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GB_50156-2010_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征求意见稿)

GB_50156-2010_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征求意见稿)

举报
开通vip

GB_50156-2010_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征求意见稿)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utomotive service station GB50156-2010 (征求意见稿)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修订编制组 2010年7月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utomotive service station GB50156-2010...

GB_50156-2010_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征求意见稿)
加油加气站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与施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utomotive service station GB50156-2010 (征求意见稿)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修订编制组 2010年7月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Code for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of automotive service station GB50156-2010 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X年 X 月 X 日 2010 北 京 前 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建标[2009] 88号)文件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 总结 初级经济法重点总结下载党员个人总结TXt高中句型全总结.doc高中句型全总结.doc理论力学知识点总结pdf 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 内容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财务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人员招聘与配置的内容项目成本控制的内容消防安全演练内容 是:总则、缩略语和术语、一般规定、站址选择、总平面布置、加油工艺及设施、LPG加气工艺及设施、CNG加气工艺及设施、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电气装置及安防系统、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和 工程施工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1园林工程施工准备消防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水电安装文明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成本控制 。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了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内容。 2. 细化了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和子站的内容。 3. 增加了自助加油站(区)内容。 4. 采用了一些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 5. 调整了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标准。 6. 加强了加油站防渗漏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21号,邮政编码:100101)。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规划总院 中国石化集团第四建设公司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 陕西省燃气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目 次 TOC \o "1-2" \h \z \u 1 总则 1 2 缩略语和术语 2 2.1 缩略语 2 2.2 一般性术语 2 2.3 加油站术语 3 2.4 加气站术语 4 3 一般规定 6 4 站址选择 9 5 总平面布置 16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21 6.1 油罐 21 6.2 加油机 22 6.3 工艺管道系统 22 6.4 防渗措施 26 6.5 自助加油站(区) 28 7 LPG加气工艺及设施 30 7.1 LPG质量和储罐 30 7.2 泵和压缩机 31 7.3 LPG加气机 32 7.4 LPG管道系统 33 7.5 槽车卸车点 33 8 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35 8.1 CNG常规加气站和加气母站工艺设施 35 8.2 CNG加气子站工艺设施 38 8.3 CNG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38 8.4 CNG管道及其组成件 40 9. LNG和L-CNG加气工艺及设施 41 9.1 LNG储罐、泵和气化器 41 9.2 LNG卸车 43 9.3 LNG加气区 43 9.4 LNG管道系统 43 10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45 10.1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 45 10.2 LPG、LNG设施消防给水系统 45 10.3 加油加气站的给排水系统 46 11 电气装置及安防系统 47 11.1 供配电 47 11.2 防雷、防静电 47 11.3 报警系统 49 11.4 紧急切断系统 49 12 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51 12.1 采暖通风 51 12.2 建筑物 52 12.3 绿化 53 13 工程施工 54 13.1 一般规定 54 13.2 材料和设备检验 55 13.3 土建工程 56 13.4 工艺设备安装 59 13.5 管道工程 61 13.6 电气仪表施工 63 13.7 防腐绝热工程 65 13.8 交工文件 66 附录A 计算防火距离的起讫点 69 附录B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70 附录C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77 附录D 玻璃钢防渗层技术要求 79 D.1 玻璃钢材料组成 79 D.2 材料选用 79 D.3 材料接验、贮运和使用要求 79 D.4 玻璃钢防渗层的结构 80 D.5 玻璃钢胶料的配制 80 D.6 施工环境及条件 81 D.7 施工方法 81 D.8 玻璃钢内衬层的养护 82 D.9 施工过程检验 82 D.10 最终质量检验 82 D.11 修补 83 D.12 交工资料 84 本规范用词说明 85 本规范引用标准名录 86 1 总则 1.0.1 为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LPG加气站、CNG加气站、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作压力大于25MPa(表压)的CNG加气站和L-CNG加气站的设计。