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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明清商人团体与城市社会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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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澎生:明清商人团体与城市社会变迁 明 清 商 人 團 體 與 城 市 社 會 變 遷 邱澎生 (台大城鄉所 徐泓教授 「城市史:從傳統到近代」第九講 課堂報告,2006/4/26) 一、 開場白:商人團體研究到底有何重要性? (楔子一:檢測變動中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岸本美緒,1998(1994),〈「市民社會論」與中國〉,王亞新譯,收入王亞新編《明清 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頁350-372。本文將日本學界對傳 統中國「國家—社會」關係區分為四大類型,以「社會團體對個人控制力量強弱」為縱 軸,...

邱澎生:明清商人团体与城市社会变迁
明 清 商 人 團 體 與 城 市 社 會 變 遷 邱澎生 (台大城鄉所 徐泓教授 「城市史:從傳統到近代」第九講 課堂報告,2006/4/26) 一、 開場白:商人團體研究到底有何重要性? (楔子一:檢測變動中的「國家與社會」關係) 岸本美緒,1998(1994),〈「市民社會論」與中國〉,王亞新譯,收入王亞新編《明清 時期的民事審判與民間契約》,北京:法律出版社,頁350-372。本文將日本學界對傳 統中國「國家—社會」關係區分為四大類型,以「社會團體對個人控制力量強弱」為縱 軸,以「研究者本身對組織宰制個人的評價是正面或負面」為橫軸,由右上到右下依序 分為四個象限:「鄉里共同體」、「團塊論」(按:其一體兩面即是「家父長制」)、 「散沙論」(按:其一體兩面即是「專制論」)、「非身份制社會」(按:可藉此引申 出「無政府主義」),岸本教授認為:「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中,秩序如何可能?」這雖 是西方近代社會理論所面對的關鍵問題,但「我並不認為對於中國來說這只是一個外來 的問題」,而近代以來有關中國歷史上國家—社會關係的種種爭議,主要即是「因為西 方市民社會論的錯綜複雜性與中國傳統社會論本身原有的錯綜複雜性交織在一起,從而 產生了更為複雜的共鳴作用」(頁369)。 (楔子二:重新認識「他者」的歷史,藉以省思人類社會變遷的多種可能性) Hamilton, Gary G. 1985. "Why no Capitalism in China? Negative Questions in Historical Comparative Research." Journal of Developing Societies 1: 187-211.(韓格理,〈何以中國 無資本主義?歷史與比較研究中的反面問題〉,氏著《中國的社會與經濟》,頁227-267): 「我們無法從有關歐洲的理論中得知中國何以成為中國」、「在近世中國社會中,政府 放手讓商人界定並維持商人自己的角色和義務,在這個範圍內,控制其數量的方法和定 義,並不違害到政府本身的角色,因此官員支持商人及其所訂的規則。所以,在缺乏城 市特許權和商人自主性中去尋找中國經濟的”落後”,便是對中國政治秩序的本質,和在 這個政治秩序中商業地位的一種誤解」;不同政府基於不同的概念基礎,而造成「人民 將權力正當化」的不同途徑,「忽略這些差異,便是問何以蘋果樹不長橘子,進而用不 同顏色的花來解釋蘋果樹和橘子樹的差異一般」(頁227、259)。 1. Mann, Michael. 1986(1984). "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Its Origins, Mechanisms and Results." in John A. Hall ed. States in history. London : Basil Blackwell, pp.109-136. 國家權力在歷史上的兩個不同面向:「專制權力」(despotic power)與「基礎統合權力」(infrastructural coordination)的區分,前者指對人民 的強制管理,後者指政府「穿透」民間社會的種種制度架構與基礎設施。 2. Polanyi, Karl. 1957. “The Economy as Instituted Process.” In Karl Polanyi, Conrad M. Arensberg, and Harry W. Pearson, eds. Trade and market in the early empires: Economies in history and theory. New York: Free Press. Pp. 243-270. 對「經濟過程」 (economic process)與「交換模式」(transactional modes)的類型區分:市場交 易(trade)、互惠交換(reciprocity)、 強制重分配(redistribution);古今之別: 「經濟」嵌入「社會」、「社會」嵌入「經濟」。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3. Granovetter, Mark. 1993. “The Nature of Economic Relationships.” In Swedberg, Richard ed. Explorations in economic sociology. New York: Russell Sage Foundation. Pp. 3-41. 古今經濟活動在既有社會關係的「嵌植性」(embeddedness)。 