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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2010财经法规第2章书重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重点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以非现金的方式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具体有支票、...

重点2010财经法规第2章书
重点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 重点掌握:支付结算的概念、种类、法律特征;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以非现金的方式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二)支付结算的种类 1、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成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票据结算方式,支票、本票和汇票等,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非票据结算方式,是指票据结算方式之外的结算方式,一般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和信用卡等。 2、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种。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方式适用于同城结算。汇兑和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仅限于异地结算使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既可用于同城结算,又可用于异地结算。 (二)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银行(即开户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制定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总行备案。 3、支付结算的主体 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三)银行不垫款原则 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1.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均应填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 4.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6007.14,应写成人民币陆仟零柒元壹角肆分。 (2)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l680.32,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l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3)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16409.02,应写成人民币壹万陆仟肆佰零玖元零贰分;又如¥325.04,应写成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零肆分。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第二节现金管理 重点掌握: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现金使用的限额;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使用现金结算的起点为l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除上述第5、第6项之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l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开户银行根据开户单位的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l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各开户单位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人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对于符合现金使用范围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5.开户单位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白条顶库);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人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现金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等。银行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将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现金的安全完整,单位应当按规定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财政部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对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二)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 1.各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 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 的登记丁作。 3.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 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三)严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四)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 2.支付审批 3.支付复核 4.办理支付 出纳人员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重点掌握: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各种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开户要求和开户程序;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违反银行结算账户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的罚则。 一、银行结算账户具有下列特点 1.办理人民币业务。这与外币存款账户不同, 2.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这与储蓄账户不同,储蓄账户不具有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3.其是活期存款账户。这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一)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称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和《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的除外),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和QFⅡ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颁发开户登记证。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一般无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只需在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备案即可。 (三)银行结算账户根据开户地的不同,分为本地银行结算账户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单位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 款账户。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原则 (四)存款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一般程序 (1)存款人应填制开户 申请书 入党申请书下载入党申请书 下载入党申请书范文下载下载入党申请书民事再审申请书免费下载 。 (2)银行与存款人须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3)由开户银行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 (4)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银行应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用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当存款人在同一银行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2.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应当注意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1)存款人的预留签章。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签章为该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存款人 为个人的,其预留签章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名称的一致性。存款人在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其申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账户名称、出具的开户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存款人名称以及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②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③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3、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 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并在基本存 款账户开户登记汪上进行相应登记。 4、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的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5、 银行在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开户银行、开户日期,并签章,并应白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办理 (1)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或是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2) 存款人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以及其他原因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 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基本存款账户后l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在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撤销手续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在验资期满后,应向银行申请撤销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②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 ③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余额, ④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只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⑤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二)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值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1 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非独立核算的组织和个人不能开立)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一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都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都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且没有数量限制。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针对不同的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了专用存款账户的不同使用范围: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该账户不得办理现会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 4.粮、棉、油收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5.收人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业务支出账户除从其基本存款账户拨入款项外,只付不收,其现金支取必须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条件 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建设资金: (2)更新改造资金; (3)财政预算外资金;(4)粮、棉、油收购资金; (5)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6)期货交易保证金; (7)信托基金; (8)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9)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10)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11)住房基金; (12)社会保障基金; (13)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14)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15)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上述“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是指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资金。因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应使用隶属单位的名称。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临时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立的条件 (1)设立临时机构,例如设立工程指挥部、筹备领导小组、摄制组等; (2)异地临时经营活动,例如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等在异地的临时经营活动; (3)注册验资、增资; (4)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机构在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等。 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 结算账户;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I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 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开立不超过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p。 (三)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存款人在账户的使用中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在有效期限内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并由开户银行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展期,并由该分支行收回原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颁发新的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不核准展期申请的,存款人应当及时办理该临时存款账户的撤销手续。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 名称一致。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要求 自然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也可以在已开立的储蓄账户中选择并向开户银行申请确认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二)、经营地与注册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存款人,在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应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银行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 用、变更和撤销进行检查监督。其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和撤销。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的管 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二)银行的管理 这里的银行是指开户银行。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主要有: 1.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账 户管理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2.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 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 料,建立健全升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10年。 3.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 4.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十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存款人在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 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 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2.存款人在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 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人、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 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 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给予警告并处以l000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 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重点掌握:票据的概念和种类;支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付款和办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出票、承兑、付款、背书、保证等有关规定;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中领、销户、资金来源、使用等有关规定;汇兑的概念和分类,办理汇兑的程序、撤销和退汇等有关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 证券。 (二)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上规定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远期票据是付款人见票后在一定期限或特定日期付款的票据。如:商业汇票。 3.按照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否为同一人,票据可分为自付票据和委付票据 自付票据,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即付款人,如本票。而委付票据,是指出票人委托其他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如商业汇票(不包括见票即付汇票)、支票等。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和种类 1、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 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支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3、支票的特点:是一种委付票据;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见票即付;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种类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1、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不能用于转账。 2、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3、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4、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三)支票的出票 1、 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下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 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四)支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l0日提示付款; 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有关票据上超过法定期限的 2.付款责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3、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4、签发空头支票、签发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退票;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三、商业汇票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个人不能使用商业汇票。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这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相对记载事项未在汇票上记载,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4、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都没有承兑。 1、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 ①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l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③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承兑的格式。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章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行为无效。而承兑日期则属于相对记载事项,即使该项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但应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3天的承兑考虑时问的最后一天为承兑日期。 2.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一种绝对责任。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 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 付款人承兑商业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 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5%。的于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付款的提示。《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l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此项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1、​ 不能背书转让的情形: 1)、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或持票人将出票人作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的,该转让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出票人和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2)、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3)、《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4)、有“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的形式 (1)绝对记载事项是背书签章和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背书日期是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仍有效)。背书人背书时,如果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有两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书;二是部分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部分背书,是指背书人在背书时。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背书连续 背书连续主要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 ,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 2.保证的格式 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相对记载事项包括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住所。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这表明,保证是无条件的,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1)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 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按使用对象不同,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信用卡还可以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 (1)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3)信用卡被列人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人,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人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单位卡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不得支取现金。 1.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金额不得超过l0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 2.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3.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还可选择按照发卡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其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 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 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人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 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 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2.申请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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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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