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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讲义讲义: 第一篇财经法规   第一章   财经法规概论   重点与难点   1.法的基本内容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2.财经法律的相关内容。   3.会计法律的相关内容。   考核内容   一、法的概念,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规范系统。采集者退散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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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义: 第一篇财经法规   第一章   财经法规概论   重点与难点   1.法的基本内容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2.财经法律的相关内容。   3.会计法律的相关内容。   考核内容   一、法的概念,分类及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法的含义及特征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确认、维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系统。采集者退散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而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一般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社会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本质及作用来源:考试大   法的本质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反映一定社会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发展要求并上升为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的作用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功能,法公正、严厉而义无可替代。法的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   第一,法是实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国家权力运行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第二,法体现社会经济基础的现状并反映社会经济基础的具体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职能和作用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几个方面:   1.经济方面考试大论坛   符合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和继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础经济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确认和保护以社会主义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合法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2.政治方面   确认、巩固和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丁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全国各民族的大团结;确认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调解和解决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对敌对势力实行专政,打击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保证政治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3.思想文化建设方面   确认和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促进全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技文化素质不断提高,在推进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基本的职能和最重要的作用。   (三)法的分类   1.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   根据立法机关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广义的法和狭义的法。狭义的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除狭义的法外,还包括由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所有行为规则,如各种法令、命令、条例、决议、指示、规则、办法、章程等。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本法指宪法,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将法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指为保证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也叫诉讼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四)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七个门类、三个层次。七个门类是: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法。三个层次是指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二、财经法律关系   (一)财经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经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而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国家在干预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   (二)财经法律关系的要素   财经法律关系是由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这三个要素构成的。   1.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   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参加财经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是财经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财经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财经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机构和有关人员;个人。   2.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财经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财经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以下三类:①物。②经济行为。③智力成果。   3.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   财经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财经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的种类主要有:①所有权。②法人财产权。③经营管理权。④经济职权。⑤债权。⑥知识产权。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经济义务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第二,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第三,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的会计法律制度由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地方性会计法规构成。   (二)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特征   会计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经济法的一个重要部分,除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性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强制性;标准性;普遍适用性;预测性。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   会计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法律关系。   1.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   会计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人:   (1)直接从事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   (2)会计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审计、税务、银行监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2.会计法律关系内容   会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会计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这是会计法律关系的核心,直接体现了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利益的要求。   (1)会计权利。会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会汁核算和会计监督时依法享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据自己的意志实施一定的会汁行为。(2)会计法律关系主体有权要求负有义务的一方作出或不作出一定会计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利益。(3)会计法律关系主体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实现的时候。可依法请求国家有关机关给予强制力保护。   (2)会计义务。会计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义务主体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这一行为的目的在于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2)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的基础范围内进行的。超越法律规定的限度,义务主体不受限制和约束。(3)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   3.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   会计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可分为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第二章 会计管理的法律制度   重点与难点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2.《会计法》关于会计机构的规定。   3.《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的规定。   4.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考核内容   一、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可见,财政部门是我国会计工作的主管机关,其具体分工与职责权限的划分如下:   (一)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其具体分工如下: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会计人员准入、上岗培训、继续教育、技术职称管理等。   (3)业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会计工作中的作用。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1)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根据管理会计工作的需要,制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具有的基本特征:第一,会计制度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的,即应当符合《会计法》的规定。第二,会计制度的制定主体是法定的,即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凡设在中国境内的各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主要包括:①会计核算制度。②会计工作 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下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下载三类维修管理制度下载财务管理制度免费下载安全设施管理制度下载 。⑧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制度。④会计监督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原则有:①以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法规和制度为依据。②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充分考虑国际惯例。③系统性原则。④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⑤满足经济管理需要与经济性相结合原则。   (2)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各行业特殊要求的补充规定。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军队实施的具体办法。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设置会计机构的规定   (一)会计机构设置的基本要求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各单位应该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盘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二)关于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职责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贵。”这里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办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单位负责人是一个单位的最高管理者,他必须对本单位的一切生产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负责。   1.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责的具体内容   根据《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所承担的职责概括如下:   (1)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组织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严格遵守《会计法》的各项规定。   (3)支持、保护、奖励敢于坚持原则,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纪行为的会汁人员。   (4)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5)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制度。   (6)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7)对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无权自行处理的报告作出查处决定,并对处理权限以外的会计事项负有上报、请求处理的责任。   (8)如实向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或不当的审计报告。   (9)组织本单位接受有关会计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   (10)依法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单位负责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会计法》直接涉及单位负责人责任的规定有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等五条。   (三)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会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这是对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的规定。   1.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   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审核财务、成本、费用等计划指标项目是否齐全,编辑依据是否可靠,有关计算是否正确,各项计划指标是否相互衔接等。审核之后应提出建议或意见,以便修改和完善。   (2)审核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财务收支是否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发现的问 快递公司问题件快递公司问题件货款处理关于圆的周长面积重点题型关于解方程组的题及答案关于南海问题 ,及时予以制止或纠正。。   (3)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计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4)审核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并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确定账实是否相符。不符时,应查明原因,并提出改进措施。   2.内部牵制制度   内部牵制制度也称钱账分管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以起到相互制约作用的一种工作制度。 三、关于会计人员管理的规定   (一)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   1.会计人员和会计岗位   (1)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岗位: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②出纳岗位;③稽核岗位;④资本、基金核算岗位;⑤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⑥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⑦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⑧总账岗位;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⑩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示范性要求:①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②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丁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③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④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下列岗位不属于会计工作岗位:①会计档案移交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前,属于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再属于会计岗位。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②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场收费(银)员所从事的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③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2.会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汁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经取得,全围范同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执行注册登记制度。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收回证书.且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由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①会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进行:a.上岗注册登记;b.离岗备案;C.调转登记;d.变更登记。   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管理职责。a.会汁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b.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取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③会计从业资格的限制。《会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主要包括:①财务会计知识。②相天的经济管理知识。③其他知识。   3.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汁帅、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汁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三个级别。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会汁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二)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概念。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继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断提高和保持其号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有三个:一是针对性;二是适应性;三是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权限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   (1)财政部负责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本地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比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体制,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4)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接受培训的时间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   会计人员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应少于24小时。   4.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和其他学习方式。   (三)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1.会计工作交接范围   根据有关规定,会计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办清手续的不得离职:(1)工作调动;(2)因病不能工作超过3个月;(3)因故临时离职超过3个月;(4)撤销会计职务;(5)单位撤销(向上级主管部门移交);(6)单位合并(被合并单位向合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7)单位分立(被分立单位向分出单位办理交接手续)。   2.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交接前的准备丁作有: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3)专人负责监交。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再衔接,内容完整。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3.移交后的责任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应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汁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对于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提出了示范性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六)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代理记账的基本要求   (一)代理记账的概念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会计业务。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三)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四)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按照委托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3)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对委托人示意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5)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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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金融会计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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