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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供水排水第二篇城市供水排水 1 工程设计 1.1 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2.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 高一层增加4m。 2.0.6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公告11号) 5.0.2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 水量确定。当长距离输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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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城市供水排水 1 工程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1.1 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设计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GBJ13-86 2.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 高一层增加4m。 2.0.6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公告11号) 5.0.2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 水量确定。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计入管渠漏失水量。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 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 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5.0.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传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5.1 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供生产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公告12号) 1.0.6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1.2 水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3.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3.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3.1.4 用地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 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3.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2.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3.2.10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1.5m;为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粘土层。 3.2.22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3.3.4 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公告11号) 3.3.5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3.3.7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措施: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3.16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3.3.31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     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 2.3.16 管井的封闭,按下列规定设计:    一、井管外上部的封闭,一般用优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厚度不得小于5m;    二、水质不良的含水层,松散层用粘土球封闭,基岩用水泥浆封闭,封闭位置,一般超过拟封闭层上、下各5m;    三、管井揭露多层含水层,需要分层开采时,对非开采含水层,可视其岩性及水头,选用粘土球或水 泥浆封闭。 1.3 输配水管道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5.0.7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5.0.15设计满流输水管道时,应考虑发生水锤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5.0.16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当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应考虑发生电蚀 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5.0.13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等地区,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5.0.32 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1.0.7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2.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3.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3.3.3 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3.6.1 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污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3.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出水口必须可靠。 3.12.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1.4 泵站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4.0.