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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培训null双牌县地方税务局 2009 年度 双牌县地方税务局 2009 年度 稽查培训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实施权力与义务 税务稽查实施程序 税务稽查审理 稽查执行实施 讲义 讲稿 及师资支持讲义 讲稿 及师资支持此次培训的所有讲义、讲稿及其它师资支持在《双牌地税网》上均有下载,下载地址为: http://www.spdsj.gov.cn/temp/tax.rar 随着课程的深入,讲义有可能有变动,课后可在上述网址上下载最新讲义、讲稿及其它师资支持。 第一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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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双牌县地方税务局 2009 年度 双牌县地方税务局 2009 年度 稽查培训培训内容培训内容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实施权力与义务 税务稽查实施程序 税务稽查审理 稽查执行实施 讲义 讲稿 及师资支持讲义 讲稿 及师资支持此次培训的所有讲义、讲稿及其它师资支持在《双牌地税网》上均有下载,下载地址为: http://www.spdsj.gov.cn/temp/tax.rar 随着课程的深入,讲义有可能有变动,课后可在上述网址上下载最新讲义、讲稿及其它师资支持。 第一节.税务稽查概述 第一节.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的分类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 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 基本内涵与特征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 (一)主体特定。 (二)依据法定。 (三)对象明确。 (四)客体清晰。 (五)内容完整。 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一)主体特定。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即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二)依据法定。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其中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稽查执法过程中直接与稽查对象的涉税事项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税务稽查的概念与特征(四)客体清晰。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即纳税人税款核算及申报缴纳情况;二是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三是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情况,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和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 (五)内容完整。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税务稽查的分类 税务稽查的分类 日常稽查 专项稽查 专案稽查 -------按照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分类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的工作流程 举 报 案 源 交办案源 转办案源 协查案源 拓展案源 移交案源 情报交换 税 务 稽 查 案 源 受 理 税 务 稽 查 案 源 筛选确定 税 务 稽 查 任务下达 案件 转办 局长 审批 其他案源 一 般 案 源 稽查、审 理等反馈 举 报 人 有 关 部 门 上 级 机 关 反馈 专项检查 日常稽查查 税务稽查案源 第二节.税务稽查选案 第二节.税务稽查选案 选案的概念 选案的条件 选案的对象 选案的程序 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 选案的概念选案的概念税务稽查选案亦称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是指按照一定的方式、方法和要求,对纳税人各项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分析、筛选,最终为税务稽查的实施确定具体检查对象的过程。 涉税案件主要来源于检举、上级交办、各级转办、征管移办、协查拓展、检查拓展、情报交换和采集的综合信息。 税务稽查选案包括主动选案和被动选案。主动选案主要是指日常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对象的确定;被动选案主要是指上级交办案件和群众检举案件等对象的确定。 选案的条件 选案的条件 优先选择条件。对线索清晰的群众检举案件,上级督办或交办、部门转办、征管移交案件,金税协查案件,税收专项检查及需要实施检查的其它涉税案件,优先列入税务稽查选案的范围。 限制选择条件。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稽查局应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除群众检举、协查、上级督办或交办案件、部门转办、征管转办的案件等专案检查外,对同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则上不重复安排检查。选案的对象 选案的对象 1.日常稽查选案对象。日常稽查可通过一定方法筛选出有偷、逃、骗税嫌疑及其他税收违法嫌疑的纳税人,确定选案对象。 2.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选案对象。专项检查或专项整治根据上级税务机关部署的总体要求筛选确定选案对象。 3.专案稽查选案对象。专案稽查根据群众检举、上级部门督办与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及协查等直接确定选案对象。选案的程序 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 选案的程序 日常稽查的选案程序 (1)根据税收宏观管理的需要,确定税收日常稽查的项目和要求。 (2)稽查选案部门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等方法,确定备选的纳税人名单,撰写选案说明,提供初步选案的建议,并提交选案领导小组审定。 (3)选案领导小组对备选名单进行审核讨论,确定稽查对象。 (4)稽查局长签发《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由稽查选案部门下达检查任务。选案的程序 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 选案的程序 税收专项检查的选案程序 (1)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税收征管情况拟订检查的行业和整治的地区,通过计算机或人工选案等方法,制作备选行业和地区的纳税人名单,撰写选案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说明,提供初步选案的建议,并提交税收专项检查检查领导小组审定。 (2)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对备选名单进行质询、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质询问题作出解释答疑,并将讨论中可能新接收的案源信息与已有信息进行比对。 (3)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在综合小组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最终确定稽查对象,并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检查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 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 对已确定的稽查对象,由选案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报经负责人签发后,下达稽查任务。《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主要包括发文文号、稽查实施部门的名称、稽查对象的名称、检查的时段、稽查的实施期间、下达稽查任务的税务机关、发文日期等。《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下发时,还应包括相应的附件资料,如《待稽查纳税人清册》以及与案件相关的证据资料等。 税务稽查实施的工作流程 税务稽查实施的工作流程 税务稽查 任务下 达 拟定方 案实施稽查 经 查 未 发现问题 稽 查立案审批 税 务稽查取证 制 作稽查报告 移 交审理定案 调取证据 稽查询问 证人证言 稽查局 长审批 税案协查 经查发现问题 达到立案标准 未达立案标准 第三节 税务稽查实施权力与义务 税务稽查权限 税务稽查权限 是指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实施税务监督检查的权力及限制。