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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概述会计法概述一、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概述 (二)《会计法》的制定与修订 二、总 则 (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三)《会计法》的设账要求 (四)会计责任主体 (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 (六)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七)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三、会计核算三、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三)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五)会计核算的要求、一般程序和方法 (六)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null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会计法概述会计法概述一、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概述 (二)《会计法》的制定与修订 二、总 则 (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三)《会计法》的设账要求 (四)会计责任主体 (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 (六)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 (七)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三、会计核算三、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合法性要求 (二)会计核算的内容 (三)会计年度 (四)记账本位币 (五)会计核算的要求、一般程序和方法 (六)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政策变更 (七)会计电算化 (八)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四、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一)经济业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 (二)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的界定 五、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的涵义 (二)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三)社会审计机构监督 (四)国家监督 六、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二)会计人员任职资格 (三)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牵制制度 (四)总会计师制度 (五)会计工作交接 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一)行政责任 (二)刑事责任 (三)违反会计核算等规定的法律责任 (四)作假账行为的法律责任 (五)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六)指使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假及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 (七)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八)实施监督中的法律责任 (九)将举报人资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法律责任 (十)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概述一、会计法概述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会计法》发布实施以来,特别是《会计法》重新修改发布实施以后,对 规范 编程规范下载gsp规范下载钢格栅规范下载警徽规范下载建设厅规范下载 会计工作,促进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经济管理服务,起到了一定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管理对会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1999 年 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进行修订,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二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再次修订《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认真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会计法》,对于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我国法律规范的层次1.我国法律规范的层次按照法律的构成、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我国法律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宪法: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的范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包括所有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法律规范,即等同于法;狭义的法律仅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此处所讲的法律是狭义的概念,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 (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它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具体名称出现。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根据规定,实行 计划 项目进度计划表范例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计划下载课程教学计划下载 单列管理的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当属于地方性法规。 (5)规章:规章是国务院各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2.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包括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其基本构成如下: (1)会计法律: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规范,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的、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会计法》。《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2)会计行政法规:是指调节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其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 (3)会计规章: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其他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同宪法和会计法律、行政法规不相低触的前提下制定发布的会计规范性文件,也是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法》的制定与修订《会计法》的制定与修订1.制定《会计法》的原则 在制定《会计法》的过程中,必须有一个贯串始终的原则,即制定《会计法》的依据是什么,要达到什么目的,重点要解决哪些问题等,这些问题必须首先明确,才能制定出一部科学的、切实可行的《会计法》。我国《会计法》的制定,遵循了以下原则: (1)政策性原则:即制定《会计法》必须以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一方面,要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体现在《会计法》的各项规定中,使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计法》中具体化,并指导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通过《会计法》的制定和施行,保障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 (2)针对性原则:即《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必须有针对性,针对会计工作中突出的、必须由法律予以解决的问题,以增强《会计法》的操作性和权威性。对可由行政法规、规章解决的问题,不在《会计法》中规定。 (3)普遍性原则:即《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应该是各单位在现在条件下都能做到或者经过努力工作能够做到的基本要求,以保证《会计法》的广泛施行。 (4)规范性原则:即《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应当科学、规范,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清楚,以便于执行。不能似是而非、模棱两可。规范性原则是保证《会计法》达到政策性、针对性、普遍性要求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律的各项规定不科学、不规范,其政策性、针对性、普遍性的要求就无从谈起。 2.《会计法》的制定2.《会计法》的制定 《会计法》从1980年8月开始起草,到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历时四年半。《会计法》的制定,按照我国法律制定的一般程序,先后经历了议案提出、拟订草案、审议议案、通过、公布实施等过程。具体说,主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 (1)财政部起草阶段:1980年3月,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与会代表提议要进行会计立法,制定《会计法》。根据会议的意见,财政部开始研究并着手起草《会计法(草案)》。1981年6月,财政部组织成立了由会计、法律方法的专家、教授以及财会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者、基层单位的会计人员共19人组成的《会计法(草案)》起草小组。1983年2月24日,《会计法(草案)》由财政部上报国务院。 (2)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草案阶段:国务院接到财政部上报的《会计法(草案)》后,责成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进行讨论和研究。