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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印制度杂考(汪桂海 汉印制度杂考 汪 桂 海 汉代玺印中有丰富的职官、地理、姓氏等方面的材料, 可以补史书之阙, 纠史书 之谬, 或给史书记载不明之处一个清晰的解释, 对研究汉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 化均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因而长期以来一直为广大学者所重视, 出现了许多著录、考 释汉印的论著, 成绩相当可观。但由于史料上的模糊、欠缺, 有关汉代负责刻制官印之 官、官印的管理和使用等问题都还没有弄清楚, 而这些问题都是汉印研究的重要课题, 不能避而不谈。近世以来地下简牍文书大量出土, 为解决其中的某些问题带来了希望, 而文献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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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印 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关闭电源制度矿山事故隐患举报和奖励制度制度下载人事管理制度doc盘点制度下载 杂考 汪 桂 海 汉代玺印中有丰富的职官、地理、姓氏等方面的材料, 可以补史 关于书的成语关于读书的排比句社区图书漂流公约怎么写关于读书的小报汉书pdf 之阙, 纠史书 之谬, 或给史书记载不明之处一个清晰的解释, 对研究汉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 化均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因而长期以来一直为广大学者所重视, 出现了许多著录、考 释汉印的论著, 成绩相当可观。但由于史料上的模糊、欠缺, 有关汉代负责刻制官印之 官、官印的管理和使用等问题都还没有弄清楚, 而这些问题都是汉印研究的重要课题, 不能避而不谈。近世以来地下简牍文书大量出土, 为解决其中的某些问题带来了希望, 而文献中的模糊文字通过考辨工作也可以搞清楚。本文即试图利用文献记载, 结合新的 考古发现, 对这三个问题作些粗浅的、不成熟的考察, 不当之处希望能得到专家学者 的批评和指正。 一、刻印之官 官印的制作当有专职人员。汉代与刻印有关的官吏是印曹侍御史、兰台令史, 另有 印工, 是负责刻印的工匠。 《通典》卷二四《职官》六云: “二汉侍御史所掌凡有五曹, ⋯⋯二曰印曹, 掌刻 印。”从这条材料可知, 汉代的侍御史中设有印曹, 是专掌刻制官印的职官。这一事实 在《汉书》中也有所透露, 《王莽传上》元始四年 (4年) , 王莽上书说: “臣请御史刻 宰衡印章曰: ‘宰衡太傅大司马印’, 成, 授臣莽, 上太傅与大司马之印。”王莽奏请把 自己的太傅与大司马之印更换为宰衡太傅大司马印, 而新的官印要由御史刻制, 他说 的御史即侍御史。侍御史负责刻制官印, 这正与《通典》所说相符合。 印曹侍御史掌刻印, 当然不会是由侍御史亲执刀凿刻制, 具体说来, 官印先由兰 台令史书署好印文文字, 然后由印工依书写好的印文凿刻。对此, 还需要作些材料上的 辨析工作。首先, 关于兰台令史, 史书中有这样三条材料: ·28· 11《后汉书õ班固传》注引《汉官仪》: “兰台令史, 六人, 秩百石, 掌书劾奏。” 21《后汉书õ班超传》注引《续汉志》: “兰台令史, 六人, 秩百石, 掌书劾奏及印, 主文书。” 31《续汉书õ百官志三》:“兰台令史, 六百石。