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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第四章.重点doc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1节​ 预算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国家预算;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预算组织程序;决算;预决算的监督。 1、​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预算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 国务院制定《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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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1节​ 预算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国家预算;预算管理的职权;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预算组织程序;决算;预决算的监督。 1、​ 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预算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预算法》是核心法、骨干法。该法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律的基本依据。 国务院制定《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在一定期间内预定的财政收支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是国家进行财政分配的一句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国家预算是实现财政职能的基本手段。 我国的预算收入采取税收等形式,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内部积累;我国的预算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和国防、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社会福利等各项事业。 国家预算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主要有公开性、可靠性、完整性、统一性和年度性等。 1.公开性 国家预算反映政府的活动范围、方向和政策,与全体公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必须采取一定形式公开,为人民所了解并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2.可靠性 每一收支项目的数字指标必须运用科学的方法,依据充分确实的资料,并总结出规律性进行计算,不得假定、估算,更不能任意编造。 3.完整性 该列入国家预算的一切财政收支都要 预算中,不得打埋伏、造假账、预算外另列预算。国家允许的预算外收支,也应在预算中有所反映。 4.统一性 虽然一级政府设立一级预算,但所有地方预算连同中央预算一起共同组成了统一的国家预算。因此要求设立统一的预算科目,每个科目都应按统一的口径、程序计算和填列。 5.年度性 政府必须按照法定预算年度编制国家预算,这一预算要反映全年的财政收支活动,同时不允许将不属于本年度财政收支的内容列入本年度的国家预算之中。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的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定的。依据财政法原理中的“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我国《预算法》规定,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我国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包括: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其中,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是不作为一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我国的国家预算,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的不同,可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各级总预算和部门预算、单位预算。各级预算都要实行收支平衡的原则。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中央预算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其中,中央各部门,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地方预算 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人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其中,本级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地方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直属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可相应划分为各级次的总预算,例如我国的中央总预算、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市总预算、县总预算等。各级政府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若下一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则下一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一级政府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例如,乡级预算没有下一级政府预算,因而其总预算就是指它的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本部门机关经费预算,应当纳入本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是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可以说,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既包括行政单位预算,又包括其下属的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叉包括政府基金预算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支出预算;既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收支计划,又包括财政预算外核拨资金收支计划和部门其他收支计划。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职权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中央和地方蓣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4)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4)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5)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相应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5)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1)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2)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3)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4)撤销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二)各级政府的职权 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2)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5)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四)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 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 业各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以及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中央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上解的收入;地方预算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地方预算、中央不参与分享的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和中央按照规定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对同一税种的收入,按照一定划分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或者比例分享的收入。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收入形式包括: 1.税收收入 它是国家预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在许多国家都占预算收入总额的90%以上,我国亦然。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这是国家依据其所有者的地位而获得的收益。例如,依法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投资产生的股息收入,国有资产的有偿转让、出让收益等。 3.专项收入 即为了满足某种专门需要而由有权收取的部门筹集的有专项用途的资金。例如,铁道专项收入、征收排污费收入、电力建设基金收入等。专项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规费收入、罚没收入等。 (二)预算支出。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 中央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中央财政承担并列人中央预算的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和中央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预算支出,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由地方财政承担并列入地方预算的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和地方按照规定上解中央的支出。 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人、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我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支出的形式包括: 1.经济建设支出;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预算组织程序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财政部门负责部署。预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1.预算年度 我国国家预算年度采取的是公历年制。《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l月1日起,至l2月31日止。各预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预算,即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只有及时地编制预算才能保证国家财政税收活动的正常依法进行。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3)本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支范围; (4)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5)上级政府对编制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和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包括: (1)法律、法规; (2)本级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 (3)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 (4)本部门、本单位的定员定额标准; (5)本部门、本单位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由于各级预算的审批具有时效性、级别性、程序性和严肃性,《预算法》对预算的审查和批准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预算的备案,即各级政府预算批准后,必须依法向相应的国家机关备案,以加强预算监督,预算备案是与预算审批密切相关的一种制度。而预算的批复,是指各级政府预算经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之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将本级总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汇总。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是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预算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的活动。我国预算执行的主体包括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只有法律规定有预算执行权的主体,才能依法执行预算。同时,不同的预算执行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同的职责。 《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收的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规的规定,将应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必须依照法律和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管理和监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预算调整固然是正常的活动,但它又是对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预算的变动,因此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政府或者部门都不得擅自变动预算。 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另外,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预算调整方案由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 说明 关于失联党员情况说明岗位说明总经理岗位说明书会计岗位说明书行政主管岗位说明书 ,经本级政府审定后,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二是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三是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四是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必须按照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科目和数额执行,不得挪用。