国务院办公厅将《会计法(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984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会计法(草案)》,按讨论意见修改后,于同年7月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3)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阶段: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会计法(草案)》列入审议议程。1984年9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审议《会计法(草案)》是这次会议的议程之一。在这次会议上,财政部副部长迟海滨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会计法(草案)》作了说明。委员们对《会计法(草案)》进行了审议,肯定了会计立法的必要性,并提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意见。在1985年1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再次审议了《会计法(草案)》,并经1月21日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李先念以第二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3.《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3.《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 (1)修改原因 《会计法》自1985年发布实施以后,对规范会计行为,促进会计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会计法》也表现出许多不适应的地方。首先,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会计工作必须适应新形势,转变职能,与此相适应,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方法、手段和保证会计发挥职能作用的措施等,都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以调整和完善。其次,《会计法》的实施范围过窄,与我国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新形势不相适应。第三,会计工作发展中的一些新问题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如会计电算化问题、代理记账问题等,这些问题在1980年起草《会计法》之初尚未出现或处于萌芽状态,《会计法》没有对此作出规范。但随着电子计算机在会计工作中广泛应用,中介组织代理记账业务发展迅速,需要以法律形式对这些新的会计业务作出规范。第四,《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会计法制来解决,进一步提高《会计法》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基于以上原因,有关部门开始着手研究修改《会计法》问题。3.《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3.《会计法》的第一次修改(2)修改过程 1989年底,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会计法》实施情况的抽样调查,有相当一部分意见是建议修改《会计法》的部分规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财政部按照法律程序于1991年向国务院提出修改《会计法》的建议。199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在转发国务院法制局《关于调整补充〈国务院1992年立法工作计划〉的意见》中,正式将修改《会计法》问题列入国务院的立法计划。1993年4月,《会计法(修改草案)》在全国会计工作座谈会上征求意见。之后,又在会计界、法律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同年8月21日,财政部将《会计法(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同年10月5日,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讨论通过了《会计法(修改草案)》,并于10月8日形成《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请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93年10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会计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并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根据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意见,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在12月20日召开的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再次审议《会计法修正案(草案)》,在12月29日的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1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会计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3)《会计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按照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主要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第一,确立会计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扩大《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突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完善会计制度; 第五,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改,明确了执法部门,增强了可操作性。4.《会计法》的第二次修订4.《会计法》的第二次修订(1)修订《会计法》的必要性 《会计法》自1993年修改并发布实施以来,在加强会计工作,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会计工作在不断改革与发展中,逐步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日益严重;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的执法环境差,会计监督严重弱化;会计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十分薄弱,违法违纪手段隐蔽、花样繁多。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会计工作是经济活动的“关口”,任何合法或非法的经济业务都需要通过会计账目加以反映,因此,作为规范会计行为的《会计法》,必须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但是,由于受当时经济发展条件的限制,1993年对《会计法》的修改只是对明显不适应当时经济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了修改。修改后的《会计法》,在某些内容上仍带有计划经济色彩,严密性和操作性也不够,特别是对近年来较为突出的会计秩序混乱、造假账等问题缺乏约束力,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经济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以及《会计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都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会计法》。1998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提出修订《会计法》。第二次修订《会计法》的工作正式列入议事日程。(2)修订《会计法》的指导思想(2)修订《会计法》的指导思想 如何修改《会计法》,修改《会计法》要达到什么目标,这是修改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经过讨论和广泛征求意见,确定了修改《会计法》的指导思想是: 第一,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确定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大政方针,是指导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理论基础和行动指南。会计工作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调整会计关系、以保证会计工作充分发挥作用为主要宗旨的《会计法》,其修改和完善,必须充分体现上述理论和精神,努力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二,要解决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问题,有些可以通过会计工作自身的努力来解决。有些则需要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而且,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大有小;有普遍存在的,也有的是个别现象;有的涉及法规政策问题,也有的是与会计人员素质较低有关的纯技术问题。对这些问题,都由《会计法》来解决不仅不可能,而且即使规定也难已做到。修订《会计法》,只能针对相对比较突出的、通过法律可以解决的问题作出相应规定,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其他问题可以通过会计法规、规章或其他法律、行政以及教育、宣传等措施来解决。因此,这次对《会计法》的修订,大的结构不作调整,只是对必须修改的规定加以修订和完善,目前基本可行的不作修改,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不在《会计法》中规定。 第三,坚持《会计法》的科学性。科学性是法律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和基础。要保证《会计法》的科学性,主要是要做到两点。第一点是《会计法》的各项规定必须切实可行。理论上、愿望上可行而实际做不到或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或者原来可行现在不可行的规定,必须加以修订。第二是《会计法》的规定必须符合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由于我国会计工作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城乡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不同经营规模的单位之间等差别较大,《会计法》应充分考虑这种差别,体现对绝大多数单位的适应性和规范性,不能以部分代替全部,否则,一大部分单位达不到或者经过努力也难以达到《会计法》规定的要求,将使《会计法》失去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要在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惯例。