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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律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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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律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张照东修订送审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四章 参与劳动仲裁 第五章 参与劳动诉讼 第六章 参与劳动调解 第七章 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第八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保障 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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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 (张照东修订送审稿) 目录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目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1类医疗器械目录高值医用耗材参考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提供法律咨询 第三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四章 参与劳动仲裁 第五章 参与劳动诉讼 第六章 参与劳动调解 第七章 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第八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提供劳动法律服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律师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保障 律师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效率,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根据劳动法律政策和劳动关系的一般特点以及律师执业中的通常 做法制定,不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 本指引所指的劳动法律服务包括咨询服务、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服务与 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等非诉服务。 本指引所称的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以下类型: (一)因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职和辞退、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服务期、竞业限制以及劳动保护 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待遇、非因工伤亡或患病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 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争议。 对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 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 理。 第四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注重和解及调解工作。 第五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严守执业纪律和职 业道德,避免激化社会矛盾,不得教唆、策划、挑动当事人采取上访或示威等行为,尽 力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第六条 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按照执业规范提供服务,注意加强自我保护, 尽量降低执业风险。 第七条 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应充分认识到劳动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特殊性, 应当特别注意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变化,注意到不同层级的规定之间的冲突、 新旧法律之间的衔接,注意到劳动法律政策的地域差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争议,注意 劳动争议案件中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合并简称“用人单位”,下同)以及劳动者的 3 不同要求,并结合个案的事实,作出正确的判断。 第八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了解案情的前提下结合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定 性,应客观分析案件可能涉及的事实及法律风险,对可能出现的仲裁或诉讼风险应进行 提示,不得做出不实承诺。 第九条 律师办理劳动法律事务,在接受当事人咨询或者委托之前,应当查明争议 各方当事人的主体状况,根据关于律师执业利益冲突的规则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对于存 在利益冲突的,应当予以拒绝接受委托并说明原因。 律师应注意,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在同一劳动法律事务中同时为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担任代理人,不得在劳动仲裁或诉讼案件中接受本所单位客户的员工的委托。 第二章 提供法律咨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律师接待当事人咨询,应当了解案情概况,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书面材 料。需要收取咨询费用的,应提前告知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律师接待咨询案件中涉及群体性和敏感性劳动争议的,应慎重对待,正 确引导,并应对咨询过程制作谈话笔录。 群体性劳动案件是指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 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或法律问题而提起的代表人仲裁、诉讼或共同诉讼,或者分案处理的系列仲裁、诉 讼或非诉讼案件。 敏感性劳动案件是指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 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劳动案件。包括: (一)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大的案件; (三)涉及政治、经济体制变革、影响深远的案件; (四)易于引发党群干群关系的案件,如因企业关停并转、职工下岗安臵、军转干 部和复员退伍军人再就业、拖欠工程款而引发纠纷的; (五)领导机关执办的重大案件。 第十二条 律师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 为的当事人应提示过激行为可能带来法律风险,做好疏导工作,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取 得协助。如代理群体性案件、重大敏感性案件案件,应当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 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的规定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4 第十三条 律师提供劳动争议案件的咨询时,可结合当事人的请求事项,从以下方 面了解相关案件情况: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性质、法定代表人、住所地、 联系方式、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业); (二)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身份情况、联系方式、工作地点、入职时 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社保缴交情况); (三)发生劳动争议的具体内容及请求事项; (四)劳动争议发生的背景、起因、经过及目前的状况; (五)劳动争议已经过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程序、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及诉 讼程序); (六)与劳动争议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情况; (七)其它与当事人请求事项有关的情况。 当事人所咨询的劳动争议事项已经过行政处理、调解程序或仲裁诉讼程序的,律师 应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书,以便详细了解争议事项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经济补偿和赔偿金问题,律师应当严格区分经济补 偿和赔偿金,并注意区分通过仲裁诉讼途径主张的赔偿金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支付的赔偿金。 当事人咨询事项涉及用工伤亡赔偿的,律师应当根据是否为合法用工,注意区分工 伤保险待遇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的赔偿。 第二节 为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五条 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要求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 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交记录、考勤表、其他劳动者证 言等。 第十六条 律师为劳动者提供咨询时,应当审查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是否超过仲裁申 请时效。