本注曰: 掌奏及印工、文书。” 以上三条材料都叙述了汉代兰台令史的职掌, 需要说明的是第三条即今本《续汉书õ百 官志》的记载是有错误的, 而章怀注所引的《续汉志》(即章怀所见到的《续汉书õ百官 志》) 及《汉官仪》的记载是正确的。首先, 说兰台令史秩六百石与汉制不能吻合。《汉官 仪》云:“能通《苍颉》、《史篇》, 补兰台令史, 满岁补尚书令史, 满岁为尚书郎。”由兰台令 史而尚书令史而尚书郎, 显然是一个秩级逐步提升的过程, 汉代尚书郎秩四百石, 尚书 令史秩二百石, 比二者职别皆低的兰台令史怎么会是高达六百石之官?又《续汉书õ百官 志》叙述东汉诸职官, 例皆先具官名, 次注其员额, 再次为其秩别, 等等, 无一例外, 唯独 此“兰台令史”一条缺其员额。此绝非司马彪当初之疏漏, 因为章怀为《后汉书》作注时见 到的《续汉志》就有这项内容, 章怀注引《续汉志》“兰台令史, 六人, 秩百石”, 不仅在体例 上与今《续汉志》记述其它职官的体例完全相同, 而且在制度上也与由兰台令史经尚书 令史升至尚书郎的过程相符, 知今本《续汉志》脱去了“人”、“秩”二字, 使“六人, 秩百石” 变成了“六百石”。这一事实, 由《班固传》注引《汉官仪》“兰台令史, 六人, 秩百石”, 可得 到进一步的 证明 住所证明下载场所使用证明下载诊断证明下载住所证明下载爱问住所证明下载爱问 。其次, 说兰台令史“掌奏及印工、文书”也有问题。印工是篆刻官印的工 匠, 是人, 而文书是物,“奏”字若作名词讲, 则不仅与“文书”含义重复, 而且将奏、印工、 文书三者错杂并举, 不加分类部居, 于史书体例不相类; 若把“奏”字作动词解, 则语义模 糊, 不明所奏为何, 且汉代臣民上书也并不是要兰台令史奏入的。总之, 今本《续汉志》此 条记载在文字上很难通释。而章怀注所引《续汉志》则没有这个问题,“掌书劾奏及印, 主 文书”, 这句话的语义甚为明晰, 其中云“掌书劾奏”, 也与《班固传》注引《汉官仪》的记载 完全相合, 知章怀所见《续汉志》固非今人之所见。今本《续汉志》此条既脱去“书”、“劾” 二字, 复以缺笔讹“主”字为“工”, 使“掌书劾奏及印, 主文书”误作“掌奏及印工、文书”。 有鉴于此, 讨论兰台令史的职掌只能以章怀注所引《续汉志》为依据, 不宜引用今本《续 汉志》的记载。根据章怀注引《续汉志》, 兰台令史的职事有三: 一曰书劾奏, 二曰书印, 三 曰主文书。主文书即负责文书档案的立卷归档与保存管理工作, 兰台是汉宫中的档案库 之一, 所以主文书成为兰台令史的 职责 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项目部各岗位职责下载建筑公司岗位职责下载社工督导职责.docx 。书劾奏即缮写劾奏。御史中丞属下有侍御史, “掌察举非法, 受公卿群吏奏事, 有违失, 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 则二人 监威仪, 有违失, 则劾奏。”郊庙祠祀、朝会、封拜仪式上, 侍御史当场对举止有违失者劾 奏, 可能只是以口头陈劾, 来不及以书面形式上奏, 其它的劾奏恐怕要以文书形式奏上。 侍御史欲劾奏, 先起草奏文, 交由兰台令史缮写, 经复查核对, 无文字脱衍讹误, 即封印 奏上, 所谓“书劾奏”应指此。兰台令史之于侍御史, 正如尚书令史之于尚书郎。其实, 兰 台令史在西汉本来就随从御史命名曰御史令史, 反映出它和侍御史之间的关系。《汉书õ ·38· 汉印制度杂考 艺文志》提到“御史令史”, 注引韦昭曰:“若今兰台令史”, 知兰台令史旧名为御史令史。 兰台令史之另一职掌是“书印”。所谓书印, 是指在刻铸官印前由兰台令史将所要制作的 官印的印文署书好, 以便印工照其所书印文摹刻。兰台令史的三项职事, 两项与写字有 关, 这不是偶然, 本来, 选任兰台令史时主要就是课试其识字与写字能力。前引《汉官仪》 云:“能通《苍颉》、《史篇》, 补兰台令史。”