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 76 号)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于 2010 年 3 月 1
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教育部同意,现予以发布,
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卫生部部长 陈 竺
教育部部长 袁贵仁
二○一○年九月六日
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
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收 0~6 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
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
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
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
和指导。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
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
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业务指导的内容包括:膳食营养、
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
咨询服务和指导。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
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
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
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
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
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
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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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
的分级定类管理。
第九条 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机构卫生
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
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
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
本要求。
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
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
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
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
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
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
第十二条 托幼机构聘用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照收托 150
名儿童至少设 1 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
员。收托 150 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
人员。
第十三条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当地妇幼
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应当对机构内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
知识宣传教育、疾病预防、卫生消毒、膳食营养、食品卫生、
饮用水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指导。
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
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 1 次健康检查;
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
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第十五条 托幼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
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
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
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
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
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
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
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
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
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
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
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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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
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
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
作。
第十六条 托幼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做
好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患儿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
部的规定进行报告,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对环境进
行严格消毒处理。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托幼机构应当加强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收集、分析、调查、核
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
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
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
托幼机构发现在园(所)的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
通知其监护人离园(所)诊治。患传染病的患儿治愈后,凭医
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方可入园(所)。
儿童离开托幼机构 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
次入托幼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体检项目开展健康检查,不
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
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
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
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
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
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
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
据。
第二十条 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
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托幼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卫生保健工作职
责,造成传染病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
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导致
托幼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小学附设学前班、单独设立的学前班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实际,
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
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由卫生
部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1994 年
12 月 1 日由卫生部、原国家教委联合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
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2.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3.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附件 1
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既往病史 1.先天性心脏病 2.癫痫 3.高热惊厥 4.哮喘 5.其他
过敏史
儿童家长确认签名
体重 kg 评价 身长(高) cm 评价 皮肤
左 左 左 牙齿数
眼
右
视力
右
耳
右
口
腔 龋齿数
体
格
检
查
头颅 胸廓 脊柱四肢 咽部
心肺
肝脾
外生殖器
其他
血红蛋白(H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辅
助
检
查
其他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 2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 留 存 单 )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 3个月。
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儿童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离园日期 转入新园名称
既往病史 目前健康状况
家长签名
卫生保健人员签名: 转出单位:
日 期: 年 月 日 (转出单位盖章)
备注:自儿童离园之日起有效期 3个月。
附件 3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编号
单位 岗位 民族
既往史
1.肝炎 2.结核 3.皮肤病 4. 性传播性疾病
5. 精神病 6.其他 受检者确认签字:
身份证号
照
片
体
格
血压 心肺 肝脾
检
查
皮肤 五官 其他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ALT)
滴 虫
淋球菌 梅毒螺旋体
化
验
检
查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
(念珠菌)
其他
胸片检查
其他检查
检查结果 医生意见
医生签名: 检查单位: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备注:1.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指妇科检查项目。
2.胸片检查只限于上岗前及上岗后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
3.凡体检合格者,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合格证。
附件 4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使用期 3 年,每年经体检合格后,由检
查机构签发 1 次。
二、《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应妥善保存,如有遗失,应重新检查,
并申请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监制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
姓名 性别
年龄 婚否
岗位 民族
照
片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年度 年度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年度 年度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体检结果
医生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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