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五是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事业单位改变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在改变财务关系的同时,相应办理预算划转。 六、决算 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它包括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两个部分。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切实地履行法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是国家依法理财的有力保障。对预决算的监督可以按不同标准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时间先后,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按照监督的内容,可以分为对预算编制的监督、对预算执行的监督、对预算调整的监督和对决算的监督;按照监督的主体,则可以分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决算进行的监督,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一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以及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实行的审计监督,等等。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重点掌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功能;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由《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各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成。 (一)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是规范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根本性法律,也是制定其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财政部制定) 例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以细化《政府采购法》中的原则性规定。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的本质是一种公款购买活动,即由政府拨款进行购买。政府采购的特点主要有: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非盈利性、采购对象的广泛性和复杂性、规范性、政策性、公开性以及极大的影响力。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政府采购的主体,亦即采购人,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我国国有企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按照财政部的现行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一是公开的内容。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 二是公开的标准。政府采购公开的信息应当符合内容真实、准确可靠、发布及时、便于获得查找等标准。 三是公开的途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二)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的一条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竞争的主要方式是招标投标。 公平原则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法则,是政府采购的基本规则。公平性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机会均等,即政府采购应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政府采购主体不能无故将希望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排斥在外;二是待遇平等,即政府采购应对所有的参加者一视同仁,给予其同等的待遇。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主要指政府采购要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有歧视条件和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 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硬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一)集中采购 集中采购就是将政府部门或机构及其监控的企事业单位所需的一切物资及服务的采购,都由政府专门设立的特定机构集中进行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由各预算单位直接采购所需货物、工程及服务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题,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1)​ 采购人 采购人的权利主要包括:(1)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2)要求采购代理机构遵守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3)审查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的权利。(4)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权利。(5)签订采购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并参与对供应商履约验收的权利。(6)特殊情况下提出特殊要求的权利,例如,对于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7)其他合法权利。 采购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同事还要接受和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检查;(3)尊重供应商的正当合法权益;(4)遵守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秩序;(5)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6)在制定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招标结果;(7)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8)妥善保存反映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9)其他法定义务。 (2)​ 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的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地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的权利;(2)平等地获得政府采购信息的权利;(3)自主、平等地参加政府采购竞争的权利;(4)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的权利;(5)自主、平等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权利;(6)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保守其商业秘密的权利;(7)监督政府采购依法公开、公正进行的权利;(8)其他合法权利。 供应商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按规定接受供应商资格审查,并在资格审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自身情况;(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满足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正当要求;(4)投标中标后,按规定程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义务;(5)其他法定义务。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就是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主要负责分散采购的代理业务。集中采购机构是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法定代理机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其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1)依法开展代理采购活动并提供良好服务;(2)依法发布采购信息;(3)依法接受监督管理;(4)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5)其他法定义务和贡任。 七、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与投标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经分析比较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取得采购货物或服务的情况下,直接向该供应商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五)询价 询价,是指采购人向三家以上潜在的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各供应商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分析比较,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其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此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重点掌握: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一般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人国库和财政专户;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即预算单位使用资金但见不到资金;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降低政府筹资成本,为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可选择的手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是指以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为核心的各类财政性资金账户的集合,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收入、支付、存储及资金清算活动均在该账户体系运行。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1.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代理银行应当按日将支付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国库单一账户在财政总预算会计中使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不设置该账户。 2.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在国库会计中使用。 3.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该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和清算。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预单位零余额账户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会计中使用。 4.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清算。预算外资金专户在财政部门设立和使用。 5.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门批准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该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并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特设专户在按规定申请设置了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使用。 财政部门是持有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直接缴库,是指由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将应缴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 集中汇缴,是指由征收机关(有关法定单位)按有关法律规定,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人国库单一账户。直接缴库的其他收入,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程序 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当日汇总缴人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中的现金缴款,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的供应商等)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账户。 2.财政授权支付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报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经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适用于未纳人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其包括单件物品或单项服务购买额不足l0万元人民币的购买支出;年度财政投资不足5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采购支出;特别紧急的支出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月度授权支付额度,每月25日前以“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的形式分别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代理银行。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时,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预算单位支用授权额度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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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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