《艺文志》也说:“汉兴, 萧何草律, 亦著其法, 曰 太史试学童, 能讽书九千字以上, 乃得为史。又以六体试之, 课最者以为尚书、御史史书 令史。”御史令史即兰台令史以能善为六体书而得选, 其职事自然与写字有密切关系。 印曹侍御史主管刻印, 而由兰台令史书署印文, 印工执刀凿刻, 以职事关系, 国 家有镌刻之事, 往往要调遣侍御史、兰台令史、印工负其责。例如, 建武三十二年 (56 年) 筹划举行封禅大典, 按封禅礼, 需用“玉牒书”藏坛上方石之内, 玉牒厚五寸, 长 尺三寸, 又有玉检。《续汉书õ祭祀志上》记此事说: “时以印工不能刻玉牒, 欲用丹漆 书之; 会求得能刻玉者, 遂书。书秘刻方石中, 命容玉牒。二月, 上至奉高, 遣侍御史 与兰台令史, 将工先上山刻石。”印工专操凿刻之事, 故在找人刻封禅玉牒时, 首先考 虑到印工。但汉代自武帝元狩四年 (前119年) 后, 唯皇帝与皇后玺用玉, 皇帝玺代代 相传, 不予销毁, 也不用新刻, 皇后玉玺大概也是如此。印工虽以凿刻官印为职业, 但 所刻全是金银铜官印, 从无刻玉的经验与技术, 故不能刻封禅玉牒。这里书玉牒文者, 可能仍是兰台令史, 此由其后兰台令史复以职事故, 与侍御史将工 (此工是石工) 先 上泰山刻石可以推知。 二、有关伪写印、亡印与弃毁印的律令 官印是权力的标志, 统治者借此可以取信于人, 使文书能够上行下达, 所以《说 文》解释印字说: “执政者所持信也。”正因为官印有此特别功能, 出于各种目的而伪 造官印就不可避免。《史记õ货殖列传》说有些人在货利诱惑之下无所不敢为,“舞文弄 法, 刻章伪书, 不避刀锯之诛。”《汉书õ淮南王安传》载, 刘安欲谋反, “令官奴入宫 中, 作皇帝玺, 丞相、御史大夫、将军、吏中二千石、都官令、丞印, 及旁近郡太守、 都尉印。”同书还记载衡山王刘赐、江都易王刘建为准备谋反, 亦私作官印。此则皆出 于争权夺利的政争需要。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伪造官印, 皆损害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破 坏了政权的稳固, 因此, 很早便列为国家律令打击的对象。现知在秦律中已有“伪写 印”之罪,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侨 (矫) 丞令’可 (何) (也) ?为有秩伪写 其印为大啬夫。”“盗封啬夫可 (何) 论?廷行事以伪写印。”根据秦律, 低级官吏伪造 官印, 冒充大啬夫, 罪名曰矫丞令, 实际是伪写印行为之一。关于伪写印,《唐律õ诈伪 律》“诸伪写官文书印”条下注: “写, 谓仿效而作, 亦不录所用。”《疏议》解释说: “谓仿效为之, 不限用泥用蜡等, 故云不录所用, 但作成者。”只要仿造成了, 大小相 ·48· 历 史 研 究 1997年第3期  差不悬殊, 无论是用何等材料刻制, 都是伪写印。唐律对伪写印的定义很可能是从汉律 传下来的。汉代对伪写官印者是如何处置的?史料记载表明, 即便是诸侯王, 伪造皇帝 玺或朝廷百官印也要以犯大逆无道之罪处死, 如胶西王刘端议淮南王刘安罪时说:“其 书、印、图及它逆无道事验明白, 当伏法。”处以死刑。《货殖列传》中也提到“刻章 伪书”者, 要受“刀锯之诛”。可见对伪写官印惩罚很严厉。《唐律õ诈伪律》对伪写印 的惩办态度与汉律有一致性, 规定 关于下班后关闭电源的规定党章中关于入党时间的规定公务员考核规定下载规定办法文件下载宁波关于闷顶的规定 伪造皇帝印信, 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 印信及其它官文书印者分别处以斩、绞、流放二千里的重刑。 伪造官印是伪写印, 盗用官印也是伪写印。战国时, 魏国李悝著《法经》, 规定 “盗玺者诛”。后来商鞅在秦国变法, 以《法经》为蓝本为秦制定法律, 吸收了这方面的 内容。