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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_14887-2003道路交通信号灯 ICS 93.080.30 R 80 中 人民共和国国家 GB 14887—2003 代替GB14887-1994 道路交通信号灯 Road traffic signals 1实施2 2003-09-0003-05-23发布 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 发布 GB 14887—2003 目 次 前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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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30 R 80 中 人民共和国国家 GB 14887—2003 代替GB14887-1994 道路交通信号灯 Road traffic signals 1实施2 2003-09-0003-05-23发布 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标准 发布 GB 14887—2003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分类与命名 .......................................................................... 2 5 技术要求 ............................................................................ 2 6 试验方法 ............................................................................ 9 7 检验规则 ........................................................................... 13 8 标志 ............................................................................... 16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 1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图案指示信号灯外形和尺寸 ....................................... 1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颜色色品图 ..................................................... 20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试验设备图 ..................................................... 21 I GB 14887—2003 前 言 本标准中第 1、2、3、6章及第 5.2.7、5.3.3条为推荐性的,其余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是对 GB14887-1994《道路交通信号灯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的修订。 本标准与 GB 14887-1994相比修订内容如下: 1、标准名称由《道路交通信号灯技术条件及测试方法》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 2、在道路交通信号灯实际使用中,发光二极管(LED)半导体发光器件已被广泛采用,本标准的修订 考虑了以这种发光器件为光源的信号灯特点,同时也规定可以采用其它符合相关标准的光源。 3、增加了机动车交通信号灯配光性能指标,对发光强度的分布提出要求;对非机动车交通信号灯 等带有图案的交通信号灯提出了亮度指标。 4、增加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章条。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参考了一些国际标准,包括欧洲标准 EN 12368:2000《Traffic control equipment —Signal heads》、澳大利亚国家标准 AS2144-1995《Traffic signal lanterns》、德国标准 DIN67527 第 1 部分《交通信号灯的光学特性》等。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均是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14887-1994。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红桐、包勇强、金同明、马庆、王军华。 