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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改革:金融业的分与合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改革:金融业的分与合 卢晶亮 体育产业管理 2007210605 引言 次贷危机不仅让美国经济遭受沉重打击,更把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推上了风口浪尖。诚然,次贷危机的爆发不光是金融监管不利造成的,但要深刻了解金融危机的发生,就不能不提到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过程就是美国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手段创新、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次贷危机留给中国的启示之一,就是金融监管要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1、​ 1929年大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立法 30年代以来统治了美国金融近70年的...

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改革:金融业的分与合
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改革:金融业的分与合 卢晶亮 体育产业管理 2007210605 引言 次贷危机不仅让美国经济遭受沉重打击,更把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推上了风口浪尖。诚然,次贷危机的爆发不光是金融监管不利造成的,但要深刻了解金融危机的发生,就不能不提到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过程就是美国金融机构竞争与整合、金融服务手段创新、金融服务理念革命的过程。次贷危机留给中国的启示之一,就是金融监管要与时俱进,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1、​ 1929年大危机后美国的金融立法 30年代以来统治了美国金融近70年的金融立法体系,基本上是在1933~1940年建立和完成的,这套法律体系的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动因便是1929年的美国金融危机,当时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危机的再度出现。 1914年爆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给美国带来了暴利。战后美国经济空前发展,资本市场蒸蒸日上,金融业的重心逐步从间接金融转向直接金融。企业在良好收益的支持下,从证券市场进行大量的直接融资。证券市场的良好回报还诱发企业抽回银行存款,将资金转入证券投资。相形之下,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每况愈下,眼见利润下降的商业银行也积极投身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活动。从20年代初到危机发生以前,美国股市以年均18%的增长速度迅猛上涨。与此同时,美国的基金业务开始时兴,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基金业务,纷纷成为基金的发起人。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商业银行进一步涉足投资银行业务。在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制定以前,美国的联邦法银行制度和州法银行制度对银行有相当严格的限制,但有关证券公司的制度却几乎没有。因此,商业银行在面临业务萎缩的境况下,以子公司的形式参与投资银行业务在当时并没有明显的法律障碍。但是,狂热的股市并没有持续太久。1929年10月,美国股市暴跌,经济进入大萧条时期。在此后的两年半里,美国股市持续下跌,1932年的股市市值仅剩下1929年危机前的10%。为此,美国参议院银行货币委员会在1932年开始对华尔街进行实地调查,曝光了华尔街多数金融机构的不正当行为。调查得出的结论是,必须通过建立严明的金融与证券法制,以防止危机的再度出现。基于这样的判断,多项重要法律相继出台。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Securities Act of 1933)和银行法(即《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美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信息披露、证券交易所、柜台交易和证券业协会等履行监管职能。1940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这些法律将证券业务置于联邦政府的严格监视之下,使原来法制法规一片空白的证券领域突然之间成为立法最为严厉的领域。在这一系列立法中,对投资银行业务影响最大的是《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这一法律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其中包括:《联邦银行法》管辖下的银行(国法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完全分离;商业银行除国债和地方债以外,不得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禁止私人银行兼营存款业务和证券业务。伴随法律的实施,美国金融业进入了一个历史性的整合阶段。1934年商业银行直系证券公司整合后成立了第一波士顿投资银行;原私人银行高盛和莱曼·兄弟被迫选择了投资银行业务,割舍了银行业务;J.P.摩根则选择了银行业务,放弃投资银行业务;1935年,原J.P.