对于超过仲裁时效的案件,应当进行风险提示,并建议通过劳动监察等其他合 法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对于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律师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仲裁、诉讼的 法律途径解决,也可以建议劳动者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的途径解决或 寻求工会的帮助。 第十八条 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争议,建议其通过行政复议、 5 行政诉讼寻求救济;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争议,建议其向主管 部门反映;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缴交问题的争议,建议其申请住房公积金管 理中心责令限期缴交; (四)申请工伤认定的,建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 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提出申请;对于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建议劳动者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劳动者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与职业病诊断鉴定 委员会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争议,提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鉴定机构重 新鉴定; (六)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七)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争议,建议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八)其他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建议当事人向有权机构寻求救济。 律师应当注意,有的地方并不将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均不予受理该类案件。有的地方则受理用人单位未办理 社会保险的案件,但是对缴费数额不足的不予受理。对于这类争议,建议当事人申请社 会保险费征缴机构责令缴交。 第三节 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九条 律师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的违反 法律、法规的行为,向用人单位充分提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建议用人单位以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以避免仲裁诉讼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同时应当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制度,纠正违法措施, 依法用工。 第二十条 律师为用人单位提供咨询时,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劳动争议或不合法的内部规定对用人单位可能产生的整体性、连锁性反应,向用人单位 提出合法、合理、具有操作性的咨询意见及解决方案。 第二十一条 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注意劳动争议处理存在的先裁后审、有条件的一 裁终局等原则。 律师应当提示用人单位积极参与劳动仲裁诉讼的意义。 律师应当注意,有的地方对一裁终局的案件范围有更详细或变通的规定。 6 第三章 接受案件委托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律 师应当特别注意,劳动者与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不论劳动仲裁或者 民事诉讼,均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 情况。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 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 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在一般情况 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认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包括: 1.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2.自行申请或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通知参加仲裁或诉讼的,与劳动争议处 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3.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 4.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为其指定代理人; 5.劳动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6.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7.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劳动争议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 8.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人; 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 其清算组、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 1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 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 当事人。 11.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 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 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 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12.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起诉,以派遣 单位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申 请人或共同被告。 13.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仲裁或诉讼参加人。 (三)委托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围。 (四)委托人的各项仲裁请求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需注意的是,劳动关 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不受一年限制;审查时效时需要注意是否存在时 效中止、中断等情形。 (五)委托人是否能够提供支持其仲裁请求以及陈述事实的基本证据。 7 (六)委托人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和级别 管辖。 (七)委托人为劳动者时,应了解其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的案件中是否需要为其申请先予执行、财产保全,或是否需要申请劳动能力等鉴 定,如需要,应当告知委托人; (八)委托人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的,是否持有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律师应当注 意,有的地方规定,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 其工伤待遇,却不能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的,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应裁决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用人单位对构成工伤并无异议的; 2.非法用工单位与非法用工中的伤亡人员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决定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委托的,委托人为劳动者的,应在 律师的面前签署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并告知相关风险。如属于集体劳动争议仲 裁的,应当要求全体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上分别签名确认,并对授权权限进行明确的约 定,而不应当仅让劳动者代表在授权委托书上代表全体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四条 律师决定接受当事人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告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情况: (一)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受理和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及仲裁诉讼过程中可能发 生收费的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起诉;劳动者接受裁决结果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非一裁终局的仲 裁裁决双方均可以在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劳动争议仲裁时若需要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可通过劳动争 议仲裁机构或自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若需要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 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如确因经济困难不能提供财产担保的,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 但担保方式应当经过法院许可; (五)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对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的 事项,应要求其签收风险告知书; (六)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根据案情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律师在接受委托过程中,应结合各地法规规章等分析是否属于当地劳 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向当事人提示因各地政策的差异,存在案件不 被受理以及仲裁裁决和法院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可能。 