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相邻边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 ㎜。然而,该规定不适用于 M1类 和 N1类车辆。对于其它类车辆,若车辆宽度小于 1 300 ㎜,则上述间距可减至 400㎜。” 增加 4.3.2.4.1节中内容 “4.3.2.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 500㎜,不大于 1 200㎜。对于 N3G类(越野)车辆,最大高 度可增加到 1 500㎜。” 增加 4.3.2.6.1.2节中内容 “4.3.2.6.1.2 ⋯⋯ 有关极限和初始照准值的上述要求见图 3。 对于前照灯高度大于 1200mm的 N3G类(越野)车辆为: 极限:-1.5%~-3.5% 初始照准:-2.0%~-2.5% ” 将 4.3.2.6.2节内容更改为 “4.3.2.6.2 前照灯调光装置 4.3.2.6.2.1如果前照灯调光装置是自动的,则必须满足 4.3.2.6.1.1和 4.3.2.6.1.2要求。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8 4.3.2.6.2.2 如果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有一个停止位置,可以通过调节螺丝或者类似的方法使灯具 回到 4.3.2.6.1.1定义的初始倾斜位置,那么不管是连续或者不连续调节的,都是被允许的。 手动前照灯调光装置必须坐在驾驶座上就能被操作。 连续调节的装置必须要有标志来指示近光需要调节的装载情况。 不是自动调节的装置上的调节位置数,在附录A定义的全部装载清况下,必须符合4.3.2.6.1.2 中要求的范围。 对于这种装置,近光要求调节的附录 A 中的各类装载情况应该明确地标志在该装置的控制 器附近(见附录 F)。 4.3.2.6.2.3如果 4.3.2.6.2.1和 4.3.2.6.2.2所述的装置调节失效时,近光的下倾位置不应该高于发生 故障时的位置。” 将原标准“4.3.2.6.2 测量方法:⋯⋯”更改为“4.3.2.6.2 测量方法:⋯⋯”具体内容不变 将原标准 4.3.2.7节内容更改为 “4.3.2.7 水平方向 为了形成弯道照明,可以改变一只或两只近光灯的水平方向,但是当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 弯曲肘部时,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不得与离车辆前面的距离为相应近光灯安装高度 100倍的车辆 重心轨迹相交。” 将原标准“4.3.2.7 电路连接:⋯⋯”更改为 4.3.2.8节,并增加以下内容 “4.3.2.8 电路连接:变换近光时,必须同时关闭所有的远光灯。 远光灯开着时,近光灯允许开着。 气体放电光源近光灯在远光开时,气体放电光源应保持开着。 为了形成弯道照明,可以再打开一个位于近光灯中的或者与相应近光灯组合或混合的灯具(除远 光灯外)中的光源,但是车辆重心轨迹曲率水平半径应不大于 500m。制造商可以通过计算或型 式检验主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予以证实。 近光灯的开关可以是自动的。然而,近光灯的开关应能随时手动操作。” 将原标准“4.3.2.8 指示器:⋯⋯”更改为 4.3.2.9节,并增加以下内容 “4.3.2.9 指示器:选用。 然而,为了形成弯道照明,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时,必须配备一个能使用的指示 器。指示器应为一只闪烁警告灯,当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的位移发生故障时,发出闪烁警告光线。” 增加 4.3.2.10节内容 “4.3.2.10 其它要求: 上述 4.1.5.2的要求不适用于近光灯。 如果近光灯使用光通量超过 2000lm的光源,必须配备符合 GB21260要求的前照灯清洗器, 并且上述 4.3.2.6.2.2的要求将不适用。 只有符合 GB21259和 GB4599的近光灯才能用于实现弯道照明。 如果弯道照明是通过水平移动整个光束或明暗截止线弯曲肘部来实现,那么只有在车辆前行 时才能被开启;对于右行交通右转弯时,本条要求不适用。” [说明]取消了 M1类和 N1类车辆两近光灯的间距要求,增加了 N3G 类(越野)车辆近光灯的安装高度 要求和明暗截至线倾斜度要求。本节还增加了前照灯调光装置和弯道照明等相关重要内容。规定前照灯 必须安装手动(同时增加了附录 F)或自动调光装置,若近光灯使用了超过 2000lm 的光源,则必须配 备自动调光装置和前照灯清洗器。 