4. Coase, Ronald H. 1988(1937). "The Nature of the Firm." 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33-55.(陳坤銘、李華 夏譯,《廠商、市場與法律》,台北:遠流公司,1995)「交易成本」主要指的是: 任何經濟組織在將原料變為產品的過程中,在其順利透過市場購買所需原料、勞力 之前,所必需支付的成本;或者這麼說:交易成本,即是交易者權衡使用「市場」 或是使用「組織」所必需花費的成本,前者使用市場上的「價格機制」,後者則是 暫不使用市場而改由可聽命自己經濟決策行事的「組織僚屬」來進行生產活動。雖 然各種產業會因本身特殊性而有不同的交易成本,但仍可粗略區分三類:一是預先 探詢與發現質優、價低商品的「測量與訊息成本」,二是現場比價、講價與簽訂買 賣契約的「談判成本」,三是預測、評估如何簽訂、監督與修改長期契約的「執行 成本」。 5. North, Douglass C. 1990. 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Economic Performanc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劉瑞華譯,《制度、制度變 遷與經濟成就》,台北:時報公司,1994)「制度」決定經濟成就,在適當條件下, 促成人群有效率合作的組織,則可以足成有效率制度的演變。同時,制度也具有「路 徑相依」(path dependence)的特性,如何逆轉不具效率的制度?關鍵在改變非正 式限制以及內在於政治程序中的交易成本。(North, 1994:160)。完整「制度」 理論的三大基石:財產權(property rights)理論:描述制度中影響個人和群體合作 的誘因。國家(state)理論:分析政府如何界定及執行財產權。意識形態(ideology) 理論:解釋制度如何影響「理性人」對利益的認知與判斷。 6. 「交易服務」的計算:John Wallis & Douglass North. 1986. “Measuring the transaction sector in the American economy, 1870-1970.” In Stanley L. Engerman and Robert E. Gallman, eds. Long-Term Factors in American Economic Growth.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p.95-161. 二、 轉移中的研究範式:商人團體與中國都市史 研究(參見後附書目) (附錄一)明清經濟發展的背景性知識: 1. 許滌新、吳承明主編,1985,《中國資本主義發展史》第一卷《中國資本主義的萌芽》, 北京:人民出版社。 2. 方行、經君健、魏金玉主編,2000,《中國經濟通史‧清代經濟卷》,北京:經濟日報出 版社。 3. 王國斌,1998(1997),《轉變的中國:歷史變遷與歐洲經驗的局限》,李伯重、連玲玲譯, 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可參考:李伯重,〈「相看兩不厭」——王國斌《轉變的中國: 歷史變遷及歐洲經驗的局限》評介〉,《史學理論研究》2000,2:148-158) 4. 李伯重,2000,《江南的早期工業化(1550-1850)》,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可 參考:馬敏,2003,〈據之於實情:建立中國史學新典範的若干啟示――以李伯重《江南 的早期工業化(1550-1850)》為例〉,《歷史研究》2003,1) 5. Timothy Brook and Gregory Blue eds. 1999. China and Historical Capitalism: Genealogies of Sinological Knowle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中譯:古偉瀛等譯,《中國 與歷史資本主義:漢學知識的系譜學》,台北:巨流圖書公司,2004。 6. Pomeranz, Kenneth. 2000. The Great Divergence: Europe, China, and the Making of the Modern World Economy.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大分流》兩種中 第2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譯本:(1)史建雲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3;(2)邱澎生、張寧、巫仁恕、呂紹理、 林美莉、陳巨擘、劉士永譯,台北:巨流圖書公司,2004。(也可附帶參考:Frank, Andre Gunder. 1998. ReOrient: Global Economy in the Asian Age.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劉北成譯,《白銀資本:重視經濟全球化中的東方》,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0)。 (附錄二)明清商人團體研究的關鍵史料 1.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江蘇省博物館編,北京:三聯書店,1959。 2. 《明清蘇州工商業碑刻集》,蘇州歷史博物館等編,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1。 3. 《蘇州商會檔案叢編》第一輯,武昌:華中師範大學出版社,1991。第二輯,武昌:華中 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 4. 《上海碑刻資料選集》,上海博物館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 5. 