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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概况ICD-10 第1章​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概况 第一节 国际疾病分类简介 一、ICD的发展史 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全称为“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际统计分类手册”,简称ICD。 国际疾病分类自产生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各成员国的关注和支持下得以不断的补充、完善,并成为国际公认的卫生信息标准分类。1990年,由耶克.贝蒂荣(Jacques Bertillon,1851-1922,原译名伯蒂隆)主持,在巴黎召...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概况
ICD-10 第1章​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概况 第一节 国际疾病分类简介 一、ICD的发展史 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全称为“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际统计分类手册”,简称ICD。 国际疾病分类自产生到现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它在世界卫生组织和各成员国的关注和支持下得以不断的补充、完善,并成为国际公认的卫生信息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分类。1990年,由耶克.贝蒂荣(Jacques Bertillon,1851-1922,原译名伯蒂隆)主持,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死因分类修订会议。经26个国家的代表共同修订,通过了一个包括179组死因的详细分类和一个包含35组死因的简略分类,这是国际疾病分类(ICD)的第一个版本。此后,每隔10年左右,由法国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先后主持了10次对ICD的国家修订会议,以补充和完善ICD的内容。 1948年举行的第六次ICD国际修订会议,标志着国际生命统计和卫生统计的一个新纪元的开端。会议批准并通过了可同时用于死因分类和临床医疗、科研、教学中对疾病分类的综合性类目表,明确提出使用“根本死亡原因”、“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基本格式和确定死因规则及注释的要求,使ICD成为对疾病或死因进行分类的国际标准。 1975年举行的第九次ICD国际修订会议上,对ICD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补充和修改,使其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我国自1981年成立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以来即开始了推广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第九次修订本(ICD-9)的工作,并于1987年正式使用ICD-9进行疾病和死亡原因的统计分类。1993年5月,国际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等效采用ICD-9编制“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的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律化的轨道。 2.​ ICD-10简介 国际疾病分类ICD,自1975年第九版出版至1994年ICD-10三卷书的编辑完成,经历了近20年的时间。但真正的准备工作应是自1983年在日内瓦召开ICD-10准备会议开始,世界卫生组织多次定期召开疾病分类合作中心主任以及专家委员会会议,商议、制定第十次修订本的内容,并通过世界卫生组织各成员国和地区办事处大量征求意见和建议,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四易其稿,终于在1992~1994年先后完成并出版了《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的三卷书。该分类已于1989年被国际疾病分类第十次国际修订会议批准,并在第43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通过,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世界卫生组织1997年报告世界上已有38个国家使用或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使用ICD-10。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ICD-10的使用将不再以10年为修订期限,希望能使用20年或更长时间。 北京协和医院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自1992年开始着手ICD-10的翻译工作,经过了数年的努力,于1998年完成并出版了ICD-10三卷书的中文译本。 三. ICD的统计特点 ICD是以满足统计需要为前提的,也适用于其他一些领域的需要。它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分类轴心可变,但强调以病因为主、解剖部位极其它轴心为辅的原则。 2.分类结构可变,但既要包括全部的疾病和情况,又要尽量突出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和情况。 3.编码容量可变,但只对前三(四)位数有统一要求,扩展位数及编码不受限制。 4.采用多种形式编码的符号,以满足卫生统计、基础医学及临床教学等方面的需要。 5.强调预防的重要性,兼顾各类国家地区及不同医学领域对ICD的要求。 四.ICD工作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为了协助各国解决在开展和应用与健康有关的分类,尤其是ICD的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在全球已经建立了十个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分类合作中心: 1. 三个英语系中心总部分别设在:澳大利亚的堪培拉;英国的伦敦;美国的华盛顿; 2. 法语系中心:法国的巴黎; 3. 北欧五国语系中心:瑞典的乌普萨拉; 4. 葡萄牙语系中心:巴西的圣保罗; 5.俄语系中心:俄罗斯联邦的莫斯科; ​  6.西班牙语系中心: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 7.阿拉伯语系中心:科威特 ​  8.华语系中心:我国的北京 5.​ 我国推广应用ICD情况 第一阶段:1981~1985年,WHO卫生官员来我国考察,建议在北京协和医院成立WHO疾病分类合作中心,由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着手翻译了两卷英文版《国际疾病分类—疾病、损伤和死亡原因国家统计分类手册(ICD-9)》,为我国推行ICD奠定了理论基础;并邀请澳大利亚的菲丽丝.