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缩略语和术语 2.1 缩略语 LPG——liquefied petroleum gas(液化石油气)的缩略语。 CNG——compressed natural gas(压缩天然气)的缩略语。 LNG——liquefied natural gas(液化天然气)的缩略语。 L-CNG——由LNG转化为CNG的缩略语。 2.2 一般性术语 2.2.1 加油加气站 automotive service station 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2.2 加油站 automotive filling station 为机动车加注汽油、柴油等车用燃油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该便利性服务业务(下同)包括零售便利店、洗车、汽车快修、电动汽车充电或电池更换、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便民餐饮等。 2.2.3 加气站 automotive gas filling station LPG加气站、CNG加气站、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的统称。是通过加气机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加注车用LPG、CNG、LNG,或通过加气柱为CNG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2.4 加油加气合建站 automotiv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station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车用燃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CNG、LNG,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场所。 2.2.5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并可提供其他便利性服务的建筑物。 2.2.6 加油加气作业区 filling work area 加油加气站内,布置有油(气)卸车设施、储油(储气)设施、加油机、加气机、加(卸)气柱、通气管(放散管)、可燃液体罐车卸车停车位、车载储气瓶组拖车停车位、LPG(LNG)泵、CNG(LPG)压缩机等危险性设备的区域。该区域的边界线为危险性设备爆炸危险区域(见本规范附录B)边界线加3m,对柴油设备为设备外缘加3m。 2.2.7 辅助服务区 assistant service area 在加油加气站的可用地范围内,加油加气作业区之外的区域。 2.2.8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2.9 管道组成件 Piping components 用于连接或装配成管道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阀门、法兰、垫片、紧固件、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阻火器等)。 2.3 加油站术语 2.3.1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3.2 密闭卸油点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处。 2.3.3 加油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3.4 汽油设备 gasoline equipment 为机动车加注汽油而设置的埋地汽油罐(含其通气管)、汽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3.5 柴油设备 diesel oil equipment 为机动车加注柴油而设置的埋地柴油罐(含其通气管)、柴油加油机等固定设备” 2.3.6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向埋地汽油罐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3.7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gasoline 将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3.8 橇装式加油装置 portable fuel device 将地面储油罐、加油机、自动灭火器等设备整体装配于一个橇体的地面加油装置。 2.3.9 自助加油站(区) automotive filling station(area) by self-help 供顾客以自助方式为机动车辆加注车用燃油的加油站(区)。可以整站自助服务,也可在普通加油站内设置自助加油区。 2.4 加气站术语 2.4.1 LPG加气站 automotive LPG filling station 为LP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LPG的场所。 2.4.2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underground LPG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LPG)储罐。 2.4.3 CNG加气站 automotive CNG filling station 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或为CNG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以便外输的场所,包括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母站、CNG加气子站。 2.4.4 CNG常规加气站 CNG general filling 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输入天然气,经过适当的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机给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4.5 CNG加气母站 CNG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从站外天然气管道输入天然,经过适当的工艺处理并增压后,通过加气柱给CNG车载储气瓶组充装CNG,同时也可通过加气机直接给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4.6 CNG加气子站 CNG secondary filling 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进CNG,通过加气机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4.7 LNG加气站 automotive LNG filling station 为LNG汽车储气瓶充装LNG的场所。 2.4.8 L-CNG加气站 L-CNG filling station 能将LNG转化为CNG,并为CNG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CNG的场所。 2.4.9 LNG、L-CNG两用加气站 LNG and L-CNG filling station LNG与L-CNG的合建站。 2.4.10 加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或加气柱的平台。 2.4.11 CNG加(卸)气设施 CNG filling (unload) facility CNG加气机、加气柱、卸气柱的统称。 2.4.12 加气机 LPG(CNG、LNG) dispenser 给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LPG、CNG或LNG,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4.13 加(卸)气柱 CNG dispenser 为车载储气瓶组充装(卸出)CNG,并带有计量装置的专用设备。 