本标准于 1994年 1月首次发布,2003年 05月第一次修订。 II GB 14887—2003 道路交通信号灯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信号灯(以下简称信号灯)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 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信号灯。 本标准可用于产品认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A:低温试验方法 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B:高温试验方法 GB/T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 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 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Ka:盐雾试验方法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T 8417 灯光信号颜色 GB 7000.1-1996 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T 16422.2-1999 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 第 2部分 氙弧灯 GB/T 15500-1995 利用电子随机数抽样器进行随机抽样的办法 GA 47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光学系统 optical system 由光源、反射镜、透镜、色片等光学元件组成,用于产生信号灯所需要的包括光的颜色、亮度和 规定几何形状的光图象等特定光学效果的系统。 3.2 基准轴 geometric axis 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 3.3 遮沿 visor 安装在信号灯发光单元外沿,用来减小由于外来光源对信号灯光学效果的干扰,增加信号的明暗对 比度和色彩饱和度的档板。 3.4 色片 colour slice 1 GB 14887—2003 以透光的方式产生色光,并可起到保护内部元件作用的部件。 3.5 遮沿侧夹角 side inclination of visor 通过出光面中心的水平截面所截取遮沿的线段顶点与出光面中心连线的夹角。 3.6 倒计时数码显示器 counting down numeral display unit 采用七段数码显示方式显示当前灯色剩余时间的装置,是信号灯可选的附件。 4 分类与命名 4.1 分类 4.1.1 按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分类 按信号灯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可分为φ200mm,φ300mm,φ400mm。 4.1.2 按外壳材料分类 按信号灯外壳材料可分为金属材料或非金属材料两种。金属材料可采用铁质、铝质或其它金属材料。 非金属材料可采用聚碳酸酯工程塑料、玻璃钢或其它工程塑料。 4.1.3 按光源分类 按信号灯光源可分为白炽灯、低压卤钨灯、发光二极管及其它符合相关标准的光源。 4.1.4 按功能分类 按功能,可分为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 闪光警告信号灯。 4.2 命名 信号灯的型号由功能分类、透光面尺寸、光源类型和生产单位自定代号组成。 □ □-□-□ 生产单位自定代号 光源类型(1为白炽灯光源;2为低压卤钨灯光源;三为发光 二极管光源;4为其它光源) 透光面尺寸 机动车 JD(并注明光强级别和光强分布);非机动车 FJ; 人行横道 RX;车道灯指示 CD;方向指示 FX;闪光警告 SG(并注明光强级别和光强分布) 5 技术要求 5.1 外观、形状、尺寸、组成、分类、命名和标识 5.1.1 外观 信号灯外壳、前盖、遮沿、色片及密封圈表面应平滑,无缺料、无开裂、无银丝、无明显变形和毛 刺等缺陷,信号灯外壳颜色应与信号颜色有明显区别。 5.1.2 形状和尺寸 信号灯发光单元透光面尺寸应符合 4.1.1中尺寸分类规定,误差在±10%内。含有图案的信号灯, 其图案形状和尺寸应满足附录 A中图 A.1~图 A.5的要求。 5.1.3 组成 机动车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每组由红、黄、绿三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组成。人行横道信号灯每 2 GB 14887—2003 组由红、绿两个几何位置分立单元组成。同一方向红、黄、绿三色方向指示信号灯应为三个几何位置分 立单元。 5.1.4 分类、命名和标识 应符合第 4章和第 8章相关要求。 5.2 信号灯颜色、图案及作用 5.2.1 机动车信号灯 红色、黄色、绿色,无图案,指导机动车通行。在未设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 机动车信号灯可指导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 5.2.2 非机动车信号灯 红色、黄色、绿色,自行车图案,见附录 A中图 A.3,指导非机动车通行。 