沃森(Phyllis Watson)女士来华讲学,为我国培养了第一批ICD死因统计的业务技术骨干,推动了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在我国的实施。 第二阶段:1986~1987年,正式推广ICD-9的工作,举办一系列培训班,1987年贵州铜仁首先采用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进行死因登记报告;接着江苏、安徽、湖南、湖北、上海、四川、辽宁、北京等地相继使用ICD开展死因统计工作。 第三阶段:1988~1999年,我国使用ICD-9开展居民死因统计工作在各地继续发展,1993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等效采用ICD-9编制的“疾病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这标志着我国应用国际疾病分类的工作已经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现阶段:推广使用ICD-10阶段。 第二节 ICD-10的主要变动 ICD-10在保持ICD-9基本内容的基础上做了较大的变动,主要表现在: 1.​ 分类的名称由过去的“国际疾病分类”改为“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为保持连续性,简称仍使用“国际疾病分类(ICD)”这一改动进一步强调了ICD的统计目的,扩大了ICD的应用范围,有利于ICD在国际卫生统计信息的交流和比较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 全书由两卷改为三卷,其中第一卷为ICD编码的内容类目表,第二卷为指导手册,第三卷为字母顺序索引。从而更加详细地介绍了在应用ICD中的有关内容。 3.​ ICD编码由“纯数字编码”改为“字母数字编码”的形式。在不增加位数的前提下,使分类可采用的编码容量有所扩大,为更加合理地分配有关内容及将来增加和改变留出了空间。 4.​ 增加了分类章节,扩大了核心内容。全书共分21章,将原来合并在一章的“神经系统和感觉器官的疾病”分别设立为“神经系统疾病”、“眼和附器疾病”及“耳和乳突疾病”三章。另外将原来的两个补充分类,“损伤和中毒的外因”及“影响健康状态和与保健机构接触的某些因素”,扩大为ICD核心分类的内容。 ICD-10基本保持了ICD-9的结构框架及编码和分类原则,并对ICD分类轴心、星剑号系统、有关死亡的定义以及对死亡和疾病进行编码的原则进行了更详细的说明。 ICD-10更加明确了“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分类家族”的概念,即以ICD为核心分类,以其他有关分类、补充分类和国际疾病命名法为外围,逐渐加强和完善这一分类家族。ICD-10的推广应用必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医学科学及卫生统计工作的水平。 在我国至少有三个理由需要使用国际疾病分类: 1.​ 我国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成员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条款的规定,成员国有义务按照ICD进行编码和分类,并向世界卫生组织报送本国的卫生统计信息; 2.​ 在各个医学领域中使用ICD的编码和分类,是使我国的卫生统计信息实现国际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基本要求,它有利于进行国际间的交流比较和促进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 3.​ 我国作为拥有全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发展中国家,采用ICD的原则收集、汇总和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的卫生统计信息对于世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节 ICD-10的基本内容 1.​ ICD-10第一卷(类目表)的内容可分为五部分,见表1。 第1部分 前言等:简介ICD及ICD-10的修订工作; 第2部分 三位数和四位数的类(亚)目:对ICD疾病编码(A00~R99)、损伤中毒的性质编码(S00~T98)和外因编码(V01~Y98)及非疾病理由就医情况的编码(Z00~Z99)见表1。 表1 ICD-10第一卷的结构 内 容 页 数 章 节 编 码 1 前言等 P1~18 2 三(四)位数类目表及内容 P19~928 共21章 A00~Z99 三位数类目表 P19~85 四位数类(亚)目表 P87~928 疾病编码内容 P89~708 1~18章 A00~R99 明确的疾病诊断编码 P89~679 1~17章 A00~Q99 不明确的症状编码 P681~708 18章 R00~R99 损伤中毒编码内容 P709~888 19~20章 S00~Y98 损伤中毒的性质编码 P709~800 19章 S00~T98 损伤中毒的外因编码 P801~888 20章 V01~Y98 非疾病理由编码内容 P889~928 21章 Z00~Z99 3 肿瘤的形态学编码内容 P929~953 M800~M998 4 死亡和疾病的特殊类目表 P955~978 5 定义 P981~982 第3部分 肿瘤的形态学编码(M800~M998):可作为一种编码对肿瘤的形态类型进行分类。编码的前四位数用于标明肿瘤的组织学类型,第五位数在一个斜线分隔符号之后,表示它的动态; 第4部份 死亡和疾病的特殊类目表:4个死因类目表,1个疾病类目表; 第5部分 定义:与死因统计有关的定义,这些定义已经被世界卫生大会所通过,它们被包括在此是为了便于数据在国际间的可比性。 二.ICD-10第二卷(指导手册)主要由五部分组成,见表2。 表2 ICD-10第二卷的结构 内 容 页 数 1 对ICD-10的说明 2~11 2 如何使用ICD-10 12~19 3 疾病和死亡编码规则和指导 20~84 4 统计报告 85~95 5 ICD发展史 96~103 本卷包括对记录和编码的指导、在该分类使用的实际问题上大量的新材料以及对分类历史背景的概括介绍。本手册还提供对ICD的基本描述,对死亡和疾病编码人员的实际指导以及对数据报告书及解释的指南。 三.ICD-10第三卷(索引)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见表3。 表3 ICD-10第三卷的结构 内 容 页 数 编码范围 1 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 9~1124 A00~T98 Z00~Z99 2 损伤的外部原因的字母顺序索引 1125~1212 V01~Y98 3 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的字母顺序索引 1213~1369 T36~T65 X40~X49 X60~X69 T10~T19 Y40~Y59 第1部份 疾病和损伤性质的字母顺序索引:列出所有可分类在第一至十九章及二十一章的术语,但除外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 第2部份 损伤的外部原因索引:是疾病和死亡外因的索引,并包括所有可分类在第二十章的术语,但除外药物和其他化学物质; 第3部份 药物和化学制剂表索引:列出各种可分类在第十九章的物质的中毒及药物有害效应的编码,及其它们在第二十章中的编码以指出中毒是属于意外的、蓄意的(自伤)、未确定的或是适当使用正确物质的有害效应。 