经过建国以来几十年的探索和不断实践,我国基本建立了与当时的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会计体系,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会计是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在会计改革过程中,认真总结我国会计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建立并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会计体系,实现会计工作向市场经济转轨和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是我国会计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作为会计工作基本法的《会计法》,在修订过程中,必须在充分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和《会计法》实施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和国外的会计立法技术,形成一部能够保证和推动我国会计工作不断走向规范化、现代化、国际化的法律,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3)修订《会计法》的主要过程(3)修订《会计法》的主要过程 1998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1998年立法工作安排》中提出:为了防止和惩罚各种做假账的行为,维护经济秩序,借鉴国外经验,明确规定会计记账基本规则,修订《会计法》。 根据国务院的立法计划和有关要求,财政部迅速组织力量着手《会计法》的修改工作1998年5月27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搜集〈会计法〉修改意见的函》,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和征求意见工作。6月24日,财政部成立了由副部长张佑才任组长的《会计法》修改小组。6月30日至7月2日,财政部在北京召开修改《会计法》座谈会,来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建设兵团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代表对修改《会计法》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修改的主要内容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和研究。7月中旬至8月中旬,财政部《会计法》修改小组起草了《会计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开始在一定范围征求意见。9月上旬,财政部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成调研组,到上海、江苏等地进行调查研究,就《会计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9月25日,财政部邀请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召开座谈会,就《会计法》的执法监督部门问题广泛听取意见。财政部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多次对《会计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较大修改,前后共修改了7稿。其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参加了修改工作,并提出了许多指导意见。10月20日,财政部党组召开专门会议,讨论《会计法(修改草案)》,同意将《会计法(修改草案)》上报国务院。 xxx xxx 国务院责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会计法(修改草案)》进行研究和组织征求意见。10月30日和3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召开了3个座谈会,分别听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界专家教授、基层单位财会人员对《会计法(修改草案)》的意见。同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11月18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国务院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提出进一步修改的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会同财政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征求意见和修改。一是由财政部委托德勤国际会计公司提供会计立法技术咨询。德勤国际会计公司在对比 分析 定性数据统计分析pdf销售业绩分析模板建筑结构震害分析销售进度分析表京东商城竞争战略分析 了澳大利亚、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匈牙利、日本、波兰、新加坡、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有关会计立法和会计制度情况的基础上,对我国会计法修改草案提出了咨询意见,认为《会计法(修改草案)》吸收和借鉴了国际上主要国家会计立法的通行做法和原则精神,也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二是草拟了《关于惩治会计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国务院法制办在搜集、分析做假账等若干典型案例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及刑法专家专门研究了惩治会计犯罪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研究草拟了《关于惩治会计犯罪的规定(草案)》,对刑法补充规定了做假账罪等,以加大对会计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是形成《会计法(修订草案)》。考虑到《会计法》修改的内容较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财政部认为采用修订草案的形式较为合适,而没有采用修正案草案的形式。形成的《会计法(修订草案)》再次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主持召开第十八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会议原则通过了《会计法(修订草案)》,待进一步修改后,将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5月27日主持召开座谈会,就《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中央政法委、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公安部、监察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代表对《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取得了一致意见。5月30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签署《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国函[1999]40号),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 xxxxxx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6月15日召开的第十六次委员长会议,决定将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议案例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议程之一。6月22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开幕。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向常委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6月25日下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会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和修改。7月12日和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两次召开《会计法(修订草案)》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会计界的意见。8月12日和1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分别召开第88次和第90次会议,分别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和《关于惩治违反会计法犯罪的决定(草案)》。8月1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18次委员长会议,会议决定将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等列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议程。8月2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召开,再次将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列入议程之一。8月26日,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会计法(修订草案)》,提出一些其他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再次对《会计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10月25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将审议《会计法(修订草案)》列入议程。10月26日,会议分组审议了《会计法(修订草案)》,委员们认为,经过多次修改和三次审议的《会计法(修订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内容已基本成熟,建议付诸表决。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表决并通过了经修订的《会计法》,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发布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修订后的《会计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会计法》工作,历时一年半,至此圆满结束。(4)本次《会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4)本次《会计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并重新发布的《会计法》,共七章五十二条。与修订前的《会计法》(六章三十条)相比,修改了二十一条,增加了三十条,删除或合并了八条,未作修改的只有一条,即第十一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同时增加了一章,即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修订后《会计法》,在内容上主要有以下重大变化: 第一,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明确《会计法》的宗旨是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立法宗旨和修订的其他内容上,都体现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法律要求。 