5.2.3 人行横道信号灯 红色,行人站立图案,见附录 A中图 A.5;绿色,行人行走图案,见附录 A中图 A.4,指导行人通 行。 5.2.4 车道信号灯 红色,交叉形图案,见附录 A中图 A.2,表示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绿色,图案见附录 A中图 A.1, 箭头方向向下,表示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5.2.5 方向指示信号灯 红色、 黄色、绿色,箭头图案,见附录 A 中图 A.1,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和向右分别代表左转、 直行和右转,指导该方向上机动车通行。绿色箭头灯:表示车辆允许沿箭头所指的方向通行;红色或黄 色箭头灯:表示仅对箭头所指方向起红灯或黄灯的作用。 5.2.6 闪光警告信号灯 黄色,无图案,工作状态闪烁,表示车辆行人在确保安全原则下通行,闪烁频率应符合 GA 47中相 关规定。 5.2.7 倒计时数码显示器 红色、黄色或绿色,采用七段数码显示方式表示数字,用于显示当前灯色剩余时间。 5.3 光学性能 5.3.1 无图案信号灯 5.3.1.1 无图案信号灯,包括机动车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φ200mm、φ300mm、φ400mm 三种直 径尺寸的信号灯光强规定见表 1。 表1 红色、黄色和绿色信号灯在基准轴线上的光强 单位为坎德拉 光强级别 1级 2级 Imin 400 200 Imax 1类 1000 800 Imax 2类 2500 2000 例如:光强级别 2 / 1 表示 2级 1类,即信号灯在基准轴上 Imin=200cd ,Imax=800cd。 1类信号灯主要指发光二极管光源信号灯; 2类信号灯主要指低压卤钨灯、白炽灯光源信号灯。 5.3.1.2 信号灯光强分布的下限值见表 2和表 3。 信号灯光强分布分为两类,宽角度信号灯的光强分布(W型)和窄角度信号灯的光强分布(N型), 3 GB 14887—2003 用户可以根据信号灯安装地点不同,如在城市中视认距离短、在郊区视认距离长而选择不同光强分布的 信号灯以达到良好的信号灯视认效果。 表2 宽角度信号灯的光强分布(W型) (数据以%计,以表 1中规定的光强 Imin为 100%) 光强分布(Imin%) 基准轴左右 基准轴 向下 ±0° ±2.5° ±5° ±10° ±15° ±20° ±30° 0° 100 —— 85 55 —— 3 1 1.5° —— —— —— —— —— —— —— 3° 80 —— 75 —— —— —— —— 5° 60 —— —— 35 —— —— —— 10° 30 —— —— —— —— 8 —— 20° 2 —— —— —— —— —— 2 注: “——”表示该角度对配光不作确定数值规定。 表3 窄角度信号灯的光强分布(N型) (数据以%计,以表 1中规定的光强 Imin为 100%) 光强分布(Imin%) 基准轴左右 基准轴 向下 ±0° ±2.5° ±5° ±10° ±15° ±20° ±30° 0° 100 75 65 15 1.5 ☆ ☆ 1.5° 95 90 —— —— —— ☆ ☆ 3° 70 —— 45 —— —— ☆ ☆ 5° 40 —— —— 10 —— ☆ ☆ 10° 6 —— —— —— 5 ☆ ☆ 20° ☆ ☆ ☆ ☆ ☆ ☆ ☆ 注 1:“——”表示该角度对配光不作确定数值规定。 注 2:“☆”表示不作要求。 5.3.1.3 在规定信号灯照射区域内,发光强度应均匀,即在该区域内任一方向上的发光强度,不应低 于该方向相邻有数值规定方向中的最小值; 5.3.1.4 测量光强分布时,信号灯不应安装任何遮沿。 4 GB 14887—2003 5.3.2 含有图案指示的信号灯 5.3.2.1 含有图案指示的信号灯,包括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 号灯。 5.3.2.2 整个图案均发光的信号灯各方向上的亮度平均值,应不低于表 4中规定。 表4 图案指示信号灯最低亮度值 单位为坎德拉每平方米 颜色 垂直角度 (基准轴向下) 水平角度 (基准轴左右) 红色 黄色 绿色 0° 4000 4000 4000 0° 15° 1200 1200 1200 0° 1200 1200 1200 10° 10° 1200 1200 1200 5.3.2.3 在可观察信号灯点亮区域内,亮度应均匀,测试该区域规定范围内的亮度时,最大值与最小 值之比应小于 10; 5.3.2.4 在均匀分布的各个测量点(该点是直径为至少 5mm的圆)的亮度平均值应符合表 4规定,这 些点中任意两点 1和 2,其同一方向上亮度 B1和 B2之间的亮度梯度不得超过 2×B0/cm,即 |B2 — B1| / L2-1 ≤ 2×B0 / cm 式中: B2 、 B1 ——任选的两测量点 1和 2的亮度值,cd/m2; B0 ——所有测量点中最小亮度值,cd/m2; L2-1 ——任两个测量点 1和 2之间的距离,cm。 5.3.2.5 测量信号灯亮度时,信号灯不应安装任何遮沿。 5.3.2.6 非机动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允许采用发光二极管或类似点光源勾勒出图案的轮廓,其 各方向上光强不应低于表 5规定。 