第四节 各卷之间关系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本(简称ICD-10)共分三卷,其中第一卷(简称类目表)包括主要分类,包括三位数类目表及内容类目表和四位数亚目;第二卷对ICD的使用者提供指导;而第三卷(简称索引)是第一卷的字母顺序索引。 三卷书的联合使用 : ┏━━━━┓ ┃ 第三卷 ┃ ←→ ┏━━━━┓ ·第三卷:确定主导词,查找编码 ┗━━━━┛ ┃ ┃ ·第一卷:核对并最终完成编码 ↓ ┃ 第二卷 ┃ ·第二卷:参考有关文字说明 ┏━━━━┓ ┃ ┃ ·三卷书互相补充,缺一不可 ┃ 第一卷 ┃ ←→ ┗━━━━┛ ┗━━━━┛ 第二章 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一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病伤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由卫生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收集并保存。其用途主要包括: (1)​ 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记载死者的各项基本情况及死亡原因,有关部门据此注销户口以及办理殡葬火化等手续; (2)​ 在特定情况下,作为一种法律证据提交公安、司法部门; (3)​ 死因统计的原始资料,卫生部门利用它可以进行居民健康状况的专题研究,提出优先解决的公共卫生问题,为制定卫生工作方针,采取防病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四)越来越多地作为保险理赔、遗产公证等必备的文件证据。 第二节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一、基本格式 世界卫生组织制定了统一格式的“国际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书”,并明确指出:只有按照这种统一格式填写的死亡证明书才基本符合国际标准化要求。我国的居民死亡原因证明书是卫生部在1990年8月正式发文使用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格式分为三部分内容,即: 第一部分是死者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是与死亡有关的疾病或损伤诊断,死亡原因又分为Ⅰ、Ⅱ部分。 第三部分是由统计人员填写的根本死因及统计分类。 二、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一般应由直接负责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的治疗或抢救工作的临床医生填写。如果病人到达医院时已经死亡或在家中死亡或在外地死亡的,则由乡(镇、街道)医生或乡村医生、社区医生通过询问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和其他情况的死者家属或其他直系亲属或者同事、邻居,将了解到的死者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整理后填写。如系意外的损伤或中毒,需要同时填写损伤或中毒的临床表现和造成死亡的外部原因。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当即确定其直(间)接死因的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卫生部门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内容应实事求是,填写项目要逐项填写清楚,不能缺项漏项,最后必须有医生签字和单位盖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样张: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卫生部 省 市 区(县) 街道(乡)派出所 编号 公安部制发 民政部 死者姓名 性 别 男、女 民族 主要职业及工种 身份证编号 常住户口地址 婚姻状况 1.未婚2.已婚3.丧偶 4.离婚 9.不详 文化程度 1.文盲或半文盲2. 小学 小学生如何制作手抄报课件柳垭小学关于三违自查自纠报告小学英语获奖优质说课课件小学足球课教案全集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测试题 3.中学4.大学9.不详 生前工作单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死亡日期 年 月 日 实足年龄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 死亡地点 1.医院病房2.急诊室3.家中或赴医院途中4.外地及其他9.不详 家属住址或工作单位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请填写具体的疾病名,勿填症状体征) Ⅰ.(a)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 (b)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 (c)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 : Ⅱ.其他疾病诊断(促进死亡,但与导致死亡无关的其他重要情况) 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1.省级(市)医院2.地区级(市)医院3.县级(区)医院4.卫生院5.乡村医生6.未就诊9.其他及不详 死者生前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依据:1.尸检2.病理3.手术4.临床+理化5.临床6.死后推断99.不详 住院号 :     医师签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根本死亡原因:          ICD编码:     统计分类号:        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E编码:       统计分类号:         调 查 记 录 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 被调查者 与死者 联系地址或 电话 姓 名 的关系 工作单位 号码 死因推断 调查者 调查 年 月 日 签 名 日期 (一)基本情况项目填写 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每一项目,字迹清晰,不缺项、不错项。填写选择式问题时,只可选择最适合的唯一答案,不能多选。