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可能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4.0.13 泵房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泵房的防噪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4.0.18 设计负有消防给水任务的泵房时,其耐火等级和电源以及水泵的启动、吸水管、与动力机械的连接和备用等,还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4.0.20 向高地输水的泵房,当水泵设有止回阀或底阀时,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必须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措施。    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泵房外部的每根出水总管上且应有库存备用。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4.1.2 抽送会产生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的污水泵站,必须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1.6 立体交叉道路等重要地区的泵站,必须按二级负荷设计,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备用的动力设施。 4.1.7 泵房的采暖、通风、噪声和消防的标准,应符合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定。 1.5 水厂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6.0.10 锅炉房及危险品仓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公告11号) 6.0.14 水厂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并应留有适当的安全裕度。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13-86 7.3.1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凝聚剂或助凝剂,不得使处理后的水质对人体健康产生有害的影响;用于工业企业生产用水的处理药剂,不得含有对生产有害的成分。 7.7.10 加氯间及氯库内应设置测定空气中氯气浓度的仪表和报警措施。必要时可设氯气吸收设备。 7.7.11 加氯(氨)间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材料和工具箱。防毒面具应严密封藏,以免失效。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室外开关。 7.7.12 加氯(氨)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并设下列安全措施:    一、直接通向外部且向外开的门;    二、观察窗。 1.6 污水厂 《污水稳定塘设计规范》CJJ/T54-93 3.3.1 污水稳定塘系统接纳污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三级标准的规定。 3.4.2 采用稳定塘系统作为常规二级处理时,其出水应达到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标准。 4.1.2 塘址应选在城镇水源下游,与居民住宅的距离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4.1.3 选择塘址必须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勘察及环境影响评价。 4.1.5 塘址选择必须考虑排洪设施,并应符合该地区防洪标准的规定。 6.7.3 污水养鱼塘中放养的鱼的用途应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检验结果确定。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5.0.8 厂区消防及消化池、贮气罐、余气燃烧装置、污泥气管道及其他危险品仓库的位置和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要求。 5.0.18 污水厂的给水系统与处理装置衔接时,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给水系统的措施。 5.0.19 为维持污水厂最低运行水平的主要设备的供电,必须为二级负荷,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注:工业企业污水站的供电等级,应与主要污水污染源车间相同。 5.0.25 高架处理构筑物应设置适用的栏杆、防滑梯和避雷针等安全措施。 6.2.6 格栅间应设置通风设施。 6.7.17 鼓风机房内外的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3.4 稳定塘应采取防止污染地下水源和周围环境的措施,并应妥善处置积泥。 6.10.2 在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含水层露头的地区,以及有裂隙性岩层和溶层地区,不得使用污水灌溉,灌溉田与水源的防护要求,必须按国家现行标准中水源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7.1.3 农用污泥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经过无害化处理。 7.3.6 消化池应密封,并能承受污泥气的工作压力,固定盖式消化池应有防止池内产生负压的措施。 7.3.8 消化池及其辅助构筑物的(包括平面位置、间距等)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防爆区内电机、电器和照明均应符合防爆要求。控制室(包括污泥气压缩机房)应采取下列安全设施:    一、设置沼气报警设备;    二、设置通风设备。 7.3.0 消化池溢流管出口不得放在室内,并必须有水封。消化池和污泥气贮罐的出气管上均应设回火防止器。 1.7 特殊水处理 《含藻水给水处理设计规范》CJJ32-89 4.0.1 当需要向含藻原水中投加液氯时,必须控制出厂水及管网水的氯仿和四氯化碳浓度。 《高浊度水给水设计规范》CJJ40-91 2.1.10 在黄河河道上设置取水与水工构筑物时,应征得河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5.9.6 大、中型调蓄水池,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周围土地盐碱化。 6.1.4 处理构筑物排除的泥渣应妥善处置,以免淤积河道,或污染环境。有条件时应考虑淤灌造田、淤背固堤或其他综合利用措施。 1.8 结构(管道、构筑物) 《给水排水工程结构设计规范》GBJ69-84 1.0.3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的地区,外露的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以及地下管道的进、出口段,不得采用砖砌结构。 2.1.1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的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2.1.3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中混凝土的抗渗标号,宜进行试验确定并符合表2.1.3要求。 2.1.5 最冷月平均气温低于-5℃的地区,外露的钢筋混凝土构筑物的混凝土应保证具有良好的抗冻性能,混凝土的抗冻标号,宜进行试验确定并应符合表2.1.5的要求。 注:由于设备条件限制,混凝土抗冻标号的试验有困难时,应采用标号不低于250号的混凝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2.1.3条附注中有关水灰比和水泥用量等要求。 2.1.6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和管道的混凝土,不得采用氯盐作为防冻、早硬的掺合料;采用其他掺合料应根据试验鉴定,确定其适用性能及相应的掺合量。 2.1.7 贮水或水处理构筑物、地下构筑物和管道的砖石砌体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砖应为普通粘土机制砖,标号不应低于76号。    