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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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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为做好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考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公民,可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2.持外省籍《居民身份证》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报名:   (1)非随父母户口迁...

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规定   为做好吉林省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吉林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高考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省内公民,可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符合普通高校招生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   2.持外省籍《居民身份证》的考生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请报名:   (1)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迁入);并经我省普考办办理普通高中学校转(入)学籍手续,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就读,参加我省普通高中学校会考。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转入手续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会考证书;   (2)非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往届考生,户口迁入我省时间必须在三年以上(2006年12月31日前迁入)。考生报名时须出具高级中等学校毕业证书和会考证书;   (3)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应届考生,经我省普考办办理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转(入)学籍手续。考生报名时须出具学籍转入手续及会考证书;   (4)随父母户口迁入我省的往届考生,户口必须是2009年1月1日(不含1月1日)前迁入。报名时须出具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和会考证书。   3.符合第2条、第3条规定条件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对口升学招生考试。具体要求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4.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并由招生考试部门作出决定不准参加今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5)在非应届毕业年份违规参加普通高校统考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届毕业生;   (6)在参加省专业统考和校考(专业测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并由招生考试部门作出不准参加今年高考报名的考生。   5.考生报名资格审查、报名办法及其要求,详见《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09]49号文件)。   各市(州)招生办,依据省招生办对相关年度高考违规考生的处理决定,对违规考生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其结果于4月20日前报省招生办备案处理。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其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规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现实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的评语要填写到《2010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中的“考生评语”栏。   从今年起,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所在学校填写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应届普通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普考办提供,省招生办记入《2010年吉林省高校招生报名卡》考生评语栏。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3)没有自愿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和不遵守《考生守则》的。   8.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填写《诚信考试承诺书》与考生报名同时进行。考生本人必须在填写后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评语信息采集,应届毕业生由所在中学负责;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负责。考生签订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考生留存,另一份由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保存。   9.凡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自愿遵守高考有关法规、规定、《考生守则》和不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的考生,不准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10.报考普通高校招生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状况检查,并如实陈述本人的既往病史。   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至4月15日。   11.各体检医院要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要求和省招生委员会、省卫生厅制定的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规定进行考生体检工作;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收费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0]10号)规定,按标准向考生收取体检费,不准额外收取任何费用。   12.各级招生机构要与当地卫生部门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好考生体检工作。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对考生体检结果作出相应的、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吉林省人民医院为考生身体健康检查终检医院,负责对初检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13.考生体检信息的采集必须按原始《考生体格检查表》项目及其文字采集录入。应届毕业生的体检信息由所在中学负责录入,打印出《考生体格检查表》。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核对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其他考生的体检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负责录入,由负责高考体检工作人员核对签字后,交考生本人签字确认。   经考生确认后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和原始的《考生体格检查表》(包括化验单)一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14.各地要严密组织考生体检工作,坚持标准,严禁弄虚作假,严防漏检、错检、不填检查结果、字迹不清和多处涂改等。   