有些项目可参考下列要求填写: 主要职业及工种 按就职时间最长的职业填写,并尽可能填写职业和主要从事的工作,如工人中的车工、钳工、电工、纺织工、电镀工、炊事员……等; 常住户口地址 应按户口簿上登记的住址填写完整,包括住处的具体门牌号码; 婚姻状况:按法定的婚姻状况分为未婚、已婚(再婚、复婚、分居)、丧偶、离婚、不详5种情况选择并打“√”;对老年人应注意“丧偶”一栏的选择; 文化程度:指15周岁及以上死者的最高学历,文盲半文盲指不识字或识字不足1500个,不能阅读通俗书报,不能写便条的人;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分别是指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生前工作单位 是指死者死前最后所在的、工作时间较长的那个单位; 出生日期与死亡日期 按照公历填写年、月、日,如按阴历的,则推迟1个月计算; 实足年龄 按照周岁计算, 计算 方法 快递客服问题件处理详细方法山木方法pdf计算方法pdf华与华方法下载八字理论方法下载 :a;死亡时已过生日,实足年龄 = 死亡日期 – 出生日期 b;死亡时未过生日,实足年龄 = 死亡日期 – 出生日期 – 1 c;未满1周岁婴儿填写实足月龄;28天以内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天数;未满1天的新生儿,填写存活小时、分钟。 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指最了解死者生前疾病和其他情况的直系亲属或者同事、邻居的姓名和住址或联系单位、电话号码;14岁以下的儿童填写父、母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二) 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 这部分是完全按照国际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格式编制的,是指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死亡原因又分为Ⅰ、Ⅱ部分,第Ⅰ部分是《死亡医学证明书》的主要内容,需要填写导致死亡的疾病,以及更早的原因,这是必须要填的部分。 第Ⅰ部分(a)中填写最后造成死亡的那个疾病诊断或损伤中毒的临床表现,如肺心病、颅骨骨折(不要填写呼吸、循环衰竭等情况);(b)中填写引起(a)的疾病或情况,如肺气肿、高血压、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骑自行车与汽车相撞、跳楼自杀);(c)中填写引起(b)的疾病或情况,如慢性支气管炎。各行之间的逻辑关系是(c) (b) (a) 死亡。最早的疾病填入第Ⅰ部分的最低一行,并不一定要填满各行。在第Ⅰ部分中还需填写每个报告的疾病或情况从发生到死亡时大概的时间间隔,如果能填写出来,则可以帮助判断各种疾病间的关系。 第Ⅱ部分是对第Ⅰ部分内容的补充,填写其他促进死亡的疾病或情况,如果没有则可以不填。 疾病的最高诊断单位:一般指死前主要疾病的最后诊断单位;也可填写在第Ⅰ部分(a)中报告的疾病的最高一级诊断单位。如:省级(市)医院包括相当于省级及以上的各类医院,其他依次类推。 死者生前和上述疾病的最高诊断依据:按照实际确诊的各项依据中选择并打“√”,如同一种疾病实行诊断分级,取最高级别的诊断依据;“病理”指从人体内摄取组织进行切片诊断,“临床+理化”包括三大常规的化验、X光拍片、胸透、CT、B超、磁共振等特殊检查;“临床”指望、闻、问、切; (三)统计人员填写的项目 证明书最低一行是统计人员填写的内容,其中根本死亡原因需要统计人员通过医生报告的有关疾病和情况,运用ICD的规则加以确定,然后给予相应的ICD编码和统计分类号。 (四)证明书背面的调查项目 这部分由临床医生、社区医生、防保医生填写,主要填写造成死亡的致死疾病和死者生前患有的其他各种疾病的全称、发病时间、诊断单位和诊断依据。 对已明确诊断的疾病用精简的医学术语写出病历摘要;对死因不明者要结合死者生前的既往史、现病史、生活史或有关健康问题的因素写出摘要。临床医生不要填写如心电图一条线、呼吸、脉搏为0等具体的检查内容,应结合死者诊治过程,将化验、特检结果、生前慢病史简单描述。 三、常见不规范填写 (一)报告的信息不够全面,不够准确 ​ 只填写了造成直接死亡的临床表现或症状群,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高热、肝昏迷、休克、内出血、尿毒症、败血症、肝硬化等,而未进一步追踪引起以上直接死因的根本疾病; ​ 只填写全身性疾病情况,如高血压、风湿热、动脉硬化等,而未报告与之相关的具有更特异性的疾病情况; ​ 报告信息太笼统,如填报传染病未报告病原体,肿瘤未明确良性或恶性、原发或继发、部位者,心脏病、先天异常、孕产妇死亡未特指;未报告晚期效应等 ​ 填写老衰、病亡、猝死、来院已死或死因不明而未进一步入户调查核实; ​ 损伤和中毒,只报告临床表现未报告造成事故的外部原因,或只报告外部原因,未报告临床表现; (二)疾病顺序混乱 ​ 颠倒顺序 ​ 顺序混乱甚至根本没有顺序 ​ 同一行填写多个疾病诊断 (三)调查记录空缺,使统计编码人员无法对死因填写情况、逻辑顺序进行正确判断,不利于根本死因的确定。 第三章 死因调查 第一节死因调查和死因统计工作意义 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简称“死因统计”)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有关卫生统计内容开展的一项国家法定统计工作,是一门研究居民死亡原因及其规律的学科。由于死亡资料比疾病资料更明确更直接,因此国际上都用死亡资料来反映一个地区的居民健康状况和卫生状况,同时,死亡资料也间接反映了社会、经济、文化及其他生物物理因素对居民健康的影响。开展居民死因调查和死因统计工作,对各种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进行国际疾病分类(简称“ICD”),根据死亡谱的不断变化,为政府部门制定卫生方针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按照ICD的分类原则编码后得出的统计资料才具有可比性,能够与其他国家的资料进行交流和比较。 居民死亡后,死者家属和死者相关社会,有权知道准确的死亡原因,这种权利无论是被忽视或是被滥用,均将导致法律纠纷或对法律尊严的挑战。因此及时的、科学的、认真死因调查已经超过医疗卫生部门的义务,而上升到政治、法律、伦理的高度,成为维护公民正当权利、维护社会安定、保证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各险种理赔都要求有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理赔的依据。继承遗产、意外伤害和尸体火化也需要死亡医学证明书作为证据。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死亡医学证明书的 第二节 死因调查工作的报告程序 第三节 死因调查基本内容 1、​ 调查方法 死因调查主要采用现场询问方法。在医院死亡的个案,由负责诊治的临床医师通过死者死前的临床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及家属等知情者既往史的描述综合判断得出死亡原因,并按照ICD填写要求规范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对于非医院死亡个案和在医院死亡,但死因填写不符合ICD要求的卡片,均要开展入户死因调查或复查。一般宜在死后一个月内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太长,以免家属回忆错误或有关医院诊疗资料销毁、遗失。调查内容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1.​ 既往史:包括死者生前患过的所有疾病名称、发病距死亡间隔时间、诊断单位和诊断依据,以及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如生长发育、家族史、遗传史、职业史、接触史等。 2.