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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_1027-91机车车轴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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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_1027-91机车车轴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1027-91 机车车轴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轴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内燃机车 电力机车及蒸汽机车用 煤水车用车轴除外 新制优质碳素 钢车轴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1 5 钢铁及合金中碳量 硫量 磷量 锰量 硅量的测定 GB 5068 铁路机车 车辆用车轴钢坯 GB 228 金属拉伸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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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 1027-91 机车车轴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车车轴的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内燃机车 电力机车及蒸汽机车用 煤水车用车轴除外 新制优质碳素 钢车轴 2 引用标准 GB 222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采取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 223.1 5 钢铁及合金中碳量 硫量 磷量 锰量 硅量的测定 GB 5068 铁路机车 车辆用车轴钢坯 GB 228 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GB 229 金属夏比 U型缺口 冲击试验法 GB 6394 金属平均晶粒度测定法 TB 1618 机车车辆车轴超声波探伤 TB 1619 机车车辆车轴磁粉探伤 3 技术要求 3.1 车轴应由电炉 平炉或氧气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钢锭或钢坯制成 3.2 采用车轴钢坯锻造车轴时 钢锭头部的缩孔和疏松部分应充分切除 钢锭平均断面积与毛 坯轴最大断面积之比不得小于 3.5 3.3 车轴应按照订货技术条件要求制成毛坯轴 粗加工轴或精加工轴 其尺寸和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面加工要求 应符合订货图样的规定 3.4 车轴毛坯在锻成后应进行正火或正火加回火的热处理 3.5 车轴钢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991-06-18批准 1992-01-01实施 1 TB/T 1027-91 表 1 % P S Cr Ni Cu C Si Mn 不 大 于 0.40-0.48 0.15-0.35 0.55-0.85 0.040 0.045 0.30 0.30 0.25 注 化学成分的偏差允许如下 % 表 2 % 元 素 C Mn Si P S 偏 差 - + 0 02 0 03 . . - + 0 05 0 10 . . 0.05 +0.005 +0.005 3.6 经过热处理后的车轴 其机械性能应符合表 3规定 表 3 抗 拉 强 度 伸长率 冲击值 ak j/cm2 b 5 4个试样平均值 个别试样最小值 MPa % 不 小 于 569-588 21 49 34 588-618 20 39 29 618 19 34 29 3.7 车轴热处理后 其晶粒度应细于或等于 5级 3.8 车轴应在热状态下校正 校正时最后的温度不得低于 510 校正也可以在正火后加热温 度不超过 700 时进行 3.9 毛坯轴的弯曲不应超过单面加工余量的二分之一 并不应妨碍机械加工 3.10 精加工轴的表面和两端不应有缩孔痕迹以及斑疤 黑皮 裂纹和夹杂等缺陷 3.11 在精加工车轴表面上 不得有裂纹及横向发纹 纵向发纹允许存在的限度应符合 TB 1619 的规定 3.12 车轴须作表面磁粉探伤及纵向超声波探伤检查 检查合格后应刻打钢印并作出探伤检查 记录 3.13 精加工车轴按图样要求进行液压强化处理 4 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4.1 车轴应由制造厂技术检查部门和铁道部验收员 或需方代表 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验收 4.2 车轴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时 应在锻造前从车轴钢坯或钢锭上取样分析 2 TB/T 1027-91 4.3 每根车轴应进行外观检查 测量尺寸及磁粉探伤和超声波探伤 如经以上检查不合格时 则该轴作为不合格 4.4 车轴的机械性能和金相检验应按批进行 即同一熔炼炉号并同炉热处理的车轴 或在同一 热处理炉中包括含碳量差值不超过 0.04%的若干熔炼炉号的车轴作为一批 交付检验 对于连 续式正火炉每批中每根试棒代表的车轴不多于 50根 4.5 作机械性能和金相检验的试棒 由热处理后的车轴端部的延长部分上切取 应在切削机床 或锯床上从车轴端部切取毛坯 也可用气割的方法切取毛坯 但在其端部应留下不小于 30mm 的余量 4.6 机械性能试样和金相试样的取样部位应自车轴中心至车轴毛坯表面的 1/2R处 沿车轴纵 方向切取 如图 1 图 1 4.7 每批车轴中拉力试样和金相试验各取一个 冲击韧性试样取四个 检验结果以平均值计 算 4.8 车轴的机械性能试验 化学分析和金相检验按下列规定进行 a. 化学成分分析的取样方法按GB222规定 分析方法按GB223.1~5规定 在保证精确度 的条件下 也可采用光谱分析法 b. 拉力试验按GB228规定 c. 冲击韧性试验按GB229规定 d. 金相检验测定晶粒度按GB6394规定 4.9 车轴的超声波探伤按按 TB1618的规定 车轴的磁粉探伤按 TB1619的规定 4.10 在机械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时 如果某项检验结果不合格 该项试检允许进行复试 复 试取样数量在原试样上加倍抽取(金相试样仍取一个) 4.11 复试结果不合格时 核批车轴可重新进行热处理 然后按批再进行全部试验 但重新热 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4.12 对于超声波探伤透声不合格的车轴 可再进行热处理 然后视同新轴一样进行全部检验 (内部缺陷不符合 TB1618规定的车轴除外 3 TB/T 1027-91 5 标记及证明书 5.1 每根毛坯轴锻成后应在热状态下刻打钢印 标记字高不小于 14mm 字深不超过 3mm标 记内容和顺序如下 a. 车轴锻造工厂代号(如标记中的 23) b. 车轴锻造年月 年度用最后两个数字 月份以罗马数字代表(如标记中的 90VI) c. 车轴钢的熔炼炉号(如标记中的 1456) d. 车轴顺号(如标记中的 4243) 标记如下所示 23-90VI-1456-4243 经检查合格的车轴 应由检查人员在轴上刻打检查钢印 5.2 对于粗加工轴和精加工轴应由车轴加工工厂将毛坯轴的全部标记记录下来 然后才可进行 加工 并在车轴加工完毕后 即将该项原始标记打刻在车轴端面(图样有规定者按图样办理) 5.3 每根车轴在交货时 应附有检查和验收人员签署的合格证明书 内容如下 a. 锻造工厂厂名 b. 车轴钢的熔炼炉号 c. 车轴钢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 d. 车轴类型 e. 车轴顺号 f. 晶粒度等级 g. 探伤结果 6 保管及运输 6.1 车轴在保管及运送时的放置 应使标记容易检查 6.2 粗加工轴二端面应涂一层透明清漆 并在轴端给予包扎防护 精加工车轴应涂以防锈油脂 并给予包扎防护 在正常运输及保管条件下 一年内不致腐蚀 6.3 装卸车轴时 禁止抛掷 7 保用期 在正常运用和维护条件下 车轴应保证一个大修期 在保用期内如出现制造质量问题 应 由制造工厂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铁道部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四方机车车辆工厂负责起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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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生产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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