凡发现在考生体检中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和入学资格,由卫生部门及有关部门追究当事者责任,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新生入学后,因体检问题被学校取消录取资格的,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15.普通高校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可在不超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的基础上,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提出补充要求。但补充要求必须合理、合法,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高校《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6.报考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公安类专业考生的体检复查和体能测试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司法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的6月末进行。   报考军事院校和国防定向生及公安类院校现役考生的体检复查,按《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办理。考生体检复查工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军区有关文件执行,并在填报志愿后的6月末进行。   四、考务人员的选聘、培训及其职责   (一)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   17.监考员的选聘与培训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负责,招生委员会负总责。各级招生委员会要从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指定3名以上人员,根据本考区考试需要,共同负责做好监考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各考区(县、市、区)根据本地考场数,按每个考场选聘2名监考员,并按不小于20:1的比例选聘备用监考员。   各县(市、区)招生办于5月25日前,将选派(选聘)的监考员和副主考名单报市(州)招生办,由市(州)招生办按高考考试时间统一确定各考区、考点和考场的当地和异地监考员、副主考名单。监考员名单必须密封和保密,并存放在保密室,在每科考试前移交给各考点。   各考点要严格按市(州)招生办确定的监考员名单安排各考场监考员。在当天每科考试前,由教育行政部门、考点主考和招生办(3名以上)人员共同拆启监考员密封袋,宣布各考场监考员名单,依据监考员名单安排所监考场,不准擅自调换。   选聘的监考员必须是责任心强,思想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身体健康,当年无子女或直系亲属参加高考的非应届高三年级教师。   培训监考员。考区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办要在考试前的一、两天内共同负责做好监考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的考务培训工作。主要学习有关考务规定和进行考务工作实际演练,使监考员熟练掌握高考试卷、答题卡的分发、封装要求和方法,按考务要求组织考试,妥善处理考场中考生出现的各类问题和偶发事件。   18.继续实行各市(州)在本地区内异地派监考员,保证每个考场有1名外县(市、区)的监考员。各考点不设流动监考员,由副主考直接包管楼层或考场。各考点要做到每考一科一轮换监考员和分管副主考。今年将对部分考风考纪和考务管理薄弱考区增派外区地监考人员,异地选派监考员由市(州)招生委员会统筹安排。   在考试中发现有不作为、渎职等违规情况的监考员要取消其监考资格,并及时从备用监考员中抽签补充上岗。被取消监考资格的监考员不准离开原考场,在考场前右侧坐等本科目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二)考区主任、主考、副主考及巡视员职责   19.考区主任、主考、副主考职责。   (1)考区主任负责本考区的全面工作,领导和指挥本考区各考点的考试。考区主任由各级政府主管领导或招生委员会主任担任。   (2)主考在考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   (3)副主考协助主考布置考点及考场,做好考前各项准备工作,在所分担的楼层或考场区域内中间固定位置执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无特殊情况不准随意进入考场。   (4)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题,须经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保密员3人签名负责。   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试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及时护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5)负责对违规考生和违规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的处理。   负责考点考试情况的报告。考试结束后,及时向考区招生委员会报告本科考试情况。   20.巡视员职责。高考巡视员,由省招生委员会和市(州)招生委员会分别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和有关学校选派,选派的巡视员要作风正派、严守纪律、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身体健康。   (1)在省招生委员会和考点所在地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分赴各考区和考点协助当地招生部门做好招生考试工作。   认真学习《考务手册》和《考生守则》等招生考试工作文件,熟悉涉及考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在省、市(州)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督促检查所负责的考区、考点招生办落实考前各项准备工作。   (2)检查试题(卷)保管、保密情况,协助市(州)、县(市、区)招生办组织考试,参加考点考风考纪检查督导,督促考试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3)与市(州)、县(市、区)招生委员会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发现市(州)、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招生考试工作中存在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违背的问题时,应及时向省招生办汇报,并及时纠正。   (4)检查各考场电子巡查系统是否按规定标准正常使用;考场、厕所、考生休息室是否安装屏蔽器及干扰器等,其设备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考生入考场时,监考员是否认真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座位图是否张贴;考生“桌贴”号码与准考证号末两位是否与当科考试座位图规定的考生号码一致;抽查考生准考证、身份证及其头像(照片)是否与考生准考证存根、考生本人一致。   (5)发现考生有违规行为,可进入考场协助监考员处理,并督促监考员填写《考生违规记录表》。发现监考员及工作人员不作为,可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要求主考及时调换处理。 五、考生电子档案及高考材料管理   21.考生电子档案是招生办和普通高校实行网上传输、审阅考生信息、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考生电子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居民身份证》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省普考办提供)、综合素质评价(由各中学向本县、市、区招生办提供)、体检信息(含军事、公安、司法院校体检)、志愿信息、成绩信息、照顾加分信息、政审合格信息、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必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考生体格检查表、高校招生志愿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22.招生院校须下载已录取考生的电子档案信息作为新生档案管理资料。   23.高考材料的管理。考生的纸介质高考材料,应届毕业生和往届在校复读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组建和管理。其他考生由县(市、区)招生办负责组建和管理。