​ 现病史:指死者死前发病的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包括起病急缓、病程长短、病情轻重,原发病的并发症或继发,实验室检查结果,疾病的演变和治疗过程,是否后遗症即晚期效应等,对现病史要重点询问。 3.​ 生活史:死者生前的饮食、生活习惯、烟酒嗜好、家庭状况、经济收入、社会接触、卫生习惯等。 2、​ 调查(复查)指征 对于在医院死亡且经临床医生诊断,死因明确,并按要求规范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亡个案,不需入户再作死因调查。但对于只报告死亡情况而未报告死亡原因,或报告的死亡原因不明确、不符合ICD填写要求,无法确定根本死因或确定依据不足、不符合逻辑的死亡个案,则需进行死因复查。调查(复查)指征: 1.​ 与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对死亡名单时发现未报告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死亡个案; 2.​ 死亡医学证明书中填写临死前的表现,如呼吸衰竭、心力衰竭、肝昏迷、休克、出血,而未进一步追踪造成这些情况的疾病或损伤; 3.​ 死亡证明书填写“老衰、猝死、死因不明、老死”等,未追溯具体的死亡原因; 4.​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某一些症状群,如尿毒症、肝硬化、败血症、酸中毒、早产等,未填写造成症状的起始前因; 5.​ 填写全身性疾病情况,如高血压、动脉硬化、风湿热,未报告与之联系的更具特异性的疾病; 6.​ 填报传染病未核实性质、病原体,肿瘤未报告良性或恶性、原发或继发、部位者,未特指心脏病、先天异常、孕产妇死亡等; 7.​ 损伤中毒死亡,未报告造成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或临床表现。 8.​ 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的疾病或情况有逻辑疑问。 9.​ 死亡证明书存在缺错项。 3、​ 死因调查的注意事项 1.​ 调查时要讲究调查方式,要向被调查者说明调查的意义和目的,态度要和蔼可亲,在调查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立场,与被调查者建立一种友好信任的关系,以取得被调查者的信任和合作,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调查对象选择对死者情况比较了解的亲戚或同事、邻居,以便得到比较真实的疾病情况,如系一些比较忌讳情况死亡,直系亲属不愿真实说明,应设法向有关单位或知情者调查。 3.​ 在调查中尽可能得到死者的病历和有关实验室、辅助科室检查结果,这对核实疾病、作出明确诊断将提供最有力的依据。 4.在调查中如遇到疑难病症,一次询问可能病情不清楚,应扩大调查范围,向死者生前工作单位、劳保及医务部门,就诊过的医疗单位进行追踪核查。 5.调查者在获得大量调查材料基础上,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经过归纳概括,写出简要的调查记录。 6.在调查中避免暗示或诱导造成病史失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多次询问不能确立死亡原因者,应按死因不明处理。 7.在调查中既要防止草率和简单不负责任的态度,把可以查明的死因推到“死因不明”的范围中去,又应注意为了减少死因不明的比例而人为地随意推断死因。 第四节 各类主要系统疾病的调查重点 国际疾病编码及分类(ICD-10)的统计工作,最终是把人类死亡归纳成十九类系统疾病进行统计的。为了使死因统计人员更好的运用ICD规则,对各种疾病进行正确编码及分类,要求填报人员在填写死亡证明书时应考虑下列内容,并在调查记录中填写清楚。 一、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应尽量报告传染病的性质(急、慢性)、病原体、传播方式、侵害部位等。如: 急性阿米巴痢疾 志贺氏菌性痢疾 结核性脑膜炎 蚊媒介的出血热 葡萄球菌性小肠结肠炎 急性病毒性肝炎 (1)痢疾:应注意填写其性质和病原体,因为在ICD中不同的痢疾可以被分到许多类目中。如“阿米巴痢疾”分到“寄生虫病”中,“志贺氏菌性痢疾”分到“肠道传染病”中,等等。 (2)腹泻、胃肠炎:应明确指出有无传染性,因为在ICD中凡没有指出传染性的,则分到“消化系疾病”。 (3)破伤风、败血症:应尽量报告引起破伤风或败血症的原因(例如:新生儿破伤风、产后破伤风、严重的刀割伤后的破伤风;手术后败血症、产褥期败血症、肺炎球菌性败血症等)。 (4)病毒性肝炎:不要笼统地填写为“肝炎”,而应具体填写肝炎的性质及分型(例如:传染性肝炎、乙型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炎等);如果“慢性肝炎或肝硬变”是由于病毒性肝炎引起的,则必须给予报告。因为在ICD中病毒性肝炎分到“传染病”中,“慢性肝炎、酒精性肝炎”则分到“消化系疾病”中。 二、肿瘤 肿瘤的报告首先要报告是良性、恶性,原发、继发和肿瘤的部位。 对于恶性肿瘤应报告其原发部位,如果是继发性的恶性肿瘤致死,则必须明确写出“继发性”三字,并同时报告原发部位。如果有关于肿瘤组织形态学的诊断,也应同时报告。对于肿瘤的诊断,应尽量以手术、病理诊断为依据,不要轻易根据临床表现或化验结果下诊断。当有一个以上的原发部位时,应将最严重的原发部位首先报告。 (1)肠道恶性肿瘤:应详细报告具体部位,例如:十二指肠、小肠、结肠、直肠等。 (2)肝恶性肿瘤:要区别肝内胆管、肝外胆管的恶性肿瘤。 (3)子宫恶性肿瘤:要区别子宫体、子宫颈恶性肿瘤。 (4)脑瘤:应尽量报告“恶性、良性”或组织形态学的情况。 (5)对填写“怀疑”或“可疑”恶性肿瘤的诊断要慎重。 三、精神疾患 精神疾患的诊断应由专业精神病医院或医生做出,一般医务人员不宜轻易下诊断。特别是老年人的痴呆和少年儿童的多动症等,都需要有专业诊断。 精神病人的死亡,不管是处在精神病的发作期或恢复期都应同时报告精神病史。 (1)癫痫、破伤风患者发生意外事故:应查明当时是否处于活动期及其发作情况,如果没有明确的发作,ICD中则不考虑癫痫、破伤风的影响。 (2)大量饮酒后突然死亡:在ICD的精神疾患中包括酒瘾综合征(同于饮酒引起的精神疾患,患者强迫自己连续性、周期性地饮酒,借以体验酒精产生的精神效应或排除缺酒时的不适感)、急性酒精中毒(因为醉酒而就医,其饮酒的动机是通过饮酒主动损害其身体健康)。如果死者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况,仅仅是由于在与亲戚、朋友聚会时过量饮酒,因酒精对机体的急性损害而致死,则可填写为“意外的酒精中毒”。 四、循环系统疾病 应尽量报告疾病的病因、性质、部位等。例如: 急性风湿性心包炎 闭塞性血栓血管炎 腹主动脉动脉瘤破裂 急性心肌梗塞形成 风湿性二尖瓣回流 脑基底动脉血栓形成 (1)心脏病:应详细报告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心脏病及其病因,只要原因明确,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的病因。例如:对冠心病应区别急性心肌梗塞或慢性、陈旧性冠心病;对肺心病应区别急性肺动脉高压引起、脊柱(后)侧突引起或慢性呼吸系病(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等)所引起;对于其他疾病或情况引起的心脏病(传染病、先天异常、妊娠分娩及产褥疾病等)也需详细报告。 (2)脑血管病:应尽量报告准确的疾病诊断,如:脑出血、脑血栓等,不要笼统地报告为脑血管病、脑血管意外等。如果死者是因脑血管造成偏瘫、长期卧床,后死于褥疮败血症,则需将后面的情况一起报告。 