二、石料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三、砌筑砂浆应为水泥砂浆。 2.3.2 结构内力分析,均应按弹性体系计算,不考虑由非弹性变形所产生的塑性内力重分布。 2.3.3 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构件和砖石砌体结构构件的强度设计安全系数(K),由基本安全系数和根据构筑物或管道工作条件确定的安全度调整系数的乘积组成。基本安全系数及调整系数,应分别按表2.3.3-1~2.3.3-4的规定采用。 2.3.4 构筑物和管道的设计稳定安全系数(Kw),应按表2.3.4规定采用.验算时,抵抗力应只计算恒载,活荷载和侧壁上的摩擦力不应计入. 2.3.5 电机层楼面的支承梁应进行变形验算,其容许挠度应符合下式要求; 2.3.6 地下钢管应进行刚度验算其竖向最大变位应符合下式要求 2.3.7 构筑物和管道的抗裂度设计安全系数(Ki),不应小于1.25. 2.3.8 钢筋混凝土构筑物和管道在使用阶段荷载作用下的最大裂缝宽度,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2.4.3 当构筑物或管道的地基土有显著变化或构筑物的竖向布置高差较大时,应设置沉降缝.沉降缝应在构筑物或管道的同一剖面上贯通,缝宽不应小于3cm。 2.4.5 构筑物各部位构件内,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的最小厚度(从钢筋的外缘算起),应符合表2.4.5的规定。 3.1.1 水池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类别、形式的水池均应进行强度计算。根据荷载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尚应验算结构稳定性。    二、钢筋混凝土水池尚应进行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在荷载作用下,构件截面为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的受力状态时,应进行抗裂度验算;在使用阶段荷载作用下,构件截面为受弯,大偏心受压或大偏心受拉的受力状态时,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三、预应力混凝土水池尚应进行抗裂度计算。 3.1.2 地下式或具有保温设施的地面式水池的强度计算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闭水试验时的荷载组合包括结构自重及池内满水压力。    二、使用阶段的荷载组合:    1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内满水压力、池外水压力及土压力;    2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外水压力及土压力。 3.1.3 无保温设施的地面式水池的强度计算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结构自重及池内满水压力。    二、结构自重、活荷载、池内满水压力及温度荷载。 注:①底板可不计温度荷载;   ②温度荷载包括壁面温差和湿度当量温差两项,不需同时考虑,应取较大的温差计算。 3.1.4 结构稳定验算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抗滑、抗倾稳定验算包括结构自重、池外水压力、土压力及滑动面上的摩擦力。   二、抗浮稳定验算包括结构自重、土重(竖向土压力和浮托力)。   三、水池侧壁上的摩擦力均不应计算。 3.1.6 钢筋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水池的抗裂度和裂缝宽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抗裂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根据强度计算的各种荷载组合确定,凡使构件受力状态为轴心受拉或小偏心受拉时,均应进行抗裂度验算。   二、裂缝宽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取强度计算时使用阶段的荷载组合,但可不计算活荷载短期作用的影响。 3.1.7 预应力混凝土圆形水池的强度计算、抗裂度验算的荷载组合中,应增加张拉钢丝(筋)对池壁的预加应力;并应对空池时预应力张拉阶段以及制作、运输、吊装等施工阶段进行验算。 3.3.18 装配式壁板底端的支承杯槽的截面厚度和配筋量,应根据最不利荷载组合计算确定。 4.1.2 泵房和取水头部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类别、形式的泵房和取水头部均应进行强度计算,根据荷载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尚应验算结构稳定性。    二、钢筋混凝土泵房或取水头部均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4.1.3 取水头部的强度计算和稳定验算的荷载组合,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取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浮托力(包括渗透压力)流水压力、融冰压力及施工荷载等的最不利组合。    流水压力应按设计最高水位计算,融冰压力应按相应的融冰水位计算。 4.1.4 取水头部进行裂缝宽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及流水压力。 4.1.5 泵房强度计算的荷载组合,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取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各种构件上的活荷载、地面堆积荷载及施工荷载等的最不利组合。 4.1.6 泵房进行稳定验算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静水压力、土压力、浮托力及施工荷载。当需要利用地面部分的结构自重抗倾、抗滑或抗浮时,必须在有关的结构设计文件中明确提出要求和条件。 4.1.7 泵房进行裂缝宽度验算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土压力、静水压力及各部构件上的活荷载。 5.1.3 水塔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形式的水塔,均应进行强度计算,根据荷载和工程地质条件,必要时尚应验算结构稳定性。    二、钢筋混凝土的水柜,应进行抗裂度验算或裂缝宽度验算。 5.1.3 对水塔进行整体结构稳定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设备自重和风荷载。 5.1.4 对水柜进行强度计算、抗裂度或裂缝宽度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内水压力及塔顶雪荷载或活荷载(雪荷载和活荷载不应同时考虑,取两者的较大值计算)。 5.1.5 对水柜的支承结构进行强度计算时,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柜满水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和设备的自重、柜内水重、塔顶雪荷载或活荷载、平台及楼梯上的活荷载及风荷载。    二、水柜无水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设备自重和风荷载。当水柜的支承结构为砖砌筒壁时,可仅按水柜满水时的荷载组合计算。 6.1.2 沉井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类别、形式的沉井,均应进行强度计算和下沉验算。根据荷载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尚应验算结构稳定性。    二、钢筋混凝土的沉井,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7.1.1 地下管道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种结构类别、形式的管道,均应进行强度计算。