5.3 在 4.3.3节“转向信号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图 4b)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39 增加 4.3.3.3.1.2节中内容 “4.3.3.3.1.2 两只(2a 类或 2b 类)后转向信号灯。对于 M2、M3、N2和 N3类车辆,两只选装的 2a 类或 2b类后转向信号灯。” 增加 4.3.3.3.2节中内容 “4.3.3.3.2 布局 B:只适用于挂车。两只(2a或 2b类)后转向信号灯。对于 O2、O3和 O4类车辆, 两只选装的(2a或 2b类)后转向信号灯。” 增加 4.3.3.4.3节中内容 “4.3.3.4.3 纵向: ⋯⋯。然而,对于 M1类和 N1类车辆以及其它类车辆,当车型结构不能保证最小几何可见度 角时,⋯⋯” 增加 4.3.3.5节中内容 “4.3.3.5 ⋯⋯ 对于第 6类转向信号灯为水平面上 30°,水平面下 5°。若选装灯的离地高度不小于 2 100 ㎜,则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或者,根据制造商 决定 郑伟家庭教育讲座全集个人独资股东决定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关于成立临时党支部关于注销分公司决定 ,对于 M1类和 N1类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和侧标志灯的几何可见度 如下: 水平方向角: 见图 4-2。 垂直方向角: 水平面上、下各 15°。若离地高度小于 750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 减至 5°。 除了第 5和第 6类侧转向信号灯外,⋯⋯” 增加 4.3.3.7节中内容 “4.3.3.7 电路连接:转向信号灯的开关应独立于其它的灯。在车辆同一侧的所有转向信号灯,应 由一个开关控制同时打开或关闭,并同步闪烁。对于布局符合图 4-2规定,长度小于 6 m的 M1类 和 N1车辆,琥珀色的侧标志灯也应以与转向信号灯相同的频率同相闪烁。” [说明]增加了各类车辆选装转向信号灯的规定,对 M1类和 N1类车辆的侧转向灯增加了高度要求。增 加了图 4 b)布局,同时允许在此类布局中,满足要求的侧标志灯可以和转向灯同相闪烁,此时侧标志灯 也可以用来补充转向灯几何可见度。 4.3.3.9中由于审查出版社错误,⋯⋯在 1s~1.5s时间内首次熄灭,后改为 1.5s时间内首次熄灭。 5.4 在 4.3.4节“制动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4.1节中内容 “4.3.4.1 配备:S1或 S2类装置,各类车辆必须配备;S3类装置,M1类车辆必须配备,其它类车 辆选装。” 增加 4.3.4.2.1节中内容 “4.3.4.2.1安装 S3类制动灯的情况除外,M2 、M3、N2、N3、O2、O3和 O4类车辆可以安装两只选 装的 S1或 S2类制动灯。” 增加 4.3.4.4.1节中内容 “4.3.4.4.1 横向:对于 S1或 S2类制动灯:对于 M1和 N1类车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 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在基准轴线方向上, 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无特殊要求;对于所有其它类车辆,在基准轴线方向上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 离应不小于 600㎜。若车宽小于 1 300㎜,可减至 400㎜。” 增加 4.3.4.4.2节中内容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40 “4.3.4.4.2.1 对于 S1或 S2类制动灯:离地高度应不小于 350㎜,不大于 1 500㎜。若未安装选装 灯具,车型结构不能保证在 1 500㎜内;若安装了选装灯具,并按灯具宽度和对称性要求,以及车 身结构尽可能高的垂直距离定位高度,使其位于必须配备的灯具以上,且距离不小于 600㎜,则可 增至 2 100㎜。 4.3.4.4.2.2 对于 S3类制动灯:与其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应不低于与后窗玻璃下边缘相切 的水平面 150㎜,或其离地高度不小于 850㎜。然而,与 S3类制动灯视表面下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应高出于与 S1或 S2类制动灯视表面上边缘相切的水平面。” 增加 4.3.4.5节中内容 “4.3.4.5 几何可见度:⋯⋯ 垂直方向角:⋯⋯,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对于离地高度不小于 2100 ㎜的 选装灯具,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 S3类制动灯:水平面上 10°,水平面下 5°。” [说明]增加了 M1类车必须安装 S3 类制动灯和各类车辆选装制动灯的规定。