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七:有限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登记文书范本之十七:有限公司分立的股东会决议) A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仅供参考) 会议时间:200X年XX月XX日 会议地点:在XX市XX区XX路XX号(XX会议室) 会议性质:临时(或者定期)股东会议 参加会议人员:全体股东(或者股东代表):XXX、XXX、XXX。 (可以补充说明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A有限公司拟分立为B公司、C公司(、D公司……),A有限公司解散(存续)。会议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XXX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分立前A有限公司的债务,由分立后的A有限公司(若存续的)、B公司、C公司(、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注:A有限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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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同意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同意按分立规定将公司的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同意分立后的A有限公司(若存续的)、B公司、C公司(、D公司……)的注册资本组成情况。 (股东会认为需要决议的其他有关事项,应当逐一作出决议并列明具体事项。)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自然人股东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 A有限公司 200X年XX月XX日 注意事项: 1、股东会会议作出分立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应当自分立公告刊登之日起XX日后(45日后或按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如因分立而存续的公司,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因分立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XX日内(30日内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XX日内(45日内或按公司章程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4、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 5、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