根据埋设深度、施工方式和水文地质条件,必要时尚应进行抗浮稳定验算。    二、对钢管,尚应进行横截面的稳定和刚度验算。    三、对预应力混凝土圆管,尚应进行抗裂度验算,并一般由抗裂度验算控制截面设计。    四、对钢筋混凝土圆管、矩形或拱形管道以及混合结构中的钢筋混凝土盖板或底板,尚应进行裂缝宽度验算。 7.1.3 管道结构的混凝土标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预应力混凝土圆管的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400号。    二、振动挤压、离心机制、辊压成型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圆管,其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300号。    三、钢筋混凝土矩形或拱形管道和混合结构管道中的钢筋混凝土盖板或底板,其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    四、圆形管道的管基的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100号。 7.1.6 管道两侧和管顶上部的回填土的密实度,应在有关设计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求。圆形管道的两侧胸腔部分的回填土应严格夯实,夯实密度不应低于该回填土的最大夯实密度的90%,对钢管不应低于95%。 7.2.1 钢管的静力计算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度计算时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竖向土压力、水平向侧压力(应取最低地下水位计算)、地面车辆荷载或堆积荷载、设计内水压力和温度荷载。   二、稳定验算时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竖向土压力、水平向侧压力、地面车辆或堆积荷载和管内真空压力。   三、刚度验算时的荷载组合,应包括竖向土压力、水平向侧压力和地面车辆荷载或堆积荷载。 7.3.1 对铸铁管进行强度计算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竖向土压力、水平向侧压力(有地下水时应取低水位计算)、设计内水压力、地面车辆荷载或堆积荷载。 7.4.1 对预应力混凝土圆管进行强度计算和抗裂度验算时,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自重、管内水重、竖向土压力、水平向侧压力(有地下水时应取低水位计算)、设计内水压力、地面车辆荷载或堆积荷载。 7.5.1 侧墙为砖石砌体的混合结构矩形管道和拱形管道的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荷载组合应包括结构自重、竖向土压力、外侧水平向侧压力和地面车辆荷载或堆积荷载。   二、双孔或多孔管道需考虑单孔运行时,尚应按一孔有水验算内隔墙。   三、施工阶段的荷载组合,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验算。 7.5.2 钢筋混凝土矩形或拱形的管道,应按下列荷载组合,确定各部位的最大内力。   一、第一种荷载组合包括结构自重、竖向土压力及地面车辆荷载或堆积荷载、管内水压力、外侧水平向侧压力(有地下水时应按最低水位计算)。   二、第二种荷载组合包括结构自重、竖向土压力、外侧水平向侧压力(有地下水时应按最高水位计算)。   三、双孔或多孔管道需考虑单孔运行时,尚应按一孔有水或间隔有水进行验算。   四、施工阶段的荷载组合,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验算。 1.9 抗震设计和鉴定 《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设施抗震鉴定标准》GBJ43-82 2.1.2 固定式岸边取水泵房建筑在场地土为Ⅲ类或场地土为Ⅱ类但夹有软弱土层、可液化土层等可能导致滑坡的岸边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具有牢靠的基础,如结合进水间设有箱形基础或沉井基础等整体性良好的基础。   二、进、出水管宜采用钢管。   三、管道穿过泵房墙体处应嵌固,并应在墙外侧管道上设有柔性连接。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采取加强岸坡稳定、增设管道柔性连接等加固措施。 2.1.3 固定式岸边取水泵房内,出水管的竖管部分应具有牢靠的横向支撑支撑,可结合竖管安装设置, 竖管底部应与支墩有铁件连接。 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横向支撑和锚固措施。 3.1.4 非自灌式取水泵房的虹吸管,当采用铸铁管时,弯头处及直线管段上应具有一定数量的柔性接口,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柔性接口或采取改用钢管等其他加固措施。   当铸铁管改用柔性接口有困难时,可采用胶圈石棉水泥填料代替柔性接口,但应全线设置。 2.1.5 非自灌式泵房与吸水井之间的连通管(吸水管),在穿越泵房墙壁处宜嵌固,并应在墙外侧连通管上设有柔性接口,在穿越吸水井墙壁处宜设置套管,连通管与套管间缝隙内应采用柔性填料。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在连通管上增设柔性接口或其他加固措施。 2.1.6 固定式岸边取水泵房或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引桥,当桥面结构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时,板与梁、梁与支座应有连接。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 4.0.2 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8度、9度时,应对水池池壁进行抗震强度验算。对无筋砌体的池壁,其安全系数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80%;对钢筋混凝土池壁,其安全系数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705,不满足要求时,应加固。 4.0.5 有盖水池的顶盖为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时,顶盖与池壁应有拉结措施。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在池壁顶部加设现浇钢筋混凝土圈梁或其他加固措施,钢筋混凝土圈梁的配筋不宜少于4012,并应与顶盖连成整体。 4.0.6 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8度、9度时,有盖清水池的装配式钢筋混凝土顶盖,应有连成整体的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8度时,装配式顶盖的板缝内应有配置不少于106钢筋,并用100号水泥砂浆灌严;   二、9度时,装配式顶盖上部宜有钢筋混凝土现浇层,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固。 4.0.7 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8度、9度时,装配式结构的有盖水池,顶板与梁、柱及梁与柱均应有可靠的锚固措施,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固。 4.0.8 有盖水池采用无筋砌体拱壳顶盖时,拱脚处应有可靠的拉结构造。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0.9 由于温度收缩、干缩、不均匀沉陷等原因,水池在下列部位存在贯通裂缝时,应采取补强加固:    一、现浇顶盖的水池的池壁顶端周圈;    二、矩形有盖清水池的现浇顶盖。 5.1.4 管网内的主要干、支线连接处应设有阀门。