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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刑罚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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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刑罚的体系null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第一节 概说 一、概念: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列的序列。 二、我国刑罚的体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二节 主刑第二节 主刑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1.适用对象。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null2.内容。管制是一种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

第15章 刑罚的体系
null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第一节 概说 一、概念: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列的序列。 二、我国刑罚的体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第二节 主刑第二节 主刑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 1.适用对象。管制适用于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分子。null2.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管制是一种限制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并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即不予关押。 根据刑法第39条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限制自由的内容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null3.期限。管制具有一定期限,根据刑法第38条、第40条与第41条的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4.刑期的起算与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如果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null5.执行机关。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并由群众监督改造。 6.相关待遇。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null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1.适用对象。拘役的适用对象为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 2.内容。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 拘役与管制不同。 拘役与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不同。null3.期限。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第42条与第44条的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l年。 4.刑期的起算与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null5.执行机关。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一般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 6.相关待遇。拘役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null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1.内容。有期徒刑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主要表现在将犯罪人拘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徒刑的人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null2.期限。根据刑法第45、50条与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但在两种场合最高可达20年:①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20年。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期的起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null4.刑度。 刑法分则对有期徒刑的刑度作了规定,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年以下、2年以下、3年以下、1年以上7年以下、2年以上5年以下、2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7年以下、3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10年以下、7年以上10年以下、5年以上、7年以上、10年以上、15年。null四、无期徒刑 终身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劳动改造 应当同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ull 五、死刑 (一)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 (二)我国对死刑的基本政策 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适用死刑,坚持少判处死刑,防止错误判处死刑。 null(三)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对死刑的限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死刑对象的限制: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1)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2年执行。 (2)对“审判的时候”应做广义的理解,其起点应当理解为自侦查羁押时起。null(3)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更不能为了判处死刑而强制怀孕的被告人做人工流产。null4.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 ①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③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null5.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null(三)死刑缓期执行 1.概念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简称为死缓。 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null2.条件。 宣告死缓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应当判处死刑”,这是宣告死缓的前提条件。二是“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null3.死缓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3种处理结局: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重大立功表现,应根据刑法第78条予以确定。 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null4.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的确定。根据刑法第51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①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送达之日起计算。②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死缓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第三节 附加刑第三节 附加刑一、罚金 (一)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罚金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具有严格区别。 (二)适用对象 罚金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null(三)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 1.选处罚金。 2.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即在判处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罚金。刑法规定“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罚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人的财产状态,决定是否判处罚金。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ull(四)罚金数额的确定 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分为3种情况: ①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 ②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数额。 ③以违法所得或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比例或者倍数的罚金。 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500元null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null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null第三百二十五条【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null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ull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ull(五)罚金的缴纳 根据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最长不超3个月)①一次或者②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③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则产时,即应④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酌情⑤减少或者免除。 注意: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null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概念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管理国家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null(二)政治权利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①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结构化面试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各岗位职责公文事业单位考试事业单位管理基础知识 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是只剥夺上述权利的一部分,而是同时剥夺上述4项权利。null(三)适用对象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比较广泛。 在适用方式上,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null1.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犯罪的,由刑法总则规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l)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56、57条规定,对下列两类犯罪人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①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ull(2)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null2.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于罪质较轻的犯罪或罪质严重但情节较轻的犯罪的,由刑法分则规定。如果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得予以适用。 null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null(四)期限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null(五)刑期起算与执行 1.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执行。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以及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者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因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null三、没收财产 (一)概念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1.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2.没收财产既可没收犯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也可以没收犯罪人所有的部分财产。 3.在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刑法第59条)。 4.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刑法第59条)。null(二)没收财产与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退赔的区别 (三)正当债务的清偿 根据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人所负的正当债务,即犯罪人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null四、驱逐出境 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第四节 非刑罚处罚适用对象:适用于免除刑罚处罚的犯罪人 种类: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礼道歉 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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