税务稽查的实施,要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依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享有下列权力: (一)查账权 (二)场地检查权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四)询问权 (五)查证权 (六)检查存款账户权 (七)税收保全措施权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九)调查取证权 (十)行政处罚权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一)查账权(一)查账权 查账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的权力。 税务查账是税务稽查实施时普遍采用的一种方法。行使本职权时,可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若要将纳税人当年度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的,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二)场地检查权 (二)场地检查权 场地检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权力。 通过场地检查,可以发现账务检查中难以发现的账外证据资料和有关线索,是账务检查的延续和补充,扩大稽查实施的效果。(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三)责成提供资料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是指税务机关指定或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的权力。 责成提供的资料必须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和其他有关的资料,在收取这些资料时必须开列清单,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归还。(四)询问权(四)询问权询问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有关当事人询问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 询问可在被询问人的单位或住所进行,也可以通知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接受询问。(五)查证权 (五)查证权 查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权力。 (六)检查存款账户权 (六)检查存款账户权 检查存款账户权是指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的权力。 行使该权力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持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七)税收保全措施权 (七)税收保全措施权 税收保全措施权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的权力。 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稽查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八)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权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纳税担保人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权力。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稽查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九)调查取证权 (九)调查取证权 调查取证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调取证据资料的权力。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可以依法采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法,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十)行政处罚权 (十)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予以税务行政处罚的权力。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以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逃避、拒绝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或有不依法接收税务检查的其它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税务行政处罚。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稽查局的其它权力。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 税务稽查的法律限制 税务稽查实施是一种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执法行为,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权益,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实施也必须有相应的法律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二个方面: 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 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一)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一)税收法律法规的限制 税务稽查实施行为基于税务稽查权而发生。因此,税务稽查实施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收法律法规的特别规定。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必须在《税收征管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 税务稽查实施是税务机关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稽查局在税务稽查实施时,必须依照《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二)其他法律法规的限制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等权利。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就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决定就不能成立。 税务稽查的义务税务稽查的义务为保证稽查局顺利履行税务稽查的职责,法律赋予了稽查局相应的检查权力,但在行使法定权力的同时,也要履行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税收政策解释等相应的义务。其中,要特别注重为纳税人保守商业秘密。稽查人员不得将从税务稽查中取得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它需要保密的内容泄露给与案件查处无关的税务人员和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保证稽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税务稽查回避 税务稽查回避 税务稽查回避是指稽查局查处某一案件的稽查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时退出该案稽查实施的一项制度。它是稽查局保证公正执法、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保证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公正执法,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稽查局负责人发现稽查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决定其回避:(一)夫妻关系;(二)直系血亲关系;(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四)近姻亲关系;(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稽查人员回避的权利,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领导决定。 稽查人员的回避,可以是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也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的过程之中。 第四节 税务稽查实施程序 第四节 税务稽查实施程序 税务稽查实施(通常称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税务稽查对象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的过程。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 稽查实施的主要方式 税务机关可根据法定程序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税务稽查实施时采用调账检查、实地检查和跨辖区检查等方式进行:(一)调账检查(一)调账检查 调账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续,调取稽查对象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稽查。 