被普通高校录取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到高考报名的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提取高考材料,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材料或人事档案材料一并在入学时自带并交给高校。   24.在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中,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和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25.各县(市、区)招生办、有关中学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确保所采集的信息真实、准确。各市(州)招生办应对所辖县(市、区)考生相关信息进行复核、校验确认,并负责汇总、整理上报。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表(卡)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招生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和招生章程   26.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核定下达的招生计划,经省招生办汇总后于5月28日前向社会公布。   27.蒙生交换培养招生计划编列,依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考生交换培养计划,招生来源计划要在同一所普通高校代码分别列出统招、加试蒙语文和蒙文授课的专业代码,供考生填报志愿时选报。   28.普通高校要认真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招生计划。在安排落实定向招生计划时,要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并落实好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不得在国家规定的定向范围外安排定向招生计划,坚决制止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考生收费。   29.普通高校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自主制订招生章程。招生章程(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的招生章程及广告)必须真实、准确,且必须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办审核备案。   吉林省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参加普通高校录取的成人高校应于4月10日前按有关规定报送本校招生章程。   招生章程的内容主要包括:普通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分省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各有关普通高校要按规定和具体要求将本校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或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于5月20日前寄送我省招生办并在学校网站或以其它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录取期间,普通高校不得随意更改已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录取规则和承诺。 七、考试时间、科目、计分办法和有关要求   30.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时间为6月7日开始举行,各科考试的具体时间以考生《准考证》为准。   考试科目设置为“3+综合”。文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文科综合;理科类考生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和理科综合。外语分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外语试卷卷面笔试120分,折算为150分,卷面听力30分,不计入总分。   今年考试科目中的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设置选考内容,外语和文科综合中的政治不设选考内容。   语文、数学、外语各科满分为150分,综合科满分为300分,四科满分为750分。   31.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口试于6月9日开始,由各县(市、区)招生办组织,并做好外语口试成绩信息的采集,按规定时间报送省招生办。   32.民族中学毕业生,高考用朝文答卷的考生,语文科考朝鲜语文;高考用蒙文答卷(含加试蒙语文)的考生(以下简称蒙生),语文科考蒙古语文。   朝鲜语文(或蒙古语文)成绩按50%计入总分。   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考生,将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转换成汉语文成绩后,按50%计入总分。根据《关于吉林省2006年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三级)考试的通知》(吉招委[2005]25号)文件精神,用少数民族文字答卷的朝鲜族和蒙古族参加高考考生,必须参加当年的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蒙文授课考生,高考用蒙语文答卷考生除外语科外,其他各科均翻译成蒙文,用蒙文答卷。   加试蒙语文的考生除蒙古语文试卷用蒙文答卷外,其它科均用汉文答卷。   凡用朝文答卷的考生(除延边州考生外)发给汉文对照卷。   33.普通高校招生文化课考试,除蒙古语文、翻译成蒙文的各科试卷和德语、法语、西班牙语试卷外,其它科目全部实行无纸化网上阅卷。考生要按网上阅卷答题要求作答。凡未按规定作答而造成机器无法识别、扫描,影响阅卷评分的,责任由考生负责。   各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起,考生一律不准更换答题卡。   34.考生必须持《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不准持临时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准时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每科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准离开本考场;违规考生到指定的休息室,待本科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考点。   考生不许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移动电话、对讲机、无线耳机)、电子存储和扫描等传输设备;考生进入考场只允许戴指针式手表,并放在桌面上,考生不允许戴其它计时表进入考场。   考生入场时要自觉接受监考人员使用金属探测仪对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不接受检查的考生,不准进入考场。   35.全省所有考区的各考场、卫生间和考生休息室必须安装通信设备屏蔽仪器和通信干扰设备,并保持线路和设备的完好。考生入考场时监考人员要使用金属探测仪对考生进行严禁携带物品的检查。采取“人防”和“机防”并举,“严防”和“严打”并重的综合防范措施,严厉打击利用现代化手段进行违规、作弊行为。   八、外语听力测试   36.2010年普通高考外语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笔试和听力测试同时进行,听力测试在笔试后进行。其中笔试为100分钟。   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实行省内自行统一命题,其指导语部分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   高考外语听力测试实行全省统一评卷,其成绩不计入考生高考外语科成绩总分。外语听力测试总分为30分,按考生听力测试实际得分计入听力单项成绩,并提供给普通高校,录取时是否做参考由普通高校决定。   37.2011年高考外语听力成绩按卷面听力成绩乘以10/30记入考生总分,笔试成绩按卷面笔试成绩乘以140/120记入考生总分;2012年高考外语听力成绩按卷面听力成绩乘以20/30记入考生总分,笔试成绩按卷面笔试成绩乘以130/120记入总分;2013年及以后高考外语听力成绩按卷面听力成绩记入总分 九、填报志愿   38.今年我省继续实行在考生知分、知线、知位后,组织考生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考生应在认真阅读、了解有关高校《招生章程》以及省招生委员会公布的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后,根据本人考试成绩、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各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和全省考生成绩统计信息,按规定和要求选报学校、专业志愿。