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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整理201003232209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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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整理20100323220913812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整理 一、主要特点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的变化。新申报表更贴近会计实务,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原来的在收入总额-扣除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均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主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整理20100323220913812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政策整理 一、主要特点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基础的变化。新申报表更贴近会计实务,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在此基础上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原来的在收入总额-扣除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均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主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损益表》中项目与本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损益表》中的项目进行分析填报,如其他业务利润应拆分为“其他业务收入”填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成本”(支出)填入“营业成本”。 2、税收优惠得到充分享受。新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按照“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式设计的,与原申报表的“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的公式设计变化明显,新申报表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设计的,不仅易于理解,而且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增加当年度亏损,使税基式税收优惠得到充分享受。 二、相关政策 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1)新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老申报表则将“免税所得”列入“弥补亏损”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将不能享受税基式减免优惠。新申报表将这些项目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应税所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增加当年度亏损。   (2)新申报表中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办法与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税收法规没有规定的,按财务、会计办法的规定处理。 2、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如银行利息按规定每月计提,季末划转银行;又如企业支付租赁费用,如一次支付三年的经营房屋租赁费用,也不应该一次计入成本,而应该分三年摊入成本费用。 3、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防止企业利用各年度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避税。 4、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这一原则的要求是,纳税人为取得一定的收入而发生相应的支出应当允许扣除,如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其他企业担保而发生的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税法也规定,对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扣除。如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企业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都属于和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都不应该允许扣除。 5、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注意:确定不是实际支付)。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应是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预提费用来扣除,因此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谨慎原则提取的各项准备金(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预计负债等都不允许扣除,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 6、真实、合法、合理性原则。真实性是首要条件,除税法规定的加计费用扣除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第二章 《收入明细表》(附表一)相关政策 一、基本框架和注意事项 本表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包括营业收入合计(其中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收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数据直接来源于企业会计数据。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行、第11行。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2、企业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的销售行为在本表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反映,并填报附表三第2行。 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项目中包括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和“建造 合同 劳动合同范本免费下载装修合同范本免费下载租赁合同免费下载房屋买卖合同下载劳务合同范本下载 ”四栏,纳税人在填报时应对照具体项目填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收益可在第12行填报。 4、对营业税按收入差额申报的广告业、旅游业等,其主营业务收入应按全额填列。(主营业务成本配比填列) 二、相关政策 (一)所得税收入总额范围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1、销售货物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二)销售货物收入(所得税规定) 第4行“销售货物”: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确认的原则及时间如下1: 1、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和税收在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上仅相差“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条件。会计核算上对“相关的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的销售事项不确认收入,而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不承担企业经营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只有当损失真正发生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2、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注意与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区别。 4、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8、关于企业销售折扣、折让、退回、回扣的处理。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销售额和折扣额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如另开发票的,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9、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规定与税法一致,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认为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带有融资性质,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10、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企业按会计口径填本表,会计处理与以上规定有差异的在附表三纳税调整。 (三)提供劳务收入(所得税规定) 第5行“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1、一般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关于跨年度劳务收入的确认是一致的,与税收规定多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一条。如“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会计处理上,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应正确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够得到补偿和不能得到补偿,分别进行会计处理:①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收或预计能够收回的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部分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结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③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营业税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 不同劳务方式收入的确认 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加工制造或劳务 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企业按会计口径填本表,会计处理与以上规定有差异的在附表三纳税调整。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1、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2、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企业按会计口径填本表,会计处理与以上规定有差异的在附表三纳税调整。 (五)视同销售收入 1、第13行:填报“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资产,如果不涉及补价,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涉及补价的,应确认补价相对应的损益。 2、将货物、财产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成本结转,不确认收入。(自产产品用于利润分配的除外) ​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价值,无论是否支付补价,均不确认损益,发生的补价是用来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涉及确认损益问题。 2、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对外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由于非现金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应适用按公允价值销售处理。 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的,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转让所得计入当期损益,直接在相应的收入项目反映,而不需填入本行次。 ​ 有关税收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 关于发布提成方案的通知关于xx通知关于成立公司筹建组的通知关于红头文件的使用公开通知关于计发全勤奖的通知 》(国税函【2008】第828号)规定: 1、企业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如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商品用于在建工程,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等。 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如: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以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等。 