2.4.14 储气井 CNG storage well CNG加气站内用于储存CNG的地下立管。 2.4.15 储气瓶组 gas storage bottles group 通过管道将多个CNG储气瓶连接成一个整体、用于储存CNG的储气装置。 2.4.16 车载储气瓶组组拖车 bottles group tow truck 用于运送CNG瓶组的专用拖车。 2.4.17 储气设施 CNG storage facility 储气瓶组、储气井和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的统称。 2.4.18 储气设施的总容积 overall cubage of CNG storage facility CNG加气站内固定储气瓶(井)与所有处于满载或作业状态的车载储气瓶组几何容积的总和。 2.4.19 LNG卸车点 unloading LNG point 接、卸槽车(集装箱)内LNG的固定点。 2.4.20 地下LNG储罐 underground LNG tank 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LNG储罐。 2.4.21 半地下LNG储罐 half underground LNG tank 一半以上罐体安装在周围4m范围内地面以下的LNG储罐。 2.4.22 防火堤 fireproofing embankment 用来拦蓄LNG储罐事故溢出LNG的构筑物。 3 一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车载储气瓶组拖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 3.0.2 加油站可与除CNG加气母站外的其他各类加气站联合建站,各类天然气加气站也可联合建站。 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 别 油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 级 120<V≤180 ≤50 二 级 60<V≤120 ≤50 三 级 V≤60 ≤30 注: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4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LPG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 别 LPG罐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 级 45<V≤60 ≤30 二 级 30<V≤45 ≤30 三 级 V≤30 ≤30 注: V为LPG罐总容积。 3.0.5 CNG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母站服务的子站的个数、规模和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CNG加气母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宜超过120m3。 2 在城市建成区内,CNG常规加气站和CNG加气子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m3。 3.0.6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两用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GN和L-CNG两用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LNG加气站 L-CNG加气站、LNG和L-CNG两用加气站 LNG储罐 总容积(m3) LNG储罐单罐容积(m3) LNG储罐 总容积(m3) LNG储罐单罐 容积(m3) CNG储气设施 总容积(m3) 一级 120<V≤180 ≤60 120<V≤180 ≤60 6 二级 60<V≤120 ≤60 60<V≤120 ≤60 4 三级 ≤60 ≤30 ≤60 ≤30 4 注:V为LNG储罐总容积。 3.0.7 加油站和LPG加气站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加油和LP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加油站 LPG加气站 一级 (120<V≤180) 二级 (60<V≤120) 三级 (30<V≤60) 三级 (V≤30) 一级 (45<V≤60) × × × × 二级 (30<V≤45) × 一级 一级 一级 三级 (20<V≤30) × 一级 二级 二级 三级 (V≤20) ×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1 V为油罐总容积或LPG罐总容积。 2 油罐的总容量与单罐容量按表3.0.3执行。 3 LPG罐单罐容积不应大于30 m3。 4 “×”表示不应合建。 3.0.7 加油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加油和CNG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 别 油品储罐容积(m3) 常规加气站储气设施总容积(m3) 加气子站储气设施 总容积(m3) 总容积 单罐容积 一 级 61~100 ≤50 ≤18 ≤24 二 级 ≤60 ≤30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0.8 加油站与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两用加气站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表3.0.8 LNG加气站、L-CNG加气站、LNG和L-CNG两用加气站 与加油站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加油站等级 LNG加气站、 L-CMG加气站 两用加气站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 × 一级 二级 一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二级 注:1 LNG储罐或油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独立站的规定值;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 “×”表示不应合建。 3.0.8 橇装式加油装置仅应服务于企业自用和专项工程施工场所。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其设计与安装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的加油站技术规范》SH/T 3134。 3.0.9 加油站内乙醇汽油及其他非烃类车用燃料设施、电动汽车充电或更换电池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10 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储配站的合建站,或CNG加气站与城镇天然气接收门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0.11 CNG加气站与天然气长输管道分输站的合建站,其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分输站设计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3.0.12 对于已建成的加油加气站,由于站外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其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能满足本规范第4.0.4条~第4.0.9要求时,可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或技术论证,采取消除不利条件或适当加强安全的措施,确保安全运营。 