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 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 》 , 是在总结了我国三十年来处理国籍问题的经验
的基础上 , 参考世界主要国家的国籍法制订的 。 它是
我们处理国籍问题的准则 。 国籍法既是国内法 , 又涉
及国家之间的关系和外交关系 。 我国国籍法的一个主
要内容 , 是正确处理双重国籍问题 。 它重申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原则 , 并相
应制订了具体处理双重国籍的条款 。 依照国籍法的规
定解决双重国籍问题 , 有利于广大侨胞的长远利益 ,
便于他们在侨居国生活 、 工作和学习 , 也有利于处理
我国同有关国家的这类问题 , 发展国家间 的 友 好 关
系 。 它必将产生积极的深远的影响 。
双重国籍是国际上存在的 一 个 比 较 普 遍 的 问
题 。 它的产生 , 主要是由于各国国籍法所采取的原则
和规定不一致 , 互相抵触 , 因而发生了有的人具有两
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现象 。 世界各国对取得国籍所采
取的原则不同 。 有的国家采取血统主义 , 即不论本人
出生于何地 , 一律由其父母的国籍决定本人的国籍
有的国家采取出生地主义 , 即不论父母是什么国籍 ,
而由本人的出生地决定其国籍 更多的国家则是采取
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一些人就可能由于 出生 、 婚姻 、 收养 、 申请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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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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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双重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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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而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 。 例
如采取血统主义国家的公民 , 在采取出生
地主义国家境内所生子女 , 一出生就具有
双重国籍 。 又如一个儿童被外国人收养 , 这
个儿童的原属国家规定 , 该儿童不因被收
养而丧失国籍 , 而收养人的国家则规定 ,
该儿童因被收养而取得本国国籍 。 这样 ,
这个儿童就因被收养而具有双重国籍 。
我国同有关国家存在的双 重 国 籍 问
题 , 有着历史的原因 。 从明清时期起 , 许
多国内同胞为生活所迫 , 便纷 纷 背 井 离
乡 , 到海外谋生 。 他们的足迹遍及世界各
地 , 特别集中在东南亚一带 。 他们中的许
多人 , 辛勤劳动 , 苦心经营 , 得以在侨居
国安家立业 , 延续了好几代人 。 他们和侨
居国人民世代友好相处 , 为当地的繁荣和
进步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 由于我国与有关
国家采取的国籍法原则和规定不同 同时 ,
有些华侨虽取得了外国国籍 , 但仍希望保
留中国国籍 , 因此形成了双重国籍问题 。
建国以来 , 我国政府的一贯政策是 ,
不承认双重国籍 , 鼓励华侨自愿加入侨居
国国籍 。 周总理和我国其他领导人多次明
确地宣布过 , 华侨在国外自愿加人或取得
外国国籍 , 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我国同
一系列国家签订的外交文件中 , 也一再申
明了这个原则 。 依据这个原则 , 我国同一
些国家妥善地解决了华侨的双 重 国 籍 问
题 。 在处理有关国籍问题的冲突时 , 同样
是坚持不渝地奉行这一原则 , 顾全大局 ,
尽量照顾对方要求 , 这是我国和平友好的
外交政策 , 在处理国籍问题上的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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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奉行的这一原则 , 完全符合
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 有利于维护和发展
我国同有关国家的关系 。 一九三 年在荷
兰海牙通过的 《 国籍法公约 》规定 “ 深
信使得各国公认无论何人应有国籍且应仅
有一个国籍 ” , “ 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
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及
双重国籍的现象 ” 。 公约的这一规定 , 对
解决国籍问题的冲突是有积极意义的 。 对
于消除国籍问题上的冲突 , 维护一个国家
的主权 , 发展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 都
是有利的 。 世界上许多国家 , 特别是第三
世界的小国 , 反对双重国籍的政策 , 不承
认双重国籍 。 他们的这种立场 , 是 正 当
的 、 合理的 。
我国 《 国籍法 》规定 “ 定居外国的
中国公民 , 自愿加人或取得外国国籍的 , 即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又规定 “ 父母双方
或一方为中国公民 , 本人出生在外国 , 具
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定居在
外国的中国公民 , 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
国籍的 , 不具有中国国籍 。 ” 这些规定 ,
都是为了避免双重国籍和由双重国籍所引
起的冲突 , 有利于华侨的长远利益 , 便于
他们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 , 更好地生活和
工作 。 有些原来的侨胞 , 在取得外国国籍
的同时仍然希望保留中国国籍 。 这种感情
是可以理解的 。 一百多年来 , 在中国人民
争取人民民主的斗争中和社会 主 义 建 设
中 , 广大侨胞怀着极大的爱国热忱 , 对祖
国的解放事业和建设事业十分关心 , 并做
出了重大的贡献 , 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
感人事迹 。 祖国的独立解放和 日益繁荣昌
盛 , 改变了广大侨胞多年来 “ 海外孤儿 ”
的地位 。 建国以来 , 我国政府在国内和外
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 努力改善华侨的地
位 , 保护华侨的正当利益 , 安置了许多归
国难侨 。 所有这些 , 都给了广大侨胞以巨
大鼓舞 , 祖国关心着侨胞 , 侨胞思念着祖
国 。 这种同胞骨肉的感情是千山万水难以
阻隔的 。 关心和保护侨胞的正当权益 , 是
我国政府的责任 。 但是 , 由于国与国之间
的复杂情况 , 往往受到许多客观条件的限
制 。 从广大侨胞的长远利益着想 , 我们鼓
励华侨自愿加人侨居国国籍 。 华侨一旦取
得侨居国国籍 , 就 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 成
为该国公民 , 他们就应该依法享有与该国
公民的同等权利和义务 , 他们的合法权益
应该受到有关国家的保护 。 他们虽然丧失
了中国国籍 , 成了外国人 , 但仍是中国人
民的 “ 亲戚 ” , 到中国来参观访问 , 探亲
访友 , 仍会受到热情的接待 。 事实上 , 许
多中国血统的人参加外国籍以后 , 和中国
人民并没有感情上的障碍 , 不会影响相互
之间的友好往来 , 将来 , 如果他们和他们
的子女愿意到中国定居 , 仍然 可 以 依 照
《 国籍法 》 关于加人或恢复中国国籍的规
定 , 取得和恢复中国国籍 。
当然 , 有少数华侨 , 在不违反侨居国
法律的情况下 , 坚持不加人外国国籍 , 保
留中国国籍 , 做一个海外中国公民 。 这种
正当的 、合法的要求 , 应当得到侨居国的允
许 。 我国政府一贯要求华侨与当地人民和
睦相处 , 遵守侨居国的法律 , 努力为侨居国
的繁荣进步做出贡献 。 相应地 , 他们的正
当权益 , 理所当然地应受到侨居国政府的
承认和保护 。 我国政府也会按照国际公认
的准则 , 尽一切可能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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