出土秦简《法律答问》说, “盗封啬夫”者, “廷行事以伪写印”论决, 即按成例 以伪造官印行为定罪。“盗封啬夫”, 整理小组注云: “疑指假冒啬夫封印”①。此解释尚 不很明确, 此实指盗取啬夫官印来封印文书, 即《唐律õ诈伪律》所说“诸盗宝、印、 符、节封用, 即所主者盗封用及以假人、若出卖; 所假及买者封用, 各以伪造、写论。” 不告请主管官印的人, 私自取出官印封印文书, 或把盗取出的官印假借、卖与人以封 印文书, 皆以伪写印之罪论处。这可以作为此条秦简律文的注脚。唐律还对主管官印而 未发现官印被盗用者, 根据情节不同予以分别的处罚。唐律源于汉律, 汉律则承秦律, 唐律与秦律遥相衔接的源流关系在这条律文中很好地得以体现。与秦律比较, 唐律更为 成熟完备, 如“盗封”官印在秦尚按“廷行事”处理, 未列入正式律令, 至唐已成为 律令明文。汉律在秦律、唐律之间承上启下, 也必有类似的规定。 亡失官印也要追究责任, 量刑定罪。汉代关于亡失官印的处罚条文收在《贼律》中, 《晋书õ刑法志》引陈群等《魏新律序》云: 汉之“《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 及诸亡印⋯⋯故分为《毁亡律》。”汉的“诸亡印律”、魏之《毁亡律》今已俱佚, 无由 得见律文的本来面貌。幸运的是出土秦律中尚可见有关这方面的蛛丝马迹, 而远承汉律 的唐律中也可发现此类律文收在了《杂律》中, 借此二者约略可知汉代亡失官印律令 之大概。 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有一条说: “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 (累) , 已坐以论, 后自得所亡, 论当除不当?不当。”公玺即官印, 秦统一以前, 无论官私尊卑, 其印皆 可称玺, 统一之后, 独天子印称玺。此处称百官官印曰玺, 当是统一前制定的律文, 在 统一之后仍沿用未改。据简文, 秦时亡失官印要受论处, 已受论处的, 后来虽把亡印找 回, 亦不予免罪。换言之, 未受论处之前找回亡印可以不予论罪。唐律的规定颇有相似 处, 《杂律》云: “诸亡失器物、符、印之类, 应坐者, 皆听三十日求访, 不得, 然后 决罪。若限内能自访得及他人得者, 免其罪; 限后得者, 追减三等。”《疏议》补充说: ·58· 汉印制度杂考 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 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第175页。 “三十日限外得者, 追减三等。若已经奏决, 不合追减。”比较唐律与秦律, 在这条律文 上有同有异, 二者之继承与发展关系至为明显: 一、秦律、唐律对亡失官印而能在判 决之前找回者, 皆可减免罪, 之后才找到者则不减免, 此其共同之处; 二、所不同的 是, 对判决前减免罪的有关规定, 唐朝更细致, 它把判决前的时间以三十日为界分开, 三十日内找到失印可免罪, 三十日之外得之者则追减三等。这与秦律只强调判决前、判 决后之别是不同的。秦律对在判决前复得所失官印者大概皆予以免罪。但这并不能说明 在此问题上秦律比唐律更宽大, 相反, 亡失官印行为被发觉后随时都可验治定罪, 未 必能能拖到三十日之后才处理, 反使亡失官印者得不到充分的补救机会, 这正是秦律 苛酷的表现。汉律在初期全部继承秦律, 亡失官印的律文内容当与秦律同, 后来可能有 所修改完善, 再经长期因革, 成为唐律的样子。亡失官印应受惩处, 窃盗官印者更要判 以重刑。秦简《法律答问》提到一个人盗书丞印逃亡, 被论处耐刑; 《唐律õ贼盗》则规 定盗官文书印者要服徒役二年。估计汉律中也会有相似的内容。 唐律另对弃毁官印立有专门条文: “诸弃毁符、节、印及门钥者, 各准盗论, 亡失 及误毁者, 各减二等。”