调账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审查稽查对象会计核算和税收核算的正确性和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性,查找税收违法的线索。在实施税务稽查时,需要将稽查对象的账簿资料(包括账外与纳税有关的账簿资料)调回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的,应按规定办理调账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归还。调取和归还账簿资料时,稽查人员和稽查对象的经办人员应当场清点账簿资料的种类及数量,并当场签名。 调账检查是对纳税人送交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与申报纳税有关的资料实施案头审计。实施账务检查一般可分为三个层次五个步骤:三个层次为会计账簿、凭证和报表;五个步骤为会计报表的审核、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有关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与计税依据相关且可能隐匿计税依据账户的审核、会计账户与相关的会计凭证的比对审核。 在实施账务检查时,要注重对会计核算合法性、真实性和正确性的审核,注重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之间、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之间、总分类账簿与明细分类账簿之间、会计凭证与会计凭证之间逻辑关系的分析,查找隐藏在会计资料中的蛛丝马迹,查找违法嫌疑和线索。对发现的违法嫌疑和有关线索,应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二)实地检查 (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是指稽查人员根据选案确定的稽查对象和稽查实施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对其账簿、报表、凭证及生产经营等情况实施的税务检查。 实地检查实施前,稽查实施部门要认真分析案情,根据所掌握的有关线索,结合被查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在实地检查时可能会发生的问题,合理地安排检查力量,落实人员分工,拟定应急预案。 实施实地检查也是查获纳税人账外核算资料等直接证据的主要途径和方法之一。场地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检查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是否与账证相符;二是检查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档案的设置、保存情况,特别是原始凭证的保存情况;三是检查当事人计算机及其服务器的配置和贮存的数据信息情况;四是检查当事人隐藏的账外证据资料,获取涉税违法的直接证据。 因此,在实施实地检查时,要按照预定的稽查 方案 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pdf气瓶 现场处置方案 .doc见习基地管理方案.doc关于群访事件的化解方案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下载 ,密切注意被查单位有关人员的动向,控制检查现场,当发现有异常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地获取当事人的各类涉税证据资料。 实地稽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根据实地检查的实施情况、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查获的有关证据资料,可以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分项予以列明,并由被查单位经办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名并押印。在现场查获重要证据资料或无法移动的物证时,可照相或摄像存档备查。 现场检查记录主要包括现场查获资料的名称、数量、现场查获资料的存放处、现场查获资料的保管人姓名等内容。(三)跨辖区检查 (三)跨辖区检查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需要跨管辖区调查取证的,可以采用委托协查和异地调查的方法进行: 1.委托协查 对需要委托外地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协助调查的,由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制作《关于案件的协查要求》(以下简称《协查要求》),注明委托协查的事由及要求。《协查要求》一式贰份,一份由发函单位留存备案,一份寄往受托方税务机关。受托方税务机关接到《协查要求》后,应按照委托方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核查、回复。委托调查回复后,发函单位应及时登记注销,归入该案案卷,并对回复的情况作进一步的核实。 2.异地调查 对需要实施异地调查取证的,由实施税务稽查的稽查局直接派员前往,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等有关单位的协助配合下,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他税务机关进行的异地调查,应给予支持和配合。二、稽查实施的时限二、稽查实施的时限 税务稽查实施时限是指税务稽查实施部门完成涉税案件查处任务的时间限制。税务稽查实施的时限应根据涉税案件的不同类别、税务稽查实施的不同内容和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 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稽查人员必须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税务稽查任务。如遇案情复杂或稽查实施工作量过大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外出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稽查实施任务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税务稽查实施延期 审批表 入职审批表下载员工离职审批表下载固定资产出售审批表下载边防证件审批表下载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下载 》,报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延期。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 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 税务稽查实施涉及到纳税人的整个生产经营活动,关系到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贯彻实施,做好税务稽查实施的准备工作,是保证税务稽查实施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的基础和必要条件。税务稽查实施准备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 1.落实任务 税务稽查实施部门接到税务稽查任务后,应及时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具体负责税务稽查的实施工作。 2.学习政策 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要针对稽查对象的具体情况,有目的地学习、熟悉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熟悉、掌握会计核算方法及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政策业务水平,为提高稽查实施的工作质量,顺利实施税务稽查工作打好基础。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 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 3.收集资料 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收集、整理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纳税记录、纳税凭证等纳税资料,了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并从纳税资料中查找涉税违法问题和线索,以便有重点地开展税务稽查实施。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 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 4.分析情况 在税务稽查实施前,稽查人员应调阅有关资料,通过对资料的分析,为确定税务稽查的重点和拟定税务稽查方案作好充分的准备。 (1)分析财务会计报表。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初步审查和分析,是实施税务稽查前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准备工作。在下户检查前,稽查人员应对被检查对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各类附表进行认真的审查、验算、分析。通过初审分析,发现涉税违法线索,初步确定税务稽查实施的重点。 (2)分析检举资料。检举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线索,可以为税务稽查实施提供重要的稽查目标和范围。实施稽查前,稽查人员应对检举内容的可信度和检查方向进行认真的研究分析,初步确定稽查实施的重点和范围,便于稽查实施工作的开展。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 稽查实施的步骤和内容 5.拟定实施方案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是指税务稽查实施部门通过案情分析,对税务稽查实施制定的行动计划。 为了使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有明确的目标和合理的安排,有步骤、高效率、顺利地完成税务稽查实施的工作任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前,应根据对稽查对象的情况分析,拟订比较简明、完整的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税务稽查实施前的准备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税务稽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 (2)税务稽查实施的范围和重点 (3)检查账证资料的所属期限 (4)税务稽查实施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5)稽查人员的分工 (6)稽查实施时间的安排 (7)稽查实施过程中预计出现问题的应急措施 实例4-2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实例4-2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2005年3月,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决定成立专案组,对某饰品有限公司2002至2004年度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实施立案稽查。在实施稽查前,市稽查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对上级局转入的协查资料、在该公司进行协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疑点、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现状,以及在实施税务稽查时会产生的困难和应急预案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确定以票流、物流、资金流为主线对本案展开全面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拟定了全面、详细的税务稽查实施方案:实例4-2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实例4-2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1.从稽查力量着手——在全局抽调了8名政治、业务素质较强的稽查人员组成了专案组,稽查局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负责本案的稽查工作。 2.从侦查力度着手——向市公安局通报案情,提请警方提前介入联合办案。 3.从生产规模着手——进一步查看、分析该公司是否有实际生产能力,其生产能力是否与销售货物的数量相适应,有无存在异常情况。 4.从专用发票着手——对该公司的所有进项发票进一步进行全面清理,分门别类,并采取直接赶赴各地调查和发函取证等多种方式,掌握第一手证据。实例4-2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实例4-2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5.从资金流向着手——进一步对该公司的资金流向进行全面检查。违法分子要达到骗税的目的,在资金的运作上,必定存在异常的现象,必有异常的资金流向,为了外汇的核销,可能会采取买汇等手法,要通过银行等款项往来,进一步查找和掌握认定骗税的相关证据和线索。 6.从运输费用着手——进一步检查该公司发生的运输费用是否与购入、发出货物的数量相配比,推算出企业是否真正有货物的购进和发出,验证购入货物的真实性,查找和掌握认定骗税的佐证材料。 7.从知情人员着手——进一步排摸该公司的知情人员,通过政策宣传、讲清道理,打开缺口,查找和掌握该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内情和线索。 8.从会计资料着手——进一步检查该公司的各类收入、成本费用、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存货等会计账户,查找和掌握该公司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证据和线索。 9.从外围关系着手——加强与该公司业务关系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联系和配合,打开业务关系单位的缺口,取得认定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的佐证材料。 10.从责任人员着手——加强和公安部门的配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谈危害、论后果,以法律和政策攻破责任人员的心理防线,促使责任人员讲清问题,尽快突破本案。实例4-2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实例4-2 税务稽查实施方案的制定 按照预定的税务稽查实施方案,专案组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全面开展本案的调查取证工作,查清了该公司以设立境内外关联企业、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报出口货物销售额、非法购买外汇用于出口收汇的核销等手段骗取出口退税1124.24万元的违法事实,税务稽查实施取得了预期的成效。(二)实施税务稽查 (二)实施税务稽查 实施税务稽查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共同实施,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和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及时办理《送达回证》。 1.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在实施税务稽查前,除另有规定外,稽查人员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被查单位(人)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税务稽查的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存根和《送达回证》均应归入税务稽查案卷。 实施税务稽查时,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不必事先通知,但在进户实施税务稽查的同时,应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送达回证》手续: (1)群众检举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2)稽查局有根据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3)预先通知有碍于税务稽查实施工作开展的。(二)实施税务稽查 (二)实施税务稽查 2.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出具《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对采用调账稽查办法的,在调取账簿资料时,稽查实施单位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送达《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当场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整归还。值得注意的是,调取稽查对象以前年度的账簿资料,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三个月内完整归还;调取稽查对象当年度的账簿资料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并在三十日内完整归还。 调取的账簿资料转作案件证据的,应依法办理税务稽查取证手续。 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时应注意: (1)被调账簿资料名称应按账簿资料分项(类)详细填列。 (2)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期间应按所调取账簿资料的所属时间填列。 (3)被调取账簿资料的数量应以大写填列。 (4)《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如留有空栏的,应划线予以注销,或在空栏处注明“以下空白”字样予以注销。 (5)调取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调取的时间,并加盖稽查局的公章。 (6)归还账簿资料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及当事人的经办人亲笔签名,注明归还的时间,并加盖当事人的印章。(二)实施税务稽查 (二)实施税务稽查 3.审查稽查对象的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找出稽查对象在纳税申报和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或线索,并认真制作《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调取或复制有关的证据资料,为下一步的税务稽查实施工作打好基础。