摩根分离出投资银行摩根·斯坦利。当然,金融机构的整合并没有动摇大型投资银行的竞争优势,在1934—1939年发行的92亿美元证券承销中,摩根·斯坦利占23.2%,第一波士顿占10.7%,六大投资银行占市场总份额的57%,投资银行形成了寡头垄断局面。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在美国统治了近70年,并且成为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重要参照,是世界金融分业制度的鼻祖。在美国和世界其他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人们可以找到无数的事实来证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功绩,即使是半个多世纪后的我国证券立法,也引证借鉴于美国的这一法律。然而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法》(Financial Services Act of 1999),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彻底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究竟是什么原因终止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历史使命?这就要从美国以投资银行业为主体的金融体系几十年的发展变化说起。 2、​ 美国金融业的变迁(以投资银行为主) (1)​ 美国投资银行的创立和稳固时期 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是美国投资银行的创立和稳固时期。投资银行在美国被定位为企业的财务战略顾问,对于解决企业的经营问题、融资问题、资金运营问题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美国投资银行承担着商业银行的部分职能。美国投资银行之所以能够确立独自的地位,主要归因于美国商业银行在制度上受到较大的限制。美国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同时采用联邦法与州法的双轨制度,商业银行的业务长期被限制在州境内,这与证券发行企业的全国性经济活动不相适应,不能满足企业的要求。另外,美国商业银行的资金规模较小,也不适应投资银行业务。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美国的工业化迅速发展,确立了现代企业的发展基础,这意味着美国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承担中介职能的机会到来了。1861年发生南北战争,为筹集战争经费美国政府发行了大量国债,在短短的时间内美国投资银行出色地完成了大量国债的承销工作,其销售能力令人惊叹。当时的美国投资银行有两大背景:一种是私人银行,另一种是法人商业银行。法人商业银行受到州法的限制,业务范围只限定于州境内。而私人银行由于不受限制,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具有较大优势。私人银行又分为两大派系:其一是19世纪初从德国移民到美国的犹太人派系,南北战争时期开始有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地从事金融业,与欧洲大陆资本联系密切;其二是新英格兰(美国东北部地区)的金融家派系,在美国国内和与欧洲的贸易中演变为商业银行,继而进入投资银行领域。前文提到的私人银行高盛和莱曼·兄弟以及J.P.摩根分别是这两派的代 关于同志近三年现实表现材料材料类招标技术评分表图表与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用图表说话 pdf 。南北战争结束后紧接着是美国铁路建设的高峰期,投资银行的重要性再次得到重视。投资银行不仅成为铁路建设筹资的重要中介机构,而且还日益成为铁道企业的财务顾问,甚至在后来经济萧条时期铁道企业大量倒闭时,其善后处理均由投资银行帮助解决。19世纪80年代以后,铁路建设以外的其他行业也开始了资本集约化活动,大规模企业兼并频繁发生,美国投资银行开始了M&A的中介业务。当然,在投资银行不断冒头的时候,美国商业银行也得到了发展。南北战争结束,东部与西部的铁道连通,紧接着是美国经济的飞跃发展,这一切使美国国民的储蓄资金在进入20世纪时就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准,在庞大储蓄资金的支持下,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生命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势力迅速膨胀,大银行也开始着手设立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开始与投资银行争分田地。 (2)60年代以美林为代表的新兴投资银行的崛起 在美国投资银行已经形成寡头垄断局面时,美林证券只不过是一个小小的证券经纪商。证券经纪业务虽然属于证券市场领域,但在当时与投资银行却属于不同的两个世界,投资银行的地位远远高于证券经纪商。另外,投资银行在美国已有相当长的历史,其行业壁垒一向很高,像美林这样的公司想跻身投资银行并非容易。美林证券首先在证券零售领域确立了独特的竞争优势。在零售业务方面,美林证券运用市场营销战略,进行大规模的广告活动,通过各种办法降低交易成本,很快在全国设立了广泛的销售网点。30年代危机后曝光了许多金融机构的丑闻,正当证券界名誉扫地之时,美林证券以“顾客利益高于一切”的服务理念博得了投资者的信赖。与此同时,美林证券积极鼓励中产阶级参与证券投资,在投资咨询、证券保管等方面提供免费服务。到50年代,美林证券发展成为美国最大的证券零售商,为后来其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美国传统上以承销团的组织形式进行证券承销活动,主承销商将证券分销到全国各地的地方性券商,由地方券商在各地进行销售,主承销商自身的零售能力如何并不重要。但是1941年SEC正式规定承销商以投标的方式进行证券承销,承销手续费成为竞争要素之一,给一些新兴投资银行带来了机会。