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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王邦华 ]
保护还是侵犯个人权利?*
———评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
忽略了单单阐述两个概念的分野而承认证成性进路继
续存在,只会令正当性进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功亏一篑。因
为一方面正当性的进路保护国民的个体权利,避免他们在
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迫负上政治义务;另一方面证成性的进
路,却容许国家漠视个人权利而将政治责任加诸在国民身
上。
在政治哲学的讨论中,正当性(legitimacy)这
个词汇并非陌生。卢梭尝言:“暴力不能推导出任
何权利。”①只有当我们接受一个权力有道德理据
支持、具有正当性时,权利和义务才得以成立。西
蒙斯(A. John Simmons)亦曾指出:“‘一个具正当
性的政府’的部分意义就是‘一个我们有义务去服
从的政府’”②由此可见,正当性、权利、义务等概
念间关系匪浅,厘清正当性的概念有助我们知道
需要背负什么政治义务。
然而,和正当性的重要性相映成趣的,是当代
政治哲学中有关正当性的讨论可谓寥寥无几。③
正当性或与证成性(justification)这个概念互相混
淆,或被视为和相信、规范等概念重复的冗余概
念。④正当性的本身意义、它和其它概念之间的关
系一直混沌朦胧,甚至被人当作一种随处可用的
“道德饰物”。
周濂的《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是少有的尝
试处理正当性问题的中文著作。⑤此书先分析正
当性及证成性的相异之处,再梳理正当性、证成性
和政治义务、政治责任、民主、认可等概念的关系,
并指出正当性的基础只有民众认可,其它正当性
的基础只是概念混乱导致的幻象。本书分析条理
分明、纲举目张,并且适当地引用日常语言学派的
理论成果,显示出作者成熟的分析技巧。更重要的
是,本书并非只是象牙塔式的概念分析游戏,作者
透过这些分析,指出现今许多专制国家僭用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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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之名强迫民众背负政治义务。本书能帮助我们
明白在什么条件下,我们对国家方有政治义务可
言。
本文上半部将简介书中论证,指出作者如何
分梳正当性及证成性为两种评价国家的道德进
路,并以正当性及证成性的复合论证解释政府与
个人的关系。下半部则指出作者忽略了两种进路
之间的冲突。正当性希望维护的个人权利,恰恰为
证成性所漠视。作者如欲使用正当性及证成性的
复合论证,则须否认某些同样由证成性产生、但和
个人权利冲突的政治责任,并以个人权利为中心
建构整个论证。
一、正当性和证成性的概念分野
何谓正当性?它和证成性有什么关系?它又如
何衍生出政治义务?此书的目的就是要解答这些
问题,“从概念分析的角度出发梳理正当性及其亲
缘概念之间的关系,包括证成性、合法性、政治义
务、政治权威等”(第 19页),进而厘清正当性的基
础只有认可,而民主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又是最能体现民众认可
的制度。
作者首先认为,我们有两种道德进路去评价
国家。我们可以从“发生的进路”考察国家的产生
过程是否合乎某些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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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权力的来源及谱系;
也可以从“目的的进路”考察国家的机能能否达成
某些目的,关注权力的效用及功能。前者多是用于
正当性(例如我们会说一个民选出来的总统具正
当性),后者则多是用于证成性(例如我们证成一
国家的权力时都会由它的成绩入手)。前者是回顾
性的,后者则是前瞻性的。只要区分好两个概念的
特性,就不会混淆两种评价进路。一个国家尽管达
成许多道德目的、拥有再多证成性,也不代表它便
拥有正当性,因为它有足够证成性和它的产生过
程是否合乎正当性,是迥然不同的问题。“所有这
些证成国家的道德理据(证成性)都是从国家所具
有的性质和功能出发,它既不能解释政治权力的
来源是否正当,也无法解释为什么该政治权力会
对具体的个人拥有如此这般的政治权威。”(第 43
页)反过来说,一个国家也可以顺利地通过程序,
成为一个具正当性的政权,而本身却是无能之极。
正如麦克里兰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曾经说的:
“詹姆士二世是不好的国王,但统治资格名正言
顺。”斯为明例。⑥
明白两个概念的特性后,作者指出,在这个
“诸神相争”、各种价值目标互相冲突的现代社会