上海市檔案館編,《一九二七年的上海商業聯合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 6. 上海市工商業聯合會、復旦大學歷史系編,《上海總商會組織史資料匯編》,上海:上海 古籍出版社,2004。 7. 《北京工商ギルド資料集》(一)~(六),仁井田陞輯,佐伯有一等編,東京:東洋文化研究 所,1975–1983。 8. 《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碑刻選編》,李華編,北京,文物出版社,1980。 9. 《明清佛山碑刻文獻經濟資料》,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等編,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1987。 10. 《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03-1911)》,天津市檔案館、天津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天津市 工商業聯合會編,天津市:天津人民出版社,1989。《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12-1928)》, 1992。《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28-1937)》,1996。《天津商會檔案匯編(1937-1945)》, 1997。 11. 《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下冊,彭澤益主編,北京:中華書局,1995。 三‧報告大綱: (一)長時段的觀察:商人團體在歷史上的演化 (二)象徵與功能:做為城鎮景觀與慈善組織的商人團體 (三)組織與管理:商人團體的「立案」、值年董事、取租生息與徵信簿 (四)組織與制度:做為提供「交易服務」的商人團體 (五)經濟與文化:商人團體對工作習慣與勞資關係的影響 (六)咬死人不償命?重訪傳統中國都市史上的商人團體 第3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一)長時段的觀察:商人團體在歷史上的演化 (由「商幫‧行幫」、「會館‧公所」到「商會‧同業公會」、「工商協進會‧ 中小企業協會」、「行業協會‧民間商會」、「台商聯誼會」) 1. 王士性,《廣志繹》1,卷 2,「兩都」部:「(休歙)商賈在外,遇鄉里之訟,不啻身嘗之, 醵金出死力,則又以眾幫眾,無非亦為己身地也。近江右人出外,亦多效之」(頁 276)。 2. 道光十六年(1836),捐建「麗澤公局」的金箔鋪作坊主即說:「(鋪等向來)集公匯議,素無 公局。非藉朋儕廳宇,即假釋道軒堂」(蘇碑,頁 164) 3. 「嘉應會館」:「我嘉(應州)一郡五屬,來此數千里而遙,行商坐賈,日新月盛,惟向未立 會館,咸以為憾事。……惟思:泉貝之流通,每與人情之萃渙相表裏。人情聚則財亦聚, 此不易之理也」(蘇碑,頁 350) 4. 「金華會館」:乾隆九年(1744),一些金華府商人發起捐款,「僉謀建館,乃捐拓橐囊、權 子母」,但直到乾隆十六年(1751),才有能力「卜宅於(蘇州閶門)南濠」,次年才正式建成, 共費時八年(蘇碑,頁 330)。杭州府綢緞商人合建的「錢江會館」也花了很長時間募款: 「乾隆廿三年始創積金之議,以貨之輕重,定輸資之多寡,月計歲會,不十年而盈巨萬, 費有借矣」(蘇碑,頁 19-20)由乾隆廿三年(1758)「始創積金之議」,到乾隆卅年(1765) 建成,至少花了七年的時間才完成募款,但由作者「不十年而盈巨萬」一語來看,似乎認 為所費七年的募款時間還並不算太長。 5. 為了興建或是維修會館公所,商人捐款有時十分龐大。如「錢江會館」,在乾隆三十年(1765) 以 7,200 兩買下一棟「凡為楹者,計一百三十有奇」的專屬建築物。在一份乾隆四十一年(1776) 的「錢江會館」捐款紀錄上,有廿六家綢緞莊列名捐款名錄。由乾隆廿三年到四十一年間, 這些綢緞莊共捐了 11,022 兩 2 錢 5 分銀子給「錢江會館」(蘇碑,頁 20-21)。有些會館公 所的財力雄厚,甚至還有能力買下蘇州的名園大宅。如蘇州名園「滄浪亭」的產權,在乾 隆年間即為「客館公所」所擁有2。 6. 「麗澤公局」在道光十六年(1836)買下一棟「共計平屋樓房三十八間」的建築物,這筆 經費也同樣來自商人成員的捐款(蘇碑,頁 164)。 7. 商人的持續捐款,為會館公所形成了一筆經常性的公積金。有些會館公所甚至將團體的公 積金轉做房地產投資,或是存放在錢莊、典鋪,以生取利息。如「絢章公所」在其公議規 條上即說:「每年年終,將收支細數開賬報銷。如有盈餘,存積置買公產,或存莊生息」 (蘇碑,頁 104)。「潮州會館」在康熙四十七年(1708)至乾隆四十一年(1776)的近七十年 間,共用去白銀 30,665 兩,陸續購置了眾多房地產(洪煥椿,1990:363),在這些房地產中, 會館所在地是「座落吳縣間五圖」,本身那棟「門面三間,前後地基六進」的建築物,「價 銀四千八百五十兩」,另外會館還購入所在地附近的「市房」十七所。「潮州會館」將其 中十六所「市房」出租賺取「租銀」,單以乾隆四十九年(1784)的房租收入來算,該年「租 銀」收入即達 1,435 兩(蘇碑,頁 341-343)。 1 周振鶴編校,《王士性地理書三種》,新校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年。 2《宦遊筆記》,卷 17,葉 8 上,「滄浪亭」條:「今則此亭為客館公所矣」。 第4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8. 會館公所所擁有的這些建築物和公積金,皆成為商人團體的公同財產,而且也得到了政府 的保護。當然,不是所有會館公所都能擁有類似上述商人團體龐大的公產或公積金。但是, 由於一棟專屬建築物的存在畢竟是會館公所成立的基本前提,只要專屬建築物存在,團體 成員便共同擁有這份公同財產。