8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档案全部灭失、部分灭失或档案迟延转移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律师应当向其提示,该种请求可能不被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但 仍应建议其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后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律师需要特别提示委托人,由于特殊理由某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审 理期限可能超出法律规定的审限,有的地方规定案件排期不计算在审限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遵守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律师代理劳动者承办以下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一)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群体性案件; (五)其他按规定不得采取风险收费的劳动争议案件。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承办群体性案件,不得实行风险收费。 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 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 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四章 参与劳动仲裁 第一节 立案 第二十九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应当熟悉当地有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 受理范围、管辖规定、办案规则、庭审程序等劳动争议仲裁规则。 第三十条 律师在代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向对方提出 和解的意向和方案,积极参与并促成和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是否需要经过先裁后审程序”存在法律上 的争议或不确定性时,律师应提示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劳动仲裁。若劳动 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律师代理仲裁申请人的,应起草仲裁申请书,并在仲裁期限内向劳动 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因劳动者死亡而引起的工伤待遇、非因工死亡抚恤等劳动争议案中, 9 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的,律师应当提示委托人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可能要求以死亡职工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律师应当注意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仲裁申请书的副本和证据。 根据地方性规定,对于劳动者所承担的合理律师费用可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应当将合理的律师费用列入仲裁请求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 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 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请求给予解除 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六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提出仲裁申请的,涉及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劳动报酬、 医疗费用、死亡抚恤、工伤待遇等请求事项的,应当列出计算清单并注明其计算的依据、 标准等,以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 第三十七条 律师代为起草仲裁申请书后应当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后再递交给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 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 律师应避免代替委托人签署仲裁申请书、起诉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 第三十八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 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律师可代理申 请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劳动争议 仲裁机构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 人民法院起诉的,律师应当提示劳动者人民法院一般要求劳动者等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的决定或裁决。 第四十条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行为,可能影响到将来生 效法律文书执行的,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及时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 请。 10 第四十一条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符合 下列条件的,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及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二节 答辩和举证 第四十二条 律师代理被申请人,应当准备书面答辩意见。 第四十三条 律师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 逾期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不过有的地方仍会受理逾期提出的反 申请,建议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沟通。 第四十四条 律师可以代理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 第四十五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应全面搜集、整理与该案有关并对委 托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列好证据清单,注明证明内容,并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求的举 证期限内提交。 第四十六条 在办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涉及的证据包括以下各方面,律 师应当注意收集并制作证据清单并由委托人签字确认,原件由委托人持有: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文件,若劳动者系外国人、无国籍 人、港澳台人员的,应当提供就业许可证明、居留证明; (二)劳动合同或聘(录)用协议; (三)争议发生前十二个月经劳动者签收的工资单或银行进账凭证; (四)劳动手册及入职材料; (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送达证明; (六)辞职申请或辞职信; (七)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及送达证明; (八)退(辞)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 (九)医院诊断证明; (十)医院病假休息建议书; (十一)工伤认定书;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十三)调岗或转岗通知; (十四)员工手册或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以及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告知的证明材料; 11 (十五)考勤记录资料; (十六)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资料; (十七)涉及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等事实的材料; (十八)与劳动争议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 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其他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 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律师应当注意,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 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现在多数地方对这类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是两年以内由用人单位举证,超过两年的部分由劳动者举证。 第四十八条 确有客观原因不能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 的,律师应当提出延期举证的书面申请。 第四十九条 对于可能因证据灭失等情况而影响案件审理的,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无法调取的案件相关证据,律师应当及时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收集证据申请 书。 