阀门两侧管道上应设置柔性接口,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 5.1.6 消火栓及管径大于75mm的阀门邻近有危险建筑物(指缺乏抗震能力又无加固价值的建筑物)时,应调整阀门及消火栓的设置部位。阀门及消火栓应设置在便于应急使用的部位。 5.1.7 承插式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有柔性接口。   一、过河倒虹管的上部弯头两侧;   二、穿越铁路及其他重要交通干线两侧;   三、主要干、支线上的三通、四通,大于45度的弯头等附件与直线管段连接处;   四、管道与泵房、水池等建筑物连接处。 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应增设。 5.1.8 对重要的给水输水管及配水干线,凡采用承插式管道的直线管段,应在一定长度内设有柔性接口,柔性接口的间距,应按国家现行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验算确定。 5.1.9 沿河、湖、沟坑边缘敷设的承插式给水输水管及配水干管管段,当场地土为Ⅲ类或场地土为Ⅱ类,但岸坡范围内夹有软弱粘性土层、可液化土层可能产生滑坡时,该管段上不大于20m距离应设有一个柔性接口,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 5.2.3 位于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圆形管道应配有钢筋,设有管基及柔性接口。   二、无筋砌体的矩形或拱形管道,应有良好的整体构造,基础应设有整体底板并宜配有钢筋。   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对具有重要影响的排水干线的管段,应采取加固措施。 5.2.4 当抗震鉴定加固烈度为8度、9度时,敷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圆形管道,应配有钢筋并设有管基,不符合要求时,对下列情况的管段应采取加固措施:   一、与其他工业或市政设施管、线立交处;   二、邻近建筑物基底标高高于管道内底标高,管道破裂将导致建筑物基土流失时(亦可对建筑物地基土采取防护加固)。 5.2.5 管道与水池、泵房等建筑物连接处,应设有柔性连接(如建筑物墙上预留套管,套管与接入管道间的空隙内填以柔性填料)。不符合要求时,应增设或采取其他加固措施。 5.2.6 过河倒虹吸管的上端弯头处应设有柔性连接,不符合要求时,当场地土为Ⅲ类或地基土夹有软弱粘性土、可液化土层时,应增设。 5.2.7 对于下列排水管道,应按国家现行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验算。当其强度或变形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一、敷设于水源防护地带的污水或合流管道;   二、排放有毒废水的管道;   三、敷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排水干管。 《室外给水排水和煤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TJ32-78 2.1.1 当地基的主要受力层内,有饱和砂土层或粒径大于0.05mm的颗粒占总重40%以上的饱和轻亚粘土层时,应鉴定其在地震时是否可能液化。 2.2.3 设置在河、湖、坑、沟(包括故河道、暗藏坑、沟等)边缘地带的构筑物和管道,应采取适当的抗震措施。 3.1.3 抗震验算时安全系数的取值,如采用总安全系数方法,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80,的但不应小于1.10;如采用容许应力方法,容许应力应取不考虑地震荷载时数值的125。 3.2.1 水池的水平方向地震荷载的计算及荷载组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式水池,应计算结构、保温层、防水层等自重惯性力及动水压力。   二、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水池,应计算结构、顶盖覆土、保温层、防水层等自重惯性力、动水压力和动土压力。   三、进行结构强度、抗裂度(圆形水池)及地基承载力的抗震验算时,应将地震荷载与静力设计荷载组合(满池或空池)。 4.2.2 当岸边取水泵房建筑在可能滑坡的岸边时,应修建牢靠的基础(如采用桩基或结合进水间设计为箱形基础、沉井基础等);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滑坡引起管道推移而导致建筑物及设备的损坏。 4.3.1 给水管道的管材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三、过河倒虹管和架空管、通过发震断裂带的管道、穿越铁路或其他主要交通干线以及位于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的管道,应采用钢管。 4.3.2 地下直埋承插式铸铁管道的直线管段上,当采用胶圈水泥填料的半柔性接口代替柔性接口时,应在该管段上全线设置半柔性接口。 4.3.3 圆形排水管道宜设置管基,其接口应尽量采用钢丝网水泥带,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的管道,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管并设置柔性接口。 4.3.4 砖、石砌体的矩形、拱形地下管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砌体所采用的砖不应低于75号,块石不应低于200号,砌筑砂浆不应低于50号。   二、盖板与侧墙应连接牢靠。设计烈度为7度,8度且场地土为Ⅲ类及设计烈度为9度,当采用预制装配结构时,不得采用梁板系统构造。   三、基础应采用整体式。当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时,基础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4.3.5 地下直埋承插式管道和地下管沟,在下列部位应设置柔性连接:   一、地基土质有突变处。   二、穿越铁路及其他重要的交通干线两端。   三、过河倒虹管或架空管的弯头两侧。   四、承插式管道的三通和四通、大于45°的弯头等附件与直线管段连接处。 注:附件支墩的设计应符合该处设置柔性连接的受力条件。 4.3.11 架空管道不得架设在设防标准低于其设计烈度的建筑物上。架空管道的活动支架上,应设置侧向挡板。 4.3.14 当设计烈度为7度、8度且地基土为可液化土地段及设计烈度为9度且场地土为Ⅲ类时,地下管网的阀门井、检查井(室)等附属构筑物的砖砌体,应采用不低于75号砖、50号砂浆砌筑;并应配置环向水平封闭钢筋,每50cm高度内不宜少于205。 4.4.5 水池的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200号,砖标号不应低于75号,块石标号不应低于200号,砂浆标号不应低于50号。 4.4.6 水池的结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预制装配的顶盖,在板缝内应配置不少于106钢筋;板缝宜采用100号水泥砂浆灌严;板与梁的连接不应少于三个角焊接。当设计烈度为9度时,宜浇筑二期钢筋混凝土叠合层。   二、顶盖与池壁应连接牢靠;顶盖在池壁上的搁置长度不应少于200cm;当设计烈度为8度,顶盖为预制装配时,砌体池壁的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钢筋混凝土池壁的顶部,应设置预埋件并与顶盖内预埋件焊连。   三、设计烈度为8度或9度时,有盖水池的柱子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柱两端1/8或1/6高度范围内的箍筋应加密间距不应大于10cm;柱与梁或板连接应锚固。   四、设计烈度为8度时,采用砌体结构的矩形水池,在池壁拐角处,每30~50cm高度内应加设不少于306水平钢筋,伸入两侧池壁内的长度不应少于1.0m。   五、设计烈度为8度或9度时,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矩形水池,在池壁的拐角处,里、外层水平方向配筋率均不宜小于0.3%,伸入两侧池壁内的长度不应少于1.0m。 