因考生本人填报志愿失误,责任自负。   各级招生办和有关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涂志愿卡(表)的技术指导,做好考后及分两次填报高考志愿、分两段录取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工作,加强考生填报志愿的组织与管理。   39.凡已被普通高校保送、非通用语种单独招生、中等职业学校职教师资班等提前招生、运动训练招生录取的考生以及参加少年班考试的考生,不准填报高考志愿及其他院校录取。   40.志愿设置。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共设有8个录取批次的院校志愿。   (1)提前批:本批次为提前录取的本、专科院校(军事院校本、专科,公安、司法类院校公安专业的本、专科学校及专业);体育类第一批院校;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院校(专业)和部分普通本科院校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设3个学校志愿。   (2)特殊招生批:本批次为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等单独招生录取批次。设1个学校志愿。   (3)第一批(A段):本批次为文史类、理工类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次录取的院校、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录取批次。设5个学校志愿。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可同时填报5个“平行志愿”。   普通本科艺术类专业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除第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志愿投档。   第一批(B)段:为文史类、理工类重点院校及参加第一批次录取院校的定向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蒙古族用民族文字答卷交换指标的专业、国际合作联合办学专业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及专业。设2个院校志愿。   (4)第二批(A段):本批次为一般本科院校(含体育类专业);独立学院、民办高校艺术类本科的录取批次。设8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第二批(B段):为本科院校的中外联合办学专业和软件学院及专业。设4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5)第三批:本批次为独立学院(民办)本科(含体育类专业)录取批次。设7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6)专科提前批:本批次为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科录取批次。设2个学校顺序志愿。   (7)专科批(A段):本批次为普通专科(高职)学校(含体育类专业)和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科录取批次,设6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专科批(B段):为普通专科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和软件专业录取批次。设2个学校志愿。   (8)独立学院(民办)专科批:本批次为独立学院(民办)专科院校(含体育类专业)录取批次。设4个学校志愿,其中除一志愿外,其它志愿均为平行投档志愿。   以上8个录取批次中的每个学校志愿中均设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如同意专业调剂,应将志愿卡中的专业调剂标识涂黑,否则视为不同意专业调剂。   41.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录取批次。   (1)第一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6月24日至6月26日,即公布高考成绩后进行。第一次填报志愿的范围及参加第一段录取批次的学校为:提前批、特殊招生批、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和第三批。   (2)第二次填报高考志愿的时间为:8月4日至8 月6日,只允许在第一段录取落选的考生填报。第二次填报志愿的范围及参加第二段录取批次为:专科提前批、专科批(A、B段)和独立学院(民办)专科批。   42.体育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提前批:报考重点本科院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按顺序在此批次中填写3个学校志愿。   (2)第二批:报考一般本科院校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8个学校志愿。   (3)第三批:报考独立学院(民办)本科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7个学校志愿。   (4)专科批:报考普通专科学校(高职)体育系、科志愿的考生在此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6个学校志愿。   (5)民办、独立学院专科批:报考独立学院(民办)专科学校体育系、科志愿的考生在本批次中可按顺序填写4个学校志愿。   43.艺术类考生志愿的填报。   (1)凡报考“面向全国招生的艺术类本科学校”的志愿,均填写在提前批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2)凡报考普通高校本科艺术类专业志愿,均填写在第一批(A段)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3)凡报考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本科专业志愿,均填写在第二批(A段)录取院校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4)凡报考普通高校(高职)艺术类专科志愿,在第二次填报志愿时填报,参加第二段录取,均填写在专科提前批录取院校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5)凡报考独立学院(民办)艺术类专科志愿,均填写在专科批(A段)录取学校志愿栏内,填在其它录取批次无效。   (6)凡填报艺术类学校或艺术类专业志愿,必须是参加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考生。报考美术、美术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是获得全省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的考生,否则责任由考生自负。   (7)在填报志愿过程中,考生如遇有无法填报的艺术类学校或专业志愿时,由考生所在的县(市、区)招生办及时与省招生办高招科联系。   44.必须填写在第一志愿的范围。   (1)报考军事、公安院校和司法院校的公安类专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国际关系学院和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他院校的飞行专业)、上海海关学院等学校,必须将志愿(不分本、专科)填写在提前批的第一志愿。   (2)报考体育类院校及专业考生所填报的首个批次第一个志愿应为体育类院校或专业;报考艺术类院校及专业考生所填报的首个批次第一个志愿应为艺术类院校或专业。   (3)报考体育管理、体育新闻、体育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将专业志愿填写在同批次录取院校的第一个专业志愿。   45.允许兼报和不允许兼报志愿的范围。   (1)报考艺术类院校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同一录取批次内不准兼报其它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2)经全省统一进行的体育专业考试合格考生报考体育类专业,其它志愿可兼报与本人文化课考试科类相一致的文史类或理工类其它院校志愿。   (3)报考体育管理、运动心理、体育保健康复、体育新闻专业的考生,不得兼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4)报考空军航空大学飞行专业、民航飞行学院(含其它院校的飞行专业)的考生,应填报提前批次的第一志愿,其它志愿可兼报同科类的其它院校志愿。   除上述允许兼报的志愿范围外,文史类与理工类之间不允许跨科类兼报。不按规定填报志愿影响考生录取的,均由考生本人负责。   46.考生志愿信息采集。   (1)应届毕业生由考生所在中学采集,其他考生均由考生报名地的县(市、区)招生办采集。将采集结果打印成《吉林省高校招生志愿表》,分别由考生所在中学班主任或县(市、区)招生办负责高考考务人员核定后,交考生本人核对、确认签字。