第二,突出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规则。与原《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问题的规定相比,修订后《会计法》增加和充实了四项主要内容:一是对各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提出总体要求;二是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三是对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等内容作了完善性规定;四是增加了对账、会计处理方法、或有事项的说明、会计记录文字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鉴于公司、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特殊性,修订后《会计法》增设了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对公司、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特别要求:一是规定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二是对公司、企业容易导致会计资料失真、失实的主要环节作出禁止性规定。xxxxxx第五,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制度。修订后的《会计法》在第四章会计监督中,从完善会计监督制度和体系的要求出发,分别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社会监督和国家监督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关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增加和充实了三方面内容:一是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目标和原则作出了规定;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三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关于社会监督,《会计法》增加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规定,并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的职权。关于国家监督,《会计法》增加和充实了以下内容:一是规定财政部门作为会计工作的监管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权限;二是对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提出了明确要求,避免多头监督和重复查账;三是规定依法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规定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第七,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修订后《会计法》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规定:一是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是对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消极资格作出了规定;三是对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作出了规定。 第八,对法律责任一章作了较大修改。一是列举了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具体违法行为,以增强操作性;二是除保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形式外,对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作出了规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二、 总 则二、 总 则 总则是一部法律的总纲,或基本规定。总则一章主要对该部法律的重要原则问题、各章节主要的核心内容、不适宜在其他各章节中作规定的问题等作出规定。 《会计法》总则一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问题:(1)《会计法》的立法宗旨;(2)《会计法》的适用范围;(3)依法设账的基本要求;(4)会计责任主体;(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6)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7)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一)《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制定法律时所要体现的内容和精神,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要紧紧围绕法律所要求的立法精神,充分体现立法宗旨所要求的内容。《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一条的规定,明确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对《会计法》的立法宗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立法的意义1.立法的意义 会计是进行经济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经济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将会计工作所涉及的基本内容、方法、程序及法律责任进行统一的规范,才能使经济管理有章可循,同时对经济工作各环节的运作有清楚的了解。建国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下,在行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加强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 规章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下载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关于行政管理规章制度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范本关于公司规章制度 ,为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会计工作中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会计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基础工作薄弱,会计资料因人为因素而失真,会计监督软弱无力,违法违纪问题屡禁不止,会计制度缺乏约束力等等。产生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会计工作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对会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处理仅靠思想教育、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仅靠会计制度来规范这些问题也显得权威性和约束力不够。因此,只有进行会计立法,以法律形式肯定会计工作的地位、作用,规定会计工作的原则和程序,规定违反会计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保证会计工作在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工作作为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段,更应该加强立法。2.以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2.以立法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会计法》立法宗旨的首要一项。原会计法没有将这项内容明确在立法宗旨中,并且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过于原则和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次会计法将这一项内容作为立法宗旨,是根据一个时期以来会计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 会计是对一定单位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并通过所提供的会计资料,作出预测,参与决策,实行监督,旨在实现最优经济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会计不仅是单位内部的一项管理活动,还是一项社会性的管理活动,因为会计在处理经济业务事项中所涉及的经济利益关系不仅限于本单位内部,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单位外部的有关方面的利益。会计资料是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宏观调控、改善经济管理、评价财务状况、防范经营风险、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社会各界对会计行为是否规范、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等问题十分关注。然而,从会计工作实际情况看,会计资料失真问题却十分严重。财政部最近对100户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1998年度会计报表进行了抽审,发现大多数企业主要会计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其中,81户企业存在资产不实问题,共虚列资产37.61亿元;83户企业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问题,共虚列所有者权益26.12亿元;89户企业存在损益不实问题,共虚列利润27.47亿元。这一调查结果充分说明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绊脚石。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单位通过账外设账、假造会计资料等违法会计行为,偷逃国家税收,转移国家资产,欺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另外,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不健全,受财政影响大,政策性挂账太多,形成许多“资产泡沫”,也是导致会计资料失真的重要原因。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也严重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要求会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必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标准 excel标准偏差excel标准偏差函数exl标准差函数国标检验抽样标准表免费下载红头文件格式标准下载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其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能为各利益关系者普遍认同和接受,这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正常运转的客观要求。