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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制定nullnull第十章 法的制定第十章 法的制定第一节 立法的概述第一节 立法的概述一、法制定的概念 法律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广义: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null立法的主体既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也包括经授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 狭义:专指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的制定具有如下特征: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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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null第十章 法的制定第十章 法的制定第一节 立法的概述第一节 立法的概述一、法制定的概念 法律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广义:泛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活动。null立法的主体既包括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也包括经授权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以及各级行政机关。 狭义:专指立法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的制定具有如下特征:法的制定具有如下特征:立法在本质上是国家将社会的主导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在形式上是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具有如下特征: 1、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运用。null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定结构。null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的活动。 法律制定不是个人意志的体现,而是人民意志的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达、反映和集中的过程,因此,为使民意能够正常表达,多数国家都为立法活动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了职权范围和程序。立法者必须依程序而活动。 二、立法的形式二、立法的形式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法的创制、认可、修改、废止四种立法形式。 2、根据立法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行政机关的立法和授权立法。null3、根据国家机关的地位不同,可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 4、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民事立法、刑事立法、经济立法、行政立法等。 三、立法的意义三、立法的意义立法是国家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 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和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有法可依,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一切法治国家的前提条件。 第二节 立法的原则第二节 立法的原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法》第三条规定,即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立法的基本原则:现代意义的立法,是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的统一。立法遵循的原则有:null1、法治原则(合宪性原则) 2、民主原则(立足全局,统筹兼顾) 3、科学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保持法的稳定性、连续性的同时,及时进行立、改、废的原则) 第三节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第三节 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一、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就是关于行使立法权的制度,是指一个国家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特别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null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采取的立法体制,是受该国的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历史传统、民族构成乃至经济、文化和科技等一系列因素的决定和影响的。null直接决定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是该国的国家形式,即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 因为各国立法体制是在其国家形式的框架内形成的,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可能突破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的制约。而国体、历史传统和民族构成等因素,则间接地通过政体和国家结构形式,对立法体制发生影响。 政体对立法体制的影响政体对立法体制的影响就立法体制而言,国体在实质上决定立法权属于那个阶级;政体在形式上决定立法权属于哪些国家机关。 政体决定横向立法权限的划分,即决定立法权限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机关之间如何划分。政体不同,横向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同。 null议会制和人民代表制在划分横向立法权限的理论基础和依据不同:前者以分权制衡理论为基础和指导,后者是以议行合一原则为基础和指导。 国家结构形式对立法体制的影响。国家结构形式对立法体制的影响。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直接决定哪些立法权属于中央,哪些立法权属于地方,即决定纵向立法权限的划分。 国家结构形式不同,纵向立法权限的划分也不同。null在现代,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在划分纵向立法权限的考虑和实际做法方面截然不同。 单一制:地方没有立法权单一制:地方没有立法权单一制与联邦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区别是: 单一制的特点是全国只一个主权、一部宪法和一个中央政府。单一制国家的地方行政区是中央根据管理的需要划分建立的,地方享有的权力不是本身固有的,是中央授予的,中央对地方享有完全的主权,对外由中央政府统一代表国家行使主权。null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单一制国家大多实行一级的立法体制,地方行政区的立法权不是其本身固有的,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很小的立法权。 联邦制:地方有较大的立法权联邦制:地方有较大的立法权联邦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联合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联邦的成员邦或州原本是主权国,它们在组成联邦时,各自将主权的一部分交给联邦行使,将剩余权力保留在自已手里。在联邦制下,联邦(中央)和各成员邦和州(地方)都享有主权,都有自己的宪法。null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划分由联邦宪法规定,凡宪法没有规定属于中央的权力,都属于地方的权力。因此,联邦制国家大多实行两级立法体制。地方不仅有立法权,而且,立法权相对较大。 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二、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两级、多层次”。 所谓“一元”是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不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法体系。 所谓“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 所谓“多层次”是根据宪法、立法法规定,不论中央级立法,还是地方级立法,都可以各自分成若干个层次和类别。null一元两 级中央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多层次(一)我国的立法主体(一)我国的立法主体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null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较大的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其他符合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的享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设区的市 null4、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自治机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规章。 null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除了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上述国家机关外,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不能制定法律规范,如确有必要制定法律规范,必须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门授权。 (二)立法的权限(二)立法的权限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的立法权限范围。 专属立法权:所谓“专属”,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凡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范围的事项,不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否已经立法,其他国家机关均不得进行立法,如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由法律规定。