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LPG加气站、一级LNG加气站、一级L-CNG加气站、一级LNG和L-CNG两用加气站。在人口密集区不宜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CNG加气母站和设置有地上或半地下LNG储罐的加气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项 目 埋地油罐 加油机、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35/25) 50(35/25) 50(35/25) 50(35/2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21/15) 25(17.5/12.5) 18(12.5/12.5) 18(12.5/12.5)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25(17.5/12.5) 20(14/10) 16(11.2/8) 16(11.2/8) 二类保护物 20(14/10) 16(11.2/8) 12(8.4/6) 12(8.4/6) 三类保护物 16(11.2/8) 12(8.4/6) 10(7/6) 10(7/6)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17.5/12.5) 22 (15.4/11) 18 (12.6/9) 18 (12.6/9)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2.6/9) 16 (11.2/8) 15 (10.5/7.5) 15 (10.5/7.5) 室外变配电站 25(17.5/12.5) 22(15.4/11) 18(12.6/9) 18(12.6/9) 铁路 22(15.4/11) 22(15.4/11) 22(15.4/11) 22(15.4/11)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0(7/5) 8(5.6/5) 8(5.6/5) 6(5/5) 次干路、支路 8(5.6/5) 6(5/5) 6(5/5) 5(5/5) 架空 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国家一、二级 不应小于1倍杆或塔高 不应小于 1倍杆或塔高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一般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加气作业区,且不应小于6.5m 不应跨越加油加气作业区,且不应小于6.5m 有绝缘层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作业区,且不应小于5.5m 不应小于5.5m 不应小于5.5m 注:1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表中()内数字为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其中分子为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分母为同时设置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 4 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但不得小于9m。 5 表中道路系指机动车道路。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I级和II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III级和IV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6 如果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油站一侧的墙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规定的距离减少30%,但最小不得小于6m。 4.0.5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项 目 埋地油罐 加油机 通气管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25 25 25 2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15 12.5 9 9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6 6 6 6 二类保护物 6 6 6 6 三类保护物 6 6 6 6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12.5 11 9 9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9 8 7.5 7.5 室外变配电站 12.5 11 9 9 铁路 11 11 11 11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3 3 3 3 次干路、支路 3 3 3 3 架空 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国家一、二级 不应小于1倍杆或塔高 不应小于 1倍杆或塔高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一般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不应小于5m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不应小于1.5倍杆高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作业区,且不应小于6.5m 不应跨越加油作业区,且不应小于6.5m 有绝缘层 不应小于1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作业区,且不应小于5.5m 不应小于5.5m 不应小于5.5m 4.0.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 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项目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5 38 33 30 25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35 28 22 20 16 14 三类保护物 25 22 18 15 13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45 45 40 25 22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8 18 16 15 室外变配电站 45 45 40 25 22 18 铁路 45 45 45 22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10 8 8 6 5 5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5 13 11 10 8 8 次干路、支路 12 11 10 8 6 6 架空 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 杆高 1倍 杆高 一般 1.5倍杆或塔高 1倍杆或塔)高 1倍杆或塔高 1倍杆或塔)高 0.75倍杆(或塔)高 0.75倍杆或塔高 架空电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 倍杆高 1.5倍杆高 1.5 倍杆高 1倍杆高 有绝缘层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注:1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2 如果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液化石油气罐与该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规定的距离减少30%。 