3.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3.通过立法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 “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会计法》最重要的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是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手段和条件,而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职能作用,才是会计工作的根本目标。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只有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才有实际意义;没有规范的会计行为和高质量的会计资料,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也就难已成为现实。《会计法》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作为立法宗旨明确下来,是对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肯定。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会计工作有一些片面的、模糊的认识,认为会计工作不过是记记账、算算账、发发工资、办办报销,是一项非常简单的工作。一些单位负责人认为会计工作与经营管理工作无关,不重视会计工作,在经营管理、进行经济决策中不注意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一些会计人员也认为自己只要记清账目、按时报出报表,就算完成了任务。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会计职能作用的发挥,严重影响了会计工作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与经济生活中的变化相适应,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在会计工作深度和广度上都取得了重要进展,这一点,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认同,社会对会计工作的认识也在逐步转变。《会计法》正是在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把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作为立法宗旨明确下来,这一方面是对会计工作地位和作用的充分肯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在今后的经济管理中仍要充分发挥会计工作的作用。(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的适用范围,一般是指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在空间上效力范围、法律在时间上效力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范围。 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1.《会计法》对人的效力范围《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领导与会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之间的监督管理关系。根据《会计法》的调整对象,《会计法》适用两类人:一是办理会计事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二是主管机关和其他有关机关,包括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 修订后的《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与修改前的会计法适用范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而是授权财政部另行规定其会计规则,而1993年的会计法则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了会计法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个体工商户是一个特殊的经营主体,持有营业执照,但规模小、经营管理不规范,很难都做到依法建账和进行会计核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出台后,有部分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将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其他所谓的“个体工商户”主要是没有固定经营场所、规模很小的个体经营者,要求其达到《会计法》各项规定的要求比较困难。因此,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规则另外规定,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包括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核算等内容。《会计法》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规定了原则要求,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个体工商户的会计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依据的是1997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1997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2)将“公司”在适用范围中单列出来。这是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所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公司作为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应当包括在“企业”中。但在我国,既有企业这种一般组织形式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也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法律对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设立条件、组织机构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特别是对公司制企业的会计规则、信息披露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企业,包括刑法在内的一些法律将“公司”作为特定主体与“企业”并列。《会计法》也吸收和借鉴了这一做法,以充分体现“公司”与“企业”在会计方面的不同法律要求。2.《会计法》的地域适用范围2.《会计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是指法律在多大地域内适用。我国法律的地域适用范围,大体上有两种。多数法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境内;有些法律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或管辖的其他海域,这些法律主要是资源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会计法》对地域适用范围未作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习惯,应理解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按照国际通行的惯例,企业国籍以设立地为据。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中国投资企业,以所在国的法律为依据设立,属于所在国法人,应当执行所在国的法律,不受中国法律的约束。但是,这些企业在向国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时,应当按照国内法律和投资主体的要求进行。至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由于不受外国管辖又不与所在国直接发生经济业务,只执行国内会计法律,不执行所在国的会计法律。3.《会计法》在时间上效力范围3.《会计法》在时间上效力范围法律在时间上效力范围,是指法律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以及法律对公布以前的行为是否有追溯既往的效力问题。法律生效时间,一般有发布之日起生效和特别规定生效时间两种形式。法律效力终止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更新的同类法律,新法律的生效时间就是旧法律的终止时间;二是法律的部分内容更改,新规定内容的生效时间就是原规定内容的终止时间。 对《会计法》在时间上效力范围,应当理解为:从1985年5月1日起,1985年1月21日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从1993年12月29日起,《会计法》修正后规定发生法律效力;修正前的规定效力终止。从2000年7月1日起,1999年10月31日经修订发布的《会计法》发生法律效力;修订前的《会计法》效力终止。修订后《会计法》对2000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会计行为,没有追溯力。(三)《会计法》的设账要求(三)《会计法》的设账要求会计账簿是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设置会计账簿,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环节,也是一个单位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设置并有效利用会计账簿,才能进行会计资料的收集、整理、加工、存储和提供,才能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才能通过会计账簿所反映的信息来揭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寻找改善经济管理的对策。因此,适用《会计法》的各单位都必须设置会计账簿,这既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各单位加强经济管理的客观要求。 《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是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所作出的基本规定,也是修订后《会计法》新增加的内容。与1993年相比,新修订的会计法将设置会计账簿的要求提到了总则第三条的显著位置,说明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这也是由于会计账簿在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中的实际作用所决定的。 依法设账问题,在我国会计工作实际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由于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淡薄,一些单位不设账,或者账外设账,或者私设“小金库”,或者造假账等,以达到种种非法目的。