2 工程施工与验收 2.1 基坑和围堰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5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4.1.3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且不得破坏道路、河坡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损害农田和影响交通。 4.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加强检查和维护。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4.1.6 采取明排水施工时,应保证基坑边坡的稳定和地基不被扰动。 4.2.3 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底面高程,且挖方深度在5m以内边坡不加支撑时,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基坑支撑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支撑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支撑部件的型号、尺寸、支撑点的布置、板桩的入土深度、锚杆的长度和直径等应经计算确定;   二、不妨碍基坑开挖及构筑物的施工;   三、支拆方便。 4.2.6 雨期施工时基坑开挖必须采取防止坑外雨水流入基坑措施,坑内雨水应及时排出。 4.2.7 雨期施工当基坑边坡不稳定时,其坡度应适当放缓;对软土边坡应采取保护措施。 4.2.10 地基不得扰动,也不得超挖。当局部扰动或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并做施工记录。   一、地基因排水不良被扰动时,应将扰动部分全部清除;   二、地基超挖时,应采用原土回填压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的天然密实度;   三、岩石地基局部超挖超过允许偏差时,应将基底碎碴全部清除,回填低强度混凝土或碎石。 4.2.12 基坑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天然地基应不被扰动;地基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基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当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当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0mm;   三、底部尺寸不得妨碍构筑物的施工,并不小于施工设计规定。   五、支撑必须牢固安全。 4.3.1 基坑回填必须在构筑物的地下部分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不做满水试验的构筑物,在其墙的强度未达到设计强度以前进行基坑回填时,其允许填土高度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4.3.4 冬期填土,在道路或管道通过的部位不得回填冻土,其他部位可均匀掺入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的15%,且冻块尺寸不得大于15cm。 4.3.5 基坑填土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回填土的压实度不应低于90%地面有散水的,不应低于95%;道路通过的部位其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填土表面应略高于地面、清理平整、并利于排水。 2.2 管网和泵站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 1.0.4 用于生活饮用水的管道,其材质不得污染水质。 3.1.2 施工排水系统排出的水,应输送至抽水影响半径范围以外,不得影响交通,且不得破坏道路、农田、河岸及其他构筑物。 3.1.3 在施工排水过程中不得间断排水,并应对排水系统经常检查和维护。当管道未具备抗浮条件时, 严禁停止排水。 3.2.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 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 3.2.4.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3.2.4.3 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3.2.7.4 沟槽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mm、-20mm。 3.3.5 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 3.3.10 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3.3.12 上下沟槽应设安全梯,不得攀登支撑。 3.3.13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其与横撑的连接必须牢固。 3.3.14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 4.1.5 起重机下管时,起重机架设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起重机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当地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4.3.2 水泥砂浆内防腐层的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不得使用对钢管及饮用水水质造成腐蚀或污染的材料;使用外加剂时,其掺量应经试验确定; 4.3.2.2 砂应采用坚硬、洁净、级配良好的天然砂,除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外,其含泥量不应大于2%; 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2mm,级配应根据施工工艺、管径、现场施工条件,在砂浆配合比设计中选定。 5.3.23.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23的规定。 5.3.6 采用起重设备下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6.3.6.1 正式作业前应试吊吊离地面10cm左右时,检查重物捆扎情况和制动性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起吊; 6.3.6.2 下管时工作坑内严禁站人,当管节距导轨小于50cm时,操作人员方可近前工作; 6.3.6.3 严禁超负荷吊装。 7.0.2 盾构施工的供电应设置两个变电所的两路电源,并能自动切换。 7.0.6 盾构施工中。应对沿线地面,主要建筑物和设施设置观测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1.2 倒虹管的施工现场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堤岸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 8.1.7 倒虹管竣工后,应进行水压试验。给水倒虹管应进行冲洗消毒。 8.1.8 穿越通航河道的倒虹管竣工后,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 8.2.1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浮运、沉放等,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8.2.6 岩石沟槽开挖前,应进行试爆。爆破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制订操作安全及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措施。 