3 容量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液化石油气罐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三级站的地上罐减少20%。 4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三级站的规定。 5 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距离减少20% 。 6 液化石油气罐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其中,高速公路、I级和II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III级和IV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7 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4.0.7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 称 项 目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 放散管管口 加气机 重要公共建筑物 100 100 1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 18 18 民用建筑物 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16 14 14 三类保护物 13 11 11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 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2 20 20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6 14 14 室外变配电站 22 20 20 铁路 22 22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8 8 6 次干路、支路 6 6 5 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国家一、二级 1倍杆(塔)高 一般 0.75倍杆(塔)高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1倍杆高 有绝缘层 0.75倍杆高 注:1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一、二、三类保护物地下室的出入口、门窗的距离,应按本表一、二、三类保护物的防火距离增加50% 。 2 如果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该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规定的距离减少30%。 3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独立的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但不应小于11 m 。 4 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 5 郊区公路与液化石油气卸车点、加气机、放散管管口的防火距离按照城市道路确定。其中,高速公路、I级和II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III级和IV级公路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6 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4.0.8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CNG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项目 储气设施 放散管管口 加卸气设施、脱硫脱水设备、压缩机(间)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30 3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20 民用 建筑物 保护 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0 20 14 三类保护物 18 15 1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 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25 25 18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 18 13 室外变配电站 25 25 18 铁路 30 30 22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12 10 6 次干路、支路 10 8 5 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国家一、二级 1.5倍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不应跨越加油加气作业区 一般 1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架空电 力线路 无绝缘层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不应跨越加油加气作业区 有绝缘层 1倍杆高 1倍杆高 注: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2 郊区公路与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的防火距离按照城市道路确定。其中,高速公路、I级和II级公路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III级和IV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 储气瓶拖车固定停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气瓶组的防火距离确定。 4 架空通信线和架空电力线路均不应跨越加气站。 4.0.9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级别 项目 地上LNG储罐 放散管管口、加气机 LNG卸车点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80 6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5 30 25 18 25 民用建筑保护物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25 20 16 14 16 三类保护物 18 16 14 10 13 甲、乙类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32 32 20 20 22 其他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 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24 24 20 14 16 室外变配电站 32 32 28 20 22 铁路 45 45 45 22 22 电缆沟、暖气管沟、下水道 6 6 6 - 8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高速、Ⅰ、Ⅱ级 10 8 8 8 8 次干路、支路; Ⅲ、Ⅳ级 8 6 6 6 6 架空电力线 无绝缘层 1.5倍 杆高 1.5傍杆高 1倍杆高 有绝缘层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架空通信线和通信发射塔 国家Ⅰ、Ⅱ级 1.5倍 杆(塔)高 1.5倍杆(塔)高 1倍杆(塔)高 一般 1倍(塔)杆高 0.75倍杆(塔)高 0.75倍杆(塔)高 注:1 地下LNG储罐和半地下LNG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可分别按本表地上LNG储罐减少40%和20%,但最小不应小于6m。 