5.3.3 倒计时数码显示器 倒计时数码显示器亮度应符合 5.3.2.2、5.3.2.3 、5.3.2.4要求。 5.4 幻像信号 按 6.3 进行试验,每一种颜色信号灯基准轴线上光强 Is与其夹角为 10°方向上的幻像产生的光强 Iph之比应符合表 6规定. 表5 图案指示信号灯轮廓最低光强 单位为坎德拉 颜色 垂直角度 (基准轴向下) 水平角度 (基准轴左右) 红色 黄色 绿色 0° 50 50 50 0° 15° 15 15 15 0° 15 15 15 10° 10° 15 15 15 5 GB 14887—2003 表6 Is与 Iph比值要求 信号灯色 比率 红色、黄色 >8 绿色 >16 5.5 色度性能 5.5.1 信号灯的光色为红、黄、绿三种颜色,色度性能应符合表 7规定。 5.5.2 颜色色品图见附录 B。 表7 信号灯灯光颜色色品坐标 色度坐标 光色 交叉点 x y A 0.660 0.320 B 0.680 0.320 C′ 0.710 0.290 红色 D′ 0.690 0.290 E 0.536 0.444 F 0.547 0.452 G 0.613 0.387 黄色 H 0.593 0.387 M 0.009 0.720 N 0.284 0.520 O 0.209 0.400 绿色 P 0.028 0.400 5.6 耐久性试验 在模拟使用过程中周期性的发热和冷却条件下,灯具不应变得不安全或过早地损坏。 经6.5条的168h的耐久性试验后,用目视检验信号灯,信号灯的任何部分应工作正常。信号灯上的 标记应清晰可见。信号灯应无不安全现象,可能产生不安全的损坏迹象包括开裂、烧焦和变形。 5.7 功率 5.7.1 以白炽灯为光源的信号灯 以白炽灯为光源的信号灯,在交流 220V额定电压下,单个发光单元功率不应超过 110W。 5.7.2 以低压卤钨灯为光源的信号灯 以低压卤钨灯为光源的信号灯,在交流 220V额定电压下,单个发光单元视在功率不应超过 60VA。 5.7.3 以发光二极管(LED)为光源的信号灯 以发光二极管(LED)为光源信号灯,在交流 220V 额定电压下,单个发光单元视在功率不应超过 25VA。 5.8 电源适应性 6 GB 14887—2003 5.8.1 电源电压 供电电源频率保持 50Hz ,电压变化范围 220V±15%情况下,信号灯基准轴上发光强度或亮度应符 合 5.3中要求。 5.8.2 电源频率 供电电源电压保持 220V,频率变化范围 50 Hz±2Hz情况下,信号灯基准轴上发光强度或亮度应符 合 5.3中要求。 5.9 外壳防护等级 5.9.1 防尘等级 防尘等级不低于 GB7000.1-1996第 9章规定 IP5X,即防尘。按 6.8进行试验后,信号灯应承受介 电强度试验,并且信号灯内无滑石粉沉积。 5.9.2 防水等级 防水等级不低于 GB7000.1-1996第 9章规定 IPX3,即防淋水。按 6.8进行试验后,信号灯应承受 介电强度试验,并且信号灯内部的带电部件或绝缘体上无水的痕迹,信号灯内部无积水。 5.10 信号灯遮沿 遮沿长度不应小于信号灯发光面透光尺寸的 1.25倍,遮沿侧夹角应小于 80°,遮沿包角不应小于 270°。 5.11 耐高温性能 信号灯在环境温度为 80℃±2℃条件下在工作状态经受 8h 试验,在试验中和试验后,信号灯均应 工作正常,检查灯壳、灯罩等部件不应有变形、龟裂、光泽变化等缺陷,密封处不应有爆裂现象。 5.12 耐低温性能 信号灯在环境温度为-40℃±3℃条件下放置 2h 后,接通信号灯电源,信号灯应能正常点亮,在工 作状态经受 4h试验,在试验中和试验后,信号灯均应正常工作,检查灯壳、灯罩等部件不应有变形、 龟裂、光泽变化等缺陷,密封处不应有爆裂现象。 5.13 湿热性能 信号灯在环境温度 40℃±1℃、湿度 93±2%条件下以工作状态经受 48h的试验,在试验中和试验后, 信号灯均应正常工作,试验后立即测试绝缘电阻、介电强度、泄漏电流性能,应符合 5.14、5.15、5.16 要求。 5.14 绝缘电阻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之间、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低于 2MΩ。 5.15 介电强度 不同极性的带电部件绝缘之间、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能够承受 1440V试验电压,在介电强度试验期 间不应发生火花和击穿现象。 5.16 泄漏电流 电源各极与信号灯壳体之间的泄漏电流不应超过 1.0 mA。 5.17 耐盐雾性能 信号灯经过 96h的盐雾试验,试验条件:试验箱温度为 35℃±2℃,盐雾溶液质量百分比浓度为 5% ±0.1%,盐雾沉降率为 1.0mL/(h·80cm2)~2.0mL/(h·80cm2),每隔 45min喷雾 15min。考核锈点数, 在 10 000mm2面积上锈点数应少于 8个。 注:盐雾试验仅适用于金属壳体信号灯。 5.18 抗振动性能 信号灯在额定电压下以正常工作状态固定在振动台上,对其进行前后、左右、上下方向上的振动, 频率 10Hz~35Hz、振幅 0.75mm、1倍频程,循环 20周期,试验中及试验后,信号灯应无机械损伤,能 正常工作,紧固部件应无松动,应无电器接触不良现象。 5.19 强度试验 7 GB 14887—2003 以 250g±0.5g的钢球从 40cm的有效高度自由跌落在处于工作状态试样透镜中央一次,试验后,试 样透镜不得碎裂,封接处不得有开裂等缺陷。 