8.3.1 采用导流法或断流法铺设倒虹管时,宜在枯水时期进行。当与水利灌溉、取水水源、通航河道等有关时,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和协商办理。 6.3.5 倒虹管竣工后,应将坝或围堰拆除干净,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邻近取水水源。 10.2.1 压力管道全部回填土前应进行强度及严密性试验,管道强度及严密性试验应采用水压试验法试验。 10.2.10 管道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符合表10.2.10的规定 10.4.1 给水管道水压试验后,竣工验收前应冲洗消毒。 10.4.4 管道应采用含量不低于20mg/L氯离子浓度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水质管理部门取样化验合格为止。 11.0.3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11.0.3.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11.0.3.2 主要材料和制品的合格证或试验记录; 11.0.3.3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 11.0.3.4 混凝土、砂浆、防腐、防水及焊接检验记录; 11.0.3.5 管道的水压试验及闭水试验记录; 11.0.3.6 中间验收记录及有关资料; 11.0.3.7 回填土压实度的检验记录; 11.0.3.8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11.0.3.9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0.3.10 给水管道的冲洗及消毒记录。 2.3 取水构筑物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 3.1.4 井身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身应圆正;   二、井的顶角及方位角,不能突变;   三、井深100m以内,井身顶角倾斜,不能超过1°;井深100m以下的井段,每100m,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5°。 注:冲击钻进时,顶角倾斜,可根据井口钢绳位移折算。 3.0.4 为了确定管井的实际出水量,洗井后必须进行抽水试验。 4.0.1 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按下列质量标准验收:   一、管井的单位出水量与设计单位出水量基本相符。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   二、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   三、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   四、井内沉淀物的高度不得大于井深的千分之五。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3.1.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排泥等,均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港池水深;也不得影响堤岸及附近建筑物的稳定。施工中产生的废料废、液等应妥善处理。 6.1.2 施工船舶的停靠、锚泊、作业等,必须事先经有关航政、航道等部门的同意;当对航运有影响时,应提请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进行必要的监测、监督,以保证施工和航行安全。 3.2.16 摇臂管及摇臂接头应在组装前进行水压试验,不得渗漏。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0.4MPa。 3.3.10 取水头部定位后,应进行测量检查,并按河道航行规定设立航行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 2.4 水池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5.1.3 水池施工完毕必须进行满水试验。在满水试验中并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得有漏水现象。水池渗水量按池壁和池底的浸湿总面积计算,钢筋混凝土水池不得超过2L/㎡·d;砖石砌体水池不得超过3L/㎡·d;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 5.2.6 止水带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属止水带应平整、尺寸准确,其表面的铁锈、油污应清除干净,不得有砂眼,钉孔;接头应按其厚度分别采用折叠咬接或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0mm,咬接或搭接必须采用双面焊接;金属止水带在伸缩缝中的部分应涂防锈和防腐涂料‘   二、塑料或橡胶止水带的形状、尺寸及其材质的物理性能,均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无裂纹,无气泡,接头应采用热接,不得采用叠接,接缝应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脱胶现象。T字接头、十字接头和Y字接头,应在工厂加工成型。 5.2.18 预埋件、预埋螺栓及插筋等,其埋入部分不得超过混凝土结构厚度的3/4。 5.2.33 评定混凝土质量的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组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强度试块:   (一)标准养护试块:   1每工作班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   2每拌制100㎡混凝土不应少于一组,每组三块。   (二)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试块,根据施工设计规定按拆模、施加预应力和施工期间临时荷载等需要的数量留置。   二、抗渗试块:每池按底板、池壁和顶板留置,每一部位不应少于一组,每组六块。   三、抗冻试块:根据设计要求的抗冻标号,按下列规定留置。   (一)冻融循环25次及58次:留置三组,每组三块;   (二)冻融循环100次及100次以上:留置五组,每组三块。   四、冬期施工,应增置强度试块两组与水池同条件养护,一组用以检验混凝土受冻前的强度,另一组用以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8d的强度;并应增置抗渗试块一组,用以检验解冻后转入标准养护28d的抗渗标号。 5.4.1 砖石砌体所用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制普通粘土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   二、石料应采用料石,质地坚实,无风化和裂纹,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   三、砂子使用前应过筛,其含泥量不应超过3%;   四、砌筑砂浆应采用水泥砂浆。 5.4.2 每座砖石砌体水池或每100m3的砌体中,其砂浆强度等级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应制作试块一组,每组六块。当组成砂浆材料有变更时,应增作试块。 5.5.6 消化池经满水试验合格后,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宜为消化池工作压力的1.5倍;24h的气压降应不超过试验压力的20%。 6.1.3 泵房地下部分的内壁、隔水墙及底板均不得渗水。电缆沟内不得洇水。 2.5 其他构筑物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9.1.2 水塔避雷针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避雷针安装应垂直,位置准确,安装牢固。   