增加了 M1类和 N1类车辆 制动灯横向距离要求。 5.5 在 4.3.5节“后牌照板照明装置(牌照灯)”中内容未变 5.6 在 4.3.6节“前位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6.4.1节中内容 “4.3.6.4.1 ⋯⋯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对于 M1和 N1类车辆无特殊要求;对于其它车 辆应不小于 600㎜。 ⋯⋯” 增加 4.3.6.4.2 节中内容 “4.3.6.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 350㎜,不大于 1 500㎜。对于 O1 和 O2类车辆,或者,若车 型结构不能保证在 1 500㎜内的其它类车辆,可增至 2 100㎜。” 增加 4.3.6.5节中内容 “4.3.6.5 ⋯⋯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可减至 5°。见图 6。 对于 M1和 N1类车辆,按制造商决定,若用前侧标志灯替代前位灯时,则为 水平方向角:向外、向内各 45°。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 15°。若灯离地高度小于 750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角 可减至 5°。 为了可见,灯的无碍观察的视表面必须不小于 12.5 ㎝ 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的 发光面)。” 增加 4.3.6.7节中内容 “4.3.6.7 电路连接:按 4.1.11规定” [说明]取消了 M1类和 N1类车辆前位灯的间距要求,放宽了 O1类和 O2类车前位等安装高度要求。增 加了前侧标志灯补充前位灯几何可见度的相关内容。 5.7 在 4.3.7节“后位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7.2节中内容 “4.3.7.2 数量:两只。安装示廓灯的情况除外,M2、M3、N2、N3、O2、O3和 O4类车辆可以安装 两只选装的后位灯。”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41 增加 4.3.7.4.1节中内容 “4.3.7.4.1 ⋯⋯应不大于 400 ㎜。此规定不适用选装的后位灯。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内 缘间的距离,对于M1和 N1类车辆,无特殊要求⋯⋯。” 增加 4.3.7.4.2节中内容 “4.3.7.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 350㎜,不大于 1 500㎜,若未安装选装灯具,车型结构不能保 证在 1 500㎜内,则可增至 2 100㎜;若安装了选装灯具,其高度应与上述 4.3.7.4.1横向位置相适 应,并按灯具对称性要求,以及车身结构尽可能高的垂直距离定位高度,使其位于必须配备的灯具 以上,且距离不小于 600 ㎜。” 增加 4.3.7.5节中内容 “4.3.7.5 ⋯⋯可减至 5°。对于选装灯,若离地高度不小于 2 100㎜,则水平面以上的垂直方向角 可减至 5°。 对于 M1和 N1类车辆,按制造商决定,用后侧标志灯替代后位灯时,则为: 水平方向角:向内、向外各 45°。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 15°。若灯的离地高度小于 750 ㎜。则水平面以下的垂直方向 角可减至 5°。 为了可见,灯的无碍观察的视表面必须不小于 12.5 ㎝ 2(不包括任何不透光的回复反射器发 光面)。” [说明]增加了各类车辆选装后位灯的相关规定。取消了 M1类和 N1类车辆后位灯的间距要求。增加了 后侧标志灯补充后位灯几何可见度的相关内容。 5.8 在 4.3.8节“非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8.2节中内容 “4.3.8.2 数量:两只。其性能应符合ⅠA类或ⅠB类回复反射器的要求。⋯⋯” 增加 4.3.8.4.1节中内容 “4.3.8.4.1 ⋯⋯不大于 400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回复反射器两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对于 M1和 N1类车辆,无特殊要求;对于其它类车辆,⋯⋯” 修改 4.3.8.5节中内容 “4.3.8.5 ⋯⋯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 10°,若⋯⋯。” 