3、企业发生改变所有权属的处置资产,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 财税差异分析: 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发生不涉及补价或补价在25%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用于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会计不确认收入,而按照税法规定均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存在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如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然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会计不确认收入,税收规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两者有差异。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赞助、对外捐赠、偿债、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的需确认收入,与税收规定无差异。而用于广告、样品、交际应酬时应按税法作纳税调整。 2、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会计制度》及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以实际取得的银行存款或现金计入销售收入,按组合销售产品的实际成本结转。 会计与税法的处理看似不一致,但最后确认的所得是一致的,为简化起见,该类业务可从会计核算。 [例]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400元。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则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为: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这种计算方法与会计核算有差异,会计核算按主营业务收入--电视机销售收入5000元入帐,同时结转电视机及微波炉的成本4900元,毛利为100元,与875号文计算结果一致。 。 (六)营业外收入 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企业按新会计准则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营业外收入科目可按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政府补助不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而在“补贴收入”科目核算。企业按会计口径填本表,会计处理与以上规定有差异的在附表三纳税调整。 2、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 财税差异分析: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政府补助收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新会计准则规定:(1)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能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确认为营业外收入。(2)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①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②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税法对政府补助收入原则上按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收入,即政府补助收入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收入,因此如会计核算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或作为递延收益处理的政府补助收入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3、对政府补助收入中属于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填列在“纳税调减项目”中减除。 3、第25行“捐赠收入” 财税差异分析: 1、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在 “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利得”科目核算,与税法规定一致。 2、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受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科目。应在附表三3行“接受捐赠收入”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处理。 3、税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需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不在本表反映的所得税收入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投资收益在主表第9行反映,有差异的在附表三或附表五调整。 2、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3、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利息收入根据其不同性质结合会计处理分别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和第6行财务费用(附表二带入)反映,有差异的在附表三或附表五调整。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会计处理已记入收入各科目的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均先在本表反映后再在附表三调减。 (九)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如企业会计处理未作收入处理,应调整。 第三章 《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相关政策 一、基本框架和注意事项 1、本表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第二部分为“营业外支出”,主要填报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等内容;第三部分为期间费用,主要填报企业当期发生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2、本表数据除视同销售成本外,均应根据会计核算结果进行填报,涉及财税之间的差异在附表3中做纳税调整处理。 3、纳税人在本表中填报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视同销售成本“应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收入合计”、“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二、相关政策 (一)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及原则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2、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前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原则。 3、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注意: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外(残疾人员工资和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二)税前扣除具体规定 1、税法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间接成本应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企业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货,以该存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3)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以产出或者采收过程中发生的 材料 关于××同志的政审材料调查表环保先进个人材料国家普通话测试材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四查四问剖析材料 费、人工费和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为成本。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2。 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应在认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时,报主管税务分局备案,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年度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2、税法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法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税法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其他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三)具体行次政策 因“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政策相关,期间费用按会计口径填列。纳税调整项目在附表三反映,不再展开。 1、视同销售成本(第12行)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业务,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视同销售成本仍然根据资产的帐面价值填报,但若该资产用作捐赠、宣传广告、业务招待等支出,其捐赠、宣传广告、业务招待等支出数应为计税成本而非会计核算的支出额。 【例2-3】:某公司执行会计制度,2009年将自产产品用于汶川地震捐赠,产品成本为50,000.00元,同期售价为100,000.00元。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67,000.00 贷:库存商品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0 税收处理: 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处理。一是视同销售处理;二是汶川地震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税务处理。在视同销售方面,视同销售收入为100,000.00元,销售成本为50,000.00元,确认销售所得50,000.00元。因此本表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000.00元,50000元填入附表二(1)14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成本”。在公益性捐赠方面,企业实际税收成本应为117,000.00元(100,000.00+17,000.00),应按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全额列支。。 2、营业外支出(第16行) 本行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财税差异分析: (1) “营业外支出”科目中核算的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在计算资产的处置损失时,税务处理应扣除资产的计税成本,而“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损失是扣除资产的帐面价值,两者可能存在差异。 注意事项: 1、“营业外支出”是税收与会计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但本行按照会计核算的项目及金额填报,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在附表三进行调整。 2、“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需要审批的资产损失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税前扣除,否则也形成会计与税收的差异。 3、“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正常损失及处置损失涉及的的资产帐面价值与计税成本可能有差异,这种差异也在附表三进行调整。 第四章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相关政策 一、基本框架和注意事项 1、本表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填报,汇总计算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2、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核算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 “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 “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其他”填报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 采用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方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人,“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须按分摊比例后的金额填报。 除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产品销售收入造成的视同销售项目外,其他“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均不得出现负数。 3、附表三的调整事项即包括永久性差异也包括暂时性差异,凡涉及暂时性差异的纳税调整事项,企业和税务机关均要建立相关管理台账进行管理。 