同時,因為有專屬建築物的存在,無論在創成或是維修建 築物的過程中,都累積了成員較多的關注,甚至也出現了收取捐款和管理公積金的組織章 程,成為商人團體的組織規章。無論是專屬建築物的整修維護,或是徵收與保管各種公積 金,都使會館公所衍生出一套較完備的組織章程,使會館公所更像是種社團組織,而不只 是提供成員聚會場地的專屬建築物。因此,會館公所建築物的成立,其實為結社商人更深 層次的互動提供較穩定的物質基礎,不是那些商幫或是「非藉朋儕廳宇,即假釋道軒堂」 以「集公匯議」的非正式商人團體所能比擬。 9. 由商幫到會館公所的演變過程,其實是逐步發展的,這可以在一些會館公所的捐款名單上 反映出來。在捐款給會館公所時,有時會以不同的商幫名義捐款。道光十年(1830),「三 山會館」的重修捐款名錄,即分為「洋幫、乾果幫、青果幫、絲幫、花幫、紫竹幫」等六 個商幫。乾隆卅八年(1773)「徽郡會館」的捐款名錄,除列入七十一位商人的個別捐款 外,也另外分列「澇油幫、密棗幫、皮紙幫」等三幫捐款3。 (二)象徵與功能:做為城鎮景觀與慈善組織的商人團體 10. 都市中的蘇州人顧祿在道光年間即以「棟宇壯麗,號為會館」形容蘇州當地商人「會館」 的外觀。正月十五,「是夜,俗又呼為鐙節。比戶燃雙巨臘於中堂,或安排筵席,互相宴 賞。神祠、會館,鼓樂以酬,華燈萬盞,謂之燈宴」4。 11. 蘇州吳江縣盛澤鎮的「米業公所」,在光緒四年(1878)碑文中即指出:「米業公所」這棟「布 置宜、章程善」的建築物,不僅可為「同人集議之所」,更可以提供「都人士詩文結社」 的宴集會所,故是「城市中不可少之一境」(蘇碑,頁 235)。 12. 「梳妝公所」有關辦理善舉的規定很仔細:「如有伙友年邁無依、不能工作,由公所內每 月酌給膳金若干。如遇有病,無力醫治,由公所延醫診治給藥。設或身後無著,給發衣衾 棺木,暫葬義塚。」(蘇碑,頁 137)「雲章公所」更對伙友「所遺孤寡無依」等親人,「按 月貼錢」救濟(蘇碑,頁 213)。同治十一年(1872)「集德公所」辦理善舉時也說:「議添 辦善舉,先補業中恤嫠會為最要,其餘代賒籌善,挨次增補」5,即是要先為同業所遺寡婦 提供照顧。肉店業老板捐建的「三義公所」,也為「籍隸異鄉」的「蘇城內外肉店幫伙」, 設置「醫調病房」(蘇碑,頁 259)。 13. 乾隆廿七年(1762)的〈陝西會館碑記〉,描寫了商人定居蘇州和組成團體的緣由:蘇州 「商賈輻輳,百貨闐集」,「我鄉之往來於斯者,或數年,或數十年;甚者成家室、長子 孫,往往而有。此會館之建,所宜亟也(蘇碑,頁 331)」,「我鄉幅員之廣,幾半天下。 3 蘇碑,頁 352-354。《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頁 377-9。 4《清嘉錄》,卷 1,〈燈節〉頁 16 下-17 上。 5《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頁 117。江南在十八世紀末期出現「搶孀」習俗惡化的現 象,為了照顧守節寡婦,逐漸出現了許多「儒嫠會」和「清節堂」等善堂組織(Leung,1992)。 商人團體捐設的「恤嫠會」,也是舉辦此種慈善活動的場所。 第5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微論秦隴以西,判若兩者。即河渭之間,村墟鱗節,平時有不相浹洽者。一旦相遇於旅邸, 鄉音方語,一時靄然而入於耳。嚐好性情,不約而同於心。加以歲時伏臘,臨之以神明, 重之以香火。樽酒簋餔,歡呼把臂;異鄉骨肉,所極不忘耳」(蘇碑,頁 331-332)。 (三)組織與管理:商人團體的「立案」、值年董事、取租生息與徵信簿 14. 會館公所建築物以及結社商繳納的公積金,主要皆是來自商人成員的經常性捐款。因為經 費來源來自商人成員的捐款,不能不對捐款方式和經費管理辦法,做一些相關的規定。隨 著時間演進,在會館公所內部,逐步發展出一套推選「董事」或是「司年、司月」的組織 規章,以產生管理建築物契據和公積金款項的管理人員。同時,為使有關收取經費和產生 「董事、值年、值月」的組織規章能有更大的保障,會館公所也逐漸將規章呈請政府「立 案」。 15. 會館公所留下的組織規章不多,但從現存一些會館公所的組織規章來看,無論是在捐款辦 法、房契公積金管理方式,以及董事、司年、司月推選辦法等方面,還是呈顯出一套大致 相同的組織規章。以「潮州會館」為例,乾隆四十九年(1784)紀錄的組織規章如下:「延請 董事經理,三年一更,七邑輪舉。一應存館契据,遞交董事收執。先後更替,照簿點交, 永為定例」(蘇碑,頁 340)。 16. 嘉慶十八年(1813)的〈嘉應會館碑記〉也載有組織規章的內容,對於「各幫貨物陸續抽 斂」所得之公積金,規定保管人要:「凡經手收入,及放出生息,必須經理得宜,始免侵 虧之弊」。並且,還更設計了「匯簿日」,規定以每年某日為「匯簿日」,團體去年選出 的公積金保管人,必須在當天將「所有銀錢,當眾交出」,然後再自團體選出下一名保管 人,其實際辦法如下:「公舉殷實借領,某分生息,須數人保結。至次年匯簿日,母利一 併交出,再公舉殷實借領,毋得循情」(蘇碑,頁 351)。「公舉殷實借領」,就是輪流保 管該團體公積金人選的產生方式。有趣的是,因為每年的公積金還要計算利息,所以這可 謂是一種將公積金保管和集體理財投資結合在一起的組織規章設計。 17. 道光三十年(1850),「梓義公所」也載有組織章程:將所捐經費「設立司年、司月輪管,…… 年終,會算報銷」(蘇碑,頁 122)。光緒十一年(1885),「雲錦公所」的組織方式也是: 「由同業中輪當司年、司月經理,互相稽察」6。 18. 會館公所經費來自商人捐助,但商人並沒有義務定期捐款,因此,會館公所對經費的開支 情況,都要對結社商人負責,組織規章的產生,就是要使成員捐款的運用具有公信力。由 會館公所組織規章來看,常見的捐款方式,大概可分為樂捐、抽捐與入會費三種。無論採 用哪一種捐款方式,有了這些捐款,才能支付會館公所建築物的興修費用以及舉辦集體活 動所需經費。會館公所推選「董事、司年、值月」,主要就是要將契據和公積金委託給這 些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也常公布收支帳目,目的即是要向捐款商人負責。 19. 