五、呼吸系统疾病 应尽量填写疾病的性质、部位、病原体及其他致病原因。例如: 慢性梗阻性支气管炎 老年性坠积性肺炎 内因性哮喘 (1)肺炎:特别要注意对新生儿和老年人肺炎的正确诊断和报告。新生儿肺炎必须要区别感染性或吸入性,如果无法分清,则应报告发生肺炎的时间是出生后第几天。老年人肺炎也必须要区分感染性或坠积性。 (2)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哮喘:常常引起肺心病而死亡,应同时报告。 六、消化系统疾病 应报告疾病的性质、部位及并发症等。例如: 急性阑尾炎伴有穿孔 胆囊结石伴有慢性胆囊炎 坏疽性股疝 (1)溃疡:要明确报告部位,不要笼统写为“上消化道”。例如:胃和十二指肠溃疡、胃空肠溃疡、小肠的原发性溃疡等。 (2)慢性肝病和肝硬变:应尽量报告更早的原因,如:病毒性肝炎、酒精性肝硬变或血吸虫。 七、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要调查患病的年龄,疾病的急慢性,临床的综合症,病变的部位,检出的病原体等。如淋球菌感染(属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系统),肾病合并妊娠分娩或产褥期(属妊娠、分娩和产褥期疾病),糖尿病性肾脏疾病(属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等虽和泌尿、生殖系统有关,但ICD选择根本死因时却不属此类疾病。 八、孕产妇死亡 包括妊娠满28周至妊娠结束后未满42天的孕产妇,由于直接或间接产科原因造成的死亡。如果孕产妇由于恶性肿瘤死亡或由于意外事故而死亡,则应着重报告后面的疾病和情况,对于孕产妇的情况可以不考虑。 (1)产后出血:常常为致死原因,但应尽量报告产后出血的疾病或原因,如:胎盘滞留、胎盘早剥等。 (2)间接产科原因:如果孕产妇由于妊娠分娩期间其他系统的疾病(如:糖尿病、先天性心脏病、脑血管病、心血管病、传染病等)造成死亡,则需同时报告孕产妇情况和其他系统的致死疾病。 九、先天异常 先天异常必须是从出生时便具有的先天性情况,对于年龄较大者报告死于先天异常,则必须写明“先天性”。 (1)严重的先天异常可以导致死亡,例如:脊柱裂、无脑儿、脑积水、先天性心脏病等。 (2)有些先天异常虽然并不是直接致死原因,但往往成为新生儿被放弃治疗、放弃喂养的主要理由。如腭裂、唇裂、内脏膨出、严重的肢体畸形等。应根据情况给予明确的报告。 (3)当无法判断是否为先天异常时,应写明死者的实际年龄(按周岁、月、日计算),尤其对婴儿、新生儿更是如此。 (4)先天性心脏病:应尽量写出具体的心脏病类型,如:法乐氏四联症、先天性室间隔缺损等。 十、新生儿疾病 在ICD中主要是指“起源于围生期的若干情况”,我国执行的围生期是从“妊娠28周至出生后未满7天”阶段内的死亡(包括死胎、死产和7天内的新生儿死亡)。对于出生后超过七天的新生儿死亡或婴儿死亡,如果医生认为其致死疾病的起源是在围生期内,仍应报告这一顺序关系;如果是在出生后七天以上发生的疾病造成新生儿或婴儿死亡,则可以不考虑围生期的情况。一般来说,超过一周岁的儿童不再考虑围生期的情况。 (1)围生儿致死的原因可以分为两种,即围生儿本身的疾病或受母体疾病的影响造成死亡。因此,医生在报告时应尽量将这两种原因及其关系正确报告出来。例如:脐带缠绕致新生儿严重的出生窒息;胎盘机能不全致极低体重儿;等等。 (2)早产、子宫内缺氧或窒息等情况,一般不作为根本死因,要尽可能报告导致围生儿死亡的本身疾病。例如:巨大儿、极度不成熟、肺透明膜病等。 (3)新生儿吸收性肺炎:参见对“肺炎”的说明。 (4)当医生认为围生儿死于多种疾病而又无法判断时,应按照“先重后轻”的原则顺序列出。一般应先列出新生儿严重的疾病、畸形、早产等。 十一、损伤和中毒 对于损失和中毒类的死亡要同时调查填报两个方面的情况: 1.临床表现:主要指损伤和中毒的性质(如骨折、脏器损伤、烧伤、中毒和毒性效应等)、损伤的类型、具体部位(颅内、胸部、腹部、四肢等)损伤中毒的程度(轻、中、重)、中毒的物质、种类等。 2.外部原因:指造成损失中毒的原因,首先要明确报告是意外的损伤,如各种交通事故(是汽车、火车、轮船、木船,还是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怎样相撞,是行走时,乘车时,还是违反交通规则等等)意外跌落、砸死、意外机械性窒息、意外中毒事故;还是自杀或被杀(采用的手段或形式,导致的原因等)。由于意外死亡要涉及法律责任,在对调查结果下结论时一定要审慎。对15岁以内的自杀更应调查清楚后再填报。 十二、关于死因不明 对死后未做尸体解剖,调查者又无法获得死因的疾病史;或死者属老年或高龄人群,生前没有任何明显疾病,临死又没有典型的临床症状体征,无法归类到其它疾病者,按“死因不明”定论,但在填写死亡卡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体征一栏中,必须按照填写要求填报。 第五节 死因调查中逻辑性说明 凡属下列死亡者需注明诊断单位及致死病名,在调查中下结论要慎重,死亡医学证明书记录要全面。 1.肺结核<20岁; 2.血吸虫病在1958年以后出生的; 3.淹死为0岁组; 4.鼻咽癌、食道癌、胃癌、肺癌、乳腺癌、宫颈癌<15岁; 5.风心、高心、冠心、肺心、高血压病、脑血管病<15岁; 6.精神病<5岁; 7.糖尿病<5岁; 8.尘肺和矽肺<40岁; 9.前列腺增生<20岁; 10.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慢性肝病和肝硬变<15岁; 11.肺气肿、哮喘、老慢支<40岁的要详细填写调查记录; 12.先天畸形50岁及以上,要注明畸形部位及名称; 13.妊娠、分娩和产褥期并发症,超过终止妊娠后42天者,需加以说明; 14.早产儿和未成熟儿、产伤和窒息及新生儿疾病超过27天,应注明原因; 15.“自杀”<15岁,要详细说明原因。 第四章 ICD-10的死亡编码规则和注释 第一节 定义 1.​ 起始前因 在证明书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记录的情况。 2.​ 根本死亡原因 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是统计列表所选择的死亡原因。 3.​ 顺序 “顺序”是指两个或多个情况前后相继排列于第Ⅰ部分之各行上,每个情况都是记在其上行之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 例1:Ⅰ(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如果在证明书上的一行上存在一个以上的死亡原因,则可能有超过一个的报告顺序。在下面的例子中报告了四个顺序: 例2:Ⅰ (a)昏迷 (b)心肌梗死和脑血管意外 (c)动脉粥样硬化 高血压 其顺序是: ​ 动脉粥样硬化 (导致) 心肌梗死 (导致) 昏迷; ​ 动脉粥样硬化 (导致) 脑血管意外 (导致) 昏迷; ​ 高血压 (导致) 心肌梗死 (导致) 昏迷; ​ 高血压 (导致) 脑血管意外 (导致) 昏迷; 因此,第Ⅰ部分填写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疾病情况,应一行填写一个疾病,且下一行的疾病总是能引起上一行疾病或情况,即存在逻辑顺序。 第二节 死亡编码规则 一、总原则 总原则指出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一个情况时,就选择单独列在第Ⅰ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例3:I (a)肺脓肿 (b)大叶性肺炎 选择大叶性肺炎 例4 :I (a)外伤性休克 (b)多发性骨折 (c)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 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为根本死因 例5:I (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化 (d)乙型肝炎 乙型肝炎为根本死因 二、选择规则 规则1.