另一方面,60年代以后企业的融资规模逐渐扩大,以往承销团的承销方式难以顺利完成销售,因此像美林这样拥有全国性零售网络的券商具有了绝对优势。1963年,美林证券与所罗门兄弟、莱曼兄弟等联合组织承销,利用其零售优势,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占据了一席重要地位。促使美林证券在证券发行市场上取得成功的另一重要因素,是1982年对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根据改革后制定的一次性注册制度,满足一定条件的企业只要完成简单的手续便可在两年之内的任何时候,根据市场的情况随时发行证券,原来需要几个月时间的发行手续现在只需数日便可完成。发行制度的改革对证券承销的高效率和低成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承销商具备雄厚的资本金和快速高效的销售网络,传统的承销团方式因其销售能力不足而被抛弃。美林的经营方式无疑适应了这种新环境的要求,其承销业绩和信誉直线上升。 (3)70年代美国证券市场的自由化改革 197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股票交易手续费自由化,标志着美国证券市场进入自由化改革阶段。美国证券交易市场从18世纪开始有了经纪商之后,一直是采用固定佣金制度,经纪商向客户提取固定交易手续费。但是到了20世纪60年代末,以退休基金、互助基金和保险公司为代表的美国机构投资者迅速成长起来,成为证券市场的主力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是进行大笔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是决定收益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原来的固定佣金制是建立于散户市场的制度,对于机构投资者意味着交易手续费昂贵,交易成本居高不下。因此,当证券市场的投资结构发生变化后,原来的基于散户投资的固定佣金制度已经不再适应市场的发展。1975年,SEC放弃了对股票交易手续费的限制,实行手续费的完全自由化。此次改革成为美国证券市场自由化的象征,对后来美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交易手续费的自由化使美国券商的收入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自由化以前,股票交易手续费收入占美国券商总收入的一半以上,10年后的1985年,手续费收入不及总收入的20%。佣金收入的减少促使美国券商不得不为寻找新利润来源而重新调整发展战略,由此便产生了券商经营模式的分化现象。主要有三大类型:第一类,注重安定收入的资产管理业务,围绕投资理财、投资咨询展开业务,美林证券属于这一类;第二类,以二级市场自营业务和M&A中介业务为主,偏向高风险与高收益业务,莱曼兄弟属于这一类;第三类,专业于经纪业务,利用信息手段降低交易成本,以提供廉价交易服务为主,查尔斯·韦伯属于这一类。 (4)金融创新推动银证融合 上述三类券商在后来的发展过程中,分别在资产管理、证券化与衍生工具、网上交易等三大领域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三大领域的金融创新成为后来银证融合的重要推动因素。因此说,美国证券市场70年代的自由化改革促进了金融创新,其结果是推动金融走向融合。 ①资产管理的业务创新及其对银证融合的推动作用 资产管理业务原本并不列入美国传统的投资银行业务之中,但是股票交易手续费自由化以后,这一业务成为美国券商目光聚集的领域,也是美林证券的核心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得以发展的原因,除了1975年的自由化改革促进券商业务重点转移之外,还因为80年代美国社会开始进入高龄化阶段,人们积累了丰厚的储蓄并对老后生活有所顾虑,因而愈来愈重视个人资产的运营,对资产管理产生巨大需求。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还依托于一系列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其代表性商品主要有MMF(Money Market Fund)、CMA(Cash Management Account)和包揽账户(Wrap Account)。 ②银证密切相关的证券化与衍生工具 证券化是以美国为中心发展起来的新金融商品。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与证券化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一级市场的承销业务。证券化(Securitization)有两方面含义:其一,广义上指“企业融资的证券化”,即企业融资从间接金融转向直接金融;其二,狭义上指“资产的证券化”,即将贷款债权、赊款债权等流动性差的资产转让给特别设立的公司(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发行证券,使资产以证券形式发生流动。这里所说的“证券化”是第二种含义,指的是将无流动性资产转化为有流动性证券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的代表性商品有ABS(Asset-backed Security,资产支持证券)和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抵押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工具与资产证券化一样,是发源于美国传播于全世界的金融技术之一。在投资银行业务中,与金融衍生工具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二级市场的自营与经纪业务。金融衍生工具是从股票、利率、货币等原资产派生出来的金融商品,其价格的形成取决于原资产价格,代表性商品有可转债、期权、期货等。衍生工具之所以在美国发展迅速,还要追溯到70年代利率市场的发展。70年代起美国市场利率变动加剧,加大了融资、投资和金融机构的风险,出于控制风险的需要,套利交易受到了市场的关注,衍生工具随即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电脑技术、定价理论和信用评价技术的发展为衍生工具的运用和普及提供了条件。 ③网上交易 上述一系列金融商品的创新既是银证合作的结果,又反过来促进了银证融合。与此同时,网上交易加剧了银证分离地带的模糊。1975年券商佣金自由化后,券商在二级市场的竞争焦点转向交易手续费的“价格”,在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是以查尔斯·韦伯为代表的“折价经纪商”(前面提到的券商经营分化后的第三类券商)。折价经纪商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等通讯工具为顾客提供廉价的交易服务,其主要特点是交易方法简便、交易成本低(因此而得名“折价经纪商”)。佣金制度改革20多年来,尽管券商在二级市场的竞争远不是简单的价格竞争,但围绕价格的竞争不但没有休止,反而是愈演愈烈。进入90年代后,信息技术空前发展,美国证券市场自由的竞争环境更是为信息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这样,技术引进市场的结果是产生了提供比折价经纪商更为廉价服务的“超折价经纪商”,也称作“网上经纪商”。网上交易得以快速发展的另一主要原因是美国证券业的高度专业化。在其他国家,所谓经纪业务一般由同一家券商包揽整个业务流程,包括客户介绍、开户、下单、账户管理、提供调研报告等。而美国券商则将这一系列业务分解为若干部分,各种专业化券商专门承担其中一部分业务。因此,高度的专业化分工使大小券商、其他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如资讯公司、网络公司等)都有机会发挥各自的特长参与证券市场的网上交易。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软件化和无形化使得原来的银证分离地带变得模糊,网上交易无疑为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参与证券业务提供了保护屏障,金融业务活动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日益融合。 (5)金融机构大整合 如上所述,美国金融服务领域的混合趋势愈演愈烈,与此同时世界经济明显表现出全球一体化现象。在经济一体化和金融混业趋势的双重作用下,世界金融机构出现了大整合,其中美国金融机构尤为突出。以下是近年美国金融机构购并案例的有关统计事实: 1.从1998~1999年的一年里,美国银行及银行集团的数目减少了约30%;八大银行总资产的占有份额从22.3%增加到35.5%;巨型购并在美国金融业购并中占主要部分,购并双方的资产总额普遍都在10亿美元以上。 2.超巨型购并案例急剧增加,有的金融购并案中双方的资产总额均超过了1000亿美元。 3.在美国历史上的十大企业购并案中有9个发生在1998年,其中银行业占了4个。 4.在美国金融业的产业结构调整中,每年新增银行数量有所增加,但破产银行的数量更在其上,银行总数呈减少趋势。 5.在近年美国金融业的购并案例中,有51.8%属于银行之间的购并,只有13.4%是跨行业的购并。相比之下,欧洲跨行业的购并案例占购并总数的37.5%。 从上述资料可以看出,近年来美国金融机构的购并重组有几个特点: 1.综合化。金融机构的整合追求乘数效应和规模经济,将不同的业务内容融为一体,成为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的超级金融市场。 2.巨型化。这也是追求规模经济的结果,通过强强联手来实现资金竞争力、信用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的最大化。 3.全球化。跨国境的购并重组也是近年来世界金融机构整合的一大特点,其目标在于将自身在国内积蓄的智能和经验用于海外市场,同时将自身没有的经验取之于外国金融机构,这样的组合既能够有效满足顾客全球化的需求,又能够培养自身全球化的承销、资产管理和资金运营等竞争力。 那么,无论是综合化还是巨型化、全球化,最终都表现为金融业务的相互融合与渗透,分业经营逐渐转向混业经营。以证券领域为中心的新金融商品的开发和需求的创造,使得银行的传统存贷款业务日益萎缩,银行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职能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投资银行业务的繁荣与银行业务的萎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彻底打破了金融服务产业的原有平衡,银行机构渗透其它金融领域的冲动难以抑制,以分业管理为核心的原美国金融监管制度从底部产生了动摇,金融立法改革势在必行,这就是《1999年金融服务法》出台的原因。 3、​ 《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监管体系 (1)​ 新旧监管体系的比较 1​ 旧监管体系是“纵向个别立法”;新监管体系是“横向综合立法”。 旧金融监管体系是按不同金融机构类别进行纵向个别立法、个别监管的体系。银行领域有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证券领域有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保险领域有州保险法;新金融监管体系将银行、证券、保险统为一体,依照《1999年金融服务法》进行横向综合性监管。 ②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监管;新监管体系按“金融服务功能的分类”进行管理。 旧监管体系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监管制度,新监管体系对金融服务功能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监管制度。原来监管银行控股公司的美联储(FED)现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以服务功能分类的银行、证券、保险等的监管仍由原来各领域监管机构执行。