「徽郡會館」董事在乾隆年間公布一份捐款收支名冊,公布名冊的同時,董事也強調:因 為恐怕結社商人「人心不一,好為譏評」,所以:「急將已收、未收,注疏詳明,與支存 開載明白。使群疑釋而物論已。……庶已捐者心平,而未捐者又歡欣樂輸也」7。 6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頁 16。 第6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20. 有時候,會館公所甚至將收支帳冊刊印成《徵信錄》,向捐款商人公布。道光廿三年(1843), 「七襄公局」即已將「每年收支各數,造具徵信錄」(蘇碑,頁 26)。 21. 能否成立會館公所,除了關係到商人結社意願外,主要也要看結社發起人是否得到商人的 信任。沒有相關條件配合,會館公所便無法順利組成。清代蘇州許多商人並未成立會館公 所。同治九年(1870),蘇州紙業商人合建「兩宜公所」時,即說:「蘇城紙業一項,人 眾業繁,為貿易中之上等。歷代相沿,未立公所,甚為歉事」(蘇碑,頁 101)。 22. 即使創成一座會館公所,也不能保証商人團體可以持續維持,已建立的會館公所也可能因 為管理不善而解組。「豆米公所」是一例(蘇碑,頁 238),創於同治六年(1867 年)的 「錦文公所」也是一例。光緒十年(1884 年),「錦文公所」結社商人即說:「初議月捐, 咸稱盡善。期年來,勉力者徘徊中途而不繳,踊躍者亦然效之,循循然是此散矣」(蘇碑, 頁 42)。 23. 大致說來,一份完善的組織規章並不能保証會館公所可以運作成功,因為這牽涉到結社商 人對維持結社的需要程度以及捐款的經濟能力,同時,也關係到政府是否同意商人團體立 案。不過,如果沒有一份好的組織規章維繫捐款商人的向心力,則肯定不會使會館公所繼 續維持。 24. 有些會館公所的運作相當成功,如「全晉會館」商人在乾隆四十二年(1777)即自豪地說:「人 咸樂為捐輸,……自乾隆壬午(廿七)歲始,每年所捐若干,每商所捐若干,至今十有六載以 來,捐輸弗絕」(蘇碑,頁 335)。有些會館公所則經營不佳,必須重新改組。創於乾隆初 年的「武林會館」,在光緒廿三年(1897)時,捐款的杭州商人已無力支持團體的經費開支, 因而決定:「請蘇幫各號入我會館,襄同贊助,尚可支持」(蘇碑,頁 222)。會館公所運 作是否成功,還是要靠組織規章的公信力,以及董事司年的威望能力。許多商人創建會館 公所的過程,其實頗為艱辛。「米業公所」創建人即說:「涉(公所)斯境者,咸謂布置 宜、章程善,而不知當時創造之艱、籌度之審,實賴沈君小雲及汪、張、吳諸君勸募之力, 任勞任怨,以底於成也」(蘇碑,頁 235)。 25. 即使會館公所具有較強的同鄉關係和慈善功能可供運作,然而,商人團體成員對於同鄉聯 誼或是慈善事業的熱情,卻絕非是保証會館公所得到商人持續支持的主要因素。發起人的 人為努力,以及組織章程得到商人成員的信任支持,才能使會館公所創建成功並且運作順 利。 26. 道光 16 年(1836),安徽籍貫的油漆商人呂松年獨資購買了一處有十三間屋舍的建築物, 並將之捐贈為油漆業「性善公所」的專屬建築物。道光二十九年( 1849 年),在呂氏身 故以後,他的兒子呂一琴特別向官府呈請立碑,強調該所房屋:「情願永為性善(公所) 之公產。倘有不肖族丁及外姓匪徒,覬覦滋畔,以及勾串盜賣情事,許即指名稟縣,以憑 提究,各宜凜遵毋違」。(蘇碑,頁 148 27. 乾隆四十九年(1784),當「潮州會館」將「歷(年所)置房產設立冊簿」彙齊時,仍只將公同 財產「延請董事經理,三年一更,七邑公舉。一應存館契据,遞交董事收執。先後更替, 照簿點交,永為定例」(蘇碑,頁 340),尚未見到官府介入保管團體公同財產契據。隨著 7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頁 377。 第7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時間演進,當再以倡導同鄉聚會或是興辦善舉為名義呈請官府立案時,會館公所成員不僅 將團體所議定的「規條簿」送予地方官審核立案,還將其中的副本存放官府備查。光緒十 八年(1892)的「吳興會館」碑記上,則更可以看到立案制度的進一步發展,以下是一段當時 政府官員的批示:「現聞上海、江西等會館,所有產業契据等項,皆因公產,係輪流經管。 恐難一律慎密,均須稟庫存貯,另錄置產簿二本,呈請蓋印。一存縣檔,一存會館,永遠 執守,歷無貽誤。今吳興會館產業,事同一律。既查存上海、江西等會館成案,並核與義 莊公產契据,可以存司蓋印,例章大略相同」(蘇碑,頁 45-46)。 (四)組織與制度:做為提供「交易服務」的商人團體 (議定牙佣;「行規」舉隅;議定工資;取締私牙) 28. 乾隆四十一年(1776),在〈吳縣永禁官占錢江會館碑〉:「公建錢江會館,為貯貨公所」, 「會館,為商賈貿易之所,未便官為久佔」「商賈捐資,建設會館,所以便往還而通貿易。 或貨存於斯,或客棲於斯,誠為集商經營交易時不可缺之所」(蘇碑,頁 22) 29. 「義舉」、「善舉」等公共事務,只是會館公所舉辦集體活動中的一部份,與經商利益有 關的經濟事務,也是會館公所舉辦集體活動的重要內容,只是一般不會直接寫在會館公所 的立案碑文上。和經商利益有關的活動很多,諸如為商人成員提供倉儲設施、協議市場規 則、改善運輸設施等都是常見的集體活動。 30. 所謂的「土客公議規條之所」,正代表了十九世紀前半期蘇州本地人顧祿對商人會館功能 的理解8。扮演為客商向本地牙行爭取議價權益的角色,正點出會館公所在商人經商過程中 的重要性。「江魯公所」購買由官府核可的「公製砝碼、準秤」,並且將這些度量衡工具 「存儲公所」,作用是:「每逢朔望,(牙)行、客(商)會同較準,使牙行不能取巧,客商亦 不致受虧」(蘇碑,頁 289-290),保障了成員在經商方面的權益。「東越會館」的紹興府 燭業商人也說:「為同業公定時價,毋許私加私扣。如遇不公不正等事,邀集董司詣會館 整理,議立條規,藉以約束」(蘇碑,頁 267),這也是為客商增進和牙行議價空間而舉辦 的集體活動。 31. 乾隆十三年(1748),「東齊會館」結社商人即說:「市廛之經營,不無參差。而奸宄侵漁之 術,或乘間而抵隙。此非權量於廣眾稠集之候、運轉於特我兩忘之情,相勗以道,相尚以 誼,不可也。