如果存在不止一个死因顺序,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终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例6:I (a)支气管肺炎 (b)脑梗死和高血压性心脏病 选择)脑梗死(I63.9)。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脑梗死引起的支气管肺炎和由于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的支气管肺炎。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2. 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例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例7:I (a)恶性贫血和足坏疽 (b)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恶性贫血(D51.0)。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 规则3. 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I部分或第Ⅱ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假定的直接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 卡波西肉瘤、伯基特瘤以及淋巴、造血等有关的恶性肿瘤(C46.-,C81~C96)可以认为是HIV病的直接后果,其他肿瘤不能做如此假定。 ​ 任何感染性疾病(A00~B19,B25~B49,B58~B64,B99HUO J12~J18)可以认为是HIV病的直接后果。 ​ 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出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塞、血栓形成、败血症、心脏停搏、肾衰竭、吸入、肺不张及梗死)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 ​ 肺炎和支气管肺炎可以是任何疾病的并发症。 ​ 栓塞性疾病可以是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血栓性静脉炎、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分娩或任何手术的直接后果。 ​ 继发性疾病可以是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的直接后果。 ​ 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可以是恶性肿瘤的后果。 ​ 任何肾盂肾炎可以是泌尿系梗阻,例如前列腺增生、输尿管狭窄的后果。 ​ 肾炎综合征可以是链球菌感染(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的后果。 ​ 脱水可以是任何肠道传染病的后果。 ​ 对某器官的手术可以认为是证明书上任何地方所报告同一该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的直接后果。 三、修饰规则 经过以上规则选择出来的死亡原因不一定是最有用的情况,例如:衰老、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可能是导致死亡最起始的原因,作为根本死因进行报告会使我们忽略、遗漏很多由它引起,但比它更重要的疾病,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应用修饰规则,旨在改进死亡数据的有用性和精确性。 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可以分类到第十八章(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其他处者),除外R95(婴儿猝死综合征),而在证明书上又报告了可以分类在R00—R94或R96—R99以外其他地方的一个情况,则重新选择死亡原因,就好象分类在第十八章的情况未曾报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例8: Ⅰ (a) 心肌变性和肺气肿 (b) 衰老 选择心肌变性为根本死因,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衰老。 规则B.琐细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琐细情况,证明书上又报告了一个更严重的情况,则重新选择根本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反应的结果,则选择该有害反应。 例9: Ⅰ (a) 手术中出血 (b) 扁桃体切除术 (c) 扁桃体肥大 选择在外科手术中的出血作为根本死因。 规则C.联系 当选择的原因与证明书上报告的其他更为重要的情况同时报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因果关系、伴有关系,则需要应用对根本死因的注释,重新进行编码。 例10:Ⅰ (a ) 急性心肌梗死 (b)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选择急性心肌梗死作为根本死因。 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术语。 例11:Ⅰ (a ) 脑梗死 (b) 脑血管意外 选择脑梗死作为根本死因。 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类中对此效应给予了特殊的说明,例如肾炎、支气管炎和白血病。 例12:Ⅰ (a) 三期梅毒 (b) 初期梅毒 编码到三期梅毒 (A52.9)。 例13:Ⅰ (a)慢性心肌炎 (b)急性心肌炎 选择急性心肌炎为根本死因。 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的后遗症”类目如下:B90-B94,E64.-,E68,G09,I69, O97和Y85-Y89。 例14:Ⅰ (a) 坠积性肺炎 (b) 偏瘫 (C)脑血管意外(10年) 选择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为根本死因。 第三节 两个注释 一、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注释 1 ) 1.​ 注释的基本形式 编码 1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 编码 2 I13.- 高血压性 说明 伴有、提及┄┄ 心脏病和肾脏病 内容 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 编码1:是根据总规则或选择规则选出的起始前因。 编码2:根据条件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情况建立联系以后给出的新码。 