2 如果民用建筑物面向加气站一侧的墙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地上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该民用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规定的距离减少30%。 3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加气机、LNG卸车点与站外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独立民用建筑物,其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 4 LNG储罐、放散管管口、LNG卸车点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三类保护物减少20%。 5 总平面布置 5.0.1 加油加气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围墙 1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25m以及小于或等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围墙,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2 加油加气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大于表4.0.4至表4.0.7中的防火距离的1.5倍,且大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隔离墙,隔离墙可为非实体围墙。 3 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设置非实体围墙,或开敞。 5.0.2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5.0.3 站区内停车位和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内车道或停车位宽度应按车辆类型确定。CNG加气母站内供车载储气瓶组拖车通行的车道和进行CNG充装或卸气作业的停车位,单车道或单车位宽度不应小于4.5m,双车道或双车位宽度不应小于9m;其他类型加油加气站的车道或停车位,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 站内的道路转弯半径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站内停车位宜按平坡设计。 3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的停车位和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0.4 汽车加油、加气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2 进站口无限高措施时,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进站口有限高措施时,罩棚的有效高度可小于4.5m,但不应小于限高高度。 3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投影距离不宜小于2m。 5.0.5 加油岛、加气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油岛、加气岛应高出停车位的地坪0.15~0.2m。 2 加油岛、加气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 加油岛、加气岛上的罩棚支柱边缘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0.6 液化石油气罐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上罐应集中单排布置,罐与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地上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防火堤,防火堤内堤脚线至罐壁净距不应小于2m。 3 埋地罐之间距离不应小于2m,罐与罐之间应采用防渗混凝土墙隔开。如需设罐池,其池内壁与罐壁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m。 5.0.7 进行CNG充装(或卸气)作业时,车载储气瓶组的充装(或卸气)端不应朝向办公区和临近的站外建筑物;对于CNG加气子站,卸气端还不应朝向加气区。否则,充装、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体墙,其高度不应低于长管拖车或车载储气瓶组拖车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车宽的2倍。该墙可作为站区围墙的一部分。 5.0.8 LNG储罐等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LNG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1/2直径,且不应小于2 m. 2 地上LNG储罐组四周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1个最大LNG储罐的容量。防护堤内地面应比周边地面低0.1m及以下。防火堤顶面应比堤外地面高0.8m及以上。防火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净距不应小于3m。防火堤应为不燃烧实体防护结构,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 3 非明火气化器和低温泵可与LNG储罐布置在防火堤区域内。 4 防火堤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0.9 在加油加气合建站内,宜将柴油罐布置在LPG储罐或CNG储气瓶组、LNG储罐与汽油罐之间。 5.0.10 加油加气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0-1和表5.0.10-2的规定。 5.0.11 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不得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5.0.12 柴油尾气处理液加注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防爆功能或未采取防爆措施的设备,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m。 2 有防爆功能或采取了防爆措施的设备,与汽油设备和柴油设备之间可无防火距离要求,与其他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加油机对待,执行本规范第5.0.10条的规定。 5.0.13 电动汽车充电或更换电池设施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其中电池存放间应按丙类仓库,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确定与其周围建筑物的防火距离。 5.0.14 加油加气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0.15 站房可布置在加油加气作业区内,但应符合本规范第5.0.10条和第12.2.9条的规定。 