(二)实施税务稽查 (二)实施税务稽查 4.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是指稽查局通过税务稽查实施,核实并调取有关书证、物证等证据资料,以及询问当事人和知情人等,查清并证实当事人涉税事实的工作过程。 通过初步税务稽查,认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事实或有税收违法嫌疑,应实施进一步稽查的涉税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调整稽查实施方案,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调取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 (2)调取书证资料多页的,可填制《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据复制(提取)单》必须注明所附证据的数量和反映或说明的内容,并由出证单位(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说明证据资料的出处。同时,必须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稽查人员亲笔签名。填制的《证据复制(提取)单》和所附的证据资料必须由出证单位或出证人加盖骑缝章。(二)实施税务稽查 (二)实施税务稽查 4.调查取证: (3)调取空白发票的,应使用《调取证据专用收据》;调取已开具的发票原件时,可使用统一的《发票换票证》换取。 (4)为了使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取得合法、出处明确,防止一些零散的证据资料原件或复制件在稽查实施过程中失散,并使所取得的证据资料易于出示、查阅和保管,稽查人员在取得证据资料后,应将其分类粘贴在《证据复制(提取)单》上,注明所调取的证据资料的出处,由出证单位(人)核对后签署核对意见并签名、盖章,并加盖骑缝章; (5)为了保持证据的原始性,便于日后对案卷的复查,当取得传真件或不是以钢笔或毛笔书写的证据原件时,应加以复印备份,所取得的证据原件与复印件同时归入案卷。 (6)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合法、完整、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税务稽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保证涉税案件的查处质量。(二)实施税务稽查 (二)实施税务稽查 5.税务稽查立案。税务稽查立案是指稽查局对通过初步稽查,发现存在涉税违法嫌疑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纳税人,实施进一步税务稽查所履行的法定程序。 (1)税务稽查立案的条件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发现税务稽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查处: 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 ②未具有上述①所列行为,但查补税款数额在5000至20000元以上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③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④其他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立案查处的。 (2)税务稽查立案的办理 经过初查认为需要予以立案稽查的涉税案件和其他需要办理立案手续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连同有关资料,报稽查局局长审批,经批准同意后再实施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对已达到立案标准但尚未立案的案件,稽查人员应及时补充办理税务稽查立案手续。(三)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三)稽查实施的中止(或终止)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涉税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或同一涉税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等情况的,在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可中止(或终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对中止(或终止)稽查实施的案件已调取的有关证据资料,应装订成册后归档备查。暂时中止实施的涉税案件,在条件成熟时,应重新实施税务稽查。(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保全措施有:提供纳税担保;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是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为保证国家税款不受损害的一项重要措施。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则是对税务机关在执行这一措施时在时间上的限制。(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 (1)提供纳税担保 ①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担保包括经税务机关认可的纳税保证人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保证,以及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提供的担保。 ②纳税担保的实施(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2)冻结存款 ①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所称存款包括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的储蓄存款以及股东资金账户中的资金等。 ②实施冻结存款的程序 A.税务机关在实施稽查中,需要冻结纳税人的存款时,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送达给当事人;同时,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并由收到通知书的金融单位,在本通知书税务机关留存联上签收并注明协助冻结存款金额。 ③解除冻结存款的程序 已被冻结存款的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自动缴纳税款的,印发《冻结存款通知书》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金融机构转回税票及时印发《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同时,印发《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所开户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解除冻结的手续。(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①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它财产 ②实施扣押、查封措施的程序 A.税务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应当填写《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写明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种类、原因、依据和具体意见,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签发《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送达给纳税人。 B.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 a.商品、货物,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b.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按照国家专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格计算。 c.不动产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计算。 d.税务机关按上述方法确定应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在查封、扣押、保管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C.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时,应当根据查封的物品填制《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根据扣押的物品填制《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D.