5.9 在 4.3.9节“三角形后回复反射器”中内容未变 5.10 在 4.3.10节“非三角形前回复反射器” 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10.2节中内容 “4.3.10.2 数量:2只。其性能应符合ⅠA类或ⅠB类回复反射器的要求,⋯⋯” 增加 4.3.10.4.1节中内容 “4.3.10.4.1 ⋯⋯不大于 150㎜;在基准轴线方向上,回复反射器两视表面内边缘间的距离:对于 M1和 N1类车辆,无特殊要求;对于其它类车辆,⋯⋯” 修改 4.3.10.5节中内容 “4.3.10.5 ⋯⋯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 10°,若⋯⋯。” 5.11 在 4.3.11节“非三角形侧回复反射器” 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42 增加 4.3.11.2节中内容 “4.3.11.2 数量:满足纵向定位要求。其性能应符合ⅠA类或ⅠB类回复反射器的要求。⋯⋯” 增加 4.3.11.4.3节中内容 “4.3.11.4.3 ⋯⋯不大于 3m。然而,本规定不适用M1和 N1类车辆;对于挂车,⋯⋯。” 修改 4.3.11.5节中内容 “4.3.10.5 ⋯⋯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上、下各 10°,若⋯⋯。” [说明]非三角形后,前,侧回复反射器的垂直几何可见度角由原标准的 15°变为 10°,并允许安装 IB 类回复反射器。取消了M1和 N1类车辆相应回复反射器的间距要求。 5.12 在 4.3.12节“危险警告信号” 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12.7节中内容 “4.3.12.7 ⋯⋯,并同步闪烁。对于长度小于 6m的M1和 N1类车辆,其布局符合图 4-2规定,琥 珀色侧标志灯也应以与转向信号灯相同的频率同相位闪烁。” [说明]规定满足要求的侧标志灯也可作为危险警告信号。 5.13 在 4.3.13节“前雾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13.4.2节中内容 “4.3.13.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 250mm,对于M1类车辆,不大于 800mm;对于其它车辆,无 最大离地高度规定。在基准轴线方向上,⋯⋯。” 改 4.3.13.8节中内容 “4.3.13.8 指示器:必须配备接通指示器,一种独立的非闪烁型指示灯。” [说明] 增加了M1类车辆前雾灯最大安装高度要求,此外还增加了前雾灯指示器要求。 5.14 在 4.3.14节“后雾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14.4.2节中内容 “4.3.14.4.2 ⋯⋯,不大于 1000mm。对于 N3G类(越野)车辆,最大离地高度可增至 1 200mm。” [说明] 增加了 N3G类(越野)车辆上的后雾灯最大安装高度要求。 5.15 在 4.3.15节“倒车灯” 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改 4.3.15.1节中内容 “4.3.15.1 配备:汽车和 O2、O3和 O4类挂车必须配备。O1类挂车选装。” 改 4.3.15.2节中内容 “4.3.15.2 数量 4.3.15.2.1 对于M1类和长度不大于 6m的所有其他车辆,必须配备一只,选装一只。 4.3.15.2 2 除了M1类车辆外,对于长度大于 6m的所有车辆必须配备两只,选装两只。” 增加 4.3.15.4.3节中内容 “4.3.15.4.3 纵向:装在车后。如果根据 4.3.15.2.2 在车后或车侧面安装了两只选装倒车灯,那么 该选装灯应符合 4.3.15.5和 4.3.15.6的要求。” 增加 4.3.15.5节中内容 “4.3.15.5 ⋯⋯ β角:向左、向右均为 45°(一只倒车灯),向外 45°,向内 30°(两只倒车灯)。 对于根据 4.3.15.2.2在车侧面安装的选装倒车灯,它的基准轴线必须在水平面上,且与车辆纵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43 向对称面成 10º±5º角 ” [说明]规定了 O2、O3和 O4类挂车必须安装倒车灯,增加了安装数量和选装倒车灯的相关规定。 5.16 在 4.3.16节“驻车灯” 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16.4.2节中内容 “4.3.16.4.2 高度:对于M1和 N1类车辆,无特殊要求;对于其它车辆,⋯⋯。” [说明] 取消了M1和 N1类车辆的驻车灯的安装高度要求。 