经考生核对、确认签字后的《吉林省高校招生志愿表》有效,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2)各级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向考生严明:考生应保证所填涂的《高校招生志愿卡》内容的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确认志愿信息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3)各县(市、区)招生办、有关中学要认真做好考生志愿信息的核对、确认和采集,杜绝在采集考生志愿信息中的误差,实行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   (4)任何人不得代考生填报高考志愿和更改考生志愿信息,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录取原则、办法   47.吉林省普通高校招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考核形式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作为录取考生的主要依据。采取分两段按批次录取的办法。   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省招生办具体组织实施。录取工作全部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   48.2010年,在第一批次A段文、理科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和网上征集志愿的基础上,普通本科批次A段文、理科,民办本科批次文、理科,普通专科批次A段文、理科实行网上征集志愿。   第一段录取时间从7月上旬开始,8月初结束,进行提前批、特殊招生批、第一批(A、B段)、第二批(A、B段)和第三批本科的录取。   第二段录取时间从8月7日开始,8月18日结束,进行专科提前批、专科(A、B段)和独立学院(民办)专科的录取。   49.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是指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即先看分数再看志愿。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时,对报考同一院校总分数相同的考生按文、理各科目考试成绩进行排序。因考试科目成绩差异排序靠后,并且超出投档比例的考生,不能投档。   文科的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若总分相同先看语文;若语文分数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文科综合;若文科综合再相同则看数学。   理科的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若总分相同先看数学;若数学相同则看外语;若外语也相同再看理科综合;若理科综合也相同则看语文。   50.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及专业,省招生办将通过吉林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布和征集“平行志愿”。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在高考报名的中学或县(市、区)招生办以及有关部门允许的网络平台登录吉林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在网上填报3个院校的“平行志愿”,每所院校可填报6个专业志愿和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征集“平行志愿”经投档后仍有院校及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继续(再次)公布征集“平行志愿”或同时降分征集“平行志愿”。是否降分,在公布征集“平行志愿”计划时向社会公布。   51.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即: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体检,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学校提出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第一批A段应在105%以内);体育院校及专业调档比例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50%以内;艺术类院校及专业在各批次控制分数线上全部投档,符合文化课统考成绩投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普通高校综合专业课成绩自行确定,同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招生办负责监督、检查普通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普通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省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按时提交调档比例申请,及时完成网上阅档、退档、审核等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限或不按规定时间进行网上录取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主动与高校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普通高校,省招生办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按有关普通高校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有关普通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普通高校必须按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未经教育部批准,普通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非外语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普通高校要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考核合格、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生源不足时,不得拒绝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52.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若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同一录取批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投档,由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53.报考蒙生交换培养指标的考生必须是蒙古族考生,其他考生不予投档及录取。蒙生交换培养招生录取投档,先按普通高校一志愿所有专业批量投档,在招收蒙生交换培养专业生源不足时再按计划、按志愿、按专业(六个专业志愿不分先后),在同批次控制线上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如一志愿生源不足,从平行志愿中由高分到低分等额投档,额满为止;平行志愿投档后仍完不成计划,参照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的相关政策,一志愿最多可下降80分投档。降分后仍完不成计划,剩余计划进行调整。   54.师、农、林院校(专业)主要录取有志愿的考生,在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完不成招生计划时,按有关规定适当降分录取有志愿的考生。   55.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普通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6.艺术院校或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34号)和《关于做好2010年吉林省普通高校艺术招生工作的通知》(吉招办字[2009]50号)执行。   57.普通高校体育专业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和我省划定的体育类高考文化课考试控制分数线,由普通高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的文化课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分别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十一、自主招生、保送生等特殊招生   58.保送生招生。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2号)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示。   59.高水平运动员招生。