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干扰了社会经济秩序,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各单位必需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不可不设帐簿,也不可设置账外账。为了保证这一要求的落实,《会计法》不仅在总则中对依法设账做出基本要求,而且在其他章以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都有相应规定。例如,第九条、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二条、三十五条、四十条、四十二条、四十四条等都分别对设置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完整;设置的具体要求以及违反法律规定的责任作了规定。(四)会计责任主体(四)会计责任主体 《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一规定明确,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 《会计法》第五十条中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这是对单位负责人概念的界定。单位负责人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也称法人代表),即是指依法代表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国有工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公司制企业的董事长、国家机关的最高行政官员等;二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即是指依法代表非法人单位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等。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并不是指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如公司制企业的总经理等。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这一规定有很强的针对性,与原《会计法》关于“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比,是一个重大突破。 首先,明确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单位负责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一切事务、也包括会计事务负责。在以往的会计工作实际中,由于将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都作为会计责任主体,甚至赋予会计人员以“双重身份”,实际上造成了多重主体、无人负责,会计责任制度不科学且不切合实际。从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工作检查情况看,造假账等违法会计行为,许多是在单位负责人的授意、指使、强令下进行的。会计人员除为个人贪污、挪用公款等外,没有主动为单位做假账的主观动机。因此,强调单位负责人为会计责任主体,抓住了问题的关键,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和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会计秩序混乱等突出问题。 其次,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就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并有正常渠道了解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保证单位负责人的管理意志在各个环节得以实施,保证会计工作相关人员按照经单位负责人认可的程序、要求办理会计事务,保证办理会计事务的规则、程序能够有效防范、控制违法、舞弊等会计行为的发生。(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职责《会计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这是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基本职责的规定。这一规定,既是对会计基本职能的高度概括,也对《会计法》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起统驭作用。 会计的基本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其基本职责也当然是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要保证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顺利有效地进行,必须要求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规范的法律依据,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否则,任行其事,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就起不到把关守口和为经济管理服务的作用。因此,《会计法》突出强调要按照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依据《会计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人员以及其他单位的有关人员都有责任、义务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阻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这一职权,更不能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职权进行违法干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的方法、程序、要求,应当按照《会计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六)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六)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由于会计人员承担着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重要任务,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往往会受到各方面的阻挠、干扰,有时甚至被打击报复。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会计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对两类违法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如果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这一款的规定,就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与这一款的规定相对应,本法法律责任章中的第四十五条对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 2.规定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是一种违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了使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本法在法律责任章中的第四十六条对这一违法行为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准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不仅是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会计管理秩序以及国家的经济秩序不受侵犯。 另外,会计法规定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使单位负责人的工作目标与会计人员的工作目标一致起来,可以大大缓解以往存在的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之间的矛盾,从而为会计人员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保护会计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会计法还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依据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这是对会计人员依法做好会计工作所规定的奖励性保护措施。(七)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七)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是划分管理会计工作职责权限关系的制度,包括会计工作管理组织形式、管理权限划分、管理机构设置等内容。 会计工作是一项经济管理活动,为了规范会计工作,保证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应在宏观上对会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公有制占主导地位,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有其特殊的作用,基层单位的会计工作在为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服务的同时,要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要做到这一点,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包括会计政策、标准的制定,政策标准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和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督促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工作和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等,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我国的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主要指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二是明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三是明确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内容。《会计法》在第一章总则中分别对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权限问题作出了规定,在第四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中对会计人员管理问题作出了规定。1.会计工作监管体制1.会计工作监管体制《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两个层次上进行: (1)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第一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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