5.20 耐候试验 按 6.19对信号灯外露塑料部件和透镜、色片进行耐候试验,试验后不应有裂缝、凹陷、侵蚀、气 泡、剥离、粉化或变形等缺陷。复测色度和基准轴线光强、亮度,应符合 5.3和 5.5要求。 5.21 风压试验 按 6.20进行试验,试验期间灯具不应损坏或从固定点移位,并在试验的二个过程的任一过程后产 生的永久变形不得超过 1°。 5.22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各种带电部件与邻近的金属件之间的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不得小于 3.6mm。 5.23 接地规定 5.23.1 接地金属件 以下金属件应永久地、可靠地接地: a) 完成安装时或在调换灯泡、光源时可触及的; b) 绝缘出问题时可能变为带电的。 5.23.2 接地连续性 采用必要的器件来保证接地的连续性。 提供接地连续性的自攻螺钉、软缆等活动连接件的表面应确保良好的电接触性能。 5.23.3 接地接线端子 接地接线端子应符合要求,其连接应充分固定防止意外松动: a) 螺纹端子夹紧装置应不能徒手松开; b) 非螺纹端子夹紧装置在无意中应不可能松开; c) 接地接线端子的螺钉或其他部件,均应采用黄铜或其他不锈钢金属或带不锈表面的材料制成, 并且接触面应为裸露金属面。 5.23.4 接地电阻 在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件之间电阻不应超过 0.5Ω。 5.24 内部及外部接线 5.24.1 信号灯与电源的连接 信号灯与电源的连接应为接线端子 5.24.2 外部接线所用的电缆或电线 应采用 300/300V RXS或 300/300V RVVB软缆或软线。 导线的最小横截面积为 0.75 mm2。 5.24.3 电缆入口处防护 电缆入口应适合于导线管、导线保护套等措施保护导线,且电缆入口处的防尘、防水等级与信号灯 一致。 外部软缆或软线穿过硬质材料时,电缆入口应倒边,使其光滑,其最小半径为 0.5mm。 5.24.4 导线固定架 信号灯应配有导线固定架,以防接线端子受力和导线绝缘层磨损。不得采用将电缆或电线打结或端 部用线捆起来的方法。导线固定架应采用绝缘材料。 5.24.5 内部接线 内部接线标称截面积不小于 0.5mm2,橡胶或聚氯乙烯的绝缘层厚度最小为 0.6mm。内部接线的走线 要合适或有保护,防止被锐边、铆钉、螺钉和类似零件或其他活动部件损坏,接线不得绞拧 360°以上。 所用导线火线绝缘层颜色应与其连接发光单元的光色相对应,零线导线应为黑色,黄绿双色导线只能用 作接地线。 8 GB 14887—2003 5.25 防触电保护 信号灯安装好后,因调换灯泡等原因而打开信号灯时,其带电部件应不可触及。 按生产企业安装说明书中规定调节信号灯安装方位时,其带电部件不可触及。 除了灯泡等光源和灯座的罩盖,可徒手取下的所有部件取下后,其防触电保护应保持不变; 5.26 变压器 5.26.1 变压器结构 输出电路的电气安全应至少相当于电源电路的电气安全,可以用下列的一个方法得到: a) 采用自绕组的变压器的,其次级电路的绝缘必须满足主电压的要求; b) 采用一个双绕组变压器的,其双绕组变压器的绕组之间的绝缘应是功能绝缘或加强绝缘。 5.26.2 带变压器灯具接地规定 a) 符合本标准 5.23要求; b) 符合以下要求: ——易触及的灯座的金属外壳应接地; ——如果次级线圈与初级线圈是分开的,若接地时,次级电路接地应接在一个端点上; ——当灯具正常工作期间,除了灯座的壳体外,被接地的金属不能成为一个电流通道的部件。 注:对于不带变压器的信号灯不作此项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形状、尺寸、组成、分类命名和标识检查 6.1.1 外观 目测检查信号灯外观,应符合 5.1.1要求。 6.1.2 形状和尺寸 目测和用量具测量信号灯,应符合 5.1.2要求。 6.1.3 组成 目测检查信号灯组成,应符合 5.1.3要求。 6.1.4 分类、命名和标识 目测检查,应符合 5.1.4要求。 6.2 光学性能测试 6.2.1 发光强度测试 a)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 GB4599—1994中 8.1规定; b) 配光性能测试距离应大于 7.5m,并应符合照度与距离平方成反比定律; c) 测量仪器的受光面直径对试样的基准中心的张角介于 10′~1°之间; d) 测量时,实际测量位置与规定位置的偏差不超过±15′; e) 额定电压下点亮试样,待试样发光趋于稳定后,测量 5.3 中规定各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 合 5.3.1.2、5.3.2.6条要求; f) 测量其余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 5.3.1.3条要求。 6.2.2 亮度测试 额定电压下点亮试样,待试样发光趋于稳定后,均匀选取 8 个测量点,测量 5.3.2.2、5.3.2.3、 5.3.2.4中规定各方向上的亮度,其亮度平均值和亮度梯度应符合 5.3.2.2、5.3.2.3、5.3.2.4条要求。 6.3 幻像测量 6.3.1 测量条件 如附录 C中图 C.1所示,采用 CIE模拟 A光源,该光源可照亮信号灯出光面,其产生照度 E = 40000 lx,照度均匀性为 10%。 