會館之設,義亦大矣哉」9。 32. 有的會館公所甚至以團體公費設立了儲貨倉庫以及運卸貨物的公用船隻和專屬碼頭,供捐 款商人使用。「錢江會館」在乾隆四十一年(1776)以前,即已在團體專屬建築物中設立 了「貯貨公所」(蘇碑,頁 22),為成員綢緞商貨提供倉儲設施。嘉慶年間,設於盛澤鎮 的「綢業公所」,則設置有「莊船」數艘,每日四班「交叉開航」行駛於盛澤鎮和蘇州城 之間。綢商和綢貨皆以「莊船」乘載,往來於蘇州城和盛澤鎮之間。在蘇州閶門內水關橋 的臭弄口臨河處,又建造船埠以供商人成員的人貨上下,並設立有供貯綢貨的「堆棧」(周 8. 《清嘉錄》,卷五,〈關帝生日〉,頁 7。 9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頁 369。 第8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德華,1990:137)。「綢業公所」董事稟呈吳縣知縣,領得相關的牌照進行這些營業活動, 共且在碼頭上建立石拱門,上有浮雕「盛澤碼頭」四字。光緒十三年秋,更由綢商王家鼎 等人聯名向吳縣提出控案,控告地方游船強占其專屬的「盛澤碼頭」,妨礙了結社商人裝 卸綢貨上下碼頭(蘇碑,頁 42-43)。早在同治十一年(1872)以前,「浙南公所」也設有專 用河埠,「以備商船往來停泊之所」(蘇碑,363),為捐款商人提供上下粗紙箬葉商貨的 專用碼頭。 33. 銀樓業「安懷公所」在光緒卅二年(1906)議定「簡章十則」,其中第二條即是:「銀串漲落, 統歸一致,隨時憑眾,酌定平價。由公所派單布告,不得岐異」10。商人團體也開始為蘇 州當地的銀錢比價提供一種較穩定的市場交易秩序。 34. 無論是設置官頒度量衡,建立貯貨倉庫、卸貨碼頭,以及商定銀錢比價,會館公所舉辦這 些集體活動,皆有助於商人成員的經商利益。就此而論,會館公所也可以說是一種商人自 行改善所處商業環境而做的集體努力。因為市場價格機制的運作需要成本,如蒐集價格資 訊、簽訂契約等經商必要過程中,商人都要支付時間和金錢,成為市場交易中的「交易成 本」。為了節省種種「交易成本」的開支,商人常會發生一些聯合行為,以做為市場機制 的補充(Coase,1988)。同時,因為商人受到價格資訊和交易對手信用程度不確定的制約, 使市場機制充滿了風險,為了降低風險,商人也常會透過不同的聯合行為來形成某種「管 理架構」(governance structure),做為長期經商過程中的組織方式(Williamson,1979)。 會館公所的發生,正是結社商人以聯合行為節省「交易成本」的具體反映 35. 宣統元年(1909)煤炭業商人成立「坤震公所」碑文:「經營商業,首重公平,故各業皆 有社會,創立公所。由董事組織,評定甲乙價目,公道貿易」。(蘇碑,頁 278) (五)經濟與文化:商人團體對工作習慣與勞資關係的影響 36. 自康熙三十九年(1700)四月始,蘇州城內,「千百踹匠景從,成群結隊,抄打竟無虛日。以 致包頭畏避,各(踹)坊束手,莫敢有動工開踹者。變亂之勢,比諸昔年猶甚。商民受害,將 及一載」。照政府官員的說法看來,事件發生過程中,有些所謂善於「東挑西撥,借景生 端」的「流棍亡命」踹匠人物。這些領導罷工的踹匠竟然還設計了類似「罷工準備金」的 制度:「或曰某日齊行,每匠應出錢五文、十文不等;或曰某匠無業……每匠應出銀二分、 三分不等,而眾匠無一不出。……積少成多,已盈千萬。」(蘇碑,頁 63)。康熙 54年(1715), 更已看到所謂踹匠「歛銀」的記載,用以建造「普濟院育嬰堂,結黨創立會館」(蘇碑,頁 66),這是踹匠準備捐款成立團體組織的努力,但卻被政府以危害社會治安的理由加以禁止 取締,未能真正成立工人的團體組織。 37. 儘管政府取締工匠成立團體組織,但對工匠的增資要求卻並非一概禁止。乾隆二年(1737 年),殷裕公等踹匠即「請照松郡之例」,要求該管縣衙強制布商增加踹匠工資。其後,踹 匠王言亨等人更採取逕行「越控督撫」的上控手段(蘇碑,頁 74),要求政府官員為踹匠增加 工資。 10 《江蘇省明清以來碑刻資料選集》,頁 161。 第9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38. 乾隆二十一年(1756),元和、長洲與吳等三縣知縣聯合為紙坊坊主與紙匠定下了工資:「長、 元、吳三縣會議,各坊工價,總以九九平九五色,按日按工給發,錢照時價高下。倘敢再 將工價折扣給發,請照示應重律杖八十;工匠持伙漲價,應照把持行市、以賤為貴律,杖 八十。如糾眾停工,請予照律問擬之外,加枷號兩個月」。(蘇碑,頁 90) 39. 光緒十五年(1889 年),蠟箋手工業爆發收徒衝突。一些資本較小的小作坊主,聯合控告 伙友用暴力手段阻止他們增收學徒,「將做手拉出,不准工作」,使其「停工月餘,生計 攸關」(蘇碑,頁 166-167)。光緒二十年(1894)一份新的收徒協議產生,將收徒速率定 為:「六年准收一徒」,同時又附加一條但書:如果作坊老板能按照作內伙友一人每月抽 捐五十文的辦法,交納公積金給團體組織,只要所交公積金累積到一萬二千文錢,作坊老 板便可以不按「六年准收一徒」之規定,先期增收學徒。在行規中強調:「大作伙友眾多, 易於集捐,未及六年,捐已盈數。向議捐至十二千文,隨即收徒,非在六年之限。均無借 口紊亂,以示大公之意」。(蘇碑,頁 104) (六)「咬死人不償命」?重訪傳統中國都市史上的商人團體 40. 蘇州金箔手工業業業者於道光十六年(1836)創建「麗澤公局」,同治十一年(1872 年) 十一月十四日,一名該業作坊主因為「破壞行規」而被同行業者活生生咬死。同年同月廿 一日的《申報》11,記載此慘劇的經過:「蘇州金箔一作」,「每一字號之中只准留學生 一名以習此業」,「該行中,向來規例如此」,「乃有雙林巷開金箔作之董司,己犯成例, 不與眾謀,另收一徒。同行中之人聞之,無不大怒,強行禁止。該董司不從,且赴縣署控 告,謂其同業把持。邑憲堂訊兩造,諭以該業私立規條,本非國例所當管辦,然既有此規 條,則將來寧勿犯之,以免拂人心而肇釁端云云,此案姑免深究焉。乃董司因此逐任意不 肯改從,仍收其徒而不遣,且又結衙役為護符,自以為同業雖多且橫,可以無奈我何矣。 眾工匠俱各憤怒不平,其勢洶洶,會集定計。