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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江浙沪强条江浙沪强条一 江苏居建DGJ32/J 71-2008 二 江苏公建DGJ32/J 96-2010 三 浙江居建DB33/1015-2009 四 浙江公建DB33/1036-2007 五 上海居建65规范 六 上海公建 50规范江苏居建DGJ32/J 71-2008江苏居建DGJ32/J 71-20085.1.1 节能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5.1.1限值的规定。若体形系数不满足表5.1.1的规定,则应该按照第6章的 要求 对教师党员的评价套管和固井爆破片与爆破装置仓库管理基本要求三甲医院都需要复审吗 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5.2.1 各地区屋面传热阻不应小于表5.2.1规定的传热阻限值 5.3.1 各地区墙体传热阻值不应小于表5.3.1-1、表5.3.1-2规定的传热阻限值。若墙体传热阻值不满足表5.3.1-1或表5.3.1-2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5.4.1 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层数≥6时,不应大于表5.4.1-1、表5.4.1-2规定的限值。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数应小于表5.4.1-1、5.4.1-2的规定限值的90%。若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系数不满足表表5.4.1-1、表5.4.1-2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节能综合指标判断。 2 当建筑物≤5时,不应大于表5.4.1-3、表5.4.1-4规定的限值。外窗为凸窗时,传热系数应小于表5.4.1-3、表5.4.1-4的规定限值的90%。若外门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和遮阳细数不满足表5.4.1-3、、表5.4.1-4的规定,则应按照第6章的要求进行建筑物的技能综合指标判断。 5.4.4 夏热冬冷地区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规定的3级;夏热冬冷地区7层及7层以上及寒冷地区建筑物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 null6.02 进行性能性指标 设计 领导形象设计圆作业设计ao工艺污水处理厂设计附属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清扫机器人结构设计 时,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因为体形系数超标时,屋面、墙体、窗户的传热阻或传热系数、热惰性指标应满足相近体形系数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2 因窗墙面积比超标时,屋面和墙体的传热阻、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窗户的传热系数应满足相近窗墙面积比达标时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3 因窗传热系数超标时,屋面和墙的传热阻、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4 因外墙传热阻超标时,屋面和窗的传热阻或传热系数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5 因窗的遮阳超标时,屋面、墙和窗的传热系数或传热阻、居住建筑的热惰性指标应满足规定性指标的要求 6 屋面的传热阻超标,不得进行性能指标设计江苏公建DGJ32/J 96-2010 江苏公建DGJ32/J 96-2010 3.3.1 建筑物的体形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寒冷地区体形系数不应大于0.4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3.2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外门)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下列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 建筑南、北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采用活动外遮阳时,甲类建筑东、西朝向的窗墙比不应大于0.7。乙类建筑东、西朝向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3.3.3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4.1 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4.1-1,表3.4.1-2,表3.4.1-3,表3.4.1-4,表3.4.1-5,表3.4.1-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加权平均值Km。当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3.7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浙江居建DB33/1015-2009 浙江居建DB33/1015-2009 4.1.5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4.2.1 不同朝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的窗墙面积比宜符合表4.2.1的规定 4.2.2 东、西、南向外窗的遮阳系数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4.2.4 居住建筑除南北向外均不应设置天窗,如南北向设置天窗,其天窗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5%。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5 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面面积的5%。 4.2.6 外窗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4.2.7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3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4级。建筑外窗的物理力学性能分级见附录D。 4.2.8 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应符合表4.2.6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其计算方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5.0.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不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规定性指标时,应按本章的规定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建筑物的节能进行综合评价。null5.0.2 本标准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建筑物的能耗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的指标采用采暖、空调全年耗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体形系数>0.45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必须符合表4.2.6中0.4<体形系数≤0.45栏的各项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2.4、第4.2.5、第4.2.6和第4.2.7条的规定; 2.当设计的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0.5时,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必须符合表4.2.6中相应体形系数栏的各项规定,且该朝向外窗的传热系数必须≤1.6,同时还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2.4、第4.2.5、第4.2.6和第4.2.7条的规定; 3. 当设计的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和窗墙面积比在表4.2.6所列范围之内,而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和热惰性指标不完全满足表4.2.6的规定时,除必须符合本标准第4.2.4、第4.2.5和第4.2.7条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表5.0.2中规定的基本值; 表5.0.2 居住建筑围护结构各部分的传热系数(K [W/(m2·K)])和热惰性指标(D)基本值 5.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建筑物的节能进行综合评价时,其围护结构传热系数取值不应低于附录F中所列的各种情况下的最小值。 6.当居住建筑的形体系数超过表4.1.5所要的指标时,采用“对比评定法”对建筑物的节能进行综合评价应作形体系数修正。 浙江公建DB33/1036-2007 浙江公建DB33/1036-2007 4.1.5 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 甲类建筑的东、西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南、北向不应大于0.80,且建筑物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2 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80 3 丙类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50 4 当单一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0 4.1.6 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3节的权衡盘点。 4.2.1 根据4.1.4调规定的各类公建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负荷4.2.1-1,4.2.1-2,4.2.1-3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加权平均值Km。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训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 上海居建65规范 上海居建65规范 5.0.1 第四条 权衡判断计算必须满足以下计算条件,方可进行: 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2 W/(㎡.K) 2 屋顶传热系数≤0.80 W/(㎡.K) 3 窗墙比大于0.35时,外窗传热系数≤3.2 W/(㎡.K) 4 无外遮阳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透明部分),其窗墙比不得大于0.30; 5 天窗:面积不得大于屋顶面积4%,传热系数≤3.2 W/(㎡.K),遮阳系数≤0.50 6 当低层(≤3层)建筑体形系数不能满足本标准时,应满足下列要求:外墙平均传热系数≤0.80 W/(㎡.K),屋顶传热系数≤0.60 W/(㎡.K),外窗传热系数≤3.2 W/(㎡.K)及上述第4)、第5)款的要求。 7 4.0.14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设置凸窗时,传热系数限值应比表 4.0.5-2 减10%且不大于2.8 W/(㎡.K);凸窗的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凸窗的顶板,底板及侧向不透明部分应采取保温措施,其保温性能不应低于外墙保温性能,传热系数不高于外窗传热系数。上海公建 65规范上海公建 65规范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7 W/(㎡.K)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 W/(㎡.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4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0 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0 W/(㎡.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40。 补充规定: (二)建筑外墙不宜设置凸窗,当建筑设计确需设置凸窗时,必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当比现行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性指标降低10%,且凸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8 W/(㎡.K)。 2、凸窗不透明的顶板、底板和侧板应当采取保温措施,其保温层厚度应当大于等于外墙的保温层厚度。 3、当外墙设置凸窗时,凸窗面积可按其洞口面积进行计算。当外墙设置转角凸窗时,其凸窗面积应当按照不同朝向的洞口面积分别计算。 (七)对无采暖空调环境要求的独立的汽车库、自行车库、机电设备用房、能源站以及为其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的附属用房,其围护结构可不进行节能设计。 对非独立的封闭式汽车库、自行车库和机电设备用房,其与相邻功能房间的楼板及隔墙,应当采取节能措施,其传热系数不得大于2.0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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