如果 A光源产生照度达不到 40000 lx,则测出低照度 El下幻像 Iphl后可计算出幻像值 9 GB 14887—2003 Iph=Iphl ( 40000 / El ) A光源的光轴与信号灯基准轴处于同一垂面,夹角 10°,模拟从信号灯上方发光。 为保证测量准确性,推荐其它测量的几何条件如下: 测量距离 10 m; 探测器对信号灯中心张角 10′,在 10 m地方相当于探测器有效受光面积直径为 2.9cm; A光源对信号灯中心张角 10′,在 10 m地方相当于 A光源有效光出射孔径为 2.9cm。 6.3.2 测量过程 A光源开启,信号灯光源关闭,测量出幻像的光强 Iph; A光源关闭,信号灯光源开启,测量出信号灯实际的光强 Is; Is与 Iph之比应符合 5.4条规定。 6.4 色度试验 按 GB/T 8417规定方法测定色坐标,应符合 5.5要求。 6.5 耐久性试验 6.5.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 2423.2的要求。 6.5.2 试验程序 a) 将试样以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 b) 试验期间,箱内环境温度应保持在35℃±2℃; c) 信号灯在箱内共试验168h,分成7个连续的24h周期。在每周期中,前21h按额定电压的1.1倍电 压施加于信号灯上,其余的3h断开电源; d) 如果信号灯的钨丝灯泡损坏,则更换灯泡,继续进行试验。已经进行过的试验时间可累积计算, 但在继续试验之前,灯具应达到稳定。 6.6 功率测试 6.6.1 以白炽灯为光源的信号灯 对于以白炽灯为光源信号灯,测量白炽灯的功率,应符合 5.7.1要求。 6.6.2 以低压卤钨灯为光源的信号 对于以低压卤钨灯为光源的信号灯,测量低压卤钨灯的功率,应符合 5.7.2要求。 6.6.3 以发光二极管为光源的信号灯 对于以发光二极管为光源的信号灯,测量发光单元功率,应符合 5.7.3要求。 6.7 电源适应性试验 6.7.1 电源调压试验 采用可调压电源,电源频率保持在 50Hz,将电源电压在 220V±15%范围内调整,应符合 5.8.1的要 求。 6.7.2 电源调频试验 采用可变频电源,电源电压保持在 220 V,将电源频率在 50Hz ±2Hz 范围内调整,应符合 5.8.2 的要求。 6.8 外壳防护等级测试 6.8.1 防尘试验 试验在附录 C中图 C.2所示粉尘试验箱内进行,箱内气流使滑石粉保持悬浮状态。每立方米内应含 滑石粉 2kg。粉的粒径最小为 1μm—75μm,其中至少有 50%(质量)的粒径 小于 5μm。不得用使用过 20次以上的滑石粉来试验。 试验程序如下: a) 信号灯挂在粉尘箱外面,在额定电压下工作 1h; b) 将正在工作的信号灯以最小的扰动放到粉尘箱内; 10 GB 14887—2003 c) 关上粉尘箱的门; d) 启动风扇或风机,使滑石粉悬浮; e) 1min后关掉灯具电源开关,在滑石粉保持悬浮状态下冷却 3h。 试验后进行介电强度试验,并且目视检验应符合 5.9.1条要求。 6.8.2 防水试验 a) 打开信号灯电源开关,使信号灯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b) 用附录 C中图 C.3所示淋水装置喷水 10 min。半圆形管的半径要尽可能小,并与信号灯的尺 寸和位置相适应。 管子上打孔应使水直接喷向圆的中心,装置入口处的水压应约为 80kPa。 管子应摆动 120°,垂线两侧各 60°,完整摆动一次(2×120°)的时间约 4s。 信号灯应安装在管子的旋转轴线以上,使灯具两端都能充分地喷到水。试验时灯具应绕其垂直轴旋 转,转速为 1r/min。 c) 10min后,关掉信号灯电源开关使灯具自然冷却,同时继续喷水 10min。 d) 试验后进行介电强度试验,并且目视检验应符合 5.9.2要求。 6.9 遮沿测量 用量具测量并计算遮沿长度、侧夹角和包角,应符合 5.10要求。 6.10 高温试验 6.10.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 2423.2的要求。 6.10.2 试验程序 将试样以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试样与试验箱内壁的距离应不小于 100mm,以额定电压点灯进 行试验,试验温度 80℃±2℃,试验中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是否正常,持续 8h 后,取出试样,在室温 下恢复 2h,检查试样应符合 5.11要求。 6.11 低温试验 6.11.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 2423.1的要求。 6.11.2 试验程序 将试样以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试样与试验箱内壁的距离不应小于 100mm,信号灯在环境温度 为-40℃±3℃条件下放置 2h后,接通信号灯电源,观察信号灯是否能正常点亮,然后在工作状态下经 受 4h试验,试验中观察并记录试样工作是否正常,试验后取出试样,在室温下恢复 2h,检查试样应符 合 5.12要求。 6.12 湿热试验 6.12.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 2423.3的要求。 6.12.2 试验程序 将试样置于 40℃±1℃温度、93%±2%湿度环境中,以额定电压点灯经过时间为 48h的潮湿试验后, 进行绝缘电阻、介电强度和泄漏电流测试,应符合 5.13要求。 