即弃毁官印, 徒二年, 误毁则徒一年。汉律可能亦有这种条文, 因为《汉书õ王子侯表上》记载祝兹侯刘延年“坐弃印绶出国, 免。”列侯弃印绶离开 封国要免其侯爵。汉代官员的印绶需随身佩戴, 弃印绶不随身佩戴是被禁止的。 三、用印制度 汉代官印可分两大类, 一为吏员印, 一为官署印①。吏员印是二百石以上官吏佩戴 使用的官印, 专官专印。官署印则是各个官署所有掾史等百石以下少吏共同使用的官 印, 这种印应是由专门的监印官吏监管, 使用时需白请, 用毕交回。二百石以上长吏是 国家统一选举除调的, 故有专门颁授的官印; 百石以下少吏由各官署自行辟除, 非国 家任命, 故无专授官印。汉初吏员印与官署印在形制上无严格区别, 皆为方寸印。武帝 元狩四年, 为严格百官印的等级划分, 对官印制度作了改革, 其中规定吏员印为方寸 印, 即通官印, 官署印大小为通官印之半, 名半通印, 又名小官印。自此, 官印有了通 官印与半通印之别。官印是官府用来封印官文书或者其他物件的, 汉代官府对通官印和 半通印是怎样使用的, 在史书中缺乏记载, 但出土汉简文书却提供不少信息。下面利用 汉简对这个问题试作探讨。 汉代官吏使用官印封印文书, 只能用本官印, 即长吏用所佩戴的通官印, 少吏用 官署里的小官印。先说长吏用印。汉简中有这样几条简文: 11地节二年六月辛卯朔丁巳, 肩水候房谓候长光⋯⋯ (下略) (《居延汉简释文合 ·68· 历 史 研 究 ① 参见王献唐《临淄封泥文字叙目》, 山东省立图书馆民国二十五年 (1936年)。 校》, 以下简称《合校》, 7õ7A ) 印曰张掖肩候 六月戊午如意卒安世以来 (《合校》7õ7B ) 21□□□年六月丁巳朔庚申阳翟邑狱守丞就兼行丞事移: 函里男子李立第临自言 取传之居延, 过所县邑侯国勿苛留, 如律令。 (《合校》140õ1A ) 阳翟狱丞 (《合校》140õ1B ) 31元延二年七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道河津关: 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 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 当舍传舍, 从者如律令 (《合校》170õ3A ) 居延令印 七月丁亥出 (《合校》170õ3B ) 41元延二年八月庚寅朔甲午, 都乡啬夫武敢言 褒葆俱送证女子赵隹张掖郡中, 谨案户 留如律令, 敢言之õ八月丁酉居延丞□ (《合校》181õ2A ) 居延丞印 八月庚子以来 (《合校》181õ2B ) 51当为传, 敢言之。八月戊子 师丞熹移县邑 (《合校》334õ40A ) 章曰 师丞印 (《合校》334õ40B ) 61九月戊辰居延都尉汤、丞 谓甲渠, 如律令 (《居延新简》, 以下简称《新简》, EPT 50: 16A ) 居延都尉章 甲渠 九月辛未第七卒便以来 (《新简》EPT 50: 16B ) 以上六条简文, 皆为业已处理过的文书。按汉代处理文书的惯例, 拆封时要把封泥印文 照写在该文书的封检上或文书简的背面, 上举诸简简背的“印曰某”、“章曰某”、“某 印”、“某章”, 皆是照封泥印文写下的。核对各支简正面的文书, 知简1的发文者为肩水 候, 而印文正曰“张掖肩候”; 简2的发文者为阳翟邑狱守丞, 印文亦曰“阳翟狱丞”; 简3的发文者为居延令, 印文亦曰“居延令印”; 简4的发文者为居延丞, 印文曰“居延 丞印”; 简5的发文者为 师丞, 印文亦曰“ 师丞印”; 简6的发文者为居延都尉, 印 文曰“居延都尉章”。显而易见, 封印这些木简文书的印信全为发文官吏所佩戴的官印, 从而也就知道发送文书的候、令、丞及都尉等长吏都是用自己的通官印封印文书。 二百石以上长吏若兼摄秩别比自己高的职官, 代其行文书事, 使用的官印也是其 本任职官官印, 不用 (也未授予) 所兼摄职官的官印。