第五十条 如需要申请证人到庭作证,律师应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确定的举证期限 内以书面申请形式,将证人的姓名、身份、工作单位或住所、联系电话以及与本案的关 系等情况告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并于庭前安排证人出庭如实作证,具体包括:告知证 人的庭审规则、伪证或故意虚假陈述之法律责任、明确要作证的内容、告知开庭时间和 场所、提示携带身份证件等。 第五十一条 律师代理劳动者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劳动者提供的其他劳动者 证言,应当注意审查其他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五十二条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办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将用人单位所属员工的证 言用作对用人单位有利的证据时,应客观看待其效力,并提示用人单位提前申请证人出 庭作证,注意该类证人证言因证人与用人单位存在从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而存在不 被采信的风险。 第五十三条 律师代理申请人的,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 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在此期限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一般 要求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但有的地方允许在开庭前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建议律师 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此进行沟通。 12 律师代理被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的, 有权要求另行给予答辩期。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四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开庭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仲裁申请书 和证据内容,准备答辩意见或者熟悉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仔细研究证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关联性,研究庭审的辩论焦点,查找本案涉及的法律法规、案例及论文。 第五十五条 律师在开庭前应征求委托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愿意调解应商讨可以接 受的调解方案和调解策略。调解方案应经过委托人确认。 第五十六条 律师应提示证人不得旁听仲裁庭庭审活动。 第五十七条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该案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等是 否属于一裁终局的案件及一裁终局案件中的裁决书的生效、撤销、执行等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下列劳动争议中,对用人单位实行一裁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 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起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 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前述仲裁请求涉及数项,有的地方规定 是分项计算,有的地方是合并累计。此外,有的地方以仲裁请求的数额为依据,有的地 方以仲裁裁决数额为依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 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 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 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13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五章 参与劳动诉讼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律师自劳动争议诉讼阶段开始接受当事人委托的,应当依法审查以下 事项: (一)该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 (二)诉讼请求是否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臵程序; (三)请求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四)是否属于一裁终局裁决。如果属于可起诉情形的,是否仍在法定起诉期限内; (五)当事人是否具备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的证据; (六)应予以注意并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或者用人单位对于非终局性裁决不服的, 律师应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代为起诉。 律师应当注意,劳动争议案件撤诉后在不超过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有权 再次起诉,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第六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 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 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五条 律师代理委托人提起诉讼时,在起诉前应当要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开 具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送达证明,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开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劳动争议仲 裁裁决的裁定书的送达证明,以证明起诉尚在法定期限内。 第六十六条 劳动争议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反诉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 劳动争议诉讼请求事项原则上应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审理,律师可代委 托人提出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如果诉 讼阶段增加在仲裁阶段未提出的独立请求,法院通常不会审理,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另 行申请仲裁或另寻其它途径处理。 14 第六十八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自行约定管 辖法院的无效。 第六十九条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 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 第七十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时,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列为被告, 不得请求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而应直接写明全部请求事项。 律师代理当事人起诉时,即使仲裁裁决已支持的请求事项,在向法院起诉时仍应列 明,否则可能会出现法院未对该项请求做出处理而致使日后无法申请执行,导致当事人 权利受损。 第七十一条 律师办理劳动争议一审案件,应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举证。当事人在 劳动争议仲裁阶段向仲裁庭提交过的证据仍然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重新提交。在仲 裁阶段时未提交的证据,无论是否属于新证据,均可在一审阶段重新提交。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 如果部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因故未能及时提交而不属于新证据的,律师仍应向人民法 院提交,争取法院采纳。 第七十二条 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或所作的陈述有利于委托人的,或 者对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承认委托人提出的事实或诉讼请求的,律师可在举证期限内 向一审法院提出调取劳动争议仲裁案卷的申请。 第七十三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 定的期限履行;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节 代理劳动者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第七十四条 在诉讼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逃匿、转移财产,如果劳动者没有在 仲裁阶段办理财产保全的,律师应代理劳动者向受理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避免导 致裁决生效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给劳动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第七十五条 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律师应明确劳动者各项诉求的计算标准和计算 方法,必要时将相关数据汇制成表或附相关说明,经劳动者确认后提交给法院参考。 15 第七十六条 下列劳动争议案件,律师可以代理劳动者直接起诉,无需通过劳动争 议仲裁程序: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劳动者对管理人列出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 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 偿金等劳动债权清单提出异议,管理人不予更正的,劳动者有权直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三)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 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普 通民事纠纷受理; (四)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可以直接向海事法院起诉。 