5.0.16 加油加气站内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等建筑物应布置在辅助服务区内,与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之间可不设围墙。 5.0.17 加油加气站可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经营性餐饮、汽车维修等设施及建筑物与站内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4条~4.0.9条的规定;这些设施或建筑物内的明火设备应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对待。其中,对加油站内设置的燃煤设备不得按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折减防火距离。这些设施或建筑与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之间可不设围墙。 5.0.18 按本规范附录B划分的爆炸危险区域不应超出站区围墙和可用地界线,爆炸危险区域内不得有不防爆的电气设备。 表5.0.10-1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m) 设施名称 汽、柴油罐 LPG储罐 CNG 储气 设施 CNG放散管管口 密闭卸油点 LPG卸车点 LPG泵(房)、压缩机(间) 天然气压缩机(间) 天然气调压器(间)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 加油机 LPG 加气机 CNG 加卸气设施 站房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 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站区 围墙 油罐 通气管 地上罐 埋地罐 管口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一级站 二级站 三级站 汽油罐 0.5 — × × × 6 4 3 6 6 — 5 5 6 6 5 — 4 4 4 10 18.5 8 3 柴油罐 0.5 — × × × 4 3 3 4 4 — 3.5 3.5 4 4 3.5 — 3 3 3 7 13 6 2 汽油通气管管口 — — × × × 8 6 6 8 6 3 8 6 6 6 5 — 8 8 4 10 18.5 8 3 柴油通气管管口 — — × × × 6 4 4 6 4 2 6 4 4 4 3.5 — 6 6 3.5 7 13 6 2 LPG储罐 地上罐 一级站 D × × × × × 12 — — × × × 12/10 — 12/10 12/10 40/30 6 18/14 二级站 D × × × × × 10 — — × × × 10/8 — 10/8 10/8 30/20 5 16/12 三级站 D × × × × × 8 — — × × × 8/6 — 8/6 8 30/20 5 16/12 埋地罐 一级站 2 × × 5 — — × × × 8 — 8 8 20 4 10 二级站 2 × × 3 — — × × × 6 — 6 6 15 3 8 三级站 2 × × 3 — — × × × 4 — 4 6 12 3 8 CNG储气设施 1.5(1) — 6 — — — 6 6 — 5 6 25 14 3(注3) CNG放散管管口 6 — — — 6 6 — 5 6 15 14 3 密闭卸油点 — 4 4 6 6 5 — 4 4 5 10 15 8 —(注3) LPG卸车点 — 5 × × × 6 5 5 6 8 25 12 3 LPG泵(房)、压缩机(间) — × × × 4 4 4 6 8 25 12 2(注3) 天然气压缩机(间) — — — 4 4 — 5 8 25 12 2(注3) 天然气调压器(间) — — 6 6 — 5 8 25 12 2(注3) 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 — 5 5 — 5 15 25 12 —(注3) 加油机 — 4 4 5 6 15(10) 8(6) —(注3) LPG加气机 — — 5.5 6 18 12 —(注3) CNG加卸气设施 — — 5 6 18 12 —(注3) 站房 — — — — —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 12 — 自用燃煤锅炉房和燃煤厨房 — — — 自用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 站区围墙 — 注:1 分子为LPG储罐无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分母为LPG储罐设有固定喷淋装置的距离。D为LPG地上罐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括号内数值为储气井与储气井、柴油加油机与自用有燃煤或燃气(油)设备的房间的距离。 3 CNG储气设施、密闭卸油点、LPG泵(房)、LPG压缩机(间)、天然气压缩机(间)、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加油机、LPG加气机、CNG加卸气设施与站区围墙的防火距离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0.18条的规定。 4 当卸油采用油气回收系统时,汽油通气管管口与围墙的距离可适当减少,但不得小于2.0 m。 5 LPG储罐放散管管口与LPG储罐距离不限,与站内其它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相应级别的LPG埋地储罐确定。 6 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调压器和天然气脱硫和脱水设备露天布置或布置在开敞的建筑物内时,起算点应为设备外缘;LPG泵和压缩机、天然气压缩机、天然气调压器设置在非开敞的室内时,起算点应为容纳该类设备的建筑物的门窗等洞口。 7 采用小于或等于10m3的地上LPG储罐的整体装配式的加气站,其储罐与站内其它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地上储罐减少20%。 8 CNG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内其它设施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9 CNG加气站内压缩机(间)、调压器(间)、变配电间与储气瓶组的距离不能满足本表的规定时,可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间距可不限。防火隔墙的设置应符合12.2.6条的规定。 10 站房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11 有燃煤或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面向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一侧的墙,如果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其与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规定的距离减少30%,但不得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表示该类设施不应合建。 