召董司者於某日來公所議事」,董司「甫到 公所內,見有一二百人早已聚集,見董司既已入門」,遂「緊閉公所之門」,「但聞門內 呼號之聲甚慘、喧鬥之聲甚厲」,「邑憲至,破門而入,則見一裸屍繫於柱側,自頭至足, 血肉模糊」,「而此一二百人者」,「既不哄散,亦不畏懼,視其唇齒之間則,皆血污沾 染,如出一轍焉」,「於是(縣令)令閉大門,使眾無逃逸,皆就擒焉」。「鳴呼!奇酷 異慘矣哉。」 41. Max Weber 論中國都市行會的經濟權力:「儘管未經政府認可,事實上對其成員往往也握 有絕對的裁判管轄權」,中國的行會雖然在行規上沒有強制入會的文字,但工商業者「計 及其生命的危險,便不能不加入。」(韋伯著,簡惠美譯,《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 台北:允晨出版社,1989 年,頁 81) 42. 陳其元,《庸閒齋筆記》12,卷四:「小說家無稽之語,往往誤人。岳傳載張浚陷害岳武 穆,後為諸將咬死。于是,吳俗遂有『咬死人不償命』之說」。「先是,業金箔者以所業 微細,自立規約,每人須三年乃授一徒。蓋以事此者多,則恐失業者眾也。其時有無賴某 11 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65 年重印。 12 有同治十三年序,台北:商務印書館,1976 年重印。 第10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者,以辦貢為名,呈請多授學徒,用赴工作。既得批准,即廣招徒眾。來從學者,人贄六 百文。一時師之者雲集。同業大忿,于是援『咬死不償命』一言,遂往持其人而咬之,人 各一口,頃刻而死。吳縣令前往檢驗,計咬傷處,共一百三十三口。」(頁 5) 轉移中的研究範式:明清商人團體研究分類書目 選輯 取 材 於 : 邱 澎 生 輯 , 「 中 國 商 人 團 體 史 研 究 書 目 」 ( http://www.sinica.edu.tw/~pengshan/merchant.htm/ ) 甲‧既「停滯」且「封建」?建構傳統中國商人團體的形象(約 1880-1950) 1. K. 1883. "Chinese Guilds and Their Rules," The China Review 12(1). (謝杭生中譯,收入彭澤 益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北京:中華書局,1995,上冊,頁51-57), 原文 少年中国说原文俱舍论原文大医精诚原文注音大学原文和译文对照归藏易原文 為一所 位於福建某縣廣東會館的「行規」英譯。 2. MacGowan, D. J. 1886. “Chinese Guilds or Chambers of Commerce and Trade Unions.” Journal of North-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 21:133-192. (陳家澤中譯,收入彭澤益 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頁3-50),「在華的外國人用基爾特(guild)這個名 詞指稱中國人所謂的會館(Wei-kuan, club-houses)、公所(Kung-so, public halls)這兩類機 構,把會館比擬於商會,也許是恰當的;而公所簡直相當於工會」(頁3)。 3. 日本東亞同文會,1907-1908,《支那經濟全書》:「會館及公所」。(劉祖培中譯,《中 國經濟全書》(1910),節錄重印,收入彭澤益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頁 90-111):「會館、公所者,名雖不同,實則無異。有謂會館為善舉而興,公所為商業而立, 然此不過自形式而觀之也……(會館)執行商業上之事務,與公所無異……公所所行之善 舉,與會館亦莫不同」(頁91)。 4. Morse, Hosea B.1909. The Gilds of China. Shanghai: Kelly &Wash Ltd. (孔涇源、蕭國亮節 譯,收入彭澤益編,《中國工商行會史料集》,上冊,頁57-90)。 5. 和田清,1922,〈會館公所の起原に就いて〉,《史學雜誌》,33(10):808-811。 6. 加藤繁,1925,〈唐宋時代の商人組合「行」に就いて〉,白鳥博士還曆紀念編委會編, 《白鳥博士還曆紀念東洋史論叢》,東京:岩波書店,頁293-350。 7. Burgess, John S. 1928. The Guilds of Peking,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8. 根岸佶,1932,《支那ギルド研究》,東京:斯文書院。 9. 全漢昇,1978(1935),《中國行會制度史》,重印本,台北:食貨出版社。 10. 清水盛光,1985(1936),〈傳統中國行會的勢力〉,陳慈玉譯,《食貨復刊》,15(1-2):15-25。 11. 仁井田陞,1951,《中國の社會とギルド》,東京:岩波書店。 12. 今堀誠二,1955,《中國封建社會の機構》,東京:日本學術振興會。 13. Weber, Max. 1989(1915-1916初版, 1919-1920修改版),《中國的宗教:儒教與道教》,簡惠 美譯,台北:允晨出版社:「帝國行政力的微弱所代表的意義是,實際上中國的市鎮與鄉 村”各治其事”。就像氏族在鄉村地區所扮演的角色一樣,城市裏的職業團體對其成員的生活 方式,握有絕對的控制權」(頁80)。註:韋伯寫作此書的脈絡(「世界諸宗教的經濟倫 第11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理」)、繫年及概述,可參考:Dirk Kasler,2000(1998),《馬克斯‧韋伯的生平、著述及 影響》,郭鋒譯,北京:法律出版社,頁113-132。 乙‧有「發展」但「落後」?資本主義萌芽與國族論述的建構(約 1950-1980) 14. 劉永成,1959,〈試論清代蘇州手工業行會〉,《歷史研究》,1959,11:21-46。 15. 