第三节 代理用人单位参加劳动争议诉讼 第七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 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起诉,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七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 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 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七十九条 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参加诉讼的,应对劳动者的请求事项应逐项审查, 区分情况提出抗辩: (一)审查请求的事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 应当提请法院不予审理; (二)审查请求的事项是否经过了劳动争议仲裁,对应当经过而未经过仲裁的,应提 请法院不予受理; (三)审查请求的事项与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发生了变更的,对减少的请求,视为其对 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增加的请求,应当向法院提出不予审理; 16 (四)审查请求的事项是否超过了时效,在劳动争议仲裁阶段未提时效抗辩的,在一 审阶段仍有权提时效抗辩;在一审阶段未提时效抗辩的,在二审阶段再提时效抗辩可能 得不到法院支持。 第六章 参与劳动调解 第八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律师可以在受托后建议委托人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 (一)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 能的组织。 第八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于调解 申请书中说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等事项。 第八十二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 律师应注意在调解协议书中是否正确写明了以下各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住址,单 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项、调解结果、履行顺序、履行协议的期限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对于当事人放弃权利的释明; (四)调解协议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可以在书面调解协议中选择当事人住所地、调解 协议履行地、调解协议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专 属管辖的规定。 律师应当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严格把关。 第八十三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在签署调解协议的同时签署承诺书。 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承诺书应当明确载明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行 为; (二)如果因为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 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 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可以直接依法申请仲裁,或接受委托后代为办理仲裁申请手续。 仲裁时效从调解期限届满时起重新计算。 17 第八十五条 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 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 认调解协议效力。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 裁。 第八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 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 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同时告知支付令的法律后果。 第八十七条 律师代理当事人请求履行调解协议、请求变更、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 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书面调解协议约定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 人没有约定的,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调解协议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经人民法院 委派或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申请确认案件,由委派或委托人民 法院管辖。 第八十八条 律师代理当事人提出确认申请,应当提示当事人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另一方表示同意的,视为共同提出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调解协议书、承诺书。 第八十九条 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律师应当提示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 庭。律师应当事先向当事人释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将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 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 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上述问题的法律意义,并建议当 事人事先准备好对前述问题的回答。 第九十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 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涉及是否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 (六)调解组织、调解员强迫调解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的; (七)其他情形不应当确认的。 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 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但当事人明知存在上述情 18 形,仍坚持申请确认的除外。 第九十一条 律师应当提示当事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 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 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担任劳动法律顾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二条 律师可以接受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用人单位的聘请担任 劳动法律顾问,处理涉及劳动方面的法律事务。 劳动法律顾问分为常年劳动法律顾问和专项劳动法律顾问。 第九十三条 律师受聘担任常年劳动法律顾问后,应当首先了解以下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概况(包括但不限于性质、所处地域、规模、员工人数、所属行 业等) (二)用工性质; (三)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四)薪酬福利制度及发放情况; (五)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六)工时制度及休息休假情况; (七)加班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 (八)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九)劳动保护及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的有关情况; (十)商业秘密保护及竞业限制的情况; (十一)职工代表大会及工会的建立情况; (十二)是否存在工伤及工伤发生、认定、伤残鉴定、赔偿等情况; (十三)以往发生的劳动法律纠纷的类型及案件审理结果; (十四)其它与劳动法律事务相关的信息。 律师了解上述情况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书面材料,以达到全面、准确了解 的目的。 第二节 担任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法律顾问 第九十四条 律师担任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劳动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包括 以下全部或者部分: 19 (一)协助劳动者依法选举职工代表和工会委员,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协助 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 (二)协助劳动者、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规章制度; (三)协助工会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续签、变更劳动合同; (四)协助职工代表、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或者专项协议; (五)协助职工代表、工会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谈判; (六)协助工会处理停工、怠工以及其他突发性群体事件; (七)协助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八)协助工会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 (九)为劳动者、工会提供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信息; (十)为劳动者、工会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或法律讲座; (十一)其他与劳动者维权有关的法律服务。 