表5.0.10-2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m) 设施名称 LNG储罐 CNG储气设施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密闭 卸油点 LNG 卸车点 天然气压缩机(间) 天然气调压器(间) 天然气脱硫、脱水装置 加油机 CNG、LNG 加气机 LNG潜 液泵罐 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 气化器 站房 消防泵房 和消防水 池取水口 有燃气(油)设备的房间 站区 围墙 一 级 站 二 级 站 三 级 站 CNG 系统 LNG 系统 汽、柴油罐 油罐 6 4 3 6 * 6 * 6 * * * * * 6 3 3 * * * * 通气管管口 8 6 6 8 * 6 * 8 * * * * * 8 5 5 * * * * LNG 储罐 一级站 2 6 8 8 12 10 6 6 6 8 10 - 2 3 10 20 14 6 二级站 2 4 6 6 10 8 4 4 4 6 8 - 2 2 8 15 12 5 三级站 2 4 6 6 8 6 4 4 4 6 6 - 2 2 6 15 12 4 CNG储气设施 * * — * — — — — * * — — — * * * * 天然气放散管管口 CNG系统 - - * — — — — * * — — — * * * * LNG系统 - - 6 — — — 4 8 8 6 6 4 8 12 12 3 密闭卸油点 * 4 * * * * * 6 6 4 * * * * LNG卸车点 — — — 6 — — — — 8 10 12 2(注1) 天然气压缩机(间) — — * — — — — * * * * 天然气调压器(间) — * — — — — * * * * 天然气脱硫、脱水装置 * — — — — * * * * 加油机 - * * 6 6 6 * * * * 加气机 * 6 6 6 * * * * LNG潜液泵罐 - — — 6 10 10 2(注1) 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 - — 6 10 10 2(注1) LNG气化器 8 10 10 2(注1) 注:1 LNG卸车点、LNG潜液泵罐、LNG柱塞泵、地下泵室入口、LNG加气机、LNG气化器与站区围墙的防火距离还应符合本规范第5.0.18条的规定。 2 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内其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中三级站的LNG储罐减少20%。 3 站房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4 有燃气(油)等明火设备的房间面向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一侧的墙,如果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无门窗洞口实体墙,则其与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设备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规定的距离减少30%,但不得位于加油加气作业区内。 5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 6 “*”表示执行表5.0.10-1。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6.1 油罐 6.1.1 汽车加油站的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油罐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设置与使用条件下的强度要求; 2 设计内压不得低于0.08MPa; 3 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年; 4 对单层壁钢制油罐和双层壁罐的钢制内罐,所采用的罐身圆筒部分的壁板公称厚度不应小于6mm,封头(包括罐内隔舱板)板公称厚度宜比罐身圆筒部分的壁板厚度大1mm。 5 1台油罐内可以设置用于储存不同油品的隔仓。 6.1.2 加油站的汽油罐和柴油罐(橇装式加油装置所配置的防火防爆油罐除外)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6.1.3 油罐设在非车道下面时,油罐顶部的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设在车道下面时,罐顶低于混凝土路面不宜小于0.9m。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沙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6.1.4 当埋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6.1.5 埋地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及人孔井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井应采用车行道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6.1.6 油罐至少应有下列两款之一的防满溢措施: 1 卸油作业中,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5%时,能够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而不发生外溢事故。 2 卸油作业中,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能够限制油料进罐速度,并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提醒卸油操作人员。 6.1.7 设置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的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计。高液位报警系统的最高液位设定,应满足报警2min后进油量不超过油罐的安全装油液位。 6.1.8 需要采取防止油品渗漏措施的加油站的油罐,应设带有渗漏检测功能的液位计,渗漏检测分辨率不宜大于0.8 L/h。 6.1.9 与土壤直接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涂料防腐蚀技术规范》SH 3022的有关规定,其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 6.2 加油机 6.2.1 加油机不得设在室内。 6.2.2 加油枪应采用自封式加油枪,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50L/min。 6.2.3 加油软管上宜设拉断阀,其脱离拉力宜为400N~1400N。 6.2.4 以潜泵供油的加油机底部的供油管道上应设事故切断阀,当加油机被撞,根部管道泄漏油品或加油机内起火时,事故切断阀应能自动关闭。 6.2.5 采用一机多油品的加油机时,加油机上的放枪位应有各油品的文字标识,加油枪应有颜色标识。 6.2.6 加油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其高度不应小于0.5m。 6.3 工艺管道系统 6.3.1 油罐车卸油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 6.3.2 储存不同油品、不同牌号的油罐,应各自独立设置卸油管道和卸油接口。各卸油接口及油气回收接口,应有明显的标识。 6.3.3 卸油接口应装设快速接头及密封帽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油罐
本文档为【GB_50156-2010_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征求意见稿)】,请使用软件OFFICE或WPS软件打开。作品中的文字与图均可以修改和编辑, 图片更改请在作品中右键图片并更换,文字修改请直接点击文字进行修改,也可以新增和删除文档中的内容。
该文档来自用户分享,如有侵权行为请发邮件ishare@vip.sina.com联系网站客服,我们会及时删除。
[版权声明] 本站所有资料为用户分享产生,若发现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客服邮件isharekefu@iask.cn,我们尽快处理。
本作品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
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下载需要: 免费 已有0 人下载
最新资料
资料动态
专题动态
is_812020
暂无简介~
格式:doc
大小:1MB
软件:Word
页数:93
分类:企业经营
上传时间:2010-11-12
浏览量: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