试验时,将电缆的入口打开,所有能徒手取下的部件,如电气组件、色片、透镜,都应取下。 6.13 绝缘电阻测试 在需测试的两点间施加约 500V的直流电压,保持 1min后测定,应符合 5.14条要求。 6.14 介电强度试验 将 50Hz、不超过 720V的正弦波电压加到两被试点,然后逐渐增至 1440V,持续时间为 1min,试验 情况应符合 5.15要求。 6.15 泄漏电流测量 11 GB 14887—2003 6.15.1 试验设备试验 泄漏电流测试仪的试验电路见附录 C中图 C.4。 a) 测量仪表应有 1500Ω电阻并联 0.15μF电容的输入阻抗; b) 测量仪表应指示复合波形经全波整流的平均值的 1.11倍; c) 在 0~100kHz频率范围内,测量电路应该有频率响应,即等于输入阻抗与 1500Ω的比率; d) 试验电路采用隔离变压器。 6.15.2 试验 测量信号灯泄漏电流,应符合5.16要求。 6.16 盐雾试验 6.16.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 2423.17的要求。 6.16.2 试验程序 将试样以正常工作位置放入试验箱内。试验箱温度为 35℃±2℃,盐雾溶液质量百分比浓度为 5% ±0.1%,盐雾沉降率为 1.0mL/(h·80cm2~2.0mL/h·80cm2,在 96h内每隔 45min喷雾 15min进行试验。 试验后用流水清洗掉试样表面的沉积物,再在蒸馏水中漂洗,洗涤水温不应超过 35℃,然后恢复放置 1h,检查试样应符合 5.17要求。 6.17 振动试验 6.17.1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 GB/T 2423.10的要求。 6.17.2 试验程序 试样在额定电压下以正常工作状态固定在振动台上,对其进行前后、左右方向上的振动,试验条件: 频率 10Hz~35Hz、振幅 0.75mm、1倍频程,循环 20周期,试验中及试验后,检查试样应符合 5.18要 求。 6.18 强度试验 以 220V额定电压供电,使试样连续工作 30min后,以 250g±0.5g的钢球从 40cm的高度自由跌落 在处于工作状态试样光学系统的透镜中央一次,应符合 5.19要求。 6.19 耐候试验 试验装置应满足 GB16422.2 的要求,经受的辐射强度为 1 000W/m2±200W/m2,辐射强度偏差不大于 ±10%,黑板温度为 63℃±3℃,相对湿度为 65%±5%,喷水周期为 18min/102min(喷水时间/不喷水时 间),试验时间 1200h。试验后,检查应符合 5.20的要求。 6.20 风压试验 灯具以正视的最大投影面水平放置,并按照制造厂所推荐的固定附件方法来安装。 用沙袋作为不变的均匀负载加在灯具上 10min,沙袋对灯具的投影面产生的压强为 1.5 kN/m2,然 后将灯具在垂直平面内绕安装点旋转 180°,并且重复上述试验。试验后检查应符合 5.21要求。 6.21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用量具进行测量,应符合 5.22要求。 6.22 接地规定 6.22.1 接地金属件和接地连续性检查 目视检验。 6.22.2 接地接线端子检查 目视和手工检验。 6.22.3 接地电阻测量 将从空载电压不超过 12V产生的,至少为 10A的电流分别接在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可触及金属之 间。 12 GB 14887—2003 测量两者之间的电压降,并由电流和电压降计算出电阻。该电阻应符合 5.23.4要求。 6.23 内部及外部接线 由目视和必要的手工来检验,应符合 5.24要求。 6.24 防触电保护 目视检验,应符合 5.25要求,必要时用 GB4208规定的标准试验指的试验来检验。 试验指应去接触每一个可能触及的位置,如必要时施加 10N的力,用一电指示器显示与带电部件的 接触情况。 6.25 变压器 目视和进行 6.13规定的绝缘电阻试验,应分别符合 5.26和 5.14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信号灯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 7.2 型式检验 7.2.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 c) 正式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周期性进行检验; d) 产品进行安全认证时; e)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 f)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7.2.2 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见表 8。 