中,正当性的基础只能源于个人认可,而非父权或
神权等。所以“只有民主制……才是现代政治正当
性的根据。”(第 45页)那些试图通过国家的功能
(例如国家福利或经济成就等)去正当化国家的工
作,其实都是借正当化之名行证成之实,因为这些
功能和个体的自愿同意没有关系。
作者接着阐述正当性、证成性和政治义务的
关系。正当性能够产生政治义务,而证成性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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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成性产生的只是政治责任。政治责任及政治义
务的划分看似文字游戏,然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
虽然对这两个词汇随意混用,责任和义务在定义
上还是有所差异。责任是“那些根据个体与生俱来
的身份或者一些非自愿行动所负有的相对于特定
政治体的道德要求”(第 73页),例如我们的“儿
子”身份会产生要求我们对父母尽孝、照顾他们的
责任,而此责任和我们是否自愿同意无关,是社会
或自然的产物。义务则是“通过履行某些自愿的行
动……创造出来的道德要求”(第 55页),例如我
答允了你明天的约会,我就有义务出现赴约。简而
言之,政治义务透过“真正的认可”产生(认可必须
满足某些条件方可称为“真正的认可”,否则只是
“虚假的认可”),政治责任则是非自愿地加诸在个
体身上。⑦
只要把握到个人意志和政治义务的关系,就
不难理解到正当性如何产生政治义务。国家透过
个体认可得到正当性,民众亦因为自愿接受统治
而承担了政治义务。另一方面,证成性因为和个人
自主无关,亦因此和政治义务无关。证成性产生的
是非自愿的政治责任。举例说,一个国家若能代表
中国的历史文化,则拥有“中国人”身份的我们便
有责任支持它。这和个人意志无关,纯是因为国家
有某种特性,和我们的身份有关联,从而令我们负
上政治责任。⑧政治责任及政治义务虽然“看似用
不同的描述语指涉同一指称(都是服从国家的法
律,服兵役,纳税等等)”(第 140页),但背后的理
论基础却是截然不同。
然而,作者也承认,如果我们坚持只有个人认
可方能赋予国家正当性,则可能会导致“哲学无政
府主义”(philosophical anarchism)。因为不论是明
示或默示认可,若“认可”要体现个体的自主性,并
具有道德的约束力,则该“认可”必须符合某些条
件,例如明示认可时不能受威迫或催眠;默示认可
必须是审慎的承诺(deliberative undertaking)而非
无声的抗议。不幸的是,“即便是在一个自由、民主
的社会里,民主选举的投票过程中依然混杂有大
量只能算作‘虚假认可’的投票。”(第 123页)既然
世界上绝大部分人的认可都不合格,那恐怕我们
只能接受没有一个现存国家拥有政治正当性,而
且绝大多数公民都没有政治义务。西蒙斯称此哲
学上合理、但违背日常直觉的立场为“哲学无政府
主义”。
如何可以坚持个体认可的重要性而避免“哲
学无政府主义”呢?作者指出,“哲学无政府主义”
其实建基于一个不合理的前设:它认为国家只有
正当或不正当两个可能性。可是,虽然许多公民的
认可(不论是明示或默示)都难以称为审慎,但我
们也不能忽略有为数不少的认可是合符条件的,
能够带来具道德约束力的义务。“没有一个现存国
家和政府拥有百分百的正当性,并不能推出所有
现存的国家都不具有正当性”(第 130页),也不代
表我们不能分辨不同国家的正当性高低。举例说,
自由民主制比独裁制能够更有效反映公民认可,
此制度产生的政府“更加具有政治正当性———尽
管不是在百分百的意义上……也有更多的公民负
有政治义务———尽管依然不是在百分百的意义
上”(第 130页)。而那些没有政治义务的公民们,
也不是和政府毫无关系。该国家如果有足够证成
性(国家福利、文化意义等),就能够产生非自愿的
政治责任,赋予公民以道德理由去支持这个国家。
“即使没有政治正当性和政治义务,国家证成性也
能够在相当程度上起到补救作用。”(第 137页)作
者运用正当性及证成性的复合论证,解释“尽管不
是所有人都有认可、但所有人都有政治责任或义
务”,避免“哲学无政府主义”的困境。
总括而言,正当性、证成性的关系可用表 1显
示。
作者最后强调,证成性及正当性的概念澄清
不只是文字游戏,这两个概念的混乱会使我们“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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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政治义务,无法确保个体的基本政治权利,
并在实践中可能沦为替一些非民主国家至暴政国
家作辩护的工具。”(第 180页)因此,厘清这两个
概念,可以帮助我们戳穿今天许多专制国家关于
正当性及义务的谎言。我们只要紧记着“那怕一个
政治权力拥有再多的证成性也无法推出它就拥有
正当性”(第 239页),就不会误以为生活在一个经
济稳定、国力强盛的专制国家,人们就有服从它的
义务。因为义务基于自愿,而既然此国家的基础没
有民主、没有自愿,也就没有正当性,民众对它自
然没有义务可言。
二、如何避免正当性及证成性的矛盾?