《1999年金融服务法》对各级机构的监管优先权也作了规定:美联储(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必要时也对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另一方面,当各领域监管机构断定美联储(FED)的监管制度有不恰当监管时,可优先执行各领域监管机构的制度。 ③旧监管体系以“列举”方式来定义有价证券;新体系以“灵活判断”方式来定义有价证券。 旧金融监管制度对有价证券的定义采取“列举”的方式,将其认可的商品一一列举出来,例如,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有担保企业债券、无担保企业债券、利益分配契约中的权利证书等等;新金融监管制度则采取“灵活判断”的方式,除了原有的商品以外,当一种新商品出现时,它是否属于“金融商品”由美联储(FED)进行判断。如果是金融商品,应该属于哪一种服务功能,则分别由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判断是否属于“证券商品”、由联邦货币监督局(OCC)判断是否属于“银行商品”、由州保险局判断是否属于“保险商品”。如果各类监管机构发生意见分歧,则上交联邦司法机构作最后判断。 (2) 新监管体系的制度优势 从以上新旧金融监管体系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对新监管体系的特征及其形成的制度优势进行分析。 首先,新监管体系克服了旧监管体系个别立法的缺点。旧监管体系对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进行个别立法且分别设立监管机构,各监管机构又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加上各领域的自律性规则、联邦法与州法的同时并存等等,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个别立法体系。在这样的立法体系下,个别监管机构受其监管范围的限制,相互之间不但不能融通而且还时常发生冲突,对于不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金融服务活动已无法进行有效监管。日益发达的证券化商品、信托投资商品在促进银行、证券、保险等相互融合的同时,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要求。 基于《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新监管体系恰恰克服了个别立法的缺点,从个别监管转向综合监管,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统一监管,这样的监管体系顺应了金融服务产业融合经营的发展趋势。 其次,新监管体系避免了旧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弊病。旧金融监管体系基于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个别立法与个别监管,这样的“分类”实际上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对金融机构的分类,其二是对“市场”的分类。因此一部立法(例如证券法)必定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是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规则的立法,其二是关于市场运营规则的立法。这样,当某种金融商品被认定为某一类商品(例如证券商品)时,在这样的立法体系下就意味着这一商品(证券商品)只能由某一类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按某一市场规则(如证券市场规则)来经营。也就是说,当一种新的金融商品被认定为“有价证券”时,就等于禁止银行或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这一金融商品的经营。这说明,基于金融机构分类监管的立法体系同样不适应金融服务产业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立法体系则以金融服务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当一种新金融商品出现时,不同背景的金融控股公司都有相同的经营权,既适应了金融融合的需要,又能够有效地按不同服务功能进行有效监管。 再次,新监管体系解决了旧监管体系以“列举”方式定义有价证券的滞后性。从前面对美国金融业变迁的论述中我们了解到,美国证券市场在70年代后有了飞速的发展,资产管理领域的金融商品层出不穷;证券化与衍生工具日益发达;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网上交易逐渐普及,这些都对旧证券法中“有价证券”的定义提出了挑战。因此这种以“列举”来定义有价证券的方式明显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1999年金融服务法》的监管体系则通过“灵活判断”的方式来定义金融商品。当市场出现了新的金融商品,监管机构随时可根据情况来进行判断,既适应了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又有效地鼓励了金融创新。但是,十几年来美国金融业又有了新的变化,现有的监管体系也出现了问题,在不久的将来,美国可能又要迎来一场新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结束语 新华网华盛顿3月31日电,根据美国财政部长保尔森3月31日正式公布的改革方案,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将进行大规模改革,其中多个机构将被裁撤,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力将极大加强。外界普遍认为,这是美国自上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最重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对美国金融体系带来深远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和金融形势出现新的变化,美国金融监管层和业界人士已就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形成共识。