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33号)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订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经教育部批准在我省实行单独招生的院校,要在我省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省招生办要对其招生考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单独招生以及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5月20日前,向我省招生办报送有关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60.自主招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和单独招生的院校,在第一批本科院校投档前完成投档工作,并在学校增加计划后办理录取手续。   61.为军队培养的国防定向生按有关文件执行。需要政审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由县(市、区)招生办分别送所在地公安局和武装部。   62.职业对口升学招生等特殊招生的具体办法、报考条件按教育部和吉林省招生委员会、省教育厅有关文件执行。 十二、录取照顾政策   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受地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   (4)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5)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   (6)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7)退出部队现役的义务军人考生。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投档。   (1)经市(州)和省侨办证明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省台联证明的台湾省籍考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评为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团省委表彰的优秀团干部;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获得者;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验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获得者;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   (6)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7)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原始成绩相关证明)。   (8)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二级以上),并经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在报考当年组织测试认定合格的考生;   (9)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不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8分投档。   (1)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育部教基[2001]1号文件精神,评选出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省级优秀学生;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   6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投档。   (1)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或其子女;   (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3)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用本民族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投档。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68.第64条、第65条、第66条、第67条照顾分数是考生的特征分,特征分不累加。如考生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由考生本人确定其中一项。   报考体育类专业的“体育竞赛优胜者”不享受加5分照顾。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照顾分数计入高考文化课考试录取总分,录取时按总分(含特征分)投档。   凡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必须交验相应的证件及其复印件,并将复印件装入考生高考材料袋。   69.省级有关主管部门评定(授予)的具有高考照顾加分资格荣誉称号的评定(评选)活动,应在当年的4月20日前进行,并及时将其相关表彰决定(名单)报送省、市(州)、县(市、区)招生办。从2011年起,当年5月20日(含)之后评定(选)申请高考照顾加分的当年无效。   70.各类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对照顾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按照《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照顾加分考生资格审查的通知》(吉招办[2010]8号)执行。   凡符合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条件的考生,必须交验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由考生高考报名地招生办负责资格审核后报省招生办。   考生所在中学必须将照顾加分考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示一周以上,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主动到各级招生办办理信息更正的考生,将按更正后的信息处理。被举报或查处的考生将取消报考、录取资格。   十三、试题、试卷安全保密和管理   71.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普通高校入学考试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落实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教育、公安、保密等部门要按高校招生保密材料的密级加强管理,做到责任到人,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72.严格执行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教考试[2004]2号)和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工作的通知》(吉招委[2004]11号)。试卷印刷的安全保密和印刷质量由承担高考试题印刷工厂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试题、试卷的寄(送)和安全保密由省公安厅、省邮政局负责;高考评卷点的试卷管理及其安全保密由承担评阅试卷的高校负责,各评卷点必须设立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高考试卷保管室。承担网上阅卷单位的计算机主控机房要昼夜值班。加强评阅试卷期间的试卷保管、传送,做到交接手续齐全,程序规范。加强对评卷教师和承担高考答题卡扫描任务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教育,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严格评卷场地的保密安全管理。   73.各级招生办和有关高校要加强保密室建设,安装安全保密监控系统,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密制度。试题(卷)存放期间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4人(2名公安人员、2名招生办工作人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办要会同公安、保密管理部门对本地市(州)、县(市、区)两级招生办、有关中学的高考存放试题的保密室进行安检验收。由市(州)汇总后在5月20日前将安检验收情况报省招生办。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高考前必须达标。   74.