本书作者梳理出正当性及证成性背后的不同
基础,并相信澄清自愿、正当性及政治义务的关
系,即可以保护个人权利,避免个体非自愿地承担
政治义务。然而,另一方面,作者却同时承认证成
性可以产生非自愿的政治责任,而政治义务及政
治责任“所指称的对象似乎是重叠的,比如都是服
从国家的法律、服兵役、纳税等等”(第 74页),都
是具道德约束力的义务。正因为同时承认两种进
路,而两种进路最后产生的对象几乎一样,正当性
保护的个人权利最终难免会被证成性损害。笔者
希望指出,如果作者想“充分保护个体脆弱而易受
攻击的权利”(第 140页)⑨,就只能否认部分和个
人权利不兼容的证成性。若非如此,作者只会陷入
“一方面坚持政治义务只能透过自愿产生,保护个
人权利;一方面漠视部分证成性产生非自愿的政
治责任,无视个人权利”的两难境地。
让我们设想以下场景:
假设有一国民深谙正当性与证成性之分野,
而统治他的为一专制国家。有一天该专制国家和
他国开战,并要求国民服临时兵役。政府官员寻到
该国民门前,国民道:“我不曾自愿认可过这个政
权,因此这个政权对我没有正当性,为什么我有政
治义务服兵役?”
官员微笑道:“是的,你没有政治义务,可是你
忘记了你的政治责任了吗?要知道一旦我国沦陷,
我国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就会毁于一旦,身为此
千年文化的继承人,怎么可能不站起来保家卫国?
除非你能否认自己从属于这个文化,否则一天你
是这个文化的一员,一天你就有为国服务的责
任!”
国民抗议道:“我不记得我有认可过这个责
任,你这是不尊重我的个人权利!”
官员道:“你想必是混淆了责任及义务,政治
责任是非自愿的。我们尊重你的个人权利,所以你
没有义务,可是你不能否认你与生俱来的文化身
份,更不能否认你保家卫国的责任。”
在这个例子中,国民虽然指出他没有自愿认
可,所以没有政治义务,可是官员却补充现任政府
有“保护我国文化”的功能,而这功能可以透过身
份原则证成非自愿的政治责任,故此国民仍须强
特征
关注点
与个人意志的关系
如何产生
产生物
正当性
发生的进路
国家产生过程
自愿
民主制(更理想的是审议民主)
政治义务
证成性
目的的进路
国家功能
非自愿
身份原则或感恩原则
政治责任
表 1:正当性与证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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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服兵役。这显示了即使在概念上分辨清楚正当
性及证成性、政治义务及政治责任的不同性质,个
人权利依然难以得到保障,专制国家一样可藉证
成性之名,强迫民众履行政治责任。
再者,正当性及证成性双线并行,结果只会削
弱讨论正当性的意义。正如作者自己承认,“任何
一个国家或者政府,只要不是无能透顶都或多或
少具有一定的证成性:要么能够维护一定的社会
秩序,要么能够确保或促进基本的社会正义,要么
能够提升人民福祉,不一而足。”(第 43页)如果任
何一个国家也有一定证成性,那么任何一个国家
的国民,便已经无条件地负起一定政治责任。而作
者也承认,政治责任及政治义务的内容相当接近。
那为什么还要讨论政治义务存在与否呢?尽管作
者屡次强调“任何与个体意志表达无关的论证都
只是在证成性的层面工作,而不是在正当化”(第
239页),但其实许多国家都能够从证成性推导出
具同样约束力、具同样内容的政治责任,国民无论
如何也要服从政府的统治及交税。那讨论正当性
及政治义务问题,实在显得多此一举。
作者本来希望透过梳理正当性及证成性的分
别,指出政治义务只能基于自愿,从而“充分保护
个体脆弱而易受攻击的权利。”(第 140页)但作者
忽略了单单阐述两个概念的分野而承认证成性进
路继续存在,只会令正当性进路对个人权利的保
护功亏一篑。因为一方面正当性的进路保护国民
的个体权利,避免他们在非自愿的情况下被迫负
上政治义务;另一方面证成性的进路,却容许国家
漠视个人权利而将政治责任加诸国民身上。
当两种进路互不兼容,最简单的办法是放弃
其中之一,单以一种进路解释个人和政府间的关
系。可是,若取正当性而舍证成性,则不能解释众
多没有认可统治的公民的政治责任,可能导致“哲
学无政府主义”;若取证成性而舍正当性,则国家
可以漠视个人权利去统治,给予独裁统治可乘之
机。⑩解释政府及个人的关系时,混合证成性及正
当性的复合论证也比起单一进路更能“全面地解
释个体与国家之间的道德关系,”(第 129页)能够
避免单一进路有所偏颇的缺憾。然而,证成性及正
当性两种进路之间的矛盾又如何解决呢?
笔者认为只要对不同证成性有所取舍,此中
矛盾并非不可解。首先,政府会因为不同功能而证
成政治责任,可能因为经济表现良好,也可能因为
代表某种文化,而其中一个重要功能是保护个人
权利。这种证成性当然也能产生政治责任。举例
说,有些政府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及财产权,也
会给予公民基本教育及社会最低受惠值(social
minimum),以确保公民可以自由、平等地选择自
己的生活方式。如果该国家的公民都重视个人权
利,则他们不会拒绝服从此一政府的政治责任,因
为这政治责任是他们会认可的(would have con-
sented)。
另一方面,正当性亦以个人权利为理论前
设。輥輯訛个体有权利自由选择生活方式,故此惟有经
过自愿认可后,才能产生政治义务。在此,讨论非
自愿的政治责任似乎会和个人权利自相矛盾。但
如果我们细分不同证成性而来的政治责任,则不
难理解那些由保护个人权利证成而来的政治责
任,不会和正当性所预设的个人权利相冲突。因为
拥有个人权利、认为自愿许可能够产生政治义务
的人,不会反对那些政治责任,更加谈不上背负这
些责任会侵犯他们的个人权利。正是背负这样的
政治责任、支持这样的政府,才能够保障他们的个
人权利。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政治责任和个人权利
均不兼容。如果我们只承认建基于个人权利而证
成的政治责任(例如服从一尊重个人权利的政府
的责任),而否认那些和个人权利相冲突的政治责
任(例如无条件服从某一文化族群),就能解决正
当性及证成性之间的矛盾。也就是说,只有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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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兼容的政治责任才有道德约束力,那些由其
它目的(国家表现、文化身份等)证成而来的政治
责任则没有。我认为,这个复合论证更能全面解释
个体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例如在自由民主社会中,
有实际认可政府统治(无论是明示或默示)的人使
用了他们的个人权利作出选择、负有政治义务,而
没有认可的人则因为该政府能够保护他们的个人
权利及自主,而有政治责任支持该政府。后者并没
有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因为那些责任是任何一
个拥有个人权利的人都会认可的。
总而言之,正当性及证成性的复合论证固具
巧思,但如果作者想避免自相矛盾,以及避免正当
性所保护的个人权利为证成性所漠视,则必须否
定部份政治责任,而只承认那些和个人权利兼容
的政治责任,并视保护个人权利为证成性的来源。
如此一来,作者便能以个人权利为理论起点,以正
当性解释有实际认可者的政治义务,以证成性解
释无实际认可者的政治责任,从而全面地解释为
何个体有道德上的责任去支持一个保护个人权利
的国家。至于那些侵犯个人权利的专制国家,国民
既没有政治义务、亦没有政治责任去服从它们。
三、结语:再论正当性的讨论价值
哈贝马斯尝言:“强制性的法律并不单单是建
基于威胁而是建基于正当性。”輥輰訛如果我们认为自
由平等的权利是不证自明,则正当性正是告诉我
们在什么条件下法律是正当的而非暴力。本书透
过详细的概念分析,指出正当性源于个体认可,产
生政治义务,而其它与个体认可无关的论证都只
是在论证国家的证成性而非正当性。若慎察此点,
则不难明白我们对专制国家并无政治义务可言,
这些不具正当性的国家及法律没有权利驱使我们
服从。正当性的概念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并保
护个人权利。然而本书却同时承认证成性的进路,
并接受证成性可以产生非自愿的政治责任。正当
性力图防范的恶果,证成性却对其大张其门。为了
维持理论的连贯性,作者应该再分辨不同证成性,
并以正当性的前设──个人权利为标准否定那些
不兼容的证成性能够产生政治责任。正当性只能
和部分证成性组成复合论证,如此方能保护作者
念兹在兹的个人权利。
笔者此一提议虽然能够化解正当性及证成性
在个人权利上的冲突,然而却不能否认此复合论
证在某些情况仍会削弱讨论正当性的意义。举例
说,在一个尊重个人权利的民主国家,所有国民都
经由证成性产生服从的政治责任,在此情况下国
民有没有认可、有没有政治义务已经无足轻重;另
一方面,在一个漠视个人权利的专制国家,国民自
然没有政治责任,而在专制国家里,国民认可亦多
数不被重视,因此有多少人负有政治义务也成疑
问。这两个例子反映出证成性及正当性的吊诡关
系:有证成性时,正当性的存在变得不重要;没有
证成性时,正当性的论证亦只能发挥有限作用。正
当性只有在讨论那些不尊重个人权利、但产生方
式依靠国民认可的少数国家时,才有独立讨论的
价值。在其它情况下,正当性的政治义务不过是证
成性的政治责任的“锦上添花”而已。作者本欲借
此书彰显正当性的重要,而最后的分析结果却显
得正当性的论证在许多情况下只能在证成性的阴
影下发挥效用,这也许可以令我们反思为什么当
代大部分哲学家都集中思考证成性的问题了。
*本文初稿蒙周保松老师多次校订指正,笔
者衷心感激。当然本文一切论证由笔者本人负责。
注释:
①Jean-Jacques Rousseau,The Basic Political Writings,
Donald A. Cress(trans.),Hackett,1987,p. 144.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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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A. John Simmons,Moral Principles and Political Obli-
gati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9,p. 41.
③Burton Dreben,“On Rawls and Political Liberalism”,
in Samuel Freeman(ed.),The Cambridge Companion of
Rawl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3,p. 317.
④Morris Zelditch,“Theories of Legitimacy”,in Psychol-
ogy of Legitimacy,2001,pp. 47-48.
⑤周濂:《现代政治的正当性基础》,北京:三联书店
2008年版。以下本书的引文页码将直接在文中标明。
⑥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怀栋译,海口:
海南出版社 2003年版,第 454页。
⑦并不是任何形式的认可都可以产生政治义务。如果那
人是在被欺骗或被威胁的情况下,认可某些义务,那该
认可也不能称为“真正的认可”(real consent)。周濂在书
中引用了西蒙斯及哈里·贝兰(Harry Beran)的说法,指
出不论是明示认可(actual consent)或默示认可(tacit
consent),都必须满足一些特定条件方能称为“真正的认
可”,产生具约束力的义务。关于明示认可需要满足什么
条件,可见第 108 ~ 109页;关于默示认可需要满足什么
条件,可见第 117页。
⑧可惜的是,作者并未详细解释身份及政治责任的关
联,只隐约说明两者的关联通过“身份原则”得以成立。
⑨作者在书中多次谈及个人权利却没有论证其从何而
来,似乎是预设了人人皆有不证自明的天赋自由权,故
此只有“自愿及审慎的认可”才可以产生政治义务。见第
110 ~ 113页。
⑩其中一个例子是 20世纪 80年代的韩国,虽然经济增
长快速、人民生活安康,但人民的基本自由都得不到应
有的尊重。
輥輯訛相关讨论可见第 110 ~ 113页。
輥輰訛Jurgen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William
Rehg(trans.),The MIT Press,1996,p. xi.
王邦华:英国伦敦经济与政治学院政治系
责任编辑:于喜强
2009/03 开 放 时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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