各方均认为,美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部分内容已不合时宜,而愈演愈烈的次贷危机则加剧了改革的紧迫性。保尔森坦言,美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已不能有效地处理当前的金融问题。美国财政部发表声明强调,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两大目的,一是要增强美国资本市场的竞争力,二是要保护美国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改革方案的重要内容包括裁撤部分监管机构,重新确定一些监管机构的职能,并突出美联储的监管地位等。按照改革方案,日常银行监管事务将由目前的多个机构管理合归为由一个机构负责;基于证券和期货业务的相关性,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将合并;考虑到抵押贷款市场失序,将专设一相关监管机构;同时在财政部下新设保险业监管办公室,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与此同时,美联储的权力则大幅扩张。根据改革方案,美联储除监管商业银行外,还将有权监管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其目的就是要整合强化金融监管,防范可能的金融风险。改革方案的长期目标是要催生美国三大金融监管体:美联储担任“市场稳定监管者”角色,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成立“金融诚信监管者”,负责银行业的监管;成立“商业行为监管者”,负责规范商业活动并保护消费者利益。改革方案牵动各方利益,也引起了一些争议。美国《华尔街日报》刊文指出,一些联邦监管机构的权力增加,而其他一些监管机构的职能则被削弱,因此改革方案很可能激起反对之声。事实上,拟被合并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代主席沃尔特·卢肯已表示,类似改革将“损害”该委员会的专业能力。保尔森自己也承认,改革方案肯定会引起各方讨论和争议,由于这些改革都必须获得美国国会批准,因此改革将经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但他也强调,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必须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美国经济长期发展和繁荣。按照以往的经验,如此全面的改革真正付诸实施需要经历很长的时间。外界认为,考虑到布什政府任期即将结束,保尔森的改革方案不过是为未来的美国政府设定了一个改革的框架,因此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大幕才刚刚拉开。 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对中国金融业也是个启示,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9日在上海举行的“2008首届陆家嘴论坛”上表示,首先,金融监管应该处理好安全和效率的辩证关系。金融市场本质上是对风险进行管理和定价的市场。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新的金融产品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但若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与此同时,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如果片面追求创新效率而忽视了安全,一旦发生危机,不仅会欲速不达,降低金融创新的效率,还有可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伤害,影响经济运行的效率。其次,金融监管应当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优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第三,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的协调。次贷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第四,随着市场发展变化,金融监管的不断调整和市场规则的不断完善将成为一种常态。在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环境中,市场参与者为了提升盈利的能力,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推动产生创新的同时,必然会不断挖掘现有市场规则和监管体系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而这些行为的存在也促使监管者不断地对规则进行修改和补充,客观上推动了金融市场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的不断优化。一些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的历程正是一个规则被不断突破甚至破坏,又不断得到修补和完善的过程。此次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市场剧烈的动荡,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开始重新思考和审视资产证券化产品、衍生品市场监管和协同监管等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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