第九十五条 律师应当提示法律对工会工作人员的特殊保护。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 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 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 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 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处分劳动者不适当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时,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审查其合法性。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九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情 形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律师可以协助工会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一)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第九十八条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 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提出意见。 20 第九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 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律师可以协助工会提出解决的建议。 第一百条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参加劳动者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劳动者健 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律师可以协助工会在下列事项中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 (一)国家机关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涉及劳动者利益重大 问题的; (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 生、社会保险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的。 第一百零二条 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律师可以建议 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 限内提出异议的,工会可以提出诉讼;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但拒不执行支 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律师可以建议 工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 第三节 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顾问 第一百零四条 律师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顾问,应遵循预防劳动争议、协助用人 单位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原则,尽力提示法律风险,避免发生劳资纠纷。 第一百零五条 律师担任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事务顾问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全部或 者部分: (一)协助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公示规章制度。 (二)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计划与招聘方案提出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招收聘 用员工,避免就业歧视; (三)制定或审查修改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版本,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与员工新签、续签、变更劳动合同; (四)协助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签订、变更集体合同或者专项协议; (五)为用人单位裁员提供法律意见,指导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员工合法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21 (六)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等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七)协助用人单位处理工伤事故或突发性群体事件; (八)为用人单位涉及劳务派遣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九)为用人单位提供最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政策信息; (十)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提供劳动法律培训或法律讲座; (十一)为用人单位提供日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二)其他属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事务方面的服务。 第一百零六条 律师可以根据所了解的用人单位概况,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用 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与完善管理的建 议,并协助具体实施。 第一百零七条 律师可以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及具体需要,通过代为起草或协助审 查修改等形式,制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能满足用人单位需要的劳动合同版本。 律师制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遵循合法有据、公平合理、有利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零八条 劳动合同条款除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 外,还可以约定以下内容: 1、劳动者的到岗期限; 2、劳动者的试用期以及录用条件; 3、培训和服务期的约定及其违约责任; 4、保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及其违约责任;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办理离职手续的条款 7、通知与送达条款; 8、劳动者紧急情况联系人。 此外,律师还可以结合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约定其他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条款。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于劳务派遣,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在劳务派遣合同 中明确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对被派遣的劳动者遭受工伤以及其他权利受侵 害情形下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律师应提示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载 明用工性质,以免发生争议时对该员工属于全日制或非全日制难以举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律师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避免将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内容直接约定在劳动合同中,以避免为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改埋下冲突隐患。 22 第一百一十二条 律师担任劳动法律事务顾问,应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协助制定包 括员工考勤、工时、奖惩、薪酬、绩效、保密、培训、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其 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制度:岗位设臵、岗位工作内容及职责、各岗位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上岗与离岗的条件、岗位调整等。 (二)劳动合同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招聘的条件及程序、试用期管理、劳动合同期限、劳动 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续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需要起草的文 本包括员工基本信息登记表、劳动合同文本领取签收单、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意见书、员 工要求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意见书、合同续签通知书、解除劳动 合同通知书、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调岗通知书、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等。 (三)薪酬制度:工资的种类、工资内容、工资等级、工资评定标准、工资支付方 式、工资支付时间、工资变更条件及程序、奖金或者提成制度等。 (四)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制度:用人单位及员工个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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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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