二、接地体和接地线的安装,应位置准确,焊接牢固,并应检验接地体的接地电阻。   三、利用塔身钢筋作导线时,应作标志,接头必须焊接牢固,并应检验接地电阻。 9.3.4 钢筋混凝土圆筒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3的规定。 9.3.6 钢筋混凝土框架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6的规定 9.3.8 钢架及钢圆筒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8的规定。 9.3.10 砖石砌体塔身施工的允许偏差见表9.3.10。 9.4.21 (钢丝网水泥倒锥壳水柜)水泥砂浆应在现场制作标准试块三组(每组三块),其中一组作标准养护,用以检验标号,两组随壳体养护,用以检验脱模、出厂或吊装时的水泥砂浆强度。 3 运行维护安全 3.1 管网与泵站 《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维护技术规程》CJJ/T68-96 3.1.1 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对排放污水的用户定期进行排放水质的抽样检测,并建立管理档案。 3.3.4 污泥盛器和车辆在街道上停放过夜时,应悬挂安全红灯。 4.1.3 防毒用具使用前必须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3.3 避雷器和避雷针的检查每年不应少于一次;雷雨季节前,必须进行检查。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85 2.1.1 检查井井盖开启后,必须立即加盖安全网盖或设置护栏。白天应加挂三角红旗,夜间应加点红灯。 3.1.1 需下井作业时,必须履行批准手续。由作业班组长填写“下井安全作业票”,经维护队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下井。 3.1.3 作业班(组)在下井前应做好管道的降水、通风、气体检测以及照明等工作。并制订防护措施填入上述作业票内。 3.1.4 下井人员应经过安全技术 培训 焊锡培训资料ppt免费下载焊接培训教程 ppt 下载特设培训下载班长管理培训下载培训时间表下载 ,学会人工急救和防护用具、照明及通讯设备的使用方法。 3.1.5 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井上应有两人监护。若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中间联络。    监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3.1.6 井下作业严禁明火。 3.1.7 对管径小于0.8m的管道,严禁进入管内作业。 3.2.2 下井前必须提前开启工作井井盖及其上下游井盖进行自然通风,并用竹(木)棒搅动泥水,以散发其中有害气体。 3.2.3 雨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检测结果证明井下气体中仍然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在井下作业期间应继续进行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使含氧量达到规定值,并使有毒气体浓度降至容许值以下。 3.2.4 排水管道经过自然通风后,若易爆气体浓度仍在爆炸范围内,在井下作业期间必须采用人工通风,使管道中易爆气体浓度降至爆炸下限以下。 4.1.1 严禁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和隔离式供氧面具。必须使用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作为防毒用具。 4.1.2 对于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 4.1.3 对于缺氧或所含有毒气体浓度超过容许值的雨水管道,维护人员应穿戴供压缩空气的隔离式防护装具下井。 4.2.1 维护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备悬托式安全带,其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2.2 维护人员从事维护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手套,穿防护服和防护鞋。 4.2.3 在地面上掏挖井内污泥或维修检查井时,应戴口罩,必要时还应采取防毒措施。 《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 2.1.1 城镇供水厂的原水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水源水水质情况,应进行定期、定点、定项目的监测。当水源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 2.1.2 当原水遭受严重污染,经处理后出厂水达不到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毒理指标严重超标直接危及人的生命时,供水厂应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时向上级 报告 软件系统测试报告下载sgs报告如何下载关于路面塌陷情况报告535n,sgs报告怎么下载竣工报告下载 。 2.3.1 水质检测应符合表2.3.1的规定。 3.1.1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管网干线水压不应低于0.14MPa。 3.1.2 制水生产工艺中所选用的各种净水药剂与水体接触的设施、设备、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1.1 净水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2.5.1 出厂水浊度必须保证管网水浊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4.1.1 取水口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 防护地带应为上游1000m至下游100m段(有潮汐的河道可适当扩大)。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 4.1.1.2 汛期应组织专业人员了解上游汛情,检查取水口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4.1.1.3 冬季结冰的取水口,应有防结冰措施及解冻时防冰凌冲撞措施。 4.2.2 压力式输水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2 应设专人并佩戴证章定期进行全线巡视,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及时制止严重危及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6.1.1 供水厂应建立加氯、加氨间的岗位责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以及操作、检修的企业标准。并应做好运行记录,交接传事记录,维护检修记录和氯、氨瓶登记使用记录。 6.1.2 氯气的使用、贮存、运输以及泄漏与抢救,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6.1.4 氯气瓶、氨气瓶的使用管理,应符合现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6.2.4 变电所、配电室安全用具必须配备齐全,并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 6.2.9 高压设备全部或部分停电检修时,必须按要求在完成停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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