表8 试验项目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 外观、形状、尺寸、组成、 分类、命名和标识 5.1、5.2 6.1 √ √ 2 光学性能 5.3 6.2 √ √ 3 幻像测量 5.4 6.3 √ √ 4 色度试验 5.5 6.4 √ √ 5 耐久性试验 5.6 6.5 √ 6 功率测试 5.7 6.6 √ √ 7 电源适应性 5.8 6.7 √ 8 外壳防护等级 5.9 6.8 √ √ 9 遮沿 5.10 6.9 √ 10 高温试验 5.11 6.10 √ 11 低温试验 5.12 6.11 √ 13 GB 14887—2003 12 湿热试验 5.13 6.12 √ 表 8(续) 序号 试验项目 试验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条款 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13 绝缘电阻 5.14 6.13 √ √ 14 介电强度 5.15 6.14 √ √ 15 泄漏电流 5.16 6.15 √ √ 16 盐雾试验 5.17 6.16 √ 17 振动试验 5.18 6.17 √ 18 强度试验 5.19 6.18 √ 19 耐候试验 5.20 6.19 √ 20 风压试验 5.21 6.20 √ 21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5.22 6.21 √ √ 22 接地 5.23 6.22 √ √ 23 内部和外部接线 5.24 6.23 √ √ 24 防触电保护 5.25 6.24 √ √ 25 变压器 5.26 6.25 √ √ 7.2.3 试验程序 试验程序见表9。 表9 试验程序 样品编号 序号 试验项目 1 2 3 1 外观、形状、尺寸、 组成、分类、命名、 标识、遮沿 √ √ √ 2 耐久性试验 √ √ √ 3 湿热试验 √ √ √ 4 防尘试验 √ 5 防水试验 √ 6 绝缘电阻 √ 7 介电强度 √ 8 泄漏电流 √ 14 GB 14887—2003 9 光学性能 √ √ √ 表 9(续) 样品编号 序号 试验项目 1 2 3 10 幻像测量 √ 11 色度试验 √ 12 功率测试 √ 13 电源适应性 √ 14 高温试验 √ 15 低温试验 √ 16 盐雾试验 √ 17 振动试验 √ 18 强度试验 √ 19 耐候试验 √ 20 风压试验 √ 21 爬电距离电气间隙 √ 22 接地 √ 23 内部和外部接线 √ 24 防触电保护 √ 25 变压器 √ 7.2.4 抽样方法 应从批量产品中至少 20套中,按 GB/T 15500随机抽取 3套样品。 7.2.5 判定规则 如果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则判定为型式检验不合格。 7.3 出厂检验 信号灯在出厂时均应进行出厂检验。 7.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见表 8。 7.3.2 抽样方法 逐个进行出厂检验。 7.3.3 判定规则 若试样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要求,则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产品。 若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则按情况进行返工或返修。 15 GB 14887—2003 8 标志 8.1 产品标志 信号灯外壳上应有清晰耐久的标志,应包含如下内容:产品名称、型号(光源种类为 LED信号灯时, 应注明感性或容性负载)、制造厂名和商标、、采用的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发光单元上应有安装方向等 标志。产品标志大小应与产品外形尺寸协调一致。 8.2 包装标志 外包装箱上应注明生产厂的产品名称和型号、厂名和商标、光源种类、采用的额定电压和额定功率、 标准号、产品批号、数量等。两侧面应有防潮、小心轻放及向上等标志。 9 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包装 每组信号灯应有单个包装箱,确保产品不被划伤、碰伤及损坏。单个包装箱内应有安装使用说明书、 产品检验合格证等。 9.2 运输和贮存 产品在运输和贮存时,要注意防止碰撞、受潮及有害的化学物品的侵蚀。 16 GB 14887—2003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图案指示信号灯外形和尺寸 图案指示信号灯的外形和尺寸见图 A.1~图 A.5,发光单元为其它尺寸图案以示例作同比例放大或缩 小。 A.1 箭头信号图案 A.2 交叉形信号图案 17 GB 14887—2003 A.3 自行车图案 A.4 人行横道通行图案 18 GB 14887—2003 A.5 人行横道禁止通行图案 19 GB 14887—2003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 颜色色品图 20 GB 14887—2003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试验设备图 试验设备图见图 C.1~图 C.4。 A光源 10° 探测器 信号灯 C.1 幻像光强测量示意图 C.2 粉尘试验设备图 21 GB 14887—2003 C.3 水试验设备图 C.4 泄漏电流测量设备图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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