5.17 在 4.3.17节“示廓灯” 中无变化内容 5.18 在 4.3.18节“侧标志灯”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4.3.16.4.2节中内容 “4.3.18.1 ⋯⋯。SM2侧标志灯可适用于M1类车辆。此外,在长度小于 6m的M1和 N1类车辆上, 可使用侧标志灯来補充前位灯和后位灯减小的几何可见度,使之符合各自的规定(4.3.6.5和 4.3.7.5)。 其它类车辆可以选装 SM1或 SM2侧标志灯。” 增加 4.3.18.5节中内容 “4.3.18.5 ⋯⋯,该角度可减至 30°。若车辆上安装了用来補充前、后转向信号灯和/或前、后位 灯减小的几何可见度的侧标志灯,使之符合各自的规定(4.3.3.5,4.3.6.5和 4.3.7.5),则指向车辆前、 后端的角度为 45°,指向车辆中间部分的角度为 30°(见图 4—2)。 垂直方向角:⋯⋯” 增加 4.3.18.7节中内容 “4.3.18.7 电路连接:在长度小于 6m的M1和 N1类车辆上,琥珀色侧标志灯可以以与车辆同一侧 的转向信号灯相同的频率,同相位闪烁。对于其它类车辆,无特殊规定。” [说明]增加图 4 b)中侧标志灯的相应规定。 5.19 增加 4.3.19节“昼间行驶灯” “4.3.19 昼间行驶灯 4.3.19.1 配备:汽车选装。挂车禁止使用。 4.3.19.2 数量:两只。 4.3.19.3 布局:无特殊要求。 4.3.19.4 安装位置 4.3.19.4.1 横向:在基准轴线方向上,离车辆纵向对称平面最远的视表面上的点到车辆外缘端面 的距离应不大于 400mm。 在基准轴线方向上,两视表面内缘间的距离应不小于 600mm,若车宽小于 1 300mm,则该距离可 减至为不小于 400mm。 4.3.19.4.2 高度:离地高度不小于 250mm,不大于 1 500mm。 4.3.19.4.3 纵向:装在车前。若发射光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后视镜和/或车辆其它反射表面,引起 驾驶员的不舒适感,即满足要求。 4.3.19.5 几何可见度:见图 18 水平方向角:向外、向内各 20°。 垂直方向角:向上、向下各 10°。 4.3.19.6 方向:朝前。 4.3.19.7 电路连接:除了前照灯发出间歇的警告信号外,前照灯打开时,昼间行驶灯应自动关闭。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44 4.3.19.8 指示器:选用。” [说明] 昼间行驶灯为本次标准修订中新增加的灯具类型。 6 第 5 章“试验方法”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5.3.2 节中内容 “5.3.2 ⋯⋯ b. 0.7%~3.3%(按制造商在提交检验时选择的照准范围); 前照灯安装高度 1.01.2:1.2%~3.8%。 对于每种系统调整,⋯⋯ ” [说明] 增加了 N3G类(越野)车辆近光灯的明暗截至线倾斜度要求。 7 第 6 章“检验规则”中增加/修改以下内容 增加 6.4节中内容 “6.4 符合以上 6.2或 6.3相应规定的,则认为通过就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数量和方式对 某一种车型的型式检验或一致性检验。” [说明]无特殊说明 8 增加附录 F“本标准 4.3.2.6.2.2 中的前照灯调光装置控制器” 附录 F (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 4.3.2.6.2.2中的前照灯调光装置控制器 F1 技术要求 F1.1 在所有情况下必须通过下面三种方法中一种来使近光向下倾斜: a) 向下或向左移动控制器; b) 逆时针旋转控制器; c) 按下一个按钮。 如果是用多个按钮调节,那么向下降量最大的按钮必须放于其他按钮最下方或最左边。 对于安装后或者只是边缘可见的旋转类控制器,宜依照 a)或 b)类的操作原则。 F1.1.1 控制器上必须具有明确表明近光向上和是向下的倾斜的符合。 F1.2 “0”位表示 4.3.2.6.1.1中的初始倾斜位置。 F1.3 如果是 4.3.2.6.2.2 中所提的手动调节装置,其必须要求的“停止位”就标为“0”位,并 且不需要一定是极限位置。 F1.4 说明书上必须要有控制器上标志的含义。 F1.5 必须用下列符号来识别控制器: GB 4785-2007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45 符号中的四条线也可以用五条来代替 例图 1: 例图 2: 例图 3: ” [说明]本附录为新增内容,主要规定了前照灯调光装置控制器的控制方式和其图示要求。 (执笔 卜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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