这一点通过下一例简文可得到很 好说明: 71元凤三年十月戊子朔戊子酒泉库令安国以近次兼行太守事、丞步迁谓过所县河 ·78· 汉印制度杂考 津请遣□官持□□□钱去□□取丞从事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乘家所占畜 马二匹, 当舍传舍, 从者如律令 (《合校》303õ12A ) 十月壬辰卒史解 章曰酒泉库令印 (《合校》303õ12) 在这一例汉简文书里, 酒泉库令安国兼行太守事, 以太守的名义颁发了这件传, 封传 时使用的却不是他兼摄的酒泉太守的印章, 而是他自己的本任职官官印“酒泉库令 印”。事实上安国也并未被授予“酒泉太守章”, 否则他就不是兼行太守事, 而是守太守 或真太守了。 上面这两种情况表明, 二百石以上的长吏封印文书, 只能使用自己佩戴的通官印。 居延汉简中还有不少候或别的长吏用私印封印文书的例子, 举两条以为说明: 81二月丙子, 肩水候房以私印行事敢言之郭 (《合校》10õ4) 91 年八月甲戌, 甲渠守塞尉党以私印封敢 (《新简》EPF22: 620) 这两支简分别是候、守塞尉以私印封文书的例子。塞尉秩二百石, 相当于县丞、尉; 候 秩比六百石, 相当于县令, 都是长吏①, 他们应有随身佩戴的通官印, 为何不用通官印, 却用私印封印文书呢?我们推测可能是边郡情况特殊, 新除任官员之后, 刻铸颁授官印 不能及时, 新官持任命牒书到任所, 暂时未领到官印, 只能以私印替代。但发生这种情 况时必须在行文中首先作出说明, 故上面所举的两例木简文书, 皆有“以私印行事”、 “以私印封”之语。 有的长吏摄行别的职官也用私印行事, 例如: 101闰月庚申肩水士吏横以私印行候事下尉、候长承书从事下当用者如诏书 (《合 校》10õ31) 111元康二年六月戊戌朔戊戌肩水候长长生以私印行候事写移昭武狱如律令 (《合 校》20õ11) 这两条是候长、士吏摄行候事发送文书时以私印印封文书之例。候长、士吏并为秩比二 百石之官, 应是长吏, 他们也当有国家颁授的通官印, 居延汉简43õ12可以证明, 此简 是一件行路过关津用的传, 出自A 32金关遗址, 简的正面是该传的传文, 简的背面是守 关者启封时照写下的封泥印文, 曰“□□□候长印”, 知该传是某候长所颁发, 封印时 用的是“某候长印”, 此为候长有官印之证。此诸候长、士吏不用本任职官官印, 而多 用私印封印文书, 究其原因, 或与前面说过的候、塞尉以私印行事相同。 因故需要由百石以下少吏封印文书时, 则用小官印。居延简云: 121谓甲渠候官写移书到会五月旦毋失期如律令 (《合校》42õ20A ) 章曰居延 (《合校》42õ20B ) ·88· 历 史 研 究 ① 塞尉、候的秩别, 参陈梦家《汉简缀述õ汉简所见俸例》, 中华书局1980年版。 131 元年十一月壬辰朔甲午肩水关啬夫光以小官印兼行候事敢言之 。(《合校》 199õ1A ) 简12当是居延都尉府下达给甲渠候官的文书, 封泥印文仅“居延”二字, 知非都尉印章, 是小官印。当时都尉府属吏行都尉事发送了这份文书, 故钤印时只能用官署里的小官 印。简13是肩水金关上奏都尉府的文书。关啬夫为百石少吏, 文书在行文时首先说本文 书是由关啬夫兼行候事发送的, 用的是小官印。此可证明少吏封印文书用的是小官印。 然而, 与前文讨论的长吏以私印行事相似的现象是, 少吏在兼摄长吏行文书事时也有不 少用私印而不用小官印的, 比如下面的简文: 141闰月庚子肩水关啬夫成以私印行候事 (《合校》10õ6) 151六月戊子甲渠第八隧长敞以私印行候事敢言, 谨写移敢言之。(《新简》EPT 56: 67) 161 七年二月乙丑朔乙亥甲渠隧长嘉以私印 (《新简》EPF22: 379A ) 掾谭 (《新简》EPF22: 379B ) 简16正面“以私印”后的文字残缺, 据简背面文书吏所签署的“掾谭”二字, 知所缺应是 “行候事”等字。汉简职官, 只有候以上官员的属吏之中才有掾①。