税务机关在实施查封措施时,应在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上加贴税务机关封条,并在封条上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纳税人对其被税务机关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封条或者擅自转移、隐匿、毁坏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违反者应移送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以妨碍公务处理。 E.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措施时,应将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运至存储地点妥善保管。(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协助执行 税务稽查局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期间,发现当事人存在应收款项或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等情形的,报稽查局局长批准、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一),送达有关单位,请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①将《协助执行通知书》(一)送达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请有关单位在税务机关对当事人查封、扣押期间不再办理已被查封、扣押的动产或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②将《协助执行通知书》(一)送达有关单位(人),请他们将应付款项汇入当事人被冻结的银行账户。 ③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后,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印发《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送达给纳税人。 对有关单位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一)的,税务稽查局应印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和《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通知有关单位解除限制等措施。 税务机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时,税务人员应与被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纳税人当场清点查封、扣押的物品,并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机关在实施解除查封措施时,应由税务机关到查封地点解封;税务机关在实施解除扣押措施时,应由被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当事人到税务机关指定地点领取。 在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过程中,如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应注意的问题 税收保全措施是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权力,税务机关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在正确行使税收保全措施、确保国家税款安全的同时,应切实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为了准确掌握税收保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在依法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顺序不能颠倒,程序不能缺少。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按规定填制各种法律文书,不能用其他文书或不规范单证代替,项目填写必须准确、齐全。 (3)采取纳税担保时,担保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和纳税人自己拥有的用于担保的财产必须是未设置抵押权或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已设置抵押权的财产不能作为纳税担保,并且要确定财产的权属关系。 (4)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5)在确定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产价或者评估价估算。同时其价值还应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 (6)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7)采取冻结存款、扣押、查封措施后,纳税人或担保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实施税收保全措施的要求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2)纳税人必须具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3)对符合上述情形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不经过限期缴纳税款的程序,直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4)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权限,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5)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稽查局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可以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四、稽查实施终结 四、稽查实施终结 稽查实施终结是指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整理案卷、归纳案情、认定事实、制作报告和移送审理工作过程的总称。税务稽查终结是税务稽查实施的最后环节,也是税务稽查实施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税务稽查实施的终结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整理案卷资料 (一)整理案卷资料 税务稽查实施完毕后,稽查人员应及时审查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各种证据材料,并予以分类整理: 1.审查程序、手续是否合法、完整:一是确认税务稽查实施的全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所使用的各种法定的税务稽查文书是否完整,手续是否齐全;二是确认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的手续是否完备(当事人是否核对签章,有无注明资料出处,稽查人员是否签章等)。 2.审查证据资料是否完整、有效:一是确认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有无遗漏;二是确认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和有关的佐证材料能否有效地证实当事人的涉税违法事实,是否需要补证。(一)整理案卷资料 (一)整理案卷资料 3.税务稽查实施中收集的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稽查人员应将所有的证据资料进行分类归集。凡与税务稽查实施的工作程序有关的所有税务稽查文书、手续以及与本案定性处理有关的所有证据资料(包括认定违法主体的有关资料)均归集于税务稽查案卷;与涉税案件及纳税无关的资料,应及时退还给当事人。 4.对需要转其他部门处理的有关资料,稽查人员应另行归集,由综合部门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移送手续。(一)整理案卷资料 (一)整理案卷资料 5.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的内容及排列顺序。税务稽查案卷的卷内资料一般包括工作报告、工作程序、证据资料和其他资料四大类: (1)工作报告部分 工作报告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税务稽查报告;二是重大涉税案件报告;三是其他与涉税案件有关的请示、报告、汇报材料等。 (2)工作程序部分 工作程序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包括检举信、税收违法案件审批表和检举案件摘录单);二是税务检查通知书;三是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四是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五是税务稽查询问通知书;六是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七是涉税案件撤销或中止审批表;八是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及有关材料;九是其他税务稽查程序、手续材料;十是税务稽查资料(案卷)移交清单;十一各类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十二是税务稽查审理提请书等。 (3)证据材料部分 证据材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询问(谈话)笔录(分当事人、主要责任人,按时间顺序排列);二是证人证言或询问(谈话)笔录(按人、按时间顺序排列);三是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按违法问题的类别分类排列);四是《协查要求》及回复的有关材料;五是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六是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材料;七是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等。 (4)其他材料部分 涉案的其他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包括:与涉税案件有关的协议书、文件、批复、合同等。(二)分析归纳案情 (二)分析归纳案情 分析归纳案情是涉税案件定性处理的重要环节。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实施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集后,对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并予以落实定案: 1.对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逐项分类确定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的依据和性质; 2.根据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准确计算并认定当事人涉税违法的依据和数额; 3.根据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分析并认定当事人不构成涉税违法的依据和事实; 4.根据所取得的各种证据资料,分析并认定当事人有涉税违法嫌疑,但证据不足,目前难以定性处理,需要另行调查取证后再予以处理的依据和事实; 5.分析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确定从严或从轻或免于税务行政处罚的理由; 6.分析当事人配合税务稽查实施的情况和认识态度,确定从严或者从轻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情节:一是能否依法接受税务稽查,不干扰、不阻挠税务稽查实施工作的开展;二是能否积极配合税务稽查的实施,如实讲清问题,主动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三是有无主动讲清税务稽查实施中未查及的其他涉税违法问题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四是有无检举揭发他人税收违法行为的立功表现;五是能否及时解缴应追缴入库的款项,弥补国家税收损失等。(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是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全面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全面反映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总结报告。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查处分离制度”的要求,凡是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并已终结的,稽查人员均应按照要求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应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完整、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规范。 《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包括:(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税务稽查报告》是稽查人员根据税务稽查实施的目的和要求,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全面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全面反映税务稽查实施过程和结果的书面总结报告。 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税务稽查查处分离制度”的要求,凡是对稽查对象实施税务稽查并已终结的,稽查人员均应按照要求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时应做到文字简练、内容完整、条理清楚、层次分明、用语准确规范。 《税务稽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包括: 1.填列表内的内容: (1)表内基本情况须按统一的格式制作。 (2)当事人的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和稽查任务通知书中的名称相一致。 (3)稽查实施时间和检查所属时期须按稽查指令执行,经局长批准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时间填列。 (4)稽查人员的姓名必须和稽查报告的亲笔签名相一致。 (5)完整填列表内的其他有关内容。 2.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 案件的来源及初查情况一般应包括: (1)列明税务稽查任务的下达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机关、文号和下达时间。 (2)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来源,包括选案确定、上级机关交办、群众检举、有关单位转办、稽查实施中发现拓展、情报交换转入及其他案源情况。 (3)简要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初查情况及认定的涉税违法嫌疑。 (4)列明税务稽查案件的立案情况,包括批准立案的机关和批准的时间。 3.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 (1)当事人主体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全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址、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或无证个体户还应注明业主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和身份证号码)、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纳税人类别(是否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有关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实现情况。 (3)当事人在税务稽查时段税收申报、缴纳的有关情况。 4.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 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一般应包括: (1)稽查实施的方案和采用的稽查方法。 (2)稽查实施所涉及的项目、内容及稽查实施的基本情况。 (3)稽查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有关措施。 5.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 检查认定的涉税违法事实及性质一般应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2)发生违法行为的动机、经过及手法。 (3)具体的违法事实和产生的实际后果。 (4)据以认定涉税违法事实的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 (5)正确、完整地引用确定违法性质的法律依据,并据以正确定性。 (6)对查无问题的上级交办、群众检举案件,须逐项说明相关的事实。 6.处理意见及依据 处理意见一般应包括: (1)正确、完整地引用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 (2)确认应追缴或补缴的税种、税款、应没收的非法所得数额。 (3)根据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性质、所产生的后果及其在税务稽查实施中的表现,提出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意见。 (4)对查无问题的,提出结论意见。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般应包括: (1)当事人应纳税总额,包括向国、地税申报缴纳的应纳税款、查补税款的总额。 (2)偷税案件须计算所偷税款占应纳税款的比例,并提出是否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的意见。 (3)对涉案的其他单位(人)的违法行为提出实施税务稽查的意见。 (4)对余案提出处理意见。 (5)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 8.签名 签名时应注意须由稽查实施人员亲笔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三)制作《税务稽查报告》 1.填列表内的内容: (1)表内基本情况须按统一的格式制作。 (2)当事人的名称须填写全称,并和稽查任务通知书中的名称相一致。 (3)稽查实施时间和检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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