彭澤益,1960,〈〈織工對〉史料能說明中國手工業資本主義萌芽的問題嗎?〉,南開大 學編,《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續編》(後稱《萌芽1960》,北京:三聯書店), 擅印本,台北:谷風出版社,頁488-519。 16. 彭澤益,1983(1965),〈十九世紀後期中國城市手工業商業行會的重建和作用〉,氏著《十 九世紀後半期的中國財政與經濟》,北京:人民出版社,頁176-229。 17. 彭澤益,1988a,〈《中國行會史料集》編輯按語選〉,《中國經濟史研究》,1988,1:128-145。 18. 彭澤益,1988b,〈中國行會史研究的幾個問題〉,《歷史研究》,1988,6:3-19。 19. 尚鉞,1960,〈有關資本主萌芽的二三事〉,《萌芽1960》,頁425-474。 20. 傅築夫,1980,〈中國工商業者的「行」及其特點〉,氏著《中國經濟史論叢》下冊,北 京:三聯書店,頁387-492。 21. 洪煥椿,1980,〈論明清蘇州地區會館的性質及其作用〉,《中國史研究》,1980,2:40-59。 22. 洪煥椿,1981,〈明清蘇州地區資本主義萌芽初步考察:蘇州工商業碑刻資料剖析〉,南 京大學編,《明清資本主義萌芽研究討論集》,上海:人民出版社,頁399-449。 23. 劉永成、赫治清,1983,〈論我國行會制度的形成和發展〉,南京大學明清史研究室編, 《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論文集》,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頁117-140。 24. 李華,1980,〈前言:明清以來北京的工商業行會〉,李華編,《明清以來北京工商會館 碑刻選編》,北京:文物出版社,頁1-46。 25. 李華,1983,〈論中國封建社會的行會制度〉,南京大學明清史研究室編,《中國資本主 義萌芽問題論文集》,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頁88-116。 26. 呂作燮,1984,〈明清時期蘇州的會館和公所〉,《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84(2):10-24。 27. 竇季良,1943,《同鄉組織之研究》,重慶:正中書局。 28. 何炳棣,1966,《中國會館史論》,台北:台灣學生書局。「共同經濟利益促成超地緣的 業緣結合,長期全面接觸促成土客間的社會同化……從本文所引用的史例來看,即使沒有 近百年的國際變局,即使古老的中國依然閉關自守,內在的經濟與社會的力量,也一定會 促進畛域觀念的融消與大群意識的產生,最能指示這種趨勢的,就是會館制度五百年中演 變蛻化的歷史」(頁114)。 丙‧現代化、近代初期或是他類現代性?商人團體轉型論的再建構(約 1980-今) 29. 馬敏、朱英,1988,〈淺談晚清蘇州商會與行會的區別及其聯繫〉,《中國經濟史研究》, 1988(3):78-89。 30. 章開沅,1983,〈關於改造研究中國資產階級方法的若干意見〉,《歷史研究》,1983,5: 33-41。 31. 章開沅,1993,〈序言〉,馬敏、朱英,《傳統和近代的二重變奏:晚清蘇州商會個案研 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頁1-5。 32. 朱英,1991,《辛亥革命時期新式商人社團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33. 馬敏、朱英,1993,《傳統與近代的二重變奏:晚清蘇州商會個案研究》,成都:巴蜀書 社。 34. 虞和平,1990,〈近代商會的法人社團性質〉,《歷史研究》,1990(5):39-51。 35. 虞和平,1991,〈商會與中國資產階級「自為」化問題〉,《近代史研究》,1991(3):20-40。 36. 虞和平,1993,《商會與中國早期現代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虞和平,1995, 《商會與中國早期現代化》,台北:東大出版社) 37. 范金民,1998,《明清江南商業的發展》,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頁241-309。 38. 馮筱才,2001,〈中國商會史研究之回顧與反思〉,《歷史研究》,2001,6:148-167。 39. Hamilton, Gary G. 1977. "Chinese merchant associations: conspiracy or compilation." Ch'ing-shih Wen-ti 3: 50-71.(中譯:韓格理,〈十九世紀中國商人結社:陰謀或聯合——汕 頭鴉片行會個案〉,氏著《中國的社會與經濟》,台北:聯經出版社,1990,頁135-162)。 第12頁 明清商人團體與城市社會變遷報告 邱澎生(2006/04/26) 40. Hamilton, Gary G. 1979. "Regional associations and the Chinese city: 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 Comparative studies in society and history 21(3): 346-361. 中譯:韓格理著,〈區域結社與中 國城市:一個比較的觀點〉,氏著《中國的社會與經濟》,頁163-189)。 41. Rowe, William T. 1984. Hankow: Commerce and Society in a Chinese City, 1796-1889.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中譯:羅威廉著,江溶、魯西奇譯,《漢口:一個中國城 市的商業和社會,1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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