此三例汉简文书为关 啬夫或隧长以私印摄行关候或鄣候事, 皆未取用小官印。推测其缘由, 殆候官虽有小官 印, 然因以私印行文书事亦可, 少吏们为了方便省事, 不白请用小官印, 径取私印印封文 书。这样推测是有一定依据的。如肩水金关有小官印, 见于简199õ1A , 而简10õ6里面的 金关啬夫却未使用之, 此事似可说明这一问题。 总结上面的讨论, 可得出两点结论: 一、汉代官吏无论是以本任职官还是以兼摄别 的职官的名义行文书事, 一般要各用其所应使用的官印, 长吏用颁发给自己的通官印, 少吏用官署中的小官印 (半通印)。我们还未见到有长吏用小官印, 少吏用通官印的例 子。二、汉简文书用印情况又表明, 官吏无论是行本职之事还是摄行别的职官, 在封印文 书时皆可以私印替代官印, 唯须在行文中首先作出说明。此亦是过去在文献中所不及见 者。允许以私印行官府文书事, 是居延汉简反映出的汉代官吏用印制度的一大特色。不 过, 官吏用私印行文书事也不可避免的会带来不少弊端, 比如有人就可以很方便地 假 造官文书而一时难以觉察: 171 有也□□皆不□□□□□叩头以私印封行事容奸宜有禁 □□□以私印行事□□□猥请印宜有禁如延寿顷言吏 (《新简》EPT 52: 119) 这支简的文字残损厉害, 从仅存的文字看, 这是一份关于官文书用印的建议, 它提到当 时“以私印封行事”产生了“容奸”的问题, 建议禁止使用私印行文书事。此简的时间不 明, 从中无法获知这个建议是何时提出的。无论怎样, 它表明汉人已渐发现允许以私印 ·98· 汉印制度杂考 ① 参见陈梦家《汉简缀述õ汉简所见居延边塞与防御组织》。 封印官文书是不妥当的, 他们正在设法完善官印使用制度。 汉印中另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印, 即臣妾印, 这种印在传世汉印和封泥中为数不少。 臣妾印有少数单独作钮, 仅一面有印文曰“臣某”、“妾某”, 如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臣 平”印①。大多数则为两面印, 一面刻“臣某”或“妾某”, 一面刻姓某名某, 如《吉金斋古铜 印谱》著录的“张得”、“臣得”双面印,“王广”、“臣广”双面印等。臣妾印概不言姓。关于这 类印的使用, 王献唐认为是“以有臣字一面施于上行文书”, 他的看法有道理, 但也应注 意, 这种印并非用于所有的上行文书。 秦代, 臣下奏书于皇帝皆称“臣某”, 不称氏。《史记õ秦始皇本纪》李斯等上始皇书云 “丞相臣斯”, 上二世书云“丞相臣斯、臣去疾、御史大夫臣德”, 皆于官衔后接以“臣某”。 此制为汉所继承。《后汉书õ鲍昱传》注引《汉官仪》说汉代“群臣上书, 公卿、校尉、诸将不 言姓。”证诸史籍碑刻, 汉代凡臣民奏书皇帝, 无一不称“臣某”, 只言名不言姓。如《汉书õ 高后纪》“丞相臣平言: 谨与绛侯臣勃、曲周侯臣商、颍阴侯臣婴、安国侯臣陵等议。”《隶 释》卷一《孔庙置守庙百石孔和碑》:“司徒臣雄、司空臣戒稽首言。”卷二《樊毅复华下民 租田口算碑》:“弘农太守臣毅顿首死罪上尚书。”这都是公卿群吏上书称臣某的例证。平 民上书亦均称臣。《汉书õ梅福传》记载寿春人梅福在成帝时多次上书言事, 在所上书里 皆自称臣。刑徒上书皇帝亦称臣。《续汉书õ律历志下》刘昭补注引蔡邕戍边上章云:“朔 方髡钳徒臣邕稽首再拜上书皇帝陛下。”女子上书则称妾。《汉书õ刑法志》载淳于公之女 缇萦上书文帝,《后汉书õ班超传》班超妹班昭上书和帝, 于奏书中皆多次自称“妾”如何 如何。既然臣民上书皇帝必须卑称曰臣曰妾, 以示自己对皇帝的臣属关系, 其封印此文 书的印文势亦不得不曰“臣某”、“妾某”, 故而当时有大量的臣妾印。《封泥考略》卷十著 录有19枚这样的封泥, 俱为陈介祺藏品。据悉,《考略》一书所收封泥以关中、巴蜀两地出 土为主, 则此19枚臣妾印文的封泥皆当出自关中之长安, 是西汉时臣民上书皇帝的封泥 遗物。 