2、说明内容:疾病之间的联系以若干形式对编码1加以说明,常见的有以下四种形式,就其基本内容逐一介绍如下: ⑴不用于根本死因的编码 在国际疾病分类手册中,B95 - B97 均是以病原体感染作为死亡原因的,没有具体的疾病,不能作为根本死因,需要进一步调查该病原体感染后引起的具体疾病。例如B95 链球菌和葡萄球菌感染,应进一步调查链球菌感染后,是否引起其他章节中的疾病,如猩红热、心肌炎、风湿热等疾病,应编码到相应的疾病类目中去;都需要继续调查更早出现的病因,按早期病因编码。 R95 婴儿猝死综合症,尽可能了解婴儿是否由外部原因造成的猝死,如闷被窒息,从高处摔下或由于婴儿对环境的适应性差而照顾不周引起的死亡;R96 其他猝死主要指成人,应调查是否由心脑血管病所引起;不明及原因未特指的死亡,确实调查不出原因者,只能作原因不明统计。 (2)如果根本原因已知的话,则不用此编码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在ICD - 9 中所指的“往往被其他编码替代的编码”。F01 血管性痴呆 如果血管性痴呆是由于脑血管病的并发症所引起,则根本死因编码不用F01 ,而用脑血管病的编码作为根本死因编码。F02分类于他处的其他疾病引起痴呆,他是除了老年痴呆症和脑血管病以外的病因引起的痴呆症,在统计编码中应以引起痴呆的病因作为根本死因,而不用F02 编码。 (3)当报告……时,编码到…… 或 (4)伴有提及……时,编码到…… ①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与其他系统疾病同时报告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众所周知,是由特定的病原体引起的疾病,它不可能由其他系统的疾病所引起。所以当报告卡中任何一个部分报告为恶性肿瘤或某些免疫系统疾病时,应将编码编到恶性肿瘤和免疫系统疾病类目中。但是要注意的是报告恶性肿瘤的同时报告为HIV时,应编码到HIV(B20 - B24)类目。原因是除HIV以外,恶性肿瘤和免疫系统疾病可以使机体的免疫力下降,容易感染各种病原体而引起相应的传染病。例如A15 - A16 呼吸道结核病,不论是否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当伴有提及尘肺(J60 - J64)的情况,均编码到J65 尘肺伴有结核病类目。 ②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伴有提及其他系统疾病 E86 血容量缺失,当伴有或提及A00霍乱,A01伤寒和副伤寒,A02其他沙门氏菌感染,A03志贺氏菌病,A04其他细菌性肠炎,A05其他细菌性食物中毒,A06阿米巴病,A07其他原生动物性肠道疾病,A08病毒性和其他特指的肠道感染,A09推测为传染性病因的腹泻和肠炎,具有上述之一者,均编码到相应提及疾病编码类目中,即A00—A09。 ③ 精神和行为障碍,提及某些精神物质或报告为……的起始前因 当精神和行为障碍提及某些精神物质时,不编码在F01 ​​​- F09 器质性(症状性)精神障碍类目,而编码在F10 - F19 使用酒精、鸦片类、大麻类、镇静剂、催眠剂、可卡因、兴奋剂(咖啡因)、致幻剂、烟草、挥发性溶剂等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类目中,其四位编码位 .0 急性中毒, .5 精神性障碍,.5的情况下伴有提及依赖综合症时,编码到 .2 。F10 使用酒精引起精神和行为障碍,同时报告酒精性肝炎时,编码到K70 酒精性肝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四位编码。 ④ 神经系病伴有提及其他系统疾病 G25.5 其他舞蹈病,伴有提及急性风湿热(I00 - I02)时,编码到I02 风湿性舞蹈病,当伴有提及I05 - I09 慢性风湿性心脏病,亦编码到I02 风湿性舞蹈病。G81 偏瘫和G82 截瘫和四肢瘫,则需调查引起瘫痪的原因。 ⑤ 循环系统疾病伴有提及其他疾病 I05.8 其他二尖瓣 、I05.9 二尖瓣疾病 NOS,当提及非风湿性二尖瓣疾患,编码到I34 非风湿性二尖瓣疾患。I09.1 风湿性心内膜疾病,瓣膜未特指,I09.9 风湿性心脏病,凡提及慢性风湿性的,编码到I05 - I08 慢性风湿性心脏病。I10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指原因不明的高血压,一般原发性高血压不会引起死亡,只有伴发心脑血管疾病或肾脏疾病,才会引起死亡。 ⑥ 呼吸系统疾病伴有提及其他疾病 J00 急性鼻咽炎[普通感冒]、J06 多发性未特指部位的急性上感,当提及脑膜炎时,编码到G03.8 其他特指原因引起的脑膜炎;提及颅内脓肿和肉芽肿,编码到G06.0 颅内脓肿和肉芽肿;提及中耳炎,编码到H65 - H66 非化脓性中耳炎和化脓性中耳炎,提及乳突炎。编码到H70 乳突炎和有关情况;提及流行性感冒和肺炎,编码到J10 - J18 各类流感和各种肺炎;提及支气管和细支气管炎,编码到J20 - J21 急性细支气管炎和未特指的下呼吸道感染;提及慢性支气管炎,编码到 J40 - J42 未特指的急慢性气管炎;在这里需注意的是,当年龄小于15岁的儿童中,未特指急性或慢性支气管炎时,可假定为急性,分类到J20 急性支气管炎类目中;提及阻塞性肺病,编码到J44 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病;提及急性肾病综合症时,编码到N00 急性肾炎综合症。J20 急性支气管炎,伴有提及单纯性和粘液化脓性慢性支气管,即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编码到J41 单纯性和粘液化脓性慢性支气管炎。J40 未特指为急性或慢性的支气管炎,J41 单纯性和粘液化脓性支气管炎,J42 未特指的慢性支气管炎,当伴有提及肺气肿或其他阻塞性肺病时,编码到J44 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病。J45 哮喘,应根据不同的致病原因进行编码,即根据致敏原而进行编码。 (4)疾病联系后的层次关系 I22 随后性心肌梗死 I60-I69 脑血管病 I21 急.性心肌梗死   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 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 I10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 其他联系 I70 动脉粥样硬化症 3.编码之间联系的总结 A00-B99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除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病(B20-B24),当报告为恶性肿瘤的初始前因时,编码到C00-C97。 A15.- 呼吸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 A16.- 呼吸道结核病,未经细菌学或组织学所证实 伴有提及…: J60-J64 (尘肺),编码到J65。 A17.- 神经系统的结核病 A18.- 其他器官的结核病 伴有提及…: A15或A16(呼吸道结核病),编码到A15、A16, 除非报告为A15.-或A16.-情况的初始前因并具有特指超过这些情况的病程。 A39.2 急性脑膜炎球菌血症 A39.3 慢性脑膜炎球菌血症 A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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