null凡专属立法权限范围以外的事项,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未立法以前,原则上国务院和地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2、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 2、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范围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立法法根据国务院的性质和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行政法规可以就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null(2)宪法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某方面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而国务院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一般来说,凡涉及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的限制或剥夺或者扩大公民基本义务的,不属于行政管理的事项,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 3、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 3、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范围,主要是三个方面: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以外的事项,在国家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时,地方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限范围4、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权限范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范围,主要是两个方面: (1)一是国家已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享有变通权,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能由常委会制定。 (2)二是国家尚未制定或不可能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制定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变通的事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不能变通的事项 宪法的规定不能变通。 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变通。 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能变通。 法律、和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事务所作的规定,不能变通。5、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5、制定规章的权限范围。规章主要是执行性的,原则上没有创制权。规章所规定的事项应当是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原则上规章不能自行作出规定。 地方政府的规章对于具体的行政管理事项,有一定的创制权。 国务院各部门规章,没有创制权。6、关于授权立法6、关于授权立法对国务院的授权: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因此,凡属于应当制定法律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如果需要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就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 对经济特区的授权: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实施。 null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制定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各部门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效力高低权力机关的立法比行政机关的效力高,中央级的立法比地方级的效力高,但规章除外。讨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为何被废止?讨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为何被废止?2003年,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随之被废止了。 思考:孙志刚的死亡与这个行政法规有关系吗?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涉及的宪法及法律问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涉及的宪法及法律问题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涉及的宪法及法律问题 : 宪法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null该条实际上确立了两个方面的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一是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原则,即赋予公民人身自由权;二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须经正当的法律程序,简称正当程序原则。 立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立法对人身自由的保护:为了保护公民人身自由,在立法方面,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立法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这样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通过限制立法权限,提高立法层级,从而尽可能减少侵犯人身自由的立法。 收容遣送办法超越了立法的权限:收容遣送办法超越了立法的权限:但是《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却打破了上述规定,该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这是授权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可以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该办法的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null“收容遣送站要及时组织遣送。被收容人员留站待遣时间:省内的一般不超过十五天;外省的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这说明,有关行政部门可以把那些没有任何违法证据的人关押在收容所里,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长达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在这样的一个行政法规里,我们看到立法方面超越了权限,规定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null事实上,收容遣送制度很多弊端都是以任意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权力为基础的。 综上所述:孙志刚的悲剧固然有执法者素质问题,有执法环境问题,但从根本来说,收容遣送办法授权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对于没有违法的人实施行政强制是根本。 null孙志刚的死亡,直接的原因是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员殴打所致,深层的原因却在《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作为一项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它既违背了宪法有关正当程序的规定,也违背了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关于人身自由立法的规定,这违背了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制统一原则。null 孙刚事件和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说明了立法遵循合宪性原则和法制统一原则的重要性。启 示三、立法的程序三、立法的程序1、立法程序,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2、我国的立法程序: 提出立法议案 审议法律草案 表决和通过法律草案 公布法律立法议案、法律草案、立法动议立法议案、法律草案、立法动议立法议案不同于法律草案。立法议案指有关立法的动议,内容一般比较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较具体。可以只提出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 法律草案内容比较具体、系统、完整,是立法机关审议的法律原型。所以提出立法议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议案时是否附带草案由提案人自主决定。null立法议案也不同于一般的立法建议。立法议案只有法定的机关和人员才能提出,而立法建议的提出不须经法律授权,也不属于正式的立法程序,它泛指任何机关、组织或公民提出的立法 意见 文理分科指导河道管理范围浙江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教材专家评审意见党员教师互相批评意见 和设想。 null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有立法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下列组织和个人享有提案权: 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 我国谁有权提出法律议案四、立法的技术四、立法的技术立法技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技术泛指立法过程中形成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等总和,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的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null狭义:专指立法表达技术,包括:(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部结构、外部形式、概念的语言表达、文体的选择技术等;(2)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分类技术;(3)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化和系统化的技术。 立法技术的意义:立法技术的意义:立法技术对于法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使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明确有效地表达自已的意志,保证法的表达形式与所要表达的内容相一致,并便于法的解释和适用。 其次,立法机关可以利用立法技术,及时制定新的法律,并及时地进行法律的立、改、废活动。null再次,立法机关还可以利用立法技术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以消除现行法的某些缺陷。 立法技术的发展水平和完善程度,反映出一国法制的完备程度和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 立法表达技术重要内容的要求立法表达技术重要内容的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达:名称要统一,内容要完备,法的体例安排要规范和统一。如序言、总则、分则、附则、编、章、节、条、款、项、目以及签署、日期等表示要清楚明确、井然有序。 法律规范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概括和明确。 立法语言的运用: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做到:准确、严谨和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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