汉初, 诸侯王国“宫室百官同制京师”, 权力较大。此时, 上书称臣之制不仅用于朝 廷, 而且推行于全国, 不仅王国内群臣吏民上书诸侯王时自称臣, 王国外吏民对不管辖 自己的诸侯王也自称臣。较典型的例子如《史记õ淮阴侯列传》记载, 高祖六年 (前201 年) , 楚王韩信废为淮阴侯, 居洛阳,“信尝过樊将军哙, 哙跪拜送迎, 言称臣, 曰:‘大王乃 肯临臣’。”樊哙从未隶属于韩信, 只因韩信曾为诸侯王, 今虽降为列侯, 哙仍称其为大 王, 而自称臣。又如《汉书õ文帝纪》周勃、陈平拥代王刘恒即天子位, 上劝进书称:“丞相 臣平、太尉臣勃、大将军臣武、御史大夫臣苍、宗正臣郢、朱虚侯臣章、东牟侯臣兴居、典 客臣揭再拜言大王足下: ⋯⋯愿大王即天子位。”这一条记载表明汉初虽朝廷百官对诸 侯王上书亦要自称臣。近世于临淄西汉齐国官署故址附近出土不少封泥, 其中有臣印四 ·09· 历 史 研 究 ① 《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发掘简报》, 文物出版社1972年版。 枚, 分别是“臣光”(《临淄封泥文字叙目》)、“臣说”、“臣充世”(《齐鲁封泥集存》)、“臣级” (《续封泥考略》) , 这四枚封泥显然应是齐国或其他郡国吏民上书齐王时封印文书的泥 封遗物。 汉初吏民对诸侯王称臣, 除此时诸侯王的权力很大以外, 或与秦及汉初人的称谓习 惯有一定关系。这一时期人与人之间称臣是一种谦辞。《史记õ高祖本纪》中吕公对刘邦 说过“臣少好相人”的话,《集解》引张晏曰:“古人相与语多自称臣。”刘邦当时只是个亭 长, 吕公虽是平民, 却为县令的座上客, 身份地位至少是相仿的, 吕公对刘邦自言臣, 可 见臣字作为称谓, 在早期的使用确实还是较宽泛的。《汉书õ娄敬传》:“汉五年 (前202 年) , 戍陇西, 过雒阳, 高帝在焉。敬脱 辂, 见齐人虞将军曰:‘臣愿见上言便宜。’”虞将 军与娄敬仅是将卒关系, 并没有君臣名分, 而娄敬亦自称臣, 这同样可证汉初对何人称 臣尚无严格界限。这种情况未持续多久, 随着中央集权和等级制度的加强, 汉朝对王国 权力予以抑制削夺, 国家至少已经禁止王国外之人对诸侯王称臣了, 违者弃市。《汉书õ 王子侯表上》有利侯刘钉,“元狩元年 (前122年) , 坐遗淮南王书称臣, 弃市。”武帝元狩元 年十一月, 淮南王刘安、衡山王刘赐谋反之事被发觉, 从淮南王府中没收了不少文书①, 有利侯刘钉给刘安的文书也一定包括在内, 汉朝为刘钉定罪的重要证据就是他在文书 中对刘安称臣。这说明至迟到武帝之时, 王国外的吏民包括列侯已不许向诸侯王称臣 了, 违者被视为附益王国, 叛逆汉朝, 处以死刑。臣妾称谓使用范围的变化, 必然影响到 封印文书的臣妾印的使用, 王国外的吏民奏书给诸侯王不再称臣, 亦不以臣妾印封印文 书。至于王国内的吏民则仍对诸侯王称臣。《汉书õ武被传》云:“淮南王阴有邪谋, 被数微 谏, ⋯⋯被曰:‘⋯⋯今臣亦将见宫中生荆棘, 露 衣也’。”此事大约与有利侯之事在同 时, 是时伍被为淮南中郎, 他谏阻淮南王, 说明他还未像后来那样帮助淮南王谋划反计, 伍被于言语中对淮南王称臣, 因为他是淮南王属下的官吏。换言之, 王国内的官吏这时 对诸侯王仍是君臣关系, 要自称臣, 其上奏诸侯王的文书无疑当用臣妾印封印。 总之, 汉代奏给皇帝的文书用臣妾印封印; 奏给诸侯王的文书, 在初期全都用臣妾 印封印, 后来大概只有王国内的吏民才在上奏诸侯王文书时使用。 (责任编辑: 宋 超)    〔作者汪桂海, 1968年生, 北京大学历史系博士生。〕 ·19· 汉印制度杂考 ① 《汉书õ淮南王安传》胶西王端议安罪曰:“其书、印、图及它逆无道事验明白。”所谓“书”即是 指淮南王安与他人谋划造反的往来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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