4、附表三属于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是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和附表三存在一定的勾稽关系,是二级附表,附表三有关数据直接来源于二级附表的,在填报时应先填写二级附表,再填写附表三。 5、附表三在行次上打*号的,原则上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打#的原则由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报。但在填报各有关行次时,仍需按纳税人实际帐务处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进行调整。如企业选择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但其接受捐赠收入仍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记入“资本公积”,则该项业务还要通过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进行调整。 6、“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栏次打*号的,均不填报。 二、相关政策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政策内容详见附表1。第8行“特殊重组”、第9行“一般重组”详见财税[2009]59号文件。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本行不再填报。15行至18行政策见附表5。 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第5行) 本栏包括多项未按税收规定确认的收入,除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收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事项外,主要表现在会计按谨慎性原则未确认的收入,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税收有特殊规定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的确认、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收入等(详见第二章)。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指流转税返还、补贴收入等。 7、不征税收入(第14行) 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 具体政策: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财政拨款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财税〔2009〕87号第一条第一款中表述的“资金拨付文件”具体如何把握?是不是必须是相关部门的红头文件?盖有财政部门公章的会议纪要或拨款通知是否有效?另第二款中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关于这个条件需要企业提供具体什么样的文件资料才可被认为有效? 答:“资金拨付文件”应该有正式编号并加盖资金拨付单位公章。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对该项财政性资金拨付的条件、用途、后续管理等有明确的规定。 8、其他收入类项目(第19行) 具体内容包括:(1)执行新准则的固定资产盘盈(纳税调增);(2)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调增);(3)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收回已在税收上核销的坏帐(纳税调增);(4)与未确认融资收益相关的在本期冲减的财务费用(纳税调减);(5)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的接受捐赠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收入等(纳税调增);(6)无法支付的包装物押金;(7)境外营业机构在境外已纳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纳税调减);(8) 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9)搬迁收入(10)其他。 搬迁收入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 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⑵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⑷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问:企业收到的税收手续费是否并入企业收入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企业收到的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返还收入,不管是否发放给个人,需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问:企业所得税法对应付未付款规定是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如何确定是确实无法偿付?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其他收入。目前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以参照坏账损失的标准处理,如债权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逾期3年以上且在三年内与债权方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应付账款等。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工资薪金支出(第22行)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对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核算,但已计入成本费用且属于工资薪金的支出,应计入工资薪金,在“帐载金额”中反映。 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工资薪金的范围。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是指与企业签有确认其劳动关系的合同或协议的无限期合同工、有期限合同工及短期用工。上述员工必须按规定与企业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书模板免费下载企业劳动合同范本下载劳动合同 doc 下载劳动合同法下载劳动合同模板可下载 ,确定与企业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但不包括在应付福利费列支工资费用的人员。 (2)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合理工资薪金”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①企业制订了较为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②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⑤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⑥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3)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98年—2006年已做纳税调增的工资结余, 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原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的工资储备基金是指1998年至2005年期间形成的新基金结余。因动用新基金结余而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可计入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工资基数。企业在纳税申报前,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工资结余数,并进行台账管理。 问题:年末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跨年度发放是否可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的工资通常是当月计提,次月发放。每一纳税年度准予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数。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量化到职工个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问题:如何理解“任职或者雇佣”关系? 答:所谓任职或者雇用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者雇员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问题:某单位在做项目时人手不够,请求集团公司另外一个单位的技术人员帮忙,他们在某单位报销差旅费,住宿费、餐费、车费等能否在税前扣除?需要哪些资料? 答:这些技术人员与该企业无任职或者雇佣关系,发生的差旅费等不能在该单位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某单位应向集团公司另外一个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费,凭劳务费发票、合同或协议等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 2、职工福利费支出(第23行)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对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核算,但已计入成本费用且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的支出,应计入福利费支出,在“帐载金额”中反映。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规定应纳税调减的金额等(应注意的是,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应付福利结余的,3列不等于1列-2列)。 财税差异及相关规定: (1)财税差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了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的规定,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成本费用中核算。税收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新、老税法对职工福利费扣除的差异表现在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上,新法规定是职工工资总额;老法则是计税工资。 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注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2)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主要是指用于职工共同需要,用于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职工福利,包括: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结余的处理。 ①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结余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余额(不包括企业在以前年度按税法规定已作纳税调增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对其中冲减的属于以前年度纳税已纳税调整增加的部分可作纳税调减。 ②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已在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解散、注销时职工福利费仍有余额的,并计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职工福利费的管理。 ①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②对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结余的企业,企业和税务机关均要建立应付福利费管理台账。但应注意的是,税务机关需要管理的“福利费结余”仅是以前年度准予扣除的部分,对于已作纳税调整的福利费部分,不需要纳入台帐进行管理。 (5)非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在“应付福利费”项下核算的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准予纳税调减。但计算当期实际发生的应付福利费发生额时应减去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金额。 (6)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1998年—2006年已做纳税调增的职工福利费,允许根据当年实际发放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分析后进行纳税调减,但企业必须提供已作纳税调整的职工福利费台帐。 [例]某企业职工福利费台账显示,2008年度应付福利费贷方余额为100万元(该余额属于2007年度以前按照税收规定计提且截至2008年底尚未使用的应付福利费余额,2008年度职工福利费的使用及列支办法符合税收规定),2009年度企业将不属于职工福利费列支范围的项目,诸如应由个人承担的子女教育费用、股东的私车保险费等共计20万元在2008年末应付福利费结余中列支,2009年度实际发生符合税收规定列支范围的职工福利费为120万元(已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已单独设立应付福利费账簿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使用情况,2009年应付福利费不存在已计提但未使用的情形。假设该企业2009年度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10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度职工福利费应如何税务处理? 答:一方面,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不属于税收规定的职工福利费项目,属于改变职工福利费用途的行为,企业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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