高考期间,各考点必须设有主考室、保密室、高考平台(保密室、高考平台与主考室设于同一房间)、医务室(与施铃室和保安同设于传达室)、违规考生休息室和考务室。考务室要能容纳所有监考、考务人员,并编排与考场编号相对应的监考员坐位编号,保证试卷的复查、封装和验收;看守试题(卷)人员要始终保证2人以上在保密室死看死守,确保安全。   75.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认真清点试卷、答题卡,按试卷管理规定进行规范装订和密封,不得有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试卷及答题卡袋。   76.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招生办要确保高考试卷的运送安全。每科考试结束后,严格按照机要部门的要求,立即对高考试卷进行整理封包,并在当日内经机要部门寄出或直接送交省评卷点。试卷必须由专车运送,并有招生考试机构、公安部门3人以上押运,不得搭乘无关人员;不得中途随意停车。   制定安全保密工作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影响高考的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省招生办,由省招生办报告省招生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同时报告教育部,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把风险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四、考生成绩、录取信息查询和入学复查   77.考生可通过168信息台、移动通信、吉林教育信息网、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查询高考信息。   查询高考成绩:拨打16897766、1258168(自动语音)、12580(人工语音)。发送14位考生号到106583051(短信)。登录吉林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tv.cn)。凡对高考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所毕业的中学或报名地招生办提交查分书面申请,由各地招生办汇总,查询。   省招生办统一组织对有异议成绩的查询,查分,不查卷;不单独接待考生个人查分。   查询录取信息:拨打16897866,发送14位考生号到106583052(短信)。登录吉林教育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du.gov.cn)、吉林教育电视台信息网(网址:http://www.jletv.cn)。考生还可通过普通高校所提供的查询途径确认本人录取结果。   高考录取期间的每天22时后,省招生办将当天有关院校的录取考生信息发至各市(州)、县(市、区)招生办,考生可凭准考证免费查询录取信息。各级招生办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   78.考生入学复查和学籍注册。新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要对所录新生进行全面认真复查,特别要认真核对录取考生数据库和新生报到名册,凡有误差和不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纠正。凡发现有不符合报名、录取条件,或有舞弊和违规违纪行为的,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学校对考生的处理决定应及时通报省招生办,省招生办要如实做好考生诚信记录,有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阶段档案应由录取院校及时寄回考生报名地的县级招生办。   各招生院校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到学籍注册部门进行新生电子注册。同时要认真清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并在正常报到截止日后20天之内报省招生办,省招生办将根据各校所报名单(光盘),统一建立“自行放弃入学资格考生备案数据库”,并按规定报教育部备案。   十五、违规行为的处理   79.考生在高考(含体育类、艺术类省统考和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或测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和吉林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省招生办将对考生违规客观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   (1)以虚报、隐瞒、伪造、变造有关材料以及使用其他欺诈手段,或因招生工作人员、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加分、录取资格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   (2)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对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在校生违规参加高考的,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考的处理。   (4)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对其中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中参与或组织群体性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由其所在高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高考招生考试各科成绩,省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80.考生、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其他违规行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考试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2)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3)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4)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5)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们舞弊。   (7)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8)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9)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10)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生办或高校招生考试的计算机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11)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81.严重违规招生的高校,由主管部门按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 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 证等处理,并追究学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六、附则